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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初選47人案】《大公報》涉違反報導禁令 司法機構:檢控須經律政司同意 律政司:不宜評論

【獨立媒體】初選47案前日在西九龍法院提堂,進行交付程序轉介至高等法院。整個聆訊屬交付審判程序(committal proceedings),傳媒報道受 《裁判官條例》第87A條所限制,只可報道有關審訊的基本資料。惟《大公報》 在案件再訊的翌日(9月24日)以「『初選』案至少兩被告轉污點證人」為題,連番以「消息指」的方式報道部分庭上內容,以及一些庭上未提及的內容。《大公報》是否違反報導禁令?司法機構指不評論會否跟進,但指出起訴決定必須經由律政司司長同意。律政司則稱不評論。

《大公報》在案件再訊的翌日(9月24日)A7版,以「『初選』案至少兩被告轉污點證人」為題報道,以「消息指」的方式提及部分87A條限制以外的聆訊內容,又引述「消息人士、知情人士」的說法,暗示有獲得保釋的被告牽涉在內。

有不願具名的律師指出,正如《刑事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道保釋的限制,目的旨在保障司法體系的公正(integrity of the court system),因為案件日後有機會在高等法院處理,陪審團若看到有關報導,或留下錯誤印象,影響其對案件裁決。律師又表示,對司法機構和律政司的態度感到奇怪,認為《大公報》的報導明顯超出了《裁判官條例》第87A條的報導限制,反問「係咪都要睇佢哋面色?」(全文

#20210925新聞 #港區國安法 #初選大搜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