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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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3個月;除D6外,其餘人士已還押逾11個月(344日)🛑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早,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案情、法律爭議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391

【上週審訊:法律爭議、D1-3求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7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568
https://telegra.ph/%E6%B8%AF%E5%8D%80%E5%9C%8B%E5%AE%89%E6%B3%95-%E5%85%89%E5%9F%8E%E8%80%85-09-09

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押後至10月8日早上9時30分作進一步求情,如有時間會處理判刑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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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惡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2022年10月15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0944「正庭」及法庭延伸部分均坐無虛席,被告就讀院校副教授、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亦到場旁聽,開庭。

0955 控方向法官報告,以下兩項議題,有待上訴庭今年 12 月 14 日判決呂世瑜案釐清:一)港區國安法所載 5 年下限指涉總刑期,抑或量刑起點;二)國安法第 33 條訂明求情理由以外,年輕等因素如何處理、是否考慮。

此外控方鑑於各位被告角色不同,對案中部分被告情節嚴重、其他被告情節較輕一說,並無異議。

0957 第一被告沿用上次聆訊法律代表,求情內容並無補充,另追問法官今日能夠決定其犯罪情節嚴重與否,假如情節嚴重,請押後至呂世瑜上訴案裁決後判刑。

1002 案情方面,辯方提出賢學思政未如另案組織「光城者」舉辦記者招待會,法官查詢記者曾否訪問第一被告王逸戰,辯方回應訪問內容並不見於案情摘要;法官問及謄本,辯方承認被告曾受網媒訪問,但並非光城者案中《蘋果日報》,傳播力有限。

1007 辯方重申無意淡化案情,惟第一被告涉案情節僅屬輕微偏向嚴重、未達嚴重。辯方最後希望法庭考慮三分一刑期行之有效、鍾翰林案判刑四年半,從輕發落。

1017 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本案判刑只考慮涉案七次街站,而忽略謄本中第二次街站第一被告提及「今次已經係我哋第八次擺街站」、以至未被搜証前六次街站等情節,控方同意。

1027 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從後果方面爭拗國家今日仍屹立不倒、發展欣欣向榮,可見煽動並不成功;途經街站行人心智成熟,被告則乳臭未乾,言論難以置信。法官反駁辯方所言不太正確,賢學思政發放資訊內容遠比光城者豐富,「講多好多嘢」,此外「傳媒報導亦好多」、「第一二次街站好多人」,觸及較廣。法官反問「街站係咪擺得好大」,辯方否認並指出範圍僅得兩張摺檯,法官則補充另有四個易拉架展出圖片、又有美國隊長探訪、區議員站臺發言,使其感覺賢學思政吸引力與號召力大於光城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網上言論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______
法官批准辯方押後申請,控方沒有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27日1430再作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郭偉健法官
#網上言論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串謀意圖而傷人
#煽動罪 #20220507西貢

D1 陳 (35)🛑已還押逾6個月
D2 李 (17)🛑已還押逾6個月
D3 黃 (36)🛑已還押逾6個月
D4 張 (16) 
D5 蔡 (19) 🛑已還押逾1個月

D2曾被判入更生中心,於監管令期間干犯此案。

控罪詳情:
(1)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D1-D5]
D1-5同被控於2022年2月8日至5月7日,在香港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一同串謀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另一些人。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 [D1]
D1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香港鑽石山龍蟠街8號龍蟠苑龍珠閣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一把刀,意圖將其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3) 管有危險藥物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管有危險藥物1.98克草本大麻及2瓶含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呋喃衍生物的固體。

(4) 無牌管有槍械 [D3]
D3被控於2022年5月7日在西貢公路嘉林別墅一單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即一支弩及3支箭

(5)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1]
控罪指他於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Instagram 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
(d)引起或加深香港不同階層居民間的惡感及敵意;
(e)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f)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6) 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D2D3]
控罪指二人於2022年2月19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研發武器,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
合法命令。

—————————————
5名被告有律師代表
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但控方已經準備好答辯

D2 D4 D5各代表最近才收到法援署通知,需時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D3於兩星期前已去信法援署但未批
—————————————
D1-D3沒有保釋申請,D4現有條件保釋,D5保釋申請被拒

押後至2023年2月2日1430再訊,除D4外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立場新聞 #續審 [17/20]

A1:Best Pencil (HK) Ltd
A2: 鍾沛權;A3: 林紹桐
/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控罪: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A2代表: #余若薇資深大律師
======

📌A2 作供
主問
維繞開案陳詞,講解英國分社成立原因及運作.資金以股東貸款型式匯入,沒有租用實體辦公室只有通訊地址,初時聘有2名全職員工。

不認同控方開案指分社是聯系激進份子宣揚其理念,相信當地有出色新聞工作者及對國際分析熟悉專家,認為有業務發展空間。機構以編採自主為主。

太太在蘋果日報任職,可說是競爭對手,但有接蘋果日報外判工作如人物專訪,兩公司如有合作不會同太太接觸。此外有轉載博客文章,前設是得文章首發平台同意。

對於控方指稱立場新聞為政治平台,確認成立有約章,方針希望保護言論由,捍衛第四權起監察作用及為市民發聲。刊登文章首先顧及言論自由,不刊登文章理由是否充份。認為香港言論自由環境回歸後至2019/20年國安法實施前沒大改變,甚至因人權法及基本法後有更大保障,當中亦有出現個別風波如銅鑼灣書店事件。余資深大律師引用傳媒刋登關於劉曉波或08憲章,戴耀庭公民抗命文章,倪匤在報章反共言論訪問等從未被檢控,佐證案發前香港言論自由尺度。

主問未完,明天再續

[162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1日09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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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判刑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20210505將軍澳

D2:蔡(20)
D5:陳(25)
🛑二人已還押逾16個月

控罪:
(1)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於同日在土瓜灣一個單位,管有1個無線電通訊器具。
----------------
控方收到辯方代表陳詞, 留意到D2代表的立場是認為即使有呂世瑜案例, 但本案是《刑事罪行條例》, 最低刑期不適用。控方堅持最低刑期在本案是適用。

D2代表存檔了進一步陳詞, 就呂世瑜案作進一步陳述, 現採納該陳詞, 如法庭認為D2涉及的案情屬於情節嚴重, 由於控方將本案控罪設為「串謀煽動」, 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4)的條文應給予法庭空間考慮判刑, 國安法第23條最高刑期10年是適用的, 但5年的最低刑期應不適用。如法庭考慮到D2的年紀, 社會氛圍等, 認為D2的角色是情節輕微, 有關法律爭議並不需要。呂世瑜案並沒有《刑事罪行條例》的元素, 控方在本案中混合第159A及C條與國安法第22及23條創造出控罪一, 是他們的自由, 但後果是不需要跟第23條的雙級判刑條文。

D2代表就D2個人情況作補充, D2現時21歲, 案發時19歲, 法庭考慮他年輕, 應給予一個機會, 當時社會氛圍大環境對年輕人影響有目共睹, 如在很多暴動案中, 雖然年輕不是求情理由, 但年輕人心智可能未完全成熟, 受不同媒介影響, 他們的思想行為與社會可接納的有偏差。D2代表存檔了D2最近的成績及教師的評語, D2在一份有關假新聞的功課中回想自己當時為何會做出本案的行為, 因為當時的社會氛圍, 其他人對社會的主張令他的思想走向偏激, 希望法庭視D2的情節輕微。

D5代表已存檔補充求情陳詞, 今早與控方就D5的參與程度有商討。控方指2月23日街站已沒有煽動顛覆國家的言論, 只是一些批評政府防疫政策及國家安全教育等, 但仍有派發本案涉及的單張, 內容包括武裝起義。D5代表修正街站的日期及次數, 由10次改成4次, D5參加了2次, 包括1月31日旺角街站及2月19日旺角街站。D5代表希望法庭可以就D5屬於情節嚴重或是較輕, 如上次聆訊對其他被告一樣, 給予疑點利益。

法庭需要準備判刑理由, 押後至1600。
----------------
註:
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159C(4): 凡情況並非屬第(3)款所適用,而有關罪行或有關罪行中的任何罪行是可處監禁的,則被定罪的人可處監禁,為期不超逾就該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或(如有多於一項該等罪行)任何就該等罪行所規定的最高刑期(如規定的刑期有差異,就本條而言,以較長或最長的刑期為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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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914
===================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以等待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1430作提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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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偉健法官 #提訊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蔡(20)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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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以等待控方的文件。

案件押後至9月19日1430作提訊,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