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堂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辯方申請押後,需要時間索取控方文件和其他證物,例如光碟,之後再給予完善意見被告。關於擔保,被告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豁免今天報到,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12月13日1430提訊,期間被告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2月13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03.31]
[2022年1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2.12.12]
[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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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41)🛑已還押逾35個月 #審訊前審核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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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鄭(25)🛑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范,杜,盧 (21-23)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40) #續審 [2/2] (#1001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6/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3/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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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袁(81) #提堂 (#20220604銅鑼灣 阻差辦公)
🕥10:30
👤朱(31)🛑已還押3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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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林卓廷,尹兆堅🛑二人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堂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普通襲擊)
👤黃碧雲 #提堂 (#20201015立法會 藐視)
👥尹兆堅,黃碧雲🛑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堂 (#20201016立法會 藐視;#20200508立法會 2項藐視 2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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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案件管理傳票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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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1-12.1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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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30
👤黎智英(72),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提訊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2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09:30(不設旁聽)
👤何(41)🛑已還押逾35個月 #審訊前審核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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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鄭(25)🛑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范,杜,盧 (21-23) #提訊 (#1112大老山隧道 暴動)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3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40) #續審 [2/2] (#1001屯門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鍾已還押逾11個月 #續審 [6/20]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游德康法官
🕤09:30
👥勞,呂,吳,倪,蕭,蕭,蕭,黃,黃,張,張,趙,鍾,古,黃,林,李,何(17-31) #續審 [3/30]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謝,吳,李,黃,周,高,*,蘇(13-33) #續審 [3/30] (#1006灣仔 暴動 6項蒙面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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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袁(81) #提堂 (#20220604銅鑼灣 阻差辦公)
🕥10:30
👤朱(31)🛑已還押3個月 #提堂 (#20220904柴灣 無牌管有彈藥 無牌管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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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3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0:30
👥林卓廷,尹兆堅🛑二人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堂 (#20180613立法會 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 普通襲擊)
👤黃碧雲 #提堂 (#20201015立法會 藐視)
👥尹兆堅,黃碧雲🛑尹因另案已還押逾19個月 #提堂 (#20201016立法會 藐視;#20200508立法會 2項藐視 2項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正在執行職務的立法會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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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卅九庭 👤梁 與 🐶警務處處長 #傳票 #案件管理傳票 (#1118尖沙咀 梁的診所在2019年11月18日遭警員誤射兩枚催淚彈進內致起火,故要求警務處處長賠償逾672.1萬港元。)
#不是聲援
09:30 荃灣法院大樓第一庭 🐶李鴻發(51) 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訂明人員接受利益 #受賄五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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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2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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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2.15]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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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鄭(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6深水埗 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10月29日被判處4年9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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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9/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陳(26)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22)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16-25)🛑除黃外,周已還押逾1個月;其他被告則已還押17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0/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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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王(24)🛑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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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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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2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2.15]
[2023.02.05-02.11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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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0:30
👤鄭(19)🛑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006深水埗 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經審訊後被定罪,於2021年10月29日被判處4年9個月監禁。)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3個月 #續審 [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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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張潔宜法官
🕤09:30
👥李,陳,楊(19-34)🛑陳已還押逾20個月 #續審 [9/25] (#20200119中環 2項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游德康法官
🕝14:30
👤陳(26) #提訊 (#0929金鐘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梁(22) #提訊 (#1118理大 暴動)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30
👥王,周,黃,韓,李,石,劉,呂(16-25)🛑除黃外,周已還押逾1個月;其他被告則已還押17日 🔥#判刑 (#0929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10樓34庭
👨🏻⚖️郭偉健法官
🕤09: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前《立場新聞》高層(34-52) #續審 [30/20]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5樓4庭 ( 區 域 法 院 )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8/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12/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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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8樓19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4:30
👤王(24)🛑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轉發羊村繪本 煽動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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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兆俊(24) 7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又老作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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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1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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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3.04.17]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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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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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16-29)🛑禤,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續審 [2/33]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傷人)
👥馮,曾,王,*,葉(13-34)🛑五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10/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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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呂偉霖(46)和另一人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當值都偷拍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眞(48) 有意圖而令身體受嚴重傷害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1103太古 #咬議員耳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7]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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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16-29)🛑禤,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續審 [2/33]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傷人)
👥馮,曾,王,*,葉(13-34)🛑五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10/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呂偉霖(46)和另一人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當值都偷拍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眞(48) 有意圖而令身體受嚴重傷害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1103太古 #咬議員耳仔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5]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 - - - - - - - - - - - - -
🏛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審法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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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梁(17)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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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馮,曾,王,*,葉(13-34)🛑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1: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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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 #裁決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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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2/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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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審訊 [1/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天柱(52) 2項普通襲擊 醉酒 #醉酒打實Q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5]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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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審法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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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梁(17)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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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馮,曾,王,*,葉(13-34)🛑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1: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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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 #裁決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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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2/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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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審訊 [1/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天柱(52) 2項普通襲擊 醉酒 #醉酒打實Q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表示被告會對控罪(1), (3) & (4)認罪,控罪(2)會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0:00作答辯和求情,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表示被告會對控罪(1), (3) & (4)認罪,控罪(2)會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0:00作答辯和求情,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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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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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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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年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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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杜(21-27) #裁決 (#20200229旺角 暴動)
👉🏻【直播台】 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1月31日作判刑。(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 - - - - - - - - - - - - - - -
👤黃(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直播台】 承認三項暴動罪,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張潔宜法官)
- - - - - - - - - - - - - - - -
👤區(39) 🌟#新案件 (#0825葵涌 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資訊部】 保釋申請獲批,押後至1月9日再訊。(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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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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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杜(21-27) #裁決 (#20200229旺角 暴動)
👉🏻【直播台】 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1月31日作判刑。(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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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直播台】 承認三項暴動罪,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張潔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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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39) 🌟#新案件 (#0825葵涌 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資訊部】 保釋申請獲批,押後至1月9日再訊。(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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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