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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理大圍城四週年】

2019年11月18日,理大圍城Day 2,經歷完整晚的衝突,大家都身心俱疲,零晨時份,忽然傳來幾聲震撼彈巨響,正門宣告失守,警方一度擎槍進入校園抓捕落單抗爭者,隨後遇上火魔還擊,一度退場。

經過一番討論,抗爭者決定放手一博,衝出重圍,「可能我地會有幾百友俾人拉,只要換到幾返屋企,仲有人可以將呢度發生嘅事同出面講。」語畢,大伙浩浩盪盪的走下樓梯,一出正門往三個方向逃跑,但等待他們的卻是,無盡的催淚彈和橡膠子彈,即便衝進迷霧,亦被封鎖線後的防暴所制服。抗爭者唯有折返校園,再想辦法,經歷了數次出逃失敗,每次均有多人被捕,圍困已成定局。

Credit: @film_littor
#理工大學 #中文大學 #暴動罪 #理大圍城 #三罷 #中大保衛戰 #黎明行動 #欲加之罪 #革命無罪
理大串謀暴動罪年輕夫婦判監3年
寄語4個月幼子:你感受到嘅愛,一定唔比其他小朋友少

5名理工大學學生在2019年「理大圍城」前夕被捕,法庭昨(13日)判處「串謀暴動」罪成,判囚35至38月,其中兩人已結為夫婦,並育有4個月的兒子。夫婦上月開審前夕於社交媒體上載影片,寄語兒子身邊有來自不同家人的愛,「你感受到嘅愛,一定唔比其他小朋友少,可能仲多過佢哋」。

涉案的姜氏夫婦均認罪,姜先生被判刑37個月,姜太則為36個月。如果獄中行為良好,料在2025年出獄。上月開審前夕姜氏夫婦於社交媒體先後上載兩段影片,感謝家人一直以來的支持及愛護,並感謝他們在自己入獄後繼續照顧兒子。姜先生亦在片中安慰妻子:「即使要分開,大家心入面有大家已經好足夠。未來日子無論好過定難過,最緊要係有你係隔離一齊過」。

對於決定在審訊前產子,辯護律師指姜太早前身體檢查時,發現有子宮腺肌瘤前期徵狀,由於擔心監禁期間身體狀況轉差,所以與丈夫商討後,便決定在判刑前生育,最終姜太在今年8月誕下兒子。

#理大圍城 #暴動罪 #反修例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報導:光傳媒 Photon Media www.photonmedia.ne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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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七一闖入立法會案,早前已認罪的前港大學生會會長 #孫曉嵐,今日親自陳情:「政權眼中,真正罪名係對民主自由人權嘅追求。」她的陳情多次被法官李志豪打斷,指法庭不是表達政治的平台,最終終止孫曉嵐的陳情。

孫曉嵐指,作為一個個熱愛香港的人,投身反修例倡議「係一件自然而義不容辭嘅事」,所有關心人權發展,有獨立理性思考的人,在這些價值面臨嚴峻挑戰時會挺身而出,她一關心時事,希望憑知識帶黎社會改變,「盡己所能,力守社會珍視嘅核心價值。」

她認為香港人在反修例運動展現的是明確爭取政治改革的決心,她認罪是因為「了解到法律條文嘅字面含義」,即使她當日無暴力行為,無損壞任何死物,她是干犯了「定義寬鬆嘅暴動罪」,但在係罪權眼中她真正罪名是對民主自由人權的追求。

#暴動罪 #七一立法會案
// 2019年七一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14人被控暴動及「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等罪,其中8人早已認罪,餘下6人經審訊後被裁定至少一項罪名成立。案件於周六(16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承認及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的12名被告,被判監4年半至6年10個月,當中藝人王宗堯被重判6 年2個月。至於認罪的劉頴匡判囚4年半;鄒家成囚5年1個月;孫曉嵐則被判監4年9個月。判刑消息一出,網上爭議聲不絕,流亡澳洲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在fb批評, 「教人如何不痛恨這可恥政權」;藝人杜汶澤感慨「除了難過,還有什麼」;前香港眾志立法會議員、正被香港警方懸紅百萬通緝的羅冠聰心痛好友被重判,「當今世代,太多善良被懲罰,太多惡人獲高昇。結果是,整個香港與之沉淪」......//

【七一衝擊立法會案|王宗堯遭重判 拳頭放胸前 好友羅冠聰:善良被罰 惡人高昇 整個香港與之沉淪】

全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https://thechasernews.co.uk/七一立會暴動案|王宗堯遭重判-羅冠聰稱善良被罰/

#王宗堯 #七一衝擊立法會案 #劉穎匡 #孫曉嵐 #暴動罪 #曾志豪 #杜汶澤 #羅冠聰 #莊梅岩 #鄒家成 #追新聞 #TheCh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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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庭線》反修例暴動數據統計,7.1 立會案是繼 7.21 元朗白衣人案、11.18 理大突圍案,第三案有被告判囚 6 年以上,亦是最多被告量刑起點定於 7 年。究竟法官是按照甚麼原則量刑?部分被告不涉暴力行為,為何刑期都達到 6 年以上?

#暴動罪 #七一立法會案 #量刑起點 #量刑原則 #衝擊立法會 #佔領立法會

法庭線報導 TG/IG @thewitnesshk
Both protest movements involved activists occupying government buildings. But…
香港及台灣的示威活動也牽涉示威者闖入立法大樓,可是…

Were the causes behind the protests thoroughly, freely and openly examined by their society?
Were the activists given a fair trial?
社會有沒有公開的、公平的及自由地探討示威的來龍去脈?
示威者有沒有得到公平的審訊?

Art by IG @oneaguy | twitter @hkguy1988
patreon.com/oneaguy

#七一立法會案 #佔領立法會 #太陽花學運 #台灣 #暴動罪 #王宗堯 #鄒家成 #劉頴匡 #孫曉嵐 #吳志勇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區院法官 #李慶年 如何定義 721,改寫了這件事的在法庭紀錄中的歷史,值得詳細的紀錄。

在大部分香港市民眼中,721元朗襲擊是白衣人早有預謀,提早準備武器,當晚多次無差別襲擊當時身處元朗站一帶的市民,當時身處站內的人反抗,999熱線癱瘓,警察無影無蹤,期間陸續有人知悉後趕到現場協助。

但在法官李慶年的「司法認知」當中,事情並非如此。

在他的判詞當中,事件是「黑衣人」和「白衣人」兩批人之間的對峙和暴動,雖然大家看到被打的很多的不是身穿「黑衣」,今次案中被告何贊琦亦身穿灰衫,手中只有一把長遮,但法庭仍然將這些被人打、嘗試去保護他人(何贊琦以此作辯護)的人,視作同一幫「黑衣人」,雖然不像白衣人早有預謀,武力和武器程度完全不對等,但仍然是一幫共同暴動「齊上齊落的黑衣人」。

至於他們其實是被人打之後群起自保反抗,法庭完全不認同,例如李慶年判何贊琦有罪,集中在他深夜12時至12時16分16分鐘的行為,例如他站在「黑衣人」前線,有向白衣人擲物之類,認定他參與暴動。這基本上是抽空背景,毫不考慮白衣人早在晚上9時許已在元朗站一帶打人(廚師蘇先生),晚上10時半在元朗站打人(例如何桂藍),11時許再衝入元朗站這些事實。

李慶年還在他的司法認知之中,創造了721事件的「四個階段」﹐相信會成為之後其他案件的參考,重點是第一階段。

721之前,網上有人呼籲在721「保護和光復元朗」,「明顯是煽動他人衝擊圍村,進行非法集結,甚至有機會演變成暴動的情況」,李慶年的講法是先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亦有人「響應」,才會「導致」白衣人在「第二階段」於元朗站集結及無差別襲擊。

看懂了嗎?

「法官」的認知是,原來,是「因為」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同時有人響應,「所以」才有白衣人集結,「所有」才有元朗站襲擊,「所以」在現場集結的「黑衣人」和「白衣人」都一樣,「都係暴動,大家都係用暴力解決問題。」

至於所謂的「有人呼籲」是誰?何來有人「響應」過這個呼籲?七時許白衣人開始在雞地集結、九點幾開始打人時,若非加上警察缺席,又怎會有人在元朗站集結,何贊琦、林卓廷等人又怎會出現在現場?

以上全部,判詞隻字未提,結論就是兩幫人在現場暴動。

#何贊琦 #721元朗恐襲 #暴動罪 #歷史會判我們無罪 #紅官 #狗官冚家亡

報導:@reNews www.patreon.com/reNews
// 目前身處加拿大的前香港眾志常委周庭,周三(1日)在YouTube做直播與網民分享近況,她表示已有超過4年沒有做直播,心情十分緊張,她主要以廣東話和網民互動,間中以日語回答問題。直播期間有人問周庭有沒有曾經想過自殺,她坦言曾有這個想法,過去在香港情緒不穩、很大壓力,「好多嘢又解決唔到,而又逃離唔到嗰個空間同世界」,現在回想能捱過那段日子,覺得自己「真係好叻」。 //

【周庭YouTube直播與網民互動 認曾有自殺念頭要「讚吓自己」捱得過】

全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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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Tube #七一衝擊立法會案 #加拿大 #周庭 #多倫多 #暴動罪 #王宗堯 #阮民安 #香港眾志 #追新聞 #thech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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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7月沙田新城市廣場暴動案其中兩名年輕被告,近日分別收到律政司來信「追數」,要求兩人分別向政府繳交約170萬港元,支付案中兩名受傷警員所放取的300多日「有薪病假」及其他開支。其中一名被告坦言無力支付巨款,唯有等待破產。 //

【反送中5年|律政司向沙田暴動案兩被告索償逾334萬 支付兩受傷警「有薪病假」】

全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https://thechasernews.co.uk/反送中5年|律政司向沙田暴動案兩被告索償逾334萬/

#反送中5年 #反送中運動 #律政司 #新城市廣場 #暴動罪 #沙田大遊行 #追新聞 #thech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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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求情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0: 潘(22)/ A11: P.B.(34)

控罪:#暴動罪
兩位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
📌背景:
本案在另外六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10和A11,他們各面對一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

裁判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

[1433開庭]

求情:
D10 和D11 律師採納書面陳詞。D10律師另提及其被告的家人和寫求情信之友人們均有到庭。D11律師指被告有心臟問題,曾留院; 其衣着亦不如他人,望可作考慮。

🗣️謝沈智慧法官讀出判刑理由。續指D10 有悔意屬口惠而不實。

🔥判刑:量刑5年,無仼何扣減‼️

💛感謝臨時直播員💛
律政司就5人暴動罪脫上訴得直 排期明年重審

2019年10月6日《禁蒙面法》生效後翌日的「反極權反緊急法大遊行」中,3男2女被指在灣仔參與暴動,經審訊後獲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上訴得直,上訴庭撤銷暴動罪脫裁決,發還處理,4日在區院提訊。兩名被告擬申請重啟辯方案情,暫委法官高偉雄排期明年2月17日處理爭議;其餘3名被告則擬認罪,排期至明年3月10日正式答辯。

被告依次為一名案發時15歲的林姓學生、李安翹(17歲)、蘇雅賢(20歲)、謝兆雄(22歲)和陳樂燊(25歲)。5人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及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原審暫委法官高偉雄於2021年12月裁定5人暴動罪不成立,各人另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成立,分別判入更生中心、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及10星期監禁。

辯方甫開庭指將為林顯誠、陳樂燊申請重啟辯方案情,控方則表示反對。由於控方反對重啟案情,故高官排期明年2月17日,在區院處理相關法律爭議。至於李安翹、蘇雅賢和謝兆雄的答辯求情,則定於明年3月10日進行,法庭將於同日就另外兩人重啟案情,作出裁定。若然批准申請則當日開審,料需3天,否則即日聽取兩人答辯。

高官提到,目前和原審事隔3年,預料重審結束時相距4年,關注到被告的心理壓力非常之大,須盡快處理案件,明白需尊重各方大狀的工作,但無奈要明年處理。5人續准保釋。 #大紀元

#律政司 #暴動罪 #禁蒙面法 #發還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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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裁決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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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只宣布裁決結果:

本案在另外12名被告認罪後,是次審訊只涉及A3、A4、和A11,他們各面對兩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控罪詳情見上。經審訊後,所有被告罪名成立‼️,由於控罪1罪成,控罪5不須處理。

辯方已經向被告解釋判詞。

求情/判刑會訂於2024年11月22日14:30處理,所有被告保釋被撤銷🛑

控方讀出三位被告的認證口供,包括三位被告均沒有案底。辯方同意內容。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法庭批准控方的證物處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