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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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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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9:58廣播     10:06 開庭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7 A8 完成盤問

A9 開始盤問
覆問完

傳召PW13材俊明(音)高級督察 當日負責A7

A7 A8 完成盤問

11:45 小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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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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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廣播 10:0 開庭

PW17 高級督察黎嘉諾(音)關於A8
當日駐守 機動步隊D連第二小隊
現駐守 總部支援部總務三隊

A8 盤問完畢
A9 開始盤問

11:39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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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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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開庭

PW17 高級督察黎嘉諾(音)關於A8
當日駐守 機動步隊D連第二小隊
現駐守 總部支援部總務三隊

A9 繼續盤問
3:31完成盤問及覆問

PW18 24103 葉俊銘(音) 有關A8
A1-7 沒有盤問
A8-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59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
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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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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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5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 繼續親自作供,接受辯方主問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
10: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