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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3/25]

D1:梁(45)
D2:謝(23)
D3:黃(19)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0945開庭]

傳召PW35 匿名速龍隊員A26

2019年11月19日錄取之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8,A2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他到達彌敦道北行線慢線時見到大量人群在A1出口與商鋪之間的通道。(證人按控方要求在地圖上標記自己發射胡椒球彈時身處位置。)

2325時落車後他由碧街去到彌敦道;落車與發射胡椒球的時間距離約1分鐘至分半鐘。他沒有留意自己發射胡椒球後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人群仍然是沿彌敦道向北跑,他見唔到有人跑入碧街。

發射胡椒球後他返回A1出口對出彌敦道的行人路,面向南方窩打老道方向戒備,期間沒有留意再有沒有人跑入窄巷,也沒有留意有沒有人跑入碧街。

因速龍小隊在碧街出現,示威者壓埋去彌敦道北行線,而速龍再去到慢線位置時示威者再入碧街,他見到此情況就發射胡椒球。

-PW35作供完畢-

傳召PW36 警員23951 曾業成(音)
案發時隸屬機動部隊D2小隊
押解D4到醫院

書面口供以65B呈堂為P0149,PW36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控方主問

0142時他奉命由醫療區押解D4去伊利沙伯醫院,當時去到醫療區見到D4坐在地上,問其名字而對方答張XX,並核對其身份證確認身分。

進行初步搜身前他有問過D4而且獲得回應。由他接觸起D4清醒、有回答,在醫院換衫也是自己換,個人物品也是他自己pack。

🔸D4代表盤問

他第一眼見到D4身上沒有特別物品,只穿短袖衫和短褲,已上膠手扣—第一眼見到時他沒有留意D4身上有沒有腰包之類物品,其後搜身搜出的物品也唔記得。他沒有印象當時D4有少量現金,但記得有數張咭片。

D4有上擔架床。雙方初接觸的3分鐘內,D4除了說出自己的名字外沒有再說過。PW36唔記得D4有沒有戴氧氣罩,唔記得其身上有沒有眼鏡;他的記事冊有記錄D4被搜出的物品,有記錄D4有一部電話、耳機、數張咭片,沒有其他違禁品。他唔記得辯方指稱D4身上的眼鏡和少量現金。

在醫院時他親眼目擊D4放置自己的個人物品入一個膠袋。

🔹控方覆問

D4所有個人物品都有放入膠袋。他唔記得當日相處的整個過程中有沒有見過D4有眼鏡。

-PW36作供完畢-

傳召PW37 警長1718 李穎軒(音)
在瑪嘉烈醫院檢取D3物品

2019年12月9日與2021年11月13日錄取之書面口供分別以65B呈堂為P0150a、P0150b,PW37確認並採納庭上讀出內容

🔸D3代表盤問

警員向D3講解將會檢取他的物品後,D3自行從病床旁的儲物櫃取出裝住11件被檢取物品的紫色背囊。PW37對床尾的啡色枱沒有印象。

與案無關或沒有危險的物品不會檢取,交還被告。PW37唔記得檢取物品次序,有機會與證人供詞所寫次序不一致。他唔記得D3曾向警員要求紙筆做紀錄。搜查背囊時「可能係有」不需檢取的物品。對於辯方所指背囊內有煙、泳褲、毛巾、叉電線等物品,他的回應為「唔清楚」。

他確認辯方展示的相片上寫有他當日檢取的11件物品,次序與他的紀錄不同,唔清楚是否D3當日在警員檢取物品期間自己所作之筆錄。

他現在答唔到當日有沒有見過辯方另一張相片中的物品,但確認沒有檢取過該些物品。

-PW37作供完畢-

📌警員24438書面供詞P0151

0015時與高級警員34601到達伊利沙伯醫院,接替26497與26451看守D4的工作。0019時把D4右手鎖上手扣扣在床邊,當時其右手沒有受傷。以暴動罪向D4宣布拘捕後,對方表示明白。

主診醫生通知D4可以出院,1640時辦理出院手續,1650時上車,1745時到達黃大仙警署,1808時交由值日官看管。

📌第三份承認事實P0152
D3被截停時身穿黑色長袖衛衣、長褲、黑色腰帶、黑鞋,有彩色背包。

-控方舉證完畢-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各被告所有控罪表面證據成立❗️

D1目前傾向作供並傳召一位辯方證人,但辯方需要再索取指示確認。

[1109完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5月2日)0930續審,此後本案審訊將移至第34庭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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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盤問
0620-0644 防線碧街西面無救護員/市民進出

📹(時差有20分鐘)
見窩打老道西行線,證人指進入鏡頭的警察是D2小隊

📹2348實時
見警察後方,面向北,證人指是d2小隊近咸美頓街設立防線,北面有示威者。黃色頭燈為d2,藍d3,綠d4,每一小隊有41人

🔸D4辯方盤問:
2315-2326會合大隊補給彈藥,當時有無了解現場,證人答有,並指及後加入黃格的防線行動,忘記何時發射催淚彈。根據記錄,2315-2326時有54 發催淚彈,29發像膠子彈, 2發手擲催淚彈,14發布袋彈,3 發雷明槍。證人同意催淚煙有散至示威者範圍,而早前稱嗅到強烈的味道有可能是來自催淚氣。

🔸D5辯方盤問:
辯方指地圖顯示京士柏公園西北面見窩打老道路段,往西望見窩打老道彌敦道道交界,即對峙位置。D隊轉往窩打老道西望向果欄方向階段,證人指中間視線沒有受阻。

👤陳廣池:
陳官問證人凹位入口處有無特別望入去,證人指無,忘記了內裏有沒有人,指D2隊不讓他人進出巷/大廈,亦有警員看守大廈,

辯方:證人同意到達後看到示威者已被警方控制,忘記他們是否一排排坐低,辯方問是否示威者被清後由d2封鎖該位置,證人回總之係佢叫d2接手d1 ,時間為0020,但講唔到d1何時開始封鎖該位置

控方:證人認不出相中面向西邊的警員屬那一小隊

📌傳召pw6 梁家俊高級督察16306

🔹控方主問
現駐水警,案發為d3指揮官。11月18日2155到達加士居道支援,d2 隊負責處理被捕人士,d3和d1則北海街再向北推,2218 d3隊到達彌敦道中央郵局,曾舉橙旗。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前有用彈藥,包括19發催淚彈,20發橡膠和5發布袋彈。

證人指見示威總數2000人,深色衣着有裝備,有掟嘢,以雨傘,木板和膠板設置防線。證人於2242,2253和2259指令17946舉黑旗,於2243和2305則指令舉橙𣄃,證人自己有用揚聲器發出警告,並相信前排的示威者能夠聽到。證人指沒有看見示威者有離去,而暴力行為也更強。

及後證人於通信機得知有速龍會增援,2326有指示前往出發拘捕和驅散,證人指示威者見狀跑,而車路和行人路有玻璃,磚頭,雨傘,面罩,護踭和護膝。警方推進時,示威者往旺角跑,當時證人在南行線,示威者在北行線,證人追至a1 出口便停止。

2330 有指令前往寶寧大廈 設立臨時羈留區,2345證人叫2951設置防線,內部由CID , 外部由機動部隊看守。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由油麻地碧街和a1 出口處押人去THA,入口是面向寶寧大廈旁的行人路位,出口是面向寶寧大廈的行車路位置,證人指他周圍走作監察,對其他封鎖線的情況不清楚。

證人指等候區無圍邊界,示威者坐或者踎喺度,有警看守,醫療區則有圍起。臨時羈留區的橙帶用梯子作固定,證人指出該梯不是屬於警方,是從附近地方拿取的,不知屬於何人。

北海街往北推,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再往北面推進至碧街時,證人指中途大部份商舖關上。睇片,見寶寧大廈外,有梯,警員在拉橙帶設置tha中,證人指藍色頭燈是他的隊伍d3,當中有些包括身後有綠色燈。tha 至0533完結,證人指出沒有非被控制的示威者進入THA。

🔸D4辯方盤問:
證人忘記他的隊伍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由誰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彈。而於2326 go go go指令前,有大量催淚彈和其煙霧覆蓋了前方的示威者,證人忘記當天有沒有戴防毒面具,同意聞到催淚氣體。

2326前,經過彌敦道時有強烈催淚氣體味道,而THA有多過一名人士需要洗眼,證人同意看似受催淚煙影響。證人指出亦有警員除下裝備清洗眼睛。證人同意由窩打老道到碧街階段,有多名人士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出現需要洗眼和咳嗽的情況,辯方問碧街至咸美頓街有無此情況,證人回答嗰邊無乜人,記憶就無。

證人指出他後尾有段時間沒有戴防毒面罩,即是2335至2345設置THA時,同意當時眼睛澀,仍嗅到有催淚氣體味道,同意催淚氣體可以令皮膚和眼睛受到影響。而在設置THA 時,證人的隊伍和其他隊伍已經拘捕了很多示威者。陳官問證人有無戴頭盔,會唔會因為咁而留汗,如果汗水整到眼會唔會都澀,證人回答係受催淚氣體影響。並指警察也有細支裝的生理鹽水。辯方問證人知不知道催淚氣體幾時散,證人會答不知道。

🔸D5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帶「示威者」由等候區往THA,當中以示威者的形容是屬於證人自己的諗法,證人同意,亦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親眼看見他們做過什麼, 不知道由誰人帶該批人士到等候區,亦不知道由那裏帶至等候區及帶去等候區當中的原因。

🔸D15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被捕的213人之數目不是由他所計算的,不知道如何點算出來,沒有資料可以講到等候區何時有多少人

🔹控方覆問:
證人指出往北推進時沒有再用催淚氣體,控方問咁警察跑緊嗰陣時有無,證人回答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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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廣池問證人列表上有沒有可以刪減的空間,控方指部分可以獲承認事實處理,並表示知道辯方欲找出那一個封鎖位有漏。

下星期一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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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0938 開庭

D8案情
📌傳召D8作供
🔹盤問
-跟進昨天D8指自己在找換店前兩三個位,停留咗10至15分鐘,見到街上約千名黑衣示威者,自己保持40米距離好奇下觀察。黑衣人傘前見到窩打老道有煙冒出但不是持續。自己沒想過示威者會突轉身向北跑過來被誤認為示威者。同意自己非示威應盡快走。因人羣𘍭向自己好驚下在碧街向左走入油麻地A1出口傍窄巷而沒向北走。
-作供一星期前已經約11月18號晚8點打波,約時沒特別考慮社會狀況,而阿榮同阿蘇也沒提出看情形再確定。庭上實物被捕時黑長褲同意非運動褲及非綿質,讀出褲上標示是97 %綿及3%彈性纖維,DW8不同意穿上會焗。陳官問褲頭有否有索帶或繩?證人指有用皮帶,皮帶在檢取證物內。進一步補充自己身型廋削,穿所有褲均由母購買,因易甩日常都全用皮帶。陳官指當時18歲也唔識自己去買褲?證人指習慣母親打點衣物安排。
-同意身上孭住背囊,被捕時為何身上沒有水?答因打波前買了支水,打完波飲曬掉了,所以被捕時身上沒有
-陳官提問下答2019年時有使用whatsapp, IG等,但打波沒有開whatsapp group因在校內已經可以輕易面對面約實時間
🔸覆問
-同二人除打波外很少有其他聯絡
-阿榮同阿蘇有冇互相用whatsapp溝通D8不知道
-確認識阿蘇後即19年9月才開始打藍球,重申是識同學阿榮幾年,自己之前沒打波,19年主動問阿榮打波,他才介紹阿蘇一齊打波
-當日打波衣著沒有感到不舒服,自己打得不是好激烈
-整個中學均由母親買衫褲,沒要求買運動褲因貴不想浪費家人金錢
-陳官追問家中有冇短褲?回答有四五條通常在家中才穿著,自己打波不激烈沒想過著短褲

-D8作供完畢-

D15案情
D15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020 休庭等待D8大律師處理他案件回來確定陳詞及裁決日子

1148再開庭

1157 是日審訊完結

📌案件管理
陳官特別指出因應上訴庭案例被告D3D5D15因為沒有親自作供,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不需要提及三人,主控同意安排。

本案餘下審訊安排
7月27日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17日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23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
10月9日 1430 作案件裁決(D8大律師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期間各人以開審日條件繼續保釋,即不用報到,其他不變

📍按:20天馬不停蹄審訊各親身作供被告或證人遇上針峰相對,問題尖銳主控大律師盤問終於完結,大家好好休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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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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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回應
-非法集結及禁錮地點時間、暴動及傷人位置已根據證人口供清楚寫出。澄清控方指稱A5傷人罪不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是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傷害他人,陳詞雖沒寫joint enterprise, 實際基礎是依賴聯同其他人襲擊。
-A5 及A4是共同行動,片段曾見A5保護A4,而A4拿出鎚仔時A5沒有表現出驚慌,故此相信2人是共同行動
- 就A3蒙面元素相當可能阻止辨認身份,但片段內A3曾拉下面罩之立場是A3初在現場出現是戴上口罩,拍到拉下時目的非刻意露出面多面部只是方便說話,再者CCTV見到其離家及回家均沒有戴口罩,法庭應該作整體考慮A3戴口罩意圖是否遮蓋面容不想被認出。

🔸辯方
A3:
控罪發生位置不爭議,但立場是2件事件發生在同一時間即由19:27- 19:35,只有7、8分鐘。A3角色只是在埸調停各方。蒙面控罪立場是A3面對衆多鏡頭仍拉下口罩知道會被拍到面容。

A5:
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及暴動發生,但爭議D4及D5之身份,2人並非是片中出現人物,另外傷人基礎控方指稱joint enterprise, 但控方沒有列出證據舉證,認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證據薄弱。

[15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 作裁決,本案其他認罪被告10月9日10:00 作判刑,希望雙方留意並預留時間。批准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陳法官指考慮所有控方供詞、林卓延與另一被告之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中段陳詞後,宣佈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 繼續審訊,到時各被告將開始就辯方案情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喬(35)🛑已還押逾1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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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再開庭

🫂播放布袋澳村不同街道包括村公所CCTV,並呈上多張拍到被告截圖 。法官問到知不知爲何天光偷渡?控方指由匿藏地點出發是凌晨,而早上出船航行視野較好。

📌求情:
已呈交之兩份書面求情,今日交上被告親手書寫求情信,被告現年37歲,沒有案底。原先案發前同家人關係疏離,搬出自住,情緒差有抑鬱需服藥,並更改至現有姓名。
[案件一]
認識黃xx 並成為男朋友,案發時有社運事件令情緒問題惡化,知道喉管炸彈是男友放在家中但不知詳情如威力及幾時及如何使用。國內服刑時已經深感悔疚。至於自己用火柴頭物料打算放入網球只能出煙,是上網學習,試過效果只有煙火沒有再製作,原只打算引起傳媒注意。最錯地方是沒有拒絕男友儲存喉管炸藥在家,不是積參與。陳官質疑被告家中儲存有不少示威者常用物品如多個眼罩,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袖等等似是積極參與社會運動。
[案件二]
被捕後坦白承認,提供資料協助警方調查包括無捐益口供,交代案中角色,聯絡工作只是由「恩典」安排,國內被捕時控罪為組織偷渡較其他人刑期長。查問下指沒有付出費用,由他人代交。法官對同案其他人早前被判處十多個月表示並不認同,本案是非常嚴重之防礙司法公正 ,代看指相同背景及案情下如其他人在不同法官席前刑期偏差大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陳官回應「佢可以上訴」

兩案背景源於社會事件,如今社會氣氛已經轉為平靜,重犯機會不大,被告對犯下罪行深感悔意,還押期間仍不停努力進修,希望可盡快重投社會。

1316 完庭

案件押後至1月30日 1000 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喬(35)🛑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承認控罪一及二,協商後控罪三存檔法庭)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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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法官指27頁判刑理由書約在中午1300 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陳官隨即問今年一月十一日才收到被告求情信,指因看過發現同一般所見求情信不同,自己深深感受到字裏行間喬有真心悔改並非只單求為求減刑而寫,喬答由知道審訊日期開始回想事件,之後不停作修改,估計約花了2個月,陳官又再追問「喬」姓是被告自己同家人不和想切割關係而改名,求情信提及現時感受到親人巨大支持,會否改回原本姓名,被告確認本案完結後會改回。

法官指二件案件沒有申請合併,各方同意由同一法官處理。

陳官非常欣賞被告親自書寫之求情信,故在庭上特意先讀出重點,包括過去心路歷程如國內還押首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出2女士前來探望深深感受國家對自己的關懐,憧憬未來對社會、對國家的貢獻。

📌判刑速報:
【案件一】  即時監禁43個月
【案件二】  即時監禁18個月
合共刑期61個月‼️

簡短理由:
【案件一】
控罪1 :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以40個月監禁。
控罪2 :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刑期為2年。控罪2其中 3個月分期執行
兩罪總刑期43個月

【案件二】
雖然同案其他人在同級法院認罪後以 15個月為量刑起點,陳官指喬負責聯絡潛逃工作七個月之多,十二港人之潛逃如成功後果不堪設想,會影響多宗審訊中案件,是對司法制度巨大損害,另一方面各人如成功逃至外地定必對政權大肆批評,這些己在現時逃至外地人士身上可見。再者協助執行潛逃亦妄顧其他人士可能葬身大海或遇上海盜之風險。

考慮上述理由,本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曾在內地服刑及同案被告刑期酌情再減6個月,即判以18個月即時監禁。

兩案件屬不同性質,刑期下令分期執行,即合共61個月監禁。

105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繼續詢問Facebook 直播中13:46~16:19 時段所講的說話,背後的原因和現場所見的情況,例如:唔好蹆、唔好出去、唔好追、落嚟幫手….。

片中見林卓廷打開一扇閘門,有人用消防喉射水,陳官就問:點解開咗閘門又唔出去救人?有無阻止人射水?

(詳情後補)

[16:34] 主問未完,估計需要多半日至一日,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3) 10:00 續審,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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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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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A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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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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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求情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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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 開庭
張官好細聲,聽唔到講乜,後來隱約聽到有大律師衣著不適當,明白cause list 寫“內庭聆訊",唔會怪責,指示押後20分鐘。

[14:55] 突然再開庭,主控在各被告未出庭就開始,有辯方律師提示下才暫停。主控指出檢控時序表有錯別字,澄清警方在2019/10/16 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律政司在2022/1/18 回覆,皆因當時社運案多,本案涉及多名被告,多影片,及疫情。

張官詢問在警方向律政司索取指示時,是否已經完成睇片?因為會影響律政司的決定;控方確認已經在影片中圈出各被告。

張官指示,法庭已經收到各被告的求情陳辭,因有4名被告,不打算在判刑陳辭內全部重複,容許律師選擇,可以在庭上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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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代表律師選擇採納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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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表示希望代表律師讀出求情內容,個人背景省略後內容如下:
D5呈交多封包括本人、父母、浸大博士、恆大博士、中學老師、及社會服務機構職員等人撰寫的求情信。多人求情信都對被告評價甚高,指被告是一位積極向上,本性考順善良的青年人,亦對自己有要求,絕對是一位有才華、有擔當、有潛質嘅社會棟樑,並希望法庭可以考慮被告人更新及學業狀況從輕發落。
被告本人求情信盼望可以儘快與家人重逢,雖然知道禁閉式刑罰無可避免,但希望可以考慮到教導所學業課程主要為要中學文憑試,不符合被告人教育程度,法庭可以考慮判監,幫助被告人自修學業。
D5代表大律師最後指出,被告人無干犯其他控罪,亦係同類型案件中屬於偏低罪責。根據案例需要法庭可以判處教導所,但希望可以同時考慮被告更生,直接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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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代表律師亦選擇讀出求情內容:D6呈交多封包括本人、父母、中學老師、社會服務機構職員等人所撰寫的請求信。多人信中內容都指出被告本性善良,候審期間並沒有放棄自己,繼續進修學業裝備自己。被告候審期間亦隨媽媽參與政府部門嘅義工活動,希望可以努力反省自己,表現到有高度能力向善。被告本人求情信亦指自己會係禁閉式刑罰入面繼續自修學業,增進知識。

代表大律師提到,喺案件中,控方唯一證據指D6 係在整個驅散行動中被捕,而且證據只能顯示被告只是接近警方驅散期間的幾分鐘內臨時參與,因此可見被告沒有任何計畫預謀參與,案件所發生的暴動規模亦較細,沒有縱火、汽油彈等出現,同時沒大量公物被破壞,破壞滋擾甚低,被告人參與有限,只是一時判斷嘅失誤。係案件發生至今,控方檢控延誤嚴重,警方就案件調查只需三個月,但律政司給予法律意見時長2年3個月,就算遇上疫情因素亦明顯過長,對各被告人造成不必要嘅延誤、困擾,這方面需要法庭在判刑時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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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 代表律師選擇採納書面陳辭,沒有進一步補充。

📍正當張官總結呈序時,D5臨完庭前舉手示意,其後將信件**交予代表律師與法庭,但雙方參閱後認同不適合於庭上讀出,但內容重點可概括為三點:1. 檢控程序對被告人造成的影響; 2. 判處教導所及監禁的刑罰分析; 3. 被告本人信念「犯案成因係出於對香港嘅愛,愛這家園😭」!

案件求情完畢,押後到2024年10月31日14:30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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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D5 的陳情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張志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金鐘  🔥#判刑

D1 周(37) / D5 戴(17)
D6 戴(17) / D7袁(31)
🛑四人已還押23日
*以上為起訴時的年齡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與D2黎(19)同被控於 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是香媛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譚健業大律師
D5: #許淑儀大律師
D6: #關恆芬大律師
D7: #關唐利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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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法庭替D5及D6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求情時2人法律代表均指2人希望可以判以監禁式刑罰。

📌判刑:
D1:  即時監禁36個月
D5: 教導所
D6: 教導所
D7: 即時監禁36個月

📎簡單理由
以梁天琦案12項因素考慮,本案是有計劃、參與人數有二三百人,阻礙道路,破壞性高,暴動程度屬中高程度,刑罰除個人參與度應該考慮整體性,有份積極參與成年人應以4年為量起點,個別被告參與度低或年紀尚輕可降低起點,案件延誤對個別被告造成漫長等待、及再次拘捕及起訴等也可另外扣減。

D1及D7的量刑以3年3個月為起點,考慮2人背景因素法庭作3個月扣減。

D5及D6罪責以3年6個月及3年3個月為量刑,考慮背景因素可扣減6個月。2人教導所報告指D5及D6均合適,雖然2人求情要求監禁性刑罰以便在囚時繼續學業,但考慮犯案時年幼,刑罰在更生及阻嚇性需具平衡,教導所年期同監禁年期相若,法庭接納教導所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