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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三十二庭 #郭偉健法官 #賢學思政 #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判刑

《2022年10月15號上午九點半 區域法院10字樓34號庭 I 賢學思政國安法判刑》

法官郭偉健
案件編號 : DCCC 984/2021

案情:學生組織「賢學思政」(已解散) 的4名成員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及黃沅琳) 被控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早前在7月29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

0944「正庭」及法庭延伸部分均坐無虛席,被告就讀院校副教授、公民黨前主席陳家洛亦到場旁聽,開庭。

0955 控方向法官報告,以下兩項議題,有待上訴庭今年 12 月 14 日判決呂世瑜案釐清:一)港區國安法所載 5 年下限指涉總刑期,抑或量刑起點;二)國安法第 33 條訂明求情理由以外,年輕等因素如何處理、是否考慮。

此外控方鑑於各位被告角色不同,對案中部分被告情節嚴重、其他被告情節較輕一說,並無異議。

0957 第一被告沿用上次聆訊法律代表,求情內容並無補充,另追問法官今日能夠決定其犯罪情節嚴重與否,假如情節嚴重,請押後至呂世瑜上訴案裁決後判刑。

1002 案情方面,辯方提出賢學思政未如另案組織「光城者」舉辦記者招待會,法官查詢記者曾否訪問第一被告王逸戰,辯方回應訪問內容並不見於案情摘要;法官問及謄本,辯方承認被告曾受網媒訪問,但並非光城者案中《蘋果日報》,傳播力有限。

1007 辯方重申無意淡化案情,惟第一被告涉案情節僅屬輕微偏向嚴重、未達嚴重。辯方最後希望法庭考慮三分一刑期行之有效、鍾翰林案判刑四年半,從輕發落。

1017 法官詢問控方是否同意本案判刑只考慮涉案七次街站,而忽略謄本中第二次街站第一被告提及「今次已經係我哋第八次擺街站」、以至未被搜証前六次街站等情節,控方同意。

1027 第二被告代表律師從後果方面爭拗國家今日仍屹立不倒、發展欣欣向榮,可見煽動並不成功;途經街站行人心智成熟,被告則乳臭未乾,言論難以置信。法官反駁辯方所言不太正確,賢學思政發放資訊內容遠比光城者豐富,「講多好多嘢」,此外「傳媒報導亦好多」、「第一二次街站好多人」,觸及較廣。法官反問「街站係咪擺得好大」,辯方否認並指出範圍僅得兩張摺檯,法官則補充另有四個易拉架展出圖片、又有美國隊長探訪、區議員站臺發言,使其感覺賢學思政吸引力與號召力大於光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