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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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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6日已提交有關修訂罪行的書面陳詞,是次修訂為「控罪日期」,而地點沒有變,針對案情是晚上七時後所發生的事,使各被告更清楚目前面對的控罪。

控方有63名證人。

法官質疑為何這麼遲才更改,控方指因為有更多新增的證供。
修訂案情由「11月18日」改為「11月17-18日」。
控方不能確認各被告人有否參與由11月11日開始的暴動。

A1代表指要考慮有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的情況,指出到這麼遲才作出修訂是不合理。
法官指聚焦不是案情,而是往後有沒有更多時間給被告處理。
辯方指要被告重新回想這麼久之前發生的事,對被告造成不公。
(法官與辯方重複爭議完一大輪…)
辯方指要考慮審訊的問題,因為有六十多個證人,相信所需時間會更長。
法官相信時間足夠,提醒辯方要自行安排時間,亦引用到盧建民案件。

A2代表提醒要留意特別事項,即地域範圍,因現時對控罪書所寫的是「理工大學附近一帶」,要確認「一帶」詳細是指哪裏。

A3代表指控方的責任是清晰寫出指控的時間、地點。
辯方不爭議控方有權去提出更改申請,但爭議控方給予的準備時間問題,指出法庭要考慮控方申請的時間和日後的影響,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義。
提醒法庭要考慮控方提供的證據,之前未收到相關片段和截圖,直至最近才收到控方提供的資料,令辯方之前有所誤解,不清楚控方所指的是「哪個暴動」。
法官引用到英國案例,去指出給予時間的問題,辯方指押後審訊會較恰當,因為辯方失去一整年時間去檢閱控方提供的資料。
(證人多了30多個❗️
(辯方一直爭議暴動所發生的時間…)

A4代表質疑控方所依賴的是11月11號開始的暴動還是11月17號開始的暴動。
控方指是針對11月17日晚上七時後所發生。

A5代表質疑其他證供可否呈堂…
辯方引用盧建民案件,爭議暴動的流動性、人數。
目前有超過100多條錄像要檢閱,控方目前拒絕解釋為何在陳大律師出信171日後才申請更改。

A6代表認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A2代表也指準備時間遠遠不足。
控方引述控罪書解釋辯方疑惑。

(A1代表提醒A1的律師不是法援律師,是私人代表律師)

(休庭讓辯方商討審訊所需日期)

辯方商討後指不需要延遲審訊

(休庭半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

法庭批准控方的修訂控罪申請。

各被告代表不爭議證物,但爭議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
A1爭議sim card、黑手袖。
A2爭議證物4-6
A3不爭議證物,但想新增證物
A4爭議灰色防毒面具
A5不爭議
A6爭議黑腰帶
(控方沒有戴口罩,法官提控方要戴口罩😷

科學館內檢獲的物品、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不爭議。控方亦預備了地圖、理大模型😱

控方證人1-4要傳召、證人5-19要傳召其中一位去講述位置、20-22不需傳召、23-25可以同意案情、26要傳召、27-28不需要、29-61不需要,但需要29講述環境,其他證人可用65b和65c條處理。受傷警員和裝甲車警員都可以用65b條處理。

最終決定審訊增加四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繼續保釋。

🟢審期:2022年6月16日0930開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上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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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證人 PW??
🔵控方主問
證人在科學館外面等候17名拘捕人士,分兩批出來,時間為9:20、9:26,再點算,押解他們上犯人車。期間,證人有詢問並逐一抄低各人的個人資料,包括D6。其後填表再帶他們去到紅磡臨時羈留室,向值日官匯報每一個疑犯,包括拘捕地點、時間、誰人拘捕等。匯報時,押解人士在自己的身邊,會向值日官逐個指出身份同交出他們的身分證對樣貌,其中一個為D6,但不記得當時他的衣著。

其後,因為情況混亂和人手不足,證人將17名犯人帶去臨時羈留室的凳子上,由他和其他軍裝負責看管及等待警戒警員到場。拘捕到警署整個階段,他沒有見過任何押解人士換衣服,也不會容許佢地換。關於膠索帶,準備押解被捕人士時使用了,以防佢地逃走。去到紅磡警署,匯報值日官前,已經解開了他們的索帶。證人同意,由開始抄下被捕人士個人資料,到去到警署的階段,都是同一批人(17名人士),因為有核對資料。

🟡D1-6沒有盤問

D6辯方表示,從沒有爭議D6換過衣服,但見主控不斷詢問證人哪一個時段有否換取衣服,認為換衫的地點是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

法庭表示,控方表示拘捕時的衣著就是拍照時的衣著,這些問題都是控方的責任。

傳召PW?? 警署警長 19241
🔵控方主問
現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2A隊,當時為2B隊。當日有去到科學館,在隊伍最後負責協助PTU同事看管被捕人士,不知道現場控制了多少名人士。自己沒有檢查過任何人的身份資料,去到科學館外,有另一隊同事押解他們上警車,期間沒有見過他們換衣服。

🟡D1-6沒有盤問

傳召PW?? SSGT 49171
🔵控方主問
他為當時紅磡警署值日官,現駐守西貢警署。當日警員10326逐一帶被捕人士同他匯報,總共7-8人。10326會帶當事人出示身分證核對其身份,及講述因為甚麼罪行被拘捕,其中一名人士為D6。他不記得當時D6的衣著,也沒有見過D6在自己面前換任何衣服。

🟡D1-6沒有盤問

因證人11320未到,10:41 休庭~

11:47 開庭

傳召PW39 警員11320黃展浩
🔵控方主問
2019.11.18,14:26他在羈留室提取D6出來,但不記得哪位警員交給自己。d6的編號為AP75,提取他時會叫他的名字和核對是否為同一個編號。提取證物到拍照階段,D6一直穿著灰色衣服,沾有藍色水劑、一條長褲和一對藍色拖鞋。拍照後撿取做證物後,就給予D6乾淨衣服。

其後D6回到臨時羈留室等待律師。整個階段(撿取證物至拍照時)他沒有要求過d6換衣服。他解釋拍照時沒有向被告作出警戒,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而自己沒有詢問他有關的案情,只是進行拘捕程序,例如是否需要見律師等等,所以沒有問。就著D1和D6,撿取證物後交給警員16144,整個階段都沒有干擾過證物。

🟡D1盤問
2020.2.12他錄取了口供,AP75為D1,AP74為D6,當日他只負責撿取兩位人士的證物。黑色手袖、大量包紮用品在D1的黑色背囊找出來;simcard在手提電話中找到,他同意在2020.2.12錄取的口供中,沒有提及過一對手袖和sim card。他解釋在2022.5.8錄取的第二份口供中提及sim card和黑色手袖,原因是當時自己被告知此案有機會上庭,於是審閱之前的文件、口供和報告,發現兩者有不同的地方,於是作出補充的口供,講回當時真實的情況。

他再解釋而記事冊沒有紀錄在D1身上撿取了甚麼物品,是因為自己習慣在POL155記下與案件有關的重點。而2019.11.18、19兩日警方在理工大學拘捕了大量人士,自己作為本案的一個參與角色,也同時接受調查另外四單的暴動案件,工作量大,所以沒有時間在記事冊補錄。

關於一份??文件,正本有一前一後,第二頁有注意事項。上面有填寫了的資料,為當時警方給予D1的,但上面的內容非他所寫,也不知道是哪一名警員所寫。第二頁上有紀錄一些物品,例如包紮用品大量,但沒有記下一對手袖。

當時他用大膠袋裝著所有證物,拆開證物逐樣點算,再交給下一位警員處理。他不同意當時的證物中沒有手袖及並非在D1身上檢取,但同意相片中沒有出現包紮用品,因為他覺得與案件無關,沒有需要紀錄下來,當時的判斷就是包紮用品好普通,沒有攻擊性,於是還給D1。

🟡D2-5沒有盤問

🟡D6盤問
他承認沒有在記事冊仔細紀錄,在第六被告身上撿取的每一樣證物,但有在POL155寫下,亦依賴POL155作為證人口供。他表示在錄取兩份口供之間,之前和上庭前也沒有看過證物口供。

他同意在任何文字紀錄上都沒有提及過D6的衣服為灰色,在主問階段時才第一次講。

他解釋自己非常有印象,因為當日一提取衣服時,沾上的藍色氣劑有刺眼感覺,上司有提醒自己記下有甚麼特徵。因為自己第一次接觸如此刺鼻的物品,瘋狂打乞嗤的畫面深刻,所以記得衣服為灰色,上面沾有藍色氣劑。

另外一件物品為一條黑色腰帶,主問時他表示在其背囊中找到。為何沒有在第一份口供中提及過,原因如剛才所說,自己工作量繁多,所以有所遺漏,於是作出更正,補錄口供。

他表示接觸D6之前,對其裝束沒有認知。因為當時臨時羈留室有既定程序要做,自己負責拍照就是其中一個流程,拍攝下拘捕人士回來警署的樣子。提取D6時,身上有黑色背囊但沒有在相片中出現,因為會遮擋其衣著特徵。

他沒有向D6作出任何警戒,拍照前沒有與D6說可以有權不合照,也沒有和D6表示這張相片有機會成為証供。但他解釋D6當時自願拍照,沒有反對過。

他否認辯方指出的案情,包括1)其實灰色衣服為拍照前,你叫D6換上?2)灰色衣服在其背囊找出?3)原本D6穿著的衣服並沒有藍色水?4)本來D6穿著的衣服非藍色水,你沒有撿取為證物?

法庭表示,不太明白辯方指出的案情,在法官、D6辯方大律師的一段爭論後,法庭決定午休,下午繼續。

13:00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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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大律師表示,得知今早處理過的3名警員,辯方同意處理過第六被告的話,控方就不會呈交該相片。

控方沒有覆問

控辯雙方同意特別事項不需要處理。

傳召PW 53,為D1的證物鏈證人
🔵控方主問
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情報區第一隊,曾經接收過與D1相關的議題,但不記得時間、在哪位警員手上接收和接收了甚麼證物。

證物表中p2-pp14,為他本人接收,放在一個大的膠袋後綁起來,放在紅磡警署當時劃分的臨時羈留室位置。他表示當時會寫上被捕人的編號,但不記得號碼為幾多,膠袋一直由他本人看管,直至2019.11.19,9:10帶去辦公室櫃子鎖上,鎖匙只有他有。整個階段他沒有干擾過證物。

🟡D1盤問
他表示在一個膠袋裝著證物並逐一點算,證物D1-1(文件)為警方發給第一被告,但上面的內容非他所寫寫,也不知道誰人寫。第七行寫著包紮物品,但他不記得當時是否有包紮物品。一條綠色短褲,一對黑色襪,一對灰色拖鞋,一個黑色背囊,一件反光背心,一個護目鏡,一副泳鏡,一部IPhone,一個灰口罩,一個灰色腰包,1頁153 ,2頁157,上述13樣物件為他在2019.11.19點算。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情:
1)點算D1的物品時,其實無黑色手袖?
參閱記事冊後,他表示有記錄下一對手袖。
2)記事冊本來沒有手袖字眼,為後來加上去?
他不同意。
3)點算D1的物品時,是有包紮物品的?
他表示無印象

🟡D2-6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表示,基於D6辯方大律師的立場,不用recall證人。就著D5大律師的要求,關於理工大學的地理面積,需要時間處理,建議星期一再開庭。

15:0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早上9:30繼續,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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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控方盤問D4
詳細請按此

無覆問

法官:你件黑T係長袖定短袖?
短袖

📌法官想睇返片裡是否有D4,叫D4除口罩比法官認樣
法官在影片中睇到D4

D4作供完畢,以上為D4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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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清楚他的權利,他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以上為D6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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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呈上D5父母出入境紀錄作控方證物,一份係李先生,一份係洪小姐。

控辯雙方以刑事程序65B呈上運輸署職員的證人供詞,主要關於吐露港的交通。(針對D5)

控方證人PW55張章X,證物P298,一個1600發出的消息,運輸署宣佈因事故封閉吐露港來回中大的道路(針對D5)

另有三個有關段落,都是指出2019年11月16號的交通情況。(針對D5)

(D5辯方大律師要求提出)2019年11月16日11:53 am 運輸署發出的公告沒有提及吐露港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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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想申請星期六再開庭,但法官認為星期六開庭會影響很多人,如非必要不希望星期六開庭。

休庭10分鐘供控辯雙方商議時間。控辯雙方未能商討出星期六以外的日子

法官:結案陳詞唔好諗住慳時間,吓吓都截圖,你截圖同我睇片唔一樣。你哋想早closing,我都要時間睇7份嘢架。

D5大律師要10月才回港

法官:D5大律師你話你可以交由你嘅事務律師口述,但咁對你嘅客人唔公平。拖到10月又對其他人唔公平。即係8月13日係唯一一日啦!如果我睇唔切7份,麻煩你哋到時準備詳細嘅口述陳詞。

法官:D5大律師,裁決你係咪會到場?
D5大律師:我可以交由我嘅事務律師到場

法官:有咩特別原因點都就唔到?
D5大律師:我事務上嘅一啲考慮

法官大大大大大大嘆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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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3日 09:30再開庭,控方7月29日前交結案陳詞,辯方8月5日前交結案陳詞

D1 & D6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星火同盟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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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7開庭]
❗️罪名成立❗️
休庭30分鐘讓控辯方代表研究裁決理由

[14:49休庭]

[15:18開庭]
🔹控方指被告沒有刑事紀錄
▫️法官指17/4前需提交背景報告,同事安排
證物處理(包括在被告家中搜獲的現金$18xxx及$19xxx)
🔹主控建議立即充公,不需等沒收令裁決後一拼充公
🔸辯方申請押後處理證物現金的充公問題,並稱到時也不一定是自己被法援處指派代表被告?由於被告年輕,可否同時申通勞教中心報告?
◽️但法官指被告現年已22歲,案法例已不需要勞教報告
🔸拘捕與起訊間相距兩年,疑控方是否必須咁長時間,辯方代表對充公證物現金亦有保留,因而欲押後與充公令一同處理;

押後至4月17日下午2:30同庭判刑

辯方需於於判刑前提早呈交背景報告

[15:2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