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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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港區國安法 #賢學思政

D1:王逸戰 賢學思政召集人 (20歲)
D2:陳枳森 前賢學思政秘書長 (20歲)
D3:朱慧盈 前賢學思政發言人 (18歲)

控罪: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控罪詳情:
3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6月16日期間(包括首位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黃沅琳及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 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 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代表為高級檢控官 #李庭偉。王逸戰、陳枳森由 #黃宇逸大律師 代表,朱慧盈則由 #黃錦娟大律師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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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明白控罪,今天毋須答辯,蘇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各被告的保釋申請,。本案將押後至2021年11月3日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待控方處理將本案轉介至區域法院的文件。

只有王逸戰、陳枳森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暫定於9月29日 (星期三) 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處理2人的保釋覆核。

3人須還押懲教看管


【15:52】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區域法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求情

🌟以下為A17-24的求情陳詞🌟

A1:張(21) A2:陳(28)
A3:鍾(20) A4:徐(20)
A5:陳(24) A6:崔(21)
A7:林(24) A8:蔡(40)
A9:楊(20) A10:林(19)
A11:黃(22) A12:黃(20)
A13:李(21) A14:周(18)
A15:莫(33) A16:黃(19)
A17:簡(24) A19:譚(23)
A22:譚(25) A23:陸(27)
A24:黃(21)

20名被告🛑已還押23日
A17🛑已還押逾17個月

控罪:
(1)暴動 [A1-24]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西邊街和皇后街之間德輔道西附近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被控於同日,在ibis香港中上環酒店外襲擊總督察鄧智兆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被控於同日,在皇后街無牌照管有1部Weston W7580+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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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A20、A21於2021年11月13日在陳仲衡法官席前被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裁決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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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8日1000同庭判刑,期間各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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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指示各辯方代表於陳詞時同時呈遞書面陳詞-

📌A17親自陳詞
法庭指已經收到A17早前呈遞的求情陳詞。

陳詞如下:(以下為大綱,並非謄本)

「7月28日本身不是一個特別日子,一星期前,721當晚警方對暴力行為的縱容令人寒心...
本案承載著對不公義的憤怒,是民眾...
馬丁路德金曾經說過,『暴動是不被傾聽者的語言』,是政府不聽民意而導致暴動。
我直認暴動而不諱,當一個城市有暴動時,要羞愧的不是市民,而是政府。
我們曾經相信和平的力量,兩次二百萬人的遊行過後,和平示威者得到國際讚許,但政府依舊漠視民意、獨行獨斷。7月1日,立法會裡面寫著『是你教我和平遊行是沒用』,當中透露著幾多無奈。
在暴動案件中,背後的原因無人問津,包括法庭在內。曾經有法官表示不知道示威者在爭取什麼,示威者要爭取的是政府還權於民,可惜現時政府並沒有制度實現這種願景,
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有反抗。
隨住法律的民意授權每況越下,我們還有沒有義務遵守自己從沒同意的社會契約呢?重不重犯並不是市民可以決定的事情,而是在於政府。
引用電影《武狀元蘇乞兒》中周星馳飾演的丐幫幫主的對白。皇上對丐幫幫主說:『你丐幫弟子幾千萬,你一日唔解散,叫朕點樣安心?』幫主回應:『皇上,天下有幾多乞兒唔係由我決定,係由你決定。』
政府現時反其道而行之,不求解決問題,只求解決提出問題的人,何以叫市民安心?
能夠暢所欲言並非必然,感謝法庭的大量,讓我陳詞至此。
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中,我或我們本不該是會坐牢的人。(引用屈原所寫的《離騷》)
撇除對身邊人的愧疚,我無愧於心。『今日唔打算求情,但歡迎閣下輕判我。』」

📌A19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

辯方指出本案背景特殊,香港社會現時「已經好和平」,社會會向前走,被告都需要向前走。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曾對社會、身邊的人作出貢獻,希望法庭能酌情輕判。

📌A23法律代表 #黃達明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辯方指被告本身是一個從沒有干犯刑事案件的青年,自小勤奮,之後成材。她是一名虔誠的基督徒,是神的牧者。被告一直謹守本分,指「佢一定係一個好勤奮嘅好人」。

📌A24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陳詞
早前已呈遞求情陳詞。辯方指出本案自有其嚴重性,但法庭需要視乎今時今日社會的情況去考慮判刑。非法集結和暴動於今時今日已經絕跡,法庭是否需要應用一個較高的起點作阻嚇?
希望法庭考慮A24在往後的日子都沒有機會再干犯這類罪行,指「佢地(被告)需要嘅係法官大人比個刑期佢地去完成呢件事」,希望法庭能予以被告們完成刑期後日後回饋社會的機會,這將對社會發展起到很大的作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8/5]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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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主要舉證依賴閉路電視及截圖V3(9 ),V4(5)及V2。雖然片段不是連貫,控方不單憑衣箸,亦從2人手持物品及出現時間等推論2人如何到現場縱火。就控罪三,控方舉證需證明兩意圖(1)意圖摧毀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破壞及(2)意圖籍摧毀財產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因當時校內有管理員)。

林官提出D2是否知道凌晨仍有管理員。自己案件DCCC803/2020 對縱火案元素有作定義但因上訴仍待上級法院結果,暫時假設裁決正確。法官表明控罪內容寫法重要,本案學校有其他出入口,是half open space,,控罪內容兩人放火燒正門外牆及花槽,控方需指出如何危害內裏人生命。主控解釋不排除燒正門令玻璃門碎裂令煙飄入或碎片彈入傷害他人,該非廢置建築物縱使是深夜二人亦不能排除校內仍有人,法庭應關注2人是否諗過門口木板後可能有人在,縱火行為會令裡面人受傷,即罔顧他人生命。控方立場是燒毀校外花槽及玻璃門,有意圖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倚賴書面陳詞,指控罪不單證明知悉有人在校內,仍需知道有人必會受傷仍照做。控方主要依賴CCTV指走廊出現2人就是縱火2人,然而鏡頭非連續性,控方其實沒有足夠基礎。一號樓梯找到之一隻有被告DNA手套亦沒殘留易燃物品痕跡,不可排除D2較早日子遺下,而手套旁6個樽蓋是普通大量生產,能夠蓋在縱火現場找到樽上也不出奇。就算法庭從環證供推論D2是縱火者,亦要考慮行為是否有意圖罔顧他人受傷。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繼續詢問Facebook 直播中13:46~16:19 時段所講的說話,背後的原因和現場所見的情況,例如:唔好蹆、唔好出去、唔好追、落嚟幫手….。

片中見林卓廷打開一扇閘門,有人用消防喉射水,陳官就問:點解開咗閘門又唔出去救人?有無阻止人射水?

(詳情後補)

[16:34] 主問未完,估計需要多半日至一日,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3) 10:00 續審,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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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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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A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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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