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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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

控方指仍需時進行調查,申請押後再訊及反對2人保釋。

D1及D2代表律師均不反對押後及表示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1日 0930再訊,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20904柴灣 #提堂

D1:朱(31)
D2:劉(25)
🔴2人已還押逾9個月

控罪:
(1)無牌管有彈藥 【D1】
(2)無牌管有槍械 【D1】
被控於2022年9月4日,在柴灣興民邨一單位外,無牌管有138粒子彈,以及3D打印「解放」手槍組合零件和3個彈匣。

(3)企圖無牌管有彈藥 【D2】
(4)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 【D2】
(5)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被控在2022年9月5日,在興民邨一樓宇地下外,無牌而企圖管有138粒子彈;同日在荃威花園N座一單位內,管有3D打印「解放者」手槍組合零件、9粒子彈及4把刀。

背景:
警方在2022年.9月4日晚接報,指在柴灣一幢公屋大廈梯間發現懷疑彈藥。警方調查後在現場拘捕一名31歲姓朱的男子,涉嫌無牌藏有槍械或彈藥。警方搜查該名男子住宅,發現及撿取一個黑色箱,內有三個彈匣、多件由3D打印而成的手槍部件,一部3D立體打印機、2部電腦及一隻USB手指,USB手指內有手槍部件藍圖。

警方及後(9月5日)採取埋伏行動,拘捕一名準備到涉案梯間提取子彈的25歲男子。在搜查他的住宅後,發現5套疑由3D立體打印機打印的槍械配件,另有9粒子彈、4把軍刀、3個防毒面具。
(摘自 獨媒20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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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表示,徵詢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審理。法庭向兩名被告指有申請法援嘅權利,兩名被告明白,而兩名被告律師均表示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八日保釋覆核。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31日 0930作提訊日,期間兩人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111馬鞍山 #提堂

👥陳,鄺(33-39)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
兩人於19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的公眾地方,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受破壞擾亂秩序。

背景:
案發日馬鞍山有男子遭人淋潑易燃液體,並點火燒傷,一對夫婦涉在旁叫囂,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罪,兩位被告不認罪受審在2020年8月17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 #林希維裁判官 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23年6月9日 #張慧玲法官 裁定須發還原審裁判官重新考慮。
=========
辯方表示現階段已不牽涉證供,只牽涉陳詞。預計2星期可以準備好。控方同意。

原有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000
不可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D1,2申請更改報到日子,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4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續審,其間以更新的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暴動 #0831灣仔 #提堂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控方修訂控罪內容(案發位置),辯方不反對,本案將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 1430時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新案件🌟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

辯方指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及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9日 再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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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律師指所有文件早前已交對方,昨天剛收到辯方信件希望商討以其他方法處理,申請押後答辯獲批。

案件押後至1月25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0604維園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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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指仍需索取進一步控方文件及同控方商討其他處理方法,申請押後及以原有條件保釋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3日 0930 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區議會選舉 #提堂
#煽惑不投票

楊(51)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藉公開活動作出煽惑另一人不投票的非 法行為
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a)條。

詳情:她於2023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期間,在香港2023 年區議會一般選舉中,藉公開活動作出非法行為,即使用名下「xx Young」的 名下Facebook 帳戶,在一個名為「西環變幻時」的 Facebook群組上,展示一篇日期為 2023年12月3日的帖文,煽惑在選舉中投票的另一人以下述方式處置發給該另一人的選票:任何致使該選票在該選舉中,根據任何選舉法被視為無效的方式。

==========

控方代表:ICAC檢控代表
被告代表律師:楊大律師

📌答辯;被告承認控罪❗️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大意是被告轉貼前議員李文浩貼文呼籲杯葛選舉,自己在貼文有加上說明,指選票上加上身份證號碼及名字便成廢票,被告同意案情,法庭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有案底,工餘亦要照顧中風父親,事後同ICAC合作承認大部份案情,犯案只因一時愚蠢,現在深感後悔,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呈上幾封求情信,可見一向有做義工及工作認真,法例係新法例,現在明白法例不容許所作行為,今後承諾絕不再犯,代表指出同類案件全是認罪判處二個月監禁援刑十八個月,希望法庭可以參考。

📌判刑:
被告沒有案底,同意有穩定工作為同一僱主工作多年,犯案因一時愚蠢,但行為比同類案件多了加上自己說明叫人在選票上寫身份證號碼及姓名變成廢票,法庭考慮以上各因素及求情後以三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兩個月監禁,緩刑24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31001銅鑼灣   #提堂

容(39)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指於2023年10月1日,在銅鑼灣軒尼詩道555號崇光百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2306及警員18011。【控罪書顯示,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背景:
2023 年 10 月 1 日,被告在銅鑼灣崇光百貨外身穿印有「香港加油」字樣的黑色 T-shirt,並舉起白花,警員截查時指其不出示身分證作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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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律師指同控方磋商已有結果,需時提供法律意見並可在下次答辯,申請押後4星期,控方不反對。

案件押後至3月1 9日 0930 再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30604維園 #提堂

區(53)

控罪:阻礙公職人員
於2023年6月4日,在香港銅鑼灣内告士打道維多利亞公園7號閘近噴水池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公職人員,即香港警務處高級督察葉浩樺,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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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商討後達成協議同意被告以自簽守行為處理,律政司撤銷控罪。

被告同意案情(以下非原文):
2023 年6月3日至5日有愛國組織租用維園聲稱舉辦展覽,被告在敏感日子即6月4日敏感時間於維園噴水池位置用手機展示一張白色蠟燭相片,一隊愛國愛黨維護國家安全之中國香港警察在埸戒備,見到情況立即用攝錄機拍下過程,帶隊中國香港督察上前調查並要求出示身份證,被告答自己沒有犯法拒絕出示,其後被拘捕帶到警署。

法庭判處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及繳交200元堂費,被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