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何慧嫻裁判官
#答辯 #其他案件
#20220528銅鑼灣
曾健成/社民連成員(66)
/ 李 /吳
控罪:未經准許而在政府土地展示/張貼招貼或海報
三人被票控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下午 5 時 8 分在銅鑼灣渣甸坊近銅鑼灣地鐵站 F 出口外行人路,展示 3 張橫額,兩塊寫有字句的布,在政府土地上,但未獲主管當局的書面准許。
—————————————-
三名被告首次上庭沒有代表律師。
控方申申請將三傳票案合併獲批。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待向 3 人披露文件及進行翻譯及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31日 1030再訊。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
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女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
#何慧嫻裁判官
#籌集資金 #提訊日
D1:黃(24)🛑因另案已還押逾44個月,該案已排期2024年2月在高等法院開審
D2:劉(24)
控罪: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75章《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7及14(1)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最高可判處14年監禁。】
詳情:
兩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及與他人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
背景資料:
案件於2023年3月18日(六)首次提堂,D1沒有保釋申請而D2則保釋申請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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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劉允祥 署理高級檢控官
D1 代表: ?女大律師
D2代表:#馬維騉大律師
控方已預備好轉介文件,案件將正式移交高等法院處理。
D1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D2 以原條件繼續保釋✅
🚫本聆訊受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故未能作更詳細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