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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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俊文法官
#1006深水埗 #判刑

🙎🏻‍♂️鄭(19)

控罪:罔顧他人生命而縱火 🔴罪名成立🔴
詳情按此
———————————

裁決理由

【判刑理由】

詳情後補


速報‼️四年九個月監禁‼️

(以五年為量刑基準,因被告良好背景 及 於審訊中承認部分控方案情,減省了法庭時間,作三個月扣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2: 鄧(16)
A3: 方(18)
A6: 郭(17)
🛑3人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

判刑速報‼️
3人被判入教導所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477
A2、3、6判刑理由: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8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909

D1: #潘定邦大律師
D4: #李國輔大律師
D5: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温家榮大律師
D8: #潘定邦大律師
D9: #朱寶田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10: #葉青菁大律師
D11: #梁寶琳大律師

——————

‼️本案判刑🔥
🛑A1、11判監39個月🛑
🛑A4、5、7、8、9、10判監36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俊文法官
#1001黃大仙 暴動
#判刑

A1: 譚(21) / A4: 楊(19)
A5: 卓(18) / A7: 鄧(21)
A8: 戴(19) / A9: 王(21)
A10: 伍(22) / A11: 劉(24)

控罪:
(1) 暴動
各被告 (D1-11)於2019年10月1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龍翔道一帶,連同另一 #1001黃大仙 案的被告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050

求情指D10年輕、背景良好,在本案參與程度低,沒有暴力威脅行為或親身使用暴力,沒有周詳計畫、不是主導的積極角色。本案也沒有造成嚴重傷亡及財物損失。

辯方呈上其哥哥、上司、中學校長和同學的求情信,讚揚其學習及工作態度和為人,希望法庭採納3年為基準酌情輕判。

👦🏻D11 劉 (26)
案發時24歲,現年26歲,未婚。父母離異,由母親撫養成人,案發前與有長期病患的母親同住。2018與職業訓練局基礎文憑畢業,其後修讀土木工程高級文憑,現就讀土木工程學士三年級。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引述其他區域法院案件,包括DCCC781/2021,DCCC376/2020及DCCC611,612/2020。求情指本案不算嚴重,即使D11身穿保護衣物、帶備大量急救用品,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號召、帶領角色,也沒有詳細計畫,其他暴動者也沒有因為得知D11能提供急救因而士氣大振繼續抗爭。D11倍不是沒有狂奔反抗,反而轉身向警察高舉雙手。沒有證據D11有組織參與暴力,也沒有藏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案件無人受傷,沒有財物損失,懇請法庭採納較低量刑基準。

辯方呈上D11母親、姐姐、女友、學院講師、輔導主任及朋友的求情信,認為其有使命感、有愛心、力求上進、孝順好學服務社會。另外提供其過往四年聖約翰救生隊出勤紀錄及母親的醫療報告。D11母親患有第四期腎病,病情嚴重(腎病共分五期),亦有情緒問題。其姐姐是單親媽媽,D11努力讀書照顧家庭之餘也熱心公益。辯方大律師補充陳詞指姑勿論法庭的裁決原因,也不能抹煞他希望幫人的良好出發點。

📌判刑考慮
暴動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10年。雖然上訴法庭並無提出指定量刑準則,但根據 AG v Tse Ka Wah ( 1992 ) 2 HKCLR 16 一案,量刑應為五年。但考慮到該案為難民營暴動,情節環境不能直接比較。近期案件則有HKSAR v Leung Tin Kei一案,上訴法庭引述多項暴動因素,見78-80段,上訴法庭副庭長麥機智提出了三大原則:
1. 不可憑個別參與者有或沒有作出行為,需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
2. 有否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
3. 要大力阻嚇此等暴力行為。
非所有案件嚴重性均一樣,必須考慮暴力使用程度,有否預謀,參與人數。
79段亦列出多項考慮因素。每宗案件案情、背景均有差異,需視乎案件而定,其他案件判刑指導性作用不大。

順帶一提,梁天琦案提及的上訴法庭 HKSAR v Tang Ho Yin案原本量刑基準由五年減為4.5年,20160209,60警員驅散旺角100-200名群眾,向警員投擲磚頭、汽油彈,示威者持續攻擊、拳打腳踢,最後29名警員受傷。同屬警民衝突,案情明顯比本案嚴重。

細心考慮案情、求情、梁及鄧兩案量刑因素,有一下觀察:
本案規模雖然不小,不同時段涉及過百至近千人,涉及一段作為九龍區重要交通樞紐龍翔道。唯發生在1001公眾假期下午,歷時只有約40分鐘,相對其他嚴重案件,對公眾及交通構成的滋擾較少。雖然有汽油彈、磚頭激烈行為,但沒有警員和任何市民受傷,財務受損破壞亦只主要涉及欄杆或地面。

案中沒有證據顯示任何被告人有安排、帶領、號召、煽動、鼓吹其他人參與暴動的行為,本案被告人中並無任何一人為主導角色,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激烈行為,亦沒有干犯其他罪行,屬參與程度低犯罪者。根據裁決理由,各被告人除D11,只是以行為成為暴動人數一份子,相關時段地點一起以群體對抗警方、破壞社會安寧。上述被告人鼓勵形式參與,D11以救護員形式參與。

參考全部區院判刑案件,粗略來説,一般採納3-4年判刑基準。正如梁天琦案判詞80段,每宗案情不同,其他指導性不大,但仍為參考,特別是Tang案最後四年半判刑基準。有關案情已經簡述,明顯比本案嚴重。上訴人前線施襲者,有別本案所有被告。

本案各被告背景大同小異,本席接納各人良好背景年輕人,衝動、不成熟、沒有考慮後果,與過往良好品格不符,反省後深感後悔,重犯機會低,亦皆希望繼續工作、進修,服務社會、照顧家人。本案不屬於最嚴重暴動,被告參與程度低、角色不屬主導,是擁有良好品格和家庭背景的年輕人,法庭會在法理容許下酌情處理。

📌判刑
D1:
採納3年半(42個月)為判刑基準。法官指明白雖然一般情況下被告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考慮其年紀、背景,本案屬於嚴重控罪,審訊後定罪沒有額外減刑,但法庭可考慮每宗情況給予適當酌情權。如CACC130/2017案中,原審法官因被告無案底、因一念之差犯案,而扣減刑期兩個月。加上被告承認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一個月。因上述理由減刑三個月。
🔥最終刑期39個月🔥

D4、5、7、8、9、10:
六人背景情況不完全一樣但相類似,因同案判刑基準不應有別,一併處理。六人情況與D1有兩處大分別:
1. 六人均為年輕女性
2. 有別於全副武裝,如D1配戴面罩、口罩、護手袖、護膝等,6名女被告只有部分裝備。
法庭作出合理推論,基於性別及缺乏全副武裝,參與前線、激烈對抗的機會風險較低,鼓勵其他激進暴徒程度較低,罪責較低。
採納39個月為基準,因上述情況,加上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以及同意部分案情節省法庭時間,扣減3個月。
🔥最終刑期36個月🔥

D11:
法庭不認為D11情況比D1嚴重,有考慮其義工及社會服務,以三年半為量刑基準。相同情況,扣減三個月。
🔥最終刑期39個月🔥

未來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李俊文法官
#1013將軍澳  #審訊 [16/18]

A3:盧(21) / A5:雷(23)

📍同案 A1:劉(24)、A2:林(29)、A4:吳(21)、A6:* (13) 於開審日承認控罪,現還押至2023年10月9日進行求情及判刑

控罪:
(1) 非法禁錮他人 [全部被告]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基督教宣道會宣基中學附近唐明街公園出口外的唐俊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損害性地囚禁一名便裝警員6191,對他造成不利,並違反其意願而將他羈留。

(2) 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傷人17)  [A4,A5,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身體受嚴重傷害。

(3) 有意圖而傷害他人身體 (傷人19)  [A1]
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一名便裝警員6191身體受到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該名便衣警員6191 身體受傷害。

(4) 非法集結 [A2,A3]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

(5) 暴動 [A1,A4,A5,A6]
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俊街與唐明街交界,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進行暴動。

(6)-(11)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所有被告]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益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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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梅松大律師
A3法律代表:#潘定邦大律師
A5法律代表:袁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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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回應
-非法集結及禁錮地點時間、暴動及傷人位置已根據證人口供清楚寫出。澄清控方指稱A5傷人罪不只是踢了受害人一腳,是同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傷害他人,陳詞雖沒寫joint enterprise, 實際基礎是依賴聯同其他人襲擊。
-A5 及A4是共同行動,片段曾見A5保護A4,而A4拿出鎚仔時A5沒有表現出驚慌,故此相信2人是共同行動
- 就A3蒙面元素相當可能阻止辨認身份,但片段內A3曾拉下面罩之立場是A3初在現場出現是戴上口罩,拍到拉下時目的非刻意露出面多面部只是方便說話,再者CCTV見到其離家及回家均沒有戴口罩,法庭應該作整體考慮A3戴口罩意圖是否遮蓋面容不想被認出。

🔸辯方
A3:
控罪發生位置不爭議,但立場是2件事件發生在同一時間即由19:27- 19:35,只有7、8分鐘。A3角色只是在埸調停各方。蒙面控罪立場是A3面對衆多鏡頭仍拉下口罩知道會被拍到面容。

A5:
不爭議現場有非法集結及暴動發生,但爭議D4及D5之身份,2人並非是片中出現人物,另外傷人基礎控方指稱joint enterprise, 但控方沒有列出證據舉證,認為控方依賴共同犯罪證據薄弱。

[1518 完庭]

案件押後至9月20日 1430 作裁決,本案其他認罪被告10月9日10:00 作判刑,希望雙方留意並預留時間。批准2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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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因剛收到控方文件和影片,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1日 14:30 提訊,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