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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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6/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D4: 高(61) / D6: 鍾(36)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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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開庭

雙方交咗書面陳辭,今日作口頭補充,詳情後補。

因應案中D5的案情有所轉變,法庭會安排在4月聆訊,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警員梁兆祥
被告人:許(18)🛑服刑中 

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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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人已呈交問卷,今日已交被告,被告同意大部份指示但要求延遲一些日期以便索取法律意見。被告表示會抗辯。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0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裁決

D4高(61) / D6:鍾(36)

控罪:
控罪1:暴動 [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D1-D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俗稱傷人17)

⭕️D1、D3 及D5已經承認控罪(1)、(2)
⭕️D2已經承認控罪(1)、(2)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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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10:47 開庭,法官只宣佈結果,會同步上載頒佈判詞

詳細判詞 👈

📌裁決速報:
D4: 控罪1及2罪名不成立
D6: 控罪1及2罪名成立‼️

▪️簡短理由
D4的證供和相關不同媒體的片段,本席認為被告是一名誠實及可靠的證人,他在盤問下就關鍵事項亦沒有被動搖。本席接納他就案發當天為何需要對陳真使用武力的全部證供。D4對陳真使用合法及合比例的武力以阻止他繼續襲擊其他人、及他在事發後一連串控方不爭議的的行為包括留下協助警方,本席不認為D4當天他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法庭認為控方並未能將2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D6代表爭議辨認身份,反覆對比影像片段、相關的截圖及警方為被告於案發後拍攝的照片,本席肯定穿綠色衫,右手前臂有紋身並使用伸縮雨傘襲擊陳真的人便是D6,他使用伸縮雨傘不斷大力打向已經全身佈滿傷痕,頭部亦血流不止的陳真的頭部,是完全不合理及不合乎比例。當時有至少10人對陳真施行襲擊,這些襲擊陳真的人士包括D6明顯是意圖非法及惡意襲擊陳真。控方片段顯示D6至少在太古城中心2樓中庭逗留了4分鐘,當時他身處在一些群眾包圍保安人員的附近,而當刻在中心內亦有人大叫「時代革命」。累積效應下本席認為毫無疑問D6在發生暴動後一直逗留在暴動現場,D6在襲擊陳真後仍拿着雨傘和在場人士包圍陳真行為,亦激化及鼓勵其他在場人士加入及使用武力襲擊陳真。故此控方兩項控罪成功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喂10:49 休庭30分鐘以便律師解釋判詞。

11:35 再開庭

📌D4訟費申請
D4代表根據判詞理由希望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D4有用腳踢陳真,其參與會激發其他人進一步行動。法庭聽罷雙方陳詞拒絕D4代表申請。

控方讀出D6認證口供,今年39歲,沒有刑事紀錄,因本案曾經還押四五個月。

11:43 完庭

案件安排D6及已經認罪D5求情在7月20日 星期六 10:00進行,到時亦一併處理認罪D1至D3判刑,期間D6需要還押🛑

📍直播員按:陳真商場內無差別襲擊,市民見義勇為阻止定參與暴動留待香港人自行判斷。陳事後宣稱賣去太古城單位賠償受害人,其實家人實際坐擁不少物業資產包括住宅商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警員梁兆祥
被告人:許(18)🛑服刑中

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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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
被告人反映已透過郵遞方法,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交問卷及提交意見,不過直至現在仍未收到。

被告人仍未提交回答書,需時向律師諮詢意見。

被告在2024年11月28日前,仍可提交意見書。

⏺️時間證明書
法官:時間證明書仍未準備好?
被告:2024年9月12日想交文件,但懲教署說沒有影印服務,唯有找家人處理,以郵遞方式交文件。可是,文件卻退回懲教署。是次,懲教署才酌情處理,協助影印文件,我便郵寄文件給法院及控方。

法官詢問下,原告人及被告人均同意毋需召傳撰寫醫療報告的醫生,原告人會預留時間給被告研究報告內容。

法官問被告人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文件,以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
被告指12月中獲釋後需時尋求律師協助。在獲釋後,預計需要額外8星期準備文件。原告人沒有意見。

法官下達命令,除非2025年2月10日前,被告人能存檔及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給法庭及原告人,否則之後不可再存檔及送達。如果被告人無法遵從命令,需提早向法庭報告。

⏺️居住住址
原告人:被告獲釋後,缺乏懲教署監管,無法聯絡被告。現要求被告提供住址。
被告人:現在無法提交。
法官:無住址,抑或忘記?
被告人:忘記,可否2星期內以郵遞方式補交?
原告人:因被告很快出獄,要1星期內交住址,原告人有問題仍可盡快提出。
法官:被告1星期內,需要呈交出獄後居住地址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4日10:00 區域法院17號庭

P.S. 被告很精神,離開時面帶笑容,與旁聽人士及親屬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