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陳廣池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保釋申請
黃(4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其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背景:
2014年成立、曾在英國註冊成為政黨及有限公司的「香港獨立黨」,控方指被告為其中一名主要成員,(公司在去年5月已被取消注冊),涉嫌自2019年開始在外國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FB, IG, Twitter及Telegram等發表「五大綱領」,包括請求英美駐軍香港、要求廢除中英聯合聲明等等,控方依賴共51個帖文。
————————————
辯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辯方代表指仍需時研究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如控方沒有新證據相信可作答辯,控方不反對。
📌保釋申請
被告代表今日提出保釋申請並作陳詞,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聽畢雙方陳詞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1日 1430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陳廣池法官庭上向辯方代表強調國安大法是「域外法」,意思即全球通行。
#陳廣池法官
#港區國安法 #網上言論
#香港獨立黨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保釋申請
黃(40)🛑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分裂國家
(違反國安法第20及21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C條)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其間,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和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從中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或將香港或中國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背景:
2014年成立、曾在英國註冊成為政黨及有限公司的「香港獨立黨」,控方指被告為其中一名主要成員,(公司在去年5月已被取消注冊),涉嫌自2019年開始在外國網上平台及社交媒體FB, IG, Twitter及Telegram等發表「五大綱領」,包括請求英美駐軍香港、要求廢除中英聯合聲明等等,控方依賴共51個帖文。
————————————
辯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辯方代表指仍需時研究控方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再訊,如控方沒有新證據相信可作答辯,控方不反對。
📌保釋申請
被告代表今日提出保釋申請並作陳詞,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聽畢雙方陳詞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3年6月1日 1430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註:陳廣池法官庭上向辯方代表強調國安大法是「域外法」,意思即全球通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盤問
0620-0644 防線碧街西面無救護員/市民進出
📹(時差有20分鐘)
見窩打老道西行線,證人指進入鏡頭的警察是D2小隊
📹2348實時
見警察後方,面向北,證人指是d2小隊近咸美頓街設立防線,北面有示威者。黃色頭燈為d2,藍d3,綠d4,每一小隊有41人
🔸D4辯方盤問:
2315-2326會合大隊補給彈藥,當時有無了解現場,證人答有,並指及後加入黃格的防線行動,忘記何時發射催淚彈。根據記錄,2315-2326時有54 發催淚彈,29發像膠子彈, 2發手擲催淚彈,14發布袋彈,3 發雷明槍。證人同意催淚煙有散至示威者範圍,而早前稱嗅到強烈的味道有可能是來自催淚氣。
🔸D5辯方盤問:
辯方指地圖顯示京士柏公園西北面見窩打老道路段,往西望見窩打老道彌敦道道交界,即對峙位置。D隊轉往窩打老道西望向果欄方向階段,證人指中間視線沒有受阻。
👤陳廣池:
陳官問證人凹位入口處有無特別望入去,證人指無,忘記了內裏有沒有人,指D2隊不讓他人進出巷/大廈,亦有警員看守大廈,
辯方:證人同意到達後看到示威者已被警方控制,忘記他們是否一排排坐低,辯方問是否示威者被清後由d2封鎖該位置,證人回總之係佢叫d2接手d1 ,時間為0020,但講唔到d1何時開始封鎖該位置
控方:證人認不出相中面向西邊的警員屬那一小隊
📌傳召pw6 梁家俊高級督察16306
🔹控方主問
現駐水警,案發為d3指揮官。11月18日2155到達加士居道支援,d2 隊負責處理被捕人士,d3和d1則北海街再向北推,2218 d3隊到達彌敦道中央郵局,曾舉橙旗。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前有用彈藥,包括19發催淚彈,20發橡膠和5發布袋彈。
證人指見示威總數2000人,深色衣着有裝備,有掟嘢,以雨傘,木板和膠板設置防線。證人於2242,2253和2259指令17946舉黑旗,於2243和2305則指令舉橙𣄃,證人自己有用揚聲器發出警告,並相信前排的示威者能夠聽到。證人指沒有看見示威者有離去,而暴力行為也更強。
及後證人於通信機得知有速龍會增援,2326有指示前往出發拘捕和驅散,證人指示威者見狀跑,而車路和行人路有玻璃,磚頭,雨傘,面罩,護踭和護膝。警方推進時,示威者往旺角跑,當時證人在南行線,示威者在北行線,證人追至a1 出口便停止。
2330 有指令前往寶寧大廈 設立臨時羈留區,2345證人叫2951設置防線,內部由CID , 外部由機動部隊看守。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由油麻地碧街和a1 出口處押人去THA,入口是面向寶寧大廈旁的行人路位,出口是面向寶寧大廈的行車路位置,證人指他周圍走作監察,對其他封鎖線的情況不清楚。
證人指等候區無圍邊界,示威者坐或者踎喺度,有警看守,醫療區則有圍起。臨時羈留區的橙帶用梯子作固定,證人指出該梯不是屬於警方,是從附近地方拿取的,不知屬於何人。
北海街往北推,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再往北面推進至碧街時,證人指中途大部份商舖關上。睇片,見寶寧大廈外,有梯,警員在拉橙帶設置tha中,證人指藍色頭燈是他的隊伍d3,當中有些包括身後有綠色燈。tha 至0533完結,證人指出沒有非被控制的示威者進入THA。
🔸D4辯方盤問:
證人忘記他的隊伍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由誰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彈。而於2326 go go go指令前,有大量催淚彈和其煙霧覆蓋了前方的示威者,證人忘記當天有沒有戴防毒面具,同意聞到催淚氣體。
2326前,經過彌敦道時有強烈催淚氣體味道,而THA有多過一名人士需要洗眼,證人同意看似受催淚煙影響。證人指出亦有警員除下裝備清洗眼睛。證人同意由窩打老道到碧街階段,有多名人士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出現需要洗眼和咳嗽的情況,辯方問碧街至咸美頓街有無此情況,證人回答嗰邊無乜人,記憶就無。
證人指出他後尾有段時間沒有戴防毒面罩,即是2335至2345設置THA時,同意當時眼睛澀,仍嗅到有催淚氣體味道,同意催淚氣體可以令皮膚和眼睛受到影響。而在設置THA 時,證人的隊伍和其他隊伍已經拘捕了很多示威者。陳官問證人有無戴頭盔,會唔會因為咁而留汗,如果汗水整到眼會唔會都澀,證人回答係受催淚氣體影響。並指警察也有細支裝的生理鹽水。辯方問證人知不知道催淚氣體幾時散,證人會答不知道。
🔸D5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帶「示威者」由等候區往THA,當中以示威者的形容是屬於證人自己的諗法,證人同意,亦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親眼看見他們做過什麼, 不知道由誰人帶該批人士到等候區,亦不知道由那裏帶至等候區及帶去等候區當中的原因。
🔸D15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被捕的213人之數目不是由他所計算的,不知道如何點算出來,沒有資料可以講到等候區何時有多少人
🔹控方覆問:
證人指出往北推進時沒有再用催淚氣體,控方問咁警察跑緊嗰陣時有無,證人回答不確定。
————————————-
陳廣池問證人列表上有沒有可以刪減的空間,控方指部分可以獲承認事實處理,並表示知道辯方欲找出那一個封鎖位有漏。
下星期一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5/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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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進度(早段從缺)
傳召證人
🔹控方盤問
0620-0644 防線碧街西面無救護員/市民進出
📹(時差有20分鐘)
見窩打老道西行線,證人指進入鏡頭的警察是D2小隊
📹2348實時
見警察後方,面向北,證人指是d2小隊近咸美頓街設立防線,北面有示威者。黃色頭燈為d2,藍d3,綠d4,每一小隊有41人
🔸D4辯方盤問:
2315-2326會合大隊補給彈藥,當時有無了解現場,證人答有,並指及後加入黃格的防線行動,忘記何時發射催淚彈。根據記錄,2315-2326時有54 發催淚彈,29發像膠子彈, 2發手擲催淚彈,14發布袋彈,3 發雷明槍。證人同意催淚煙有散至示威者範圍,而早前稱嗅到強烈的味道有可能是來自催淚氣。
🔸D5辯方盤問:
辯方指地圖顯示京士柏公園西北面見窩打老道路段,往西望見窩打老道彌敦道道交界,即對峙位置。D隊轉往窩打老道西望向果欄方向階段,證人指中間視線沒有受阻。
👤陳廣池:
陳官問證人凹位入口處有無特別望入去,證人指無,忘記了內裏有沒有人,指D2隊不讓他人進出巷/大廈,亦有警員看守大廈,
辯方:證人同意到達後看到示威者已被警方控制,忘記他們是否一排排坐低,辯方問是否示威者被清後由d2封鎖該位置,證人回總之係佢叫d2接手d1 ,時間為0020,但講唔到d1何時開始封鎖該位置
控方:證人認不出相中面向西邊的警員屬那一小隊
📌傳召pw6 梁家俊高級督察16306
🔹控方主問
現駐水警,案發為d3指揮官。11月18日2155到達加士居道支援,d2 隊負責處理被捕人士,d3和d1則北海街再向北推,2218 d3隊到達彌敦道中央郵局,曾舉橙旗。到窩打老道彌敦道交界前有用彈藥,包括19發催淚彈,20發橡膠和5發布袋彈。
證人指見示威總數2000人,深色衣着有裝備,有掟嘢,以雨傘,木板和膠板設置防線。證人於2242,2253和2259指令17946舉黑旗,於2243和2305則指令舉橙𣄃,證人自己有用揚聲器發出警告,並相信前排的示威者能夠聽到。證人指沒有看見示威者有離去,而暴力行為也更強。
及後證人於通信機得知有速龍會增援,2326有指示前往出發拘捕和驅散,證人指示威者見狀跑,而車路和行人路有玻璃,磚頭,雨傘,面罩,護踭和護膝。警方推進時,示威者往旺角跑,當時證人在南行線,示威者在北行線,證人追至a1 出口便停止。
2330 有指令前往寶寧大廈 設立臨時羈留區,2345證人叫2951設置防線,內部由CID , 外部由機動部隊看守。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由油麻地碧街和a1 出口處押人去THA,入口是面向寶寧大廈旁的行人路位,出口是面向寶寧大廈的行車路位置,證人指他周圍走作監察,對其他封鎖線的情況不清楚。
證人指等候區無圍邊界,示威者坐或者踎喺度,有警看守,醫療區則有圍起。臨時羈留區的橙帶用梯子作固定,證人指出該梯不是屬於警方,是從附近地方拿取的,不知屬於何人。
北海街往北推,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再往北面推進至碧街時,證人指中途大部份商舖關上。睇片,見寶寧大廈外,有梯,警員在拉橙帶設置tha中,證人指藍色頭燈是他的隊伍d3,當中有些包括身後有綠色燈。tha 至0533完結,證人指出沒有非被控制的示威者進入THA。
🔸D4辯方盤問:
證人忘記他的隊伍於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時由誰發射催淚彈和橡膠彈。而於2326 go go go指令前,有大量催淚彈和其煙霧覆蓋了前方的示威者,證人忘記當天有沒有戴防毒面具,同意聞到催淚氣體。
2326前,經過彌敦道時有強烈催淚氣體味道,而THA有多過一名人士需要洗眼,證人同意看似受催淚煙影響。證人指出亦有警員除下裝備清洗眼睛。證人同意由窩打老道到碧街階段,有多名人士包括示威者和警員出現需要洗眼和咳嗽的情況,辯方問碧街至咸美頓街有無此情況,證人回答嗰邊無乜人,記憶就無。
證人指出他後尾有段時間沒有戴防毒面罩,即是2335至2345設置THA時,同意當時眼睛澀,仍嗅到有催淚氣體味道,同意催淚氣體可以令皮膚和眼睛受到影響。而在設置THA 時,證人的隊伍和其他隊伍已經拘捕了很多示威者。陳官問證人有無戴頭盔,會唔會因為咁而留汗,如果汗水整到眼會唔會都澀,證人回答係受催淚氣體影響。並指警察也有細支裝的生理鹽水。辯方問證人知不知道催淚氣體幾時散,證人會答不知道。
🔸D5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叫警長3273和5132帶「示威者」由等候區往THA,當中以示威者的形容是屬於證人自己的諗法,證人同意,亦同意辯方所指沒有親眼看見他們做過什麼, 不知道由誰人帶該批人士到等候區,亦不知道由那裏帶至等候區及帶去等候區當中的原因。
🔸D15辯方盤問:
證人同意被捕的213人之數目不是由他所計算的,不知道如何點算出來,沒有資料可以講到等候區何時有多少人
🔹控方覆問:
證人指出往北推進時沒有再用催淚氣體,控方問咁警察跑緊嗰陣時有無,證人回答不確定。
————————————-
陳廣池問證人列表上有沒有可以刪減的空間,控方指部分可以獲承認事實處理,並表示知道辯方欲找出那一個封鎖位有漏。
下星期一14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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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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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0938 開庭
⏺D8案情
📌傳召D8作供
🔹盤問
-跟進昨天D8指自己在找換店前兩三個位,停留咗10至15分鐘,見到街上約千名黑衣示威者,自己保持40米距離好奇下觀察。黑衣人傘前見到窩打老道有煙冒出但不是持續。自己沒想過示威者會突轉身向北跑過來被誤認為示威者。同意自己非示威應盡快走。因人羣𘍭向自己好驚下在碧街向左走入油麻地A1出口傍窄巷而沒向北走。
-作供一星期前已經約11月18號晚8點打波,約時沒特別考慮社會狀況,而阿榮同阿蘇也沒提出看情形再確定。庭上實物被捕時黑長褲同意非運動褲及非綿質,讀出褲上標示是97 %綿及3%彈性纖維,DW8不同意穿上會焗。陳官問褲頭有否有索帶或繩?證人指有用皮帶,皮帶在檢取證物內。進一步補充自己身型廋削,穿所有褲均由母購買,因易甩日常都全用皮帶。陳官指當時18歲也唔識自己去買褲?證人指習慣母親打點衣物安排。
-同意身上孭住背囊,被捕時為何身上沒有水?答因打波前買了支水,打完波飲曬掉了,所以被捕時身上沒有
-陳官提問下答2019年時有使用whatsapp, IG等,但打波沒有開whatsapp group因在校內已經可以輕易面對面約實時間
🔸覆問
-同二人除打波外很少有其他聯絡
-阿榮同阿蘇有冇互相用whatsapp溝通D8不知道
-確認識阿蘇後即19年9月才開始打藍球,重申是識同學阿榮幾年,自己之前沒打波,19年主動問阿榮打波,他才介紹阿蘇一齊打波
-當日打波衣著沒有感到不舒服,自己打得不是好激烈
-整個中學均由母親買衫褲,沒要求買運動褲因貴不想浪費家人金錢
-陳官追問家中有冇短褲?回答有四五條通常在家中才穿著,自己打波不激烈沒想過著短褲
-D8作供完畢-
⏺D15案情
D15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020 休庭等待D8大律師處理他案件回來確定陳詞及裁決日子
1148再開庭
1157 是日審訊完結
📌案件管理
陳官特別指出因應上訴庭案例被告D3、D5及D15因為沒有親自作供,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不需要提及三人,主控同意安排。
本案餘下審訊安排:
7月27日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17日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23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
10月9日 1430 作案件裁決(D8大律師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期間各人以開審日條件繼續保釋,即不用報到,其他不變✅
📍按:20天馬不停蹄審訊各親身作供被告或證人遇上針峰相對,問題尖銳主控大律師盤問終於完結,大家好好休息。
#陳廣池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20/35]
D3:葉(25)/ D4:翁(27)
D5:尹(24)/ D6:温(25)
D8:黃(19)/ D15:姚(22)
控罪:
(1)暴動 [D1-15]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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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0938 開庭
⏺D8案情
📌傳召D8作供
🔹盤問
-跟進昨天D8指自己在找換店前兩三個位,停留咗10至15分鐘,見到街上約千名黑衣示威者,自己保持40米距離好奇下觀察。黑衣人傘前見到窩打老道有煙冒出但不是持續。自己沒想過示威者會突轉身向北跑過來被誤認為示威者。同意自己非示威應盡快走。因人羣𘍭向自己好驚下在碧街向左走入油麻地A1出口傍窄巷而沒向北走。
-作供一星期前已經約11月18號晚8點打波,約時沒特別考慮社會狀況,而阿榮同阿蘇也沒提出看情形再確定。庭上實物被捕時黑長褲同意非運動褲及非綿質,讀出褲上標示是97 %綿及3%彈性纖維,DW8不同意穿上會焗。陳官問褲頭有否有索帶或繩?證人指有用皮帶,皮帶在檢取證物內。進一步補充自己身型廋削,穿所有褲均由母購買,因易甩日常都全用皮帶。陳官指當時18歲也唔識自己去買褲?證人指習慣母親打點衣物安排。
-同意身上孭住背囊,被捕時為何身上沒有水?答因打波前買了支水,打完波飲曬掉了,所以被捕時身上沒有
-陳官提問下答2019年時有使用whatsapp, IG等,但打波沒有開whatsapp group因在校內已經可以輕易面對面約實時間
🔸覆問
-同二人除打波外很少有其他聯絡
-阿榮同阿蘇有冇互相用whatsapp溝通D8不知道
-確認識阿蘇後即19年9月才開始打藍球,重申是識同學阿榮幾年,自己之前沒打波,19年主動問阿榮打波,他才介紹阿蘇一齊打波
-當日打波衣著沒有感到不舒服,自己打得不是好激烈
-整個中學均由母親買衫褲,沒要求買運動褲因貴不想浪費家人金錢
-陳官追問家中有冇短褲?回答有四五條通常在家中才穿著,自己打波不激烈沒想過著短褲
-D8作供完畢-
⏺D15案情
D15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1020 休庭等待D8大律師處理他案件回來確定陳詞及裁決日子
1148再開庭
1157 是日審訊完結
📌案件管理
陳官特別指出因應上訴庭案例被告D3、D5及D15因為沒有親自作供,指示控方書面結案陳詞不需要提及三人,主控同意安排。
本案餘下審訊安排:
7月27日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17日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
8月23日 1000作口頭結案陳詞
10月9日 1430 作案件裁決(D8大律師未能出席將由事務律師代表)
期間各人以開審日條件繼續保釋,即不用報到,其他不變✅
📍按:20天馬不停蹄審訊各親身作供被告或證人遇上針峰相對,問題尖銳主控大律師盤問終於完結,大家好好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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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陳法官指考慮所有控方供詞、林卓延與另一被告之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中段陳詞後,宣佈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 繼續審訊,到時各被告將開始就辯方案情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2/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案情: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 (1) 和 (2) 條。
背景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
陳法官指考慮所有控方供詞、林卓延與另一被告之大律師向法庭呈交中段陳詞後,宣佈裁定所有被告人表面證供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5日 繼續審訊,到時各被告將開始就辯方案情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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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喬(35)🛑已還押逾1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
1142 再開庭
🫂播放布袋澳村不同街道包括村公所CCTV,並呈上多張拍到被告截圖 。法官問到知不知爲何天光偷渡?控方指由匿藏地點出發是凌晨,而早上出船航行視野較好。
📌求情:
已呈交之兩份書面求情,今日交上被告親手書寫求情信,被告現年37歲,沒有案底。原先案發前同家人關係疏離,搬出自住,情緒差有抑鬱需服藥,並更改至現有姓名。
[案件一]
認識黃xx 並成為男朋友,案發時有社運事件令情緒問題惡化,知道喉管炸彈是男友放在家中但不知詳情如威力及幾時及如何使用。國內服刑時已經深感悔疚。至於自己用火柴頭物料打算放入網球只能出煙,是上網學習,試過效果只有煙火沒有再製作,原只打算引起傳媒注意。最錯地方是沒有拒絕男友儲存喉管炸藥在家,不是積參與。陳官質疑被告家中儲存有不少示威者常用物品如多個眼罩,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袖等等似是積極參與社會運動。
[案件二]
被捕後坦白承認,提供資料協助警方調查包括無捐益口供,交代案中角色,聯絡工作只是由「恩典」安排,國內被捕時控罪為組織偷渡較其他人刑期長。查問下指沒有付出費用,由他人代交。法官對同案其他人早前被判處十多個月表示並不認同,本案是非常嚴重之防礙司法公正 ,代看指相同背景及案情下如其他人在不同法官席前刑期偏差大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陳官回應「佢可以上訴」
兩案背景源於社會事件,如今社會氣氛已經轉為平靜,重犯機會不大,被告對犯下罪行深感悔意,還押期間仍不停努力進修,希望可盡快重投社會。
1316 完庭
案件押後至1月30日 1000 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喬(35)🛑已還押逾16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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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2 再開庭
🫂播放布袋澳村不同街道包括村公所CCTV,並呈上多張拍到被告截圖 。法官問到知不知爲何天光偷渡?控方指由匿藏地點出發是凌晨,而早上出船航行視野較好。
📌求情:
已呈交之兩份書面求情,今日交上被告親手書寫求情信,被告現年37歲,沒有案底。原先案發前同家人關係疏離,搬出自住,情緒差有抑鬱需服藥,並更改至現有姓名。
[案件一]
認識黃xx 並成為男朋友,案發時有社運事件令情緒問題惡化,知道喉管炸彈是男友放在家中但不知詳情如威力及幾時及如何使用。國內服刑時已經深感悔疚。至於自己用火柴頭物料打算放入網球只能出煙,是上網學習,試過效果只有煙火沒有再製作,原只打算引起傳媒注意。最錯地方是沒有拒絕男友儲存喉管炸藥在家,不是積參與。陳官質疑被告家中儲存有不少示威者常用物品如多個眼罩,防毒面具、生理鹽水、手袖等等似是積極參與社會運動。
[案件二]
被捕後坦白承認,提供資料協助警方調查包括無捐益口供,交代案中角色,聯絡工作只是由「恩典」安排,國內被捕時控罪為組織偷渡較其他人刑期長。查問下指沒有付出費用,由他人代交。法官對同案其他人早前被判處十多個月表示並不認同,本案是非常嚴重之防礙司法公正 ,代看指相同背景及案情下如其他人在不同法官席前刑期偏差大會對被告構成不公平,陳官回應「佢可以上訴」
兩案背景源於社會事件,如今社會氣氛已經轉為平靜,重犯機會不大,被告對犯下罪行深感悔意,還押期間仍不停努力進修,希望可盡快重投社會。
1316 完庭
案件押後至1月30日 1000 作判刑,🛑期間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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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上訴方申請附加資料
代表之前向聆訊官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多張拍到被告穿急救背心在理大之相片及警方發佈會騰本(提及有人阻塞校園出口),被建議向法官開庭申請,故排期今日處理。
法官問及此次是否首次有急救員作供後上訴,關大律師同意是首宗。法官聽罷批准呈上附加資料作上訴申請。
關大律師進一步指聆訊官不批准被告作供之口供騰本作為上訴文件,代表同時指上訴人理據其一為沒有充份考慮被告之口供,彭問即指判案書應有引述口供,故就算沒有呈上其口供也不會有影響。
彭官再重申今天並非處理上訴申請,下次會由三位法官處理,已經努力盡早排期。
上訴申請押後至2月27日 開庭處理。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118理大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2: 鍾(30)🛑服刑中
控罪:
控罪1:暴動 [D1-8]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香港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期間(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參與暴動。
控罪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理工大學及在理工大學、暢運道與科學館道一帶,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給的牌照,或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套無線電收發機。
🔺上訴人(D2)於開審前承認控罪10,控罪1及3經審訊後被#陳廣池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於2023年3月15日判處監禁3年6個月和罰款$2500。
裁決理由書
🔺原案件為一宗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5 人於開審前及審訊期間先後承認暴動罪,被判囚 15 至 19 個月。律政司之後不服 5 人刑期過短上訴,高等法院三位法官同意刑期過短但基於各人已經接近服刑完畢最後駁回上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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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代表:#關百安大律師 #葉豐誠大律師
🔸上訴方申請附加資料
代表之前向聆訊官申請附加額外上訴文件資料包括多張拍到被告穿急救背心在理大之相片及警方發佈會騰本(提及有人阻塞校園出口),被建議向法官開庭申請,故排期今日處理。
法官問及此次是否首次有急救員作供後上訴,關大律師同意是首宗。法官聽罷批准呈上附加資料作上訴申請。
關大律師進一步指聆訊官不批准被告作供之口供騰本作為上訴文件,代表同時指上訴人理據其一為沒有充份考慮被告之口供,彭問即指判案書應有引述口供,故就算沒有呈上其口供也不會有影響。
彭官再重申今天並非處理上訴申請,下次會由三位法官處理,已經努力盡早排期。
上訴申請押後至2月27日 開庭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喬(35)🛑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控罪3: 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承認控罪一及二,協商後控罪三存檔法庭)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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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法官指27頁判刑理由書約在中午1300 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陳官隨即問今年一月十一日才收到被告求情信,指因看過發現同一般所見求情信不同,自己深深感受到字裏行間喬有真心悔改並非只單求為求減刑而寫,喬答由知道審訊日期開始回想事件,之後不停作修改,估計約花了2個月,陳官又再追問「喬」姓是被告自己同家人不和想切割關係而改名,求情信提及現時感受到親人巨大支持,會否改回原本姓名,被告確認本案完結後會改回。
法官指二件案件沒有申請合併,各方同意由同一法官處理。
陳官非常欣賞被告親自書寫之求情信,故在庭上特意先讀出重點,包括過去心路歷程如國內還押首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出2女士前來探望深深感受國家對自己的關懐,憧憬未來對社會、對國家的貢獻。
📌判刑速報:
【案件一】 即時監禁43個月
【案件二】 即時監禁18個月
合共刑期61個月‼️
簡短理由:
【案件一】
控罪1 :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以40個月監禁。
控罪2 :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刑期為2年。控罪2其中 3個月分期執行
兩罪總刑期43個月
【案件二】
雖然同案其他人在同級法院認罪後以 15個月為量刑起點,陳官指喬負責聯絡潛逃工作七個月之多,十二港人之潛逃如成功後果不堪設想,會影響多宗審訊中案件,是對司法制度巨大損害,另一方面各人如成功逃至外地定必對政權大肆批評,這些己在現時逃至外地人士身上可見。再者協助執行潛逃亦妄顧其他人士可能葬身大海或遇上海盜之風險。
考慮上述理由,本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曾在內地服刑及同案被告刑期酌情再減6個月,即判以18個月即時監禁。
兩案件屬不同性質,刑期下令分期執行,即合共61個月監禁。
105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陳廣池法官
#20200114旺角 #十二港人案
#判刑 🔥
👤喬(35)🛑已還押逾17個月
[案件一]:#20200114旺角
控罪1: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2: 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被控於或約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一房間,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承認控罪一及二,協商後控罪三存檔法庭)
[案件二]:#十二港人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發或可能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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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開庭
法官指27頁判刑理由書約在中午1300 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陳官隨即問今年一月十一日才收到被告求情信,指因看過發現同一般所見求情信不同,自己深深感受到字裏行間喬有真心悔改並非只單求為求減刑而寫,喬答由知道審訊日期開始回想事件,之後不停作修改,估計約花了2個月,陳官又再追問「喬」姓是被告自己同家人不和想切割關係而改名,求情信提及現時感受到親人巨大支持,會否改回原本姓名,被告確認本案完結後會改回。
法官指二件案件沒有申請合併,各方同意由同一法官處理。
陳官非常欣賞被告親自書寫之求情信,故在庭上特意先讀出重點,包括過去心路歷程如國內還押首個除夕中聯辦及國務院派出2女士前來探望深深感受國家對自己的關懐,憧憬未來對社會、對國家的貢獻。
📌判刑速報:
【案件一】 即時監禁43個月
【案件二】 即時監禁18個月
合共刑期61個月‼️
簡短理由:
【案件一】
控罪1 :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以40個月監禁。
控罪2 :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後刑期為2年。控罪2其中 3個月分期執行
兩罪總刑期43個月
【案件二】
雖然同案其他人在同級法院認罪後以 15個月為量刑起點,陳官指喬負責聯絡潛逃工作七個月之多,十二港人之潛逃如成功後果不堪設想,會影響多宗審訊中案件,是對司法制度巨大損害,另一方面各人如成功逃至外地定必對政權大肆批評,這些己在現時逃至外地人士身上可見。再者協助執行潛逃亦妄顧其他人士可能葬身大海或遇上海盜之風險。
考慮上述理由,本案以3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考慮曾在內地服刑及同案被告刑期酌情再減6個月,即判以18個月即時監禁。
兩案件屬不同性質,刑期下令分期執行,即合共61個月監禁。
1056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繼續詢問Facebook 直播中13:46~16:19 時段所講的說話,背後的原因和現場所見的情況,例如:唔好蹆、唔好出去、唔好追、落嚟幫手….。
片中見林卓廷打開一扇閘門,有人用消防喉射水,陳官就問:點解開咗閘門又唔出去救人?有無阻止人射水?
(詳情後補)
[16:34] 主問未完,估計需要多半日至一日,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3) 10:00 續審,休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25/25]
A1: 林卓廷 (43) / A2: 庾 (35)
A3: 陳 (37) / A4: 葉 (31) / A5: 鄺 (26)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6個月,就本案己還押2個月(去年12月14日撒消保釋)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 #程慧明 高級檢控官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
【下午進度】
[14:30] 開庭
👤林卓廷繼續作供
🔸辯方主問
繼續詢問Facebook 直播中13:46~16:19 時段所講的說話,背後的原因和現場所見的情況,例如:唔好蹆、唔好出去、唔好追、落嚟幫手….。
片中見林卓廷打開一扇閘門,有人用消防喉射水,陳官就問:點解開咗閘門又唔出去救人?有無阻止人射水?
(詳情後補)
[16:34] 主問未完,估計需要多半日至一日,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1/3) 10:00 續審,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7/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0:05] 開庭,繼續由A7 作供
🔸辯方主問
🎥OS79 22:58 A7企在人群之中,等待救護員,見到閘內有兩個人越行越近欄杆,有指罵和挑釁行為,認為有危險,唔想事情惡化,就拉後兩個人。
🎥未被使用影片D7-2;估計係由市民用手機在HJK大堂內,向付費區外的行人通路拍攝,左邊向K出口,右邊遠方係F出口,當時大部份白衣人去咗另一邊付費區,通道只有少量白衣人,A7以為他們離開,見到付費區內有人執起地上雜物,向外掟出,A7就由左邊行入畫面,行向中間人群,想阻止佢哋,唔希望因為一啲動作又令白衣人返轉頭,見到雙方打鬥情況出現,又拉後兩個人,影片見到A7舉起雙手在胸前,手掌向出,示意無武器,叫他們停止行為。
🔹控方表示未被使用,是因為有辯方反對,如果呈堂,內容可能對其他被告有影響,提出關注。陳官稱被告嘅供詞,係會應用於所有被告。
白衣人跑咗去另一付費區大堂,在閘機前有零星攻擊行為,稍後見到近便利店嘅閘機前有人射水,見到白衣人避開,覺得幾有用,無幾耐,在5~6步外見到有人揸住另一條水喉出現,就埋去接過水喉,主要係左右兩邊射,阻止白衣人,無特定目標;唔認為用水喉係襲擊或者使用武力,係溫和嘅方法令雙方保持距離。
官:你憑咩認為射水可以阻止?
A7:人正常係會避開水
A7後來見到有一對男女被襲擊,就射向襲擊嘅白衣人,覺得係成功阻止襲擊;辯方波出另一段閉路電視片段,見證同樣過程,影片尾段見到一名白衣人向A7掟遮,被訂中腳部。
CCTV 23:02:01~23:02:26 A7 仍然揸住水喉,23:02:23 水力弱咗,23:02:26 無咗水,稍後白衣人就衝入付費區,A7掉低水喉轉身逃跑,見到樓梯已經塞滿人就跑向K出口,在K出口逗留幾分鐘後見到又有一批白衣人跑過嚟,A7就入咗商場,跟隨其他市民進入咗住宅區暫避,休息後聽到話列車停駛,就離開元朗站,去搭紅Van出九龍,最終有去到打麻雀。
(詳情後補)
[16:40] 主問完畢,A1律師表示有盤問,案件押後至明日(17/5) 10:00 續審。明日下午唔開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A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49/25]
下午進度
A1: 林卓廷 (43)
A2: 庾 (35) / A3: 陳 (37) / A4: 葉 (31)
A5: 鄺 (26) / A6: 尹 (48) / A7: 楊 (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案情資料: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622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14:33] 開庭
繼續由A7作供(第四日)
控方呈上在上午播出的CCTV截圖D27(1~13)。
🔸辯方覆問
控方指A7在7月22日00:43時還在商場,主問時講7月21日23:40到咗紅Van站,係記錯時間,23:40呢個時間係盡記憶估計出嚟,得出呢個時間嘅階段,係未睇過CCTV,唔知片段影到自己,事隔已經五年,時間長短係憑感覺。
關於白衫藍褲男子手持的物品,當時同林卓廷講時,係見到佢手持刀仔。
[14:45] 覆問完畢。
A7律師想攞指示,向法庭申請小休。
[15:10] 律師表示A7案情完結。
📍案件管理
經雙方商議,法庭修訂後,控方在7月31日交結案陳辭,辯方在8月22日交陳辭,案件押後至9月19日作口頭補充,預留20日。陳官預告在12月才裁決!
A2~A7 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無需向警署報到。A1有保釋申請獲批,在14日內交現金兩萬,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港,居住在報稱地址。
===========
直播員按:拖咗五年,終於審完,辛苦了七名基於公義和良知而受審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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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同意自己貼文及回覆實際看到人數多過所見回覆數目。「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解釋是吹水因所有認識自己朋友一睇便知是吹水。智力正常的人知不是認真手法。舉例如黃子華楝篤笑內容誇張、會用多餘字眼?朋友圈大多是文化人,理解會似自己有幽點感。問為何不加「說笑」?說笑講明是講笑或加哈哈笑符號是低級手法。寫嘢要有D認真,再加D多餘用字,兩者沖突才會有搞笑效果。
問為說笑可以講飲食,答因見當時見有人寫,咀咒林鄭去死不是當時普遍話題。自己標題12個字冇提過行動。雖然之後回覆用搶,但機會接近零,是完全不可能。再者自己出貼2小時冇人回才留言要槍炮引朋友入嚟吹水。主控針對十多個回應及四十多個留言,形容一有人回應又不停回應。被告指一諗到搞笑野便打出來。
不同意被捕後在家第一時間答貼文係因不滿林鄭,完全冇說吹水,那個答案才是最真實、直接原因,補充是PW21指示要咁答。不同意留言回應是有目標及計劃,如提過Popo, G4 及收買波叔等。不同意Popo是有惡意、負面說法,是從網絡得知美國對警員常用簡稱。留言「波叔可能都想林鄭死」是嘻笑恕駡刑式講笑。朋友根本不可能接觸手留彈及導彈。
官🗣️馮咩咁樣講?常識
官🗣️你朋友中有冇人作奸犯科?無
控問及「江湖追殺殺令」,指是一笑片對白,演員有梁家輝、陳輝虹。「籌旗買槍炮」不可能是真,籌旗要公開,做犯法嘢點會公開?
跟住有人回應「老公係教授,有幾耐前有2單教援殺妻」,答當時冇聯想到2單港大及中大教搜殺妻新聞,想到殺妻是搞笑
官🗣️我唔覺得殺妻案講笑,係有發生咗!被告回應聽返來林兆波好憎老婆,同意是道聽塗說。
接住留言柒婆夾雜粗口不同意是仇恨,用粗口不代表仇視。
今日上午用「奶賓府」,指是自創搞笑。主控呈上其他較早案件術語專家證人引用「奶賓府」,被告答未聽過有其他人用此字句。
官🗣️那單案是2020年2月8日,遲過被告2月4日貼文!除非你指是貶意,但你爭議自創
主控修正問被告自創但是有貶意不是搞笑?答不知別人諗法,自己是食字搞笑。「奶賓府包括廚房佬都係黨員」、「出賣大佬死全家」再次解釋是搞笑。
📌案件管理
主控問完第三十多個留言,仍有十多個要問,今日內不可能完成,辯方指會有覆問不長但也需時,原定預留9月2日結案陳詞可作審訊。
16:13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再續。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6/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同意自己貼文及回覆實際看到人數多過所見回覆數目。「真係認真諗下 點樣殺死林鄭」解釋是吹水因所有認識自己朋友一睇便知是吹水。智力正常的人知不是認真手法。舉例如黃子華楝篤笑內容誇張、會用多餘字眼?朋友圈大多是文化人,理解會似自己有幽點感。問為何不加「說笑」?說笑講明是講笑或加哈哈笑符號是低級手法。寫嘢要有D認真,再加D多餘用字,兩者沖突才會有搞笑效果。
問為說笑可以講飲食,答因見當時見有人寫,咀咒林鄭去死不是當時普遍話題。自己標題12個字冇提過行動。雖然之後回覆用搶,但機會接近零,是完全不可能。再者自己出貼2小時冇人回才留言要槍炮引朋友入嚟吹水。主控針對十多個回應及四十多個留言,形容一有人回應又不停回應。被告指一諗到搞笑野便打出來。
不同意被捕後在家第一時間答貼文係因不滿林鄭,完全冇說吹水,那個答案才是最真實、直接原因,補充是PW21指示要咁答。不同意留言回應是有目標及計劃,如提過Popo, G4 及收買波叔等。不同意Popo是有惡意、負面說法,是從網絡得知美國對警員常用簡稱。留言「波叔可能都想林鄭死」是嘻笑恕駡刑式講笑。朋友根本不可能接觸手留彈及導彈。
官🗣️馮咩咁樣講?常識
官🗣️你朋友中有冇人作奸犯科?無
控問及「江湖追殺殺令」,指是一笑片對白,演員有梁家輝、陳輝虹。「籌旗買槍炮」不可能是真,籌旗要公開,做犯法嘢點會公開?
跟住有人回應「老公係教授,有幾耐前有2單教援殺妻」,答當時冇聯想到2單港大及中大教搜殺妻新聞,想到殺妻是搞笑
官🗣️我唔覺得殺妻案講笑,係有發生咗!被告回應聽返來林兆波好憎老婆,同意是道聽塗說。
接住留言柒婆夾雜粗口不同意是仇恨,用粗口不代表仇視。
今日上午用「奶賓府」,指是自創搞笑。主控呈上其他較早案件術語專家證人引用「奶賓府」,被告答未聽過有其他人用此字句。
官🗣️那單案是2020年2月8日,遲過被告2月4日貼文!除非你指是貶意,但你爭議自創
主控修正問被告自創但是有貶意不是搞笑?答不知別人諗法,自己是食字搞笑。「奶賓府包括廚房佬都係黨員」、「出賣大佬死全家」再次解釋是搞笑。
📌案件管理
主控問完第三十多個留言,仍有十多個要問,今日內不可能完成,辯方指會有覆問不長但也需時,原定預留9月2日結案陳詞可作審訊。
16:13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9月2日 10:00再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7/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0:31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主控向被告餘下十多條留言,朋友發言「每天咒罵她快死 齊心就事成」,同意「她」是指林鄭,句子只是幻想、自己有讃好是搞笑。接著朋友說「百病纏身,長命到99」自己留言「日日洗腎」是搞笑誇張。
官🗣️身為文化界你咁低俗!
-同意主控指自己沒有資料林鄭本身身體健康情況。問到朋友再寫「林鄭上腦」下有藍色讚好是否被告所作,被告澄清不是,但自已有時比like 是禮貌上打招呼,自己不停回應因為大家對話留言彼此之間是講笑,打完一個話題又再繼續下一個。內容有「念力、咀咒」正常人看便知是天馬行空。被問似乎有些朋友如Shirley X很久沒接觸可能政見不同會跟住做?被告指咁不排除零點零幾的人想法不正常。
官🗣️問題是比如有人十幾年冇見你點知佢立場?被告答認識控方提及的人,除非失常,否則不會當真。
官🗣️大家2019所見,冇論乖乖仔、學歷幾高,都可以變成好激進
-你不會知朋友Shirley政治立場?不同意,雖然耐冇見面但她偶然有貼文,大概知道對方立場。
-咁你即是同Shirley有溝通,之前話比like是hello打招呼咪唔正確?幾個月冇見面咪打招呼。
-你FB七百幾朋友,可能得十多個同你互動留言,咁你對其他朋友之林鄭立埸不會知?我相信朋友內除一二百人非香港人的白人,其他人應該對林鄭看法會同普遍香港人一樣不滿
官🗣️你點知朋友係白人?有時裸聊對方其實是男但貼女人相你知唔知?我工作上認識的人才交換FB。官🗣️你點知香港人普遍人不滿林鄭?新聞訪問中多人不滿防疫,通關,果時仲有人做民調反映
官🗣️邊個做民調?不記得
-有人貼圖指林鄭眼神兇狠,被告回應「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再次重申是搞笑,不同意圖片中特首眼神兇狠。
-之後有朋友留言提議買兇,同意自己作留言「買兇我夾十蚊」,字面中是買兇殺人但明顯是搞笑。
-「要制止佢 要隊冧佢」是自己貼文,同意字面是殺人,目標是林鄭,但係純粹吹水。
-同意出貼文是博人讚好,不同意貼文是因當時自己心態對林鄭不滿。
-你錄影會面說過貼文是吹水及不滿林鄭管治?答「不滿」也是吹水搞笑,不同意今日解釋是想淡化。不同意知道貼文會影響其他人,就如會面所說貼文不恰當。同意搞笑貼文在冷靜後應該刪去但不同意不刪除貼文是因為想引起討論挑釁其他人。
🔸覆問
-「買兇我夾十蚊」意思是搞笑
-「呢種眼神我都有」自己在傍有加哈哈笑表情
-本貼文標題12個字自己想法是不涉及行動,附和下當時社會氣氛咀咒下,沒有諗過行動。
-貼文見到有人留言搞笑便回覆,又再者自己諗到搞笑野便寫
-澄清答主控貼文如搞笑冷靜後應刪除貼文可能誤會咗冷靜意思,自己一直是冷靜。
-辯方案情完-
11:29 小休至 11:44 討論結案陳詞安排
📌案件管理
雙方同意明天下午1430口頭結案陳詞,另暫定10月2日 10:00 作裁決
11:48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7/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0:31 開庭
📍一般事項
📌傳召被告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主控向被告餘下十多條留言,朋友發言「每天咒罵她快死 齊心就事成」,同意「她」是指林鄭,句子只是幻想、自己有讃好是搞笑。接著朋友說「百病纏身,長命到99」自己留言「日日洗腎」是搞笑誇張。
官🗣️身為文化界你咁低俗!
-同意主控指自己沒有資料林鄭本身身體健康情況。問到朋友再寫「林鄭上腦」下有藍色讚好是否被告所作,被告澄清不是,但自已有時比like 是禮貌上打招呼,自己不停回應因為大家對話留言彼此之間是講笑,打完一個話題又再繼續下一個。內容有「念力、咀咒」正常人看便知是天馬行空。被問似乎有些朋友如Shirley X很久沒接觸可能政見不同會跟住做?被告指咁不排除零點零幾的人想法不正常。
官🗣️問題是比如有人十幾年冇見你點知佢立場?被告答認識控方提及的人,除非失常,否則不會當真。
官🗣️大家2019所見,冇論乖乖仔、學歷幾高,都可以變成好激進
-你不會知朋友Shirley政治立場?不同意,雖然耐冇見面但她偶然有貼文,大概知道對方立場。
-咁你即是同Shirley有溝通,之前話比like是hello打招呼咪唔正確?幾個月冇見面咪打招呼。
-你FB七百幾朋友,可能得十多個同你互動留言,咁你對其他朋友之林鄭立埸不會知?我相信朋友內除一二百人非香港人的白人,其他人應該對林鄭看法會同普遍香港人一樣不滿
官🗣️你點知朋友係白人?有時裸聊對方其實是男但貼女人相你知唔知?我工作上認識的人才交換FB。官🗣️你點知香港人普遍人不滿林鄭?新聞訪問中多人不滿防疫,通關,果時仲有人做民調反映
官🗣️邊個做民調?不記得
-有人貼圖指林鄭眼神兇狠,被告回應「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再次重申是搞笑,不同意圖片中特首眼神兇狠。
-之後有朋友留言提議買兇,同意自己作留言「買兇我夾十蚊」,字面中是買兇殺人但明顯是搞笑。
-「要制止佢 要隊冧佢」是自己貼文,同意字面是殺人,目標是林鄭,但係純粹吹水。
-同意出貼文是博人讚好,不同意貼文是因當時自己心態對林鄭不滿。
-你錄影會面說過貼文是吹水及不滿林鄭管治?答「不滿」也是吹水搞笑,不同意今日解釋是想淡化。不同意知道貼文會影響其他人,就如會面所說貼文不恰當。同意搞笑貼文在冷靜後應該刪去但不同意不刪除貼文是因為想引起討論挑釁其他人。
🔸覆問
-「買兇我夾十蚊」意思是搞笑
-「呢種眼神我都有」自己在傍有加哈哈笑表情
-本貼文標題12個字自己想法是不涉及行動,附和下當時社會氣氛咀咒下,沒有諗過行動。
-貼文見到有人留言搞笑便回覆,又再者自己諗到搞笑野便寫
-澄清答主控貼文如搞笑冷靜後應刪除貼文可能誤會咗冷靜意思,自己一直是冷靜。
-辯方案情完-
11:29 小休至 11:44 討論結案陳詞安排
📌案件管理
雙方同意明天下午1430口頭結案陳詞,另暫定10月2日 10:00 作裁決
11:48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午1430作口頭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8/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4:3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被告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有招認,辯方爭議後法庭裁定自願及準確。控方證人也確認有招認及電腦所截取內容呈堂。被告盤問可見非政治中立,回應開玩笑是開脫說法,發出貼文帶有貶意,如用Popo字眼。貼文或留言所講內容也沒有事實基楚、留言更是有舖排,控方立埸是即使發洩情緒並非完全沒有意圖煽動。
🔸辯方
同樣採納書面,不打算讀出。只回應控方書面,涉案貼文主題12個字沒有實質行動,被告沒有逐一在朋友留言下再留言,沒有如控方所言不斷滾存留言引起討論。被告對特首不滿以嘻笑怒駡形式留言之提議希望法庭接納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擦存在感。如真打算傳開去,可以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 等發放。
官🗣️證據上被告冇Telegram. IG 戶口,而其whatsapp 得十個八個朋友。
律:被告也有Youtube 戶口
官🗣️你同意控方指發洩情緒也可以有意煽動?定被告不是發洩情緒?
律:後者
官🗣️咁你指貼文主題12個字及四十多個留言不是發洩又不在今日陳詞寫...
律師進一步指貼文在FB發放,朋友有七百多個但只得少數朋友回應
官🗣️你知道可以截圖或轉載?可以forward 去咗第二個羣組、去到外國好似愛爾蘭都仲得。𐄘認事實都有同意被告朋友Sam Chan轉載並且報警。
律:冇證供被告發文時知悉或想到貼文會被轉載
官🗣️也沒證據被告嘗試禁止轉載,雖然我唔清楚FB有冇呢個功能
官🗣️就算天馬行空,接收訊息的人誤會而付諸實行,咁是否煽動?
律:被告當時想法同意圖是重點,被告認為想法不設實際不可行如美男計、收買波叔及買來褔槍等。
15:34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日 10:00 同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陳廣池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審訊 [8/7]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指他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今日進度]
14:33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被告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有招認,辯方爭議後法庭裁定自願及準確。控方證人也確認有招認及電腦所截取內容呈堂。被告盤問可見非政治中立,回應開玩笑是開脫說法,發出貼文帶有貶意,如用Popo字眼。貼文或留言所講內容也沒有事實基楚、留言更是有舖排,控方立埸是即使發洩情緒並非完全沒有意圖煽動。
🔸辯方
同樣採納書面,不打算讀出。只回應控方書面,涉案貼文主題12個字沒有實質行動,被告沒有逐一在朋友留言下再留言,沒有如控方所言不斷滾存留言引起討論。被告對特首不滿以嘻笑怒駡形式留言之提議希望法庭接納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擦存在感。如真打算傳開去,可以用通訊軟件如Telegram 等發放。
官🗣️證據上被告冇Telegram. IG 戶口,而其whatsapp 得十個八個朋友。
律:被告也有Youtube 戶口
官🗣️你同意控方指發洩情緒也可以有意煽動?定被告不是發洩情緒?
律:後者
官🗣️咁你指貼文主題12個字及四十多個留言不是發洩又不在今日陳詞寫...
律師進一步指貼文在FB發放,朋友有七百多個但只得少數朋友回應
官🗣️你知道可以截圖或轉載?可以forward 去咗第二個羣組、去到外國好似愛爾蘭都仲得。𐄘認事實都有同意被告朋友Sam Chan轉載並且報警。
律:冇證供被告發文時知悉或想到貼文會被轉載
官🗣️也沒證據被告嘗試禁止轉載,雖然我唔清楚FB有冇呢個功能
官🗣️就算天馬行空,接收訊息的人誤會而付諸實行,咁是否煽動?
律:被告當時想法同意圖是重點,被告認為想法不設實際不可行如美男計、收買波叔及買來褔槍等。
15:34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10月2日 10:00 同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
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陳廣池法官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審訊 [51/25]
A1: 林卓廷(43)
A2: 庾(35) / A3: 陳(37) / A4: 葉(31)
A5: 鄺(26) / A6: 尹(48) / A7: 楊(26)
🛑林卓廷因另案已還押逾42個月
控罪: 暴動(所有被告)
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新界西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和 (2) 條。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及 #岑頴欣
辯方代表:
A1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郭雅媛大律師 #管致行大律師
A2代表:#李百秋大律師
A3代表:#潘熙資深大律師 #陳曉妍大律師
A4代表:#鄭凱霖大律師
A5代表:#周慶澎大律師
A6代表:#黎建華大律師
A7代表:#曾敏怡大律師 #于雋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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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下6人結案陳詞今日全部完成。
[內容從缺 歡迎補充]
案件押後至 12月12日 1430作裁決。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卅二庭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
法官已準備好書面理由,以方便控辯雙方和有興趣的市民閱讀。因此,法官只會在庭上讀出判詞中最重要的內容。若判詞沒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上載判決書;若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修改,並於14:00至14:30時上載判決書。
裁決理由:
📌背景:
被告人否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被指於案發日,在有766名粉絲的 Facebook 發出貼文 — 「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抗辯方向可概括如此:被告以嘻笑怒駡的留言表達對特首不滿,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和「擦」存在感,沒有煽惑意圖。
辯方在是次審訊爭議這些內容的呈堂性:(1) 被告被捕時,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2) 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 (3)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就此法庭以特別事項方式,並在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裁定被告上述內容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在此裁決理由,會先交代特別事項的裁決依據,其後處理一般事項的的裁決。
📌特別事項:
⏺辯方指控:
簡單而言,辯方指: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PW2向被告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啲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PW1說被告面善,問他是否自己於十幾年前參加過之工作坊的導師,並表示「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 進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被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
-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下午進行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他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辯方盤問: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 — DPC 5973、警長7168、和DPC 17603。他們的證供指被告是自願錄取及準確,不涉利誘。辯方主要抨擊PW1的可信性,並帶出以下案情:
- 於2022年4月27日,當被告開門時,PW1即說「而家拉你」。其後,被告在PW2恐嚇下說出密碼。
- 於2022年4月27日,PW1在睡房內指被告「好面善」,問他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並稱呼其「潘sir」。其後,PW1向被告說「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啲就得」,亦用引導式問被告「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恰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最後,PW1在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作簽名確認,並向被告說「冇事嘅,簽咗佢」。
- 於2022年4月28日14:30時,PW1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被告的第一次錄影會面和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有出入,即由開玩笑、沒有提過有悔意、否認罔顧其他人,至承認會觸犯法例。
- 於2022年4月28日為被告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帶被告去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作答,包括留言不恰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PW1向被告指,如果他合作順利,他可以保釋離開。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指出上述指控外,亦說:
- 警員入屋後,要求被告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當時PW2恐嚇他「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指很驚,因為他第一次被警察查。
- 當PW1說出面善,合作等言論後,被告覺得PW1好誠懇,好似想幫他,故他相信PW1。
- 入睡房後,在大廳的警員說在被告電腦中找到證據,並大聲通知PW1。當時PW1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並說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他們在 Facebook 等社交媒體貼文,這宗案件不算嚴重, 亦問被告是否不滿意林鄭月娥對疫情的行動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
- 在睡房期間,PW1問被告是否知道涉案言論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
- 在睡房期間,PW1進一步問被告知是否覺得涉案言論不恰當,以及是否願意刪除涉案言論。被告答係不恰當及願意刪除,並在PW1要求下,在其記事冊簽名。
- 被告沒有說過PW1在記事冊所寫的「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之內容,他只有回答PW1所問。
- 於2022年4月28日為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要求被告:(1) 說因不滿林鄭,在憤怒下發文發洩不滿;(2) 說認為行為不恰當,會影響其他人;和 (3) 說感到後悔。
⏺特別事項的裁決:
PW1在盤問下毫無動搖,他於事隔19年後已忘記參加過被告參與的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PW1拉攏被告,也沒證明PW1曾對被告作出利誘。另外,本案控罪嚴重,不是普通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被告也非平庸之輩,他曾在2016年參與選舉,得票什至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即使他知道可以保釋,不可能會覺得沒有後續和不會檢控,亦不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他從無作正式投訴。另外,根據首2次錄影會面,可見被告對答如流,亦有毛氈保暖和進餐。
被告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
在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同意錄影會面的內容外,亦說:
- 被告在 Facebook 的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當有興趣時便出貼文,沒有煽動意圖。
- 「收買波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這些留言全是用誇張失實和食字gag,純粹搞笑,不是認真,被告沒有意圖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一般事項的裁決: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被告的言論得到16名友人讃好和43則回應,被告亦14次回應他人留下之言論。
本案不能抽空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撕裂、以及高等法院禁制令的背景。本案的重要元素是阻止煽惑他人犯罪,令法律盡早介入,而有沒有人被實際煽惑,則不是重要的著眼點。
被告不是誠實的證人。
被告不是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參選文化界選舉,得到約300張票,亦知道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在網絡引起討論,並繼續回應他人回應發酵討論,與自己當初的原意相違背。被告亦不知道700多名粉絲的想法,被告天真的想法只是自圓其說,低估自己言論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引起的潛在風險。事實上,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情況已安定,被告才能低估自己言論的風險。
被告的留言可以被傳播和二次創作(Sam Chan截圖報警便是一例),但他沒有在內容中表明是說笑和假話。事實上,以當時天橋火燒人、中大暴動、理大暴動、立法會暴動等事而言,任何不可能預期發生的事均有可能發生。
考慮涉案言論、由被告發出的其他言論、社會氣氛等,當被告發布涉案留言時,他有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林鄭月娥的行為,且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在政治的真道理下,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
控方讀出被告簡單背景,簡單而言,他有良好背景和家庭。在法官詢問下,控方希望法庭參考DCCC514/2022案的判刑。
辯方希望作書面求情。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處理涉案三項電子設備作進一步商討。
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10月7日10:00,被告還押監房看管🛑
#陳廣池法官 #裁決
#網上言論 #煽惑殺林鄭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 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岑頴欣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方富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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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已準備好書面理由,以方便控辯雙方和有興趣的市民閱讀。因此,法官只會在庭上讀出判詞中最重要的內容。若判詞沒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上載判決書;若有手文之誤,法官會立刻修改,並於14:00至14:30時上載判決書。
裁決理由:
📌背景:
被告人否認1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被告被指於案發日,在有766名粉絲的 Facebook 發出貼文 — 「真係認真諗吓點樣殺死林鄭」言論及多次留言,意圖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辯方的抗辯方向可概括如此:被告以嘻笑怒駡的留言表達對特首不滿,是不切實際,天馬行空,意圖只為「抝水吹」和「擦」存在感,沒有煽惑意圖。
辯方在是次審訊爭議這些內容的呈堂性:(1) 被告被捕時,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2) 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 (3)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就此法庭以特別事項方式,並在考慮所有證供和其他因素後,裁定被告上述內容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在此裁決理由,會先交代特別事項的裁決依據,其後處理一般事項的的裁決。
📌特別事項:
⏺辯方指控:
簡單而言,辯方指: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遭警員恐嚇威迫。PW2向被告指要跟警員指示做及作答,如「我要查你電腦,合作啲比密碼,唔比我哋都開到。」、「煽動案我地做過好多...請合作」。
- 被告於2022年4月27日在家中被捕時,PW1說被告面善,問他是否自己於十幾年前參加過之工作坊的導師,並表示「潘sir, 煽動案好common, 不用擔心,合作啲得喇」。
- 進行錄影會面時,警員8732問被告當時社會氣氛是否對林鄭政策及反修例不滿,被告只是簡單回答,警員卻作了引導問題。
- 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下午進行第三次錄影前,警員向他說「今朝大sir睇到你昨晚份口供不係太滿意...」。
⏺辯方盤問:
控方傳召了3名證人 — DPC 5973、警長7168、和DPC 17603。他們的證供指被告是自願錄取及準確,不涉利誘。辯方主要抨擊PW1的可信性,並帶出以下案情:
- 於2022年4月27日,當被告開門時,PW1即說「而家拉你」。其後,被告在PW2恐嚇下說出密碼。
- 於2022年4月27日,PW1在睡房內指被告「好面善」,問他是否擔任PW1參與過工作坊之導師,並稱呼其「潘sir」。其後,PW1向被告說「煽動好common,我哋做好過好多,不用擔心,合作啲就得」,亦用引導式問被告「其實2019年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你係咪因為咁先發文xxxx」、「咁你宜家睇返呢個留言係咪唔恰當」、「咁你同唔同意delete留言」。最後,PW1在睡房內要求被告在補錄口供記事冊上作簽名確認,並向被告說「冇事嘅,簽咗佢」。
- 於2022年4月28日14:30時,PW1提取被告作進一步錄影會面。被告的第一次錄影會面和第三次錄影會面的內容有出入,即由開玩笑、沒有提過有悔意、否認罔顧其他人,至承認會觸犯法例。
- 於2022年4月28日為被告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帶被告去一間沒有錄影設備的房間,說「大sir睇過尋日份口供,認為不夠清晰,要再做錄影會面做補充」。其後,PW1在此房內指示被告作答,包括留言不恰當、不是講笑會影響人等。PW1向被告指,如果他合作順利,他可以保釋離開。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指出上述指控外,亦說:
- 警員入屋後,要求被告說出電子器材位置,並要求提供密碼。當時PW2恐嚇他「要查你電腦的資料,要合作,唔比密碼我哋都開到」。被告指很驚,因為他第一次被警察查。
- 當PW1說出面善,合作等言論後,被告覺得PW1好誠懇,好似想幫他,故他相信PW1。
- 入睡房後,在大廳的警員說在被告電腦中找到證據,並大聲通知PW1。當時PW1向被告宣佈拘捕及警誡,並說當時社會氣氛好多人不滿政府,他們在 Facebook 等社交媒體貼文,這宗案件不算嚴重, 亦問被告是否不滿意林鄭月娥對疫情的行動及反修例。被告答「大概係掛。」。
- 在睡房期間,PW1問被告是否知道涉案言論有刑事後果,被告答不知道。
- 在睡房期間,PW1進一步問被告知是否覺得涉案言論不恰當,以及是否願意刪除涉案言論。被告答係不恰當及願意刪除,並在PW1要求下,在其記事冊簽名。
- 被告沒有說過PW1在記事冊所寫的「2019年及2020年不滿林鄭...,在FB寫...」之內容,他只有回答PW1所問。
- 於2022年4月28日為作正式錄影會面前,PW1要求被告:(1) 說因不滿林鄭,在憤怒下發文發洩不滿;(2) 說認為行為不恰當,會影響其他人;和 (3) 說感到後悔。
⏺特別事項的裁決:
PW1在盤問下毫無動搖,他於事隔19年後已忘記參加過被告參與的工作坊並不出奇。無論如何,就算PW1拉攏被告,也沒證明PW1曾對被告作出利誘。另外,本案控罪嚴重,不是普通扔垃圾,PW1不可能說煽動好少事好common。
被告作供不盡不實。被告也非平庸之輩,他曾在2016年參與選舉,得票什至比知名度更高的黃秋生多。即使他知道可以保釋,不可能會覺得沒有後續和不會檢控,亦不何能相信無事而被利誘招認及簽名。再者,他從無作正式投訴。另外,根據首2次錄影會面,可見被告對答如流,亦有毛氈保暖和進餐。
被告在住所作的口頭招認、被告所作的補錄警誡口供、以及被告於2022年4月28日所作的第三次錄影會面招認都是被告自願錄取及準確,均可呈堂。
📌一般事項:
在法庭裁定一般事項的表面證供成立後,被告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作供:
在庭上,被告除同意錄影會面的內容外,亦說:
- 被告在 Facebook 的吹水貼文是時事、生活得意吹水題材,沒特定範疇,當有興趣時便出貼文,沒有煽動意圖。
- 「收買波叔」、「揾機槍、曲尺」、「用美男計」、「奶賓府...」、「出賣大佬隨時比人拉」、「日日洗腎」、「呢種眼神(兇狠)我都有」,這些留言全是用誇張失實和食字gag,純粹搞笑,不是認真,被告沒有意圖煽動,或相信留言可以煽動到其他人。
⏺一般事項的裁決:
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其證供可信性較高,犯罪傾向性較低。
被告的言論得到16名友人讃好和43則回應,被告亦14次回應他人留下之言論。
本案不能抽空當時的社會環境和撕裂、以及高等法院禁制令的背景。本案的重要元素是阻止煽惑他人犯罪,令法律盡早介入,而有沒有人被實際煽惑,則不是重要的著眼點。
被告不是誠實的證人。
被告不是目不識丁的人,他曾參選文化界選舉,得到約300張票,亦知道2019年社會事件的背景。被告在網絡引起討論,並繼續回應他人回應發酵討論,與自己當初的原意相違背。被告亦不知道700多名粉絲的想法,被告天真的想法只是自圓其說,低估自己言論在當時社會環境下引起的潛在風險。事實上,在國安法實施後,社會情況已安定,被告才能低估自己言論的風險。
被告的留言可以被傳播和二次創作(Sam Chan截圖報警便是一例),但他沒有在內容中表明是說笑和假話。事實上,以當時天橋火燒人、中大暴動、理大暴動、立法會暴動等事而言,任何不可能預期發生的事均有可能發生。
考慮涉案言論、由被告發出的其他言論、社會氣氛等,當被告發布涉案留言時,他有意圖使或相信被煽惑者會做出非法及惡意傷害林鄭月娥的行為,且具有煽惑他人干犯該罪的犯罪意圖。
在政治的真道理下,並沒有絕對的言論自由。控方已就控罪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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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讀出被告簡單背景,簡單而言,他有良好背景和家庭。在法官詢問下,控方希望法庭參考DCCC514/2022案的判刑。
辯方希望作書面求情。
法官要求控辯雙方就如何處理涉案三項電子設備作進一步商討。
法官將判刑押後至2024年10月7日10:00,被告還押監房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