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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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

控方表示被告願意承認非法集結罪,故不會控告暴動罪。控方逐讀出承認案情(詳情後補;聽到話被告於2021年1月去信控方,表示承認非法集結罪作交替控罪。),其後現播放現場片段。

求情:

品格:由細到大均是大好青年,為人上進。被告以十年時間完成學士及博士學位,因為一級榮譽畢業,故不用讀碩士直升博士。被告自19年被捕後,等候審訊兩年來都沒有放棄自己,亦沒有辜負姐姐嘅照顧,最終完成博士學位,「功勞喺控方警方,辯方唔知有無啦,一齊協助出黎。」

被告希望可繼續進修,成為科學家。他親自撰寫求情信,指案發當時選擇拯救受傷嘅人,因為佢重視生命。佢當時會衝埋去受傷者,喺見佢倒下想盡快有人救佢,兩人唔認識。

被告被提控後仍努力並發表有關學術論文,沒有放棄研究工作。即使被告不能成為偉大的科學家,仍然希望改變香港科研不入流的印象。


案例:引用CAAR4/2020,被告於前年萬聖節扔麻包袋,承認非法集結罪,被裁判官何俊堯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刑期太輕覆核判刑,最後上訴法庭改判三個月監禁。潘熙指案例中有四五百個示威者,集結人數較本案多,而該案的被告站在最前排,用麻包袋堵路,情節比本案嚴重。李官卻指該案沒有發生暴力事件,但本案有。

潘熙指個人罪責是本案側重點….希望法庭判處緩刑 。潘熙又指黎智英的案件均判處15及12個月監禁,但法庭最終因應個人情況判處緩刑。

———————————————

法官將案押後至10月15日11:30判刑,並明言「好大機會判監禁式刑罰,唔好太大期望」,被告獲准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陳廣池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判刑

👩🏻孔(25)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
法官開庭不久便提醒公眾,「上次我聽見有聲音大聲講撐住同埋有其他說話,法官喺到如果講啲唔合規矩嘅嘢可構成藐視刑事法庭;即使法官唔係到,依到都唔係爛大笪地」,聲言或會派人觀察公眾席是否會有不乎合規矩的情況。

辯方續求情指,被告讀書時曾入菁英班,後來成績一落千丈。被告學業大退步導致自信心大受打擊,但她沒有放棄,繼續努力進修,修讀不同課程。她承認使用錯誤方法達成政治訴求,並已經預備接受懲罰,並對所有受害人以及親友表示歉意。

被告的中學同學以上司均為被告撰寫求情信,上司讚許被告工作品質高,態度積極。

陳官問被告,「你有無機會睇你父母嘅求情信呀?睇過未?睇過可?請你大聲讀出求情信最後一段」,被告應要求讀內容。

陳官認為,「我想講樣嘢依種虛無飄渺嘅成功感正正令你身陷囹圄,請你徹底反省。」並押後案件至4點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1001荃灣

邱(26)

控罪:暴動罪以及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

內容: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大河道北及鱟地坊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罪。

🔴被告承認非法集結罪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代表,辯方由大律師黃宇逸代表。

速報:判處12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04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其他案件 #同意傳票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提堂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續審 [11/30]

D1:馮(39)/ D12:陳(27)
[上述年紀皆為各被告首次上庭時年齡]

🛑D2-11早前已認罪

控罪:
(1) 暴動 [D1-12]
各人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代表: 羅專員/張大律師
D1代表: #馬維騉 大律師
D12代表:黃大律師

D12 代表黃大律師須在區院另一庭處理判刑,上午由另一法援律師列席直至回來

📌D1 繼續作供
🔹盤問
-相片D111 樂禮街出夏慤道街口,當時有幾多人不知,同意多穿黑衣,印象同自己方向不同,沒留意咩方向。鄭官提示主控張大律師要求D1在圖畫下走出樂禮街後實際路線,不清楚在有蓋定冇蓋行人路行(D1代表提醒相片在2020年6月)。西行冇車但東行不淸楚。走出內街前也考慮過去銅鑼灣,因之前也聽到其他人去銅鑼灣或中環站。但揀香港站很少封路而且可去坐船過海。
-之前有透過FB社交媒體知社會事件會封站。
-主控進一步問有冇用TG,whatsapp 同其他人溝通
-主控指知道金鍾自6月起多次有衝突應避免去,D1答自己又不是去立法會。當時見政總天橋下有示威者但好開遮及橋底有陰影不清楚是否多人及戴咩色頭盔,亦冇見過有人揸棍或在巴士站向政總扔嘢。現場很嘈,可能是叫口號,但記唔起是什麼。
-鄭官建議下主控播放防暴在巴士站後衝出政總片段(16:47-16:49時),問D1橫過夏慤道馬路是否見到如畫面中影像,D1指其位置望不到巴士站。
-有冇開過遮?D1 指食完下午茶後曾開過不肯定時間,沒放回袋一直手持。有帽一向放在袋,公司是smart casual。戴口罩是因有聞到有催淚煙味,知道只有防毒面罩可防止催淚氣體,但口罩應可阻住啲味。身上另有一口罩,由於當時警察不時射催淚彈,出門會帶2個口罩。
-播放P003b CCTV,主問指橫過馬路時警方由政總衝出,有人衝過來跑過身邊跨過路中向灣仔方向。曾經被人撞,力度不大。
-搜出物品圖片見到有帽,但冇戴,一樽水出門時帶,一罐咖啡在街買,同意知道929當日有遊行但沒批準冇打算參加遊行。

📍盤問中鄭官不時建議張主控如可問問題及重組問題,播放片段代替截圖予被告作盤問等,也留意到D1對很多盤問沒印象指控方繼續糾纏再問也沒意思。

🔸覆問
-當天沒帶手提電腦因沒需要見客,上網靠手機,因同一時間多人用致接收間中不好
-在鵝頸橋時見不到希慎廣場,人羣湧至灣仔方向外,附近街也有多人湧出
-有其他路如時代廣場附近可回公司,答唔會快好多因有燈位可能只差3分鐘
-茶餐廳內知道銅鑼灣聚集好多人
-樂禮街有圍板當時正進行工程,行人路有部份有遮蓋,部分沒有

D1代表指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12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D1及D12 辯方案情完結。

審訉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7日 0930雙方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1月28日1600或之前呈交法庭及辯方,辯方陳詞及回應須在2023年1月6日或之前交法庭及其他人士。

期間2人以原有條繼續擔保及恢復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4/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40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希望補充一些人數數字。PW34負責 THA臨時覊留區登記,當晚THA原有191人,其中8人之後送到醫療區,剩下183人被送到不同警署,另在場有一人直接送醫院沒進入THA,而醫療區總人數共有29人,即當日在場共21 3人同事件相關。

🔸辯方
全部代表均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鄭官只向D11代表澄清其他律師陳詞對暴動地點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一段之彌敦道沒有爭議,但見見D11代表陳詞只同意窩打老道至碧街沒爭議。D11代表確認對暴動範圍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彌敦道沒有爭議。

[0952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8日 1000作裁決。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續審 [24/35]

D4:鍾 (34)/ D5:羅 (19)/ D6:吳 (18)
D9:鄧 (27)/ D15:李 (25)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D1,2、3、7、8、10、11、12、13及14已經認罪,所有認罪被告還押中。法庭已排期明天即4月26日 0930 所有認罪被告出庭提訊 商討求情及安排判刑日子。

—————————————————

控方外聘代表: #張錦榮大律師

[是日進度]

0949 開庭

📌結案陳詞
雙方已經交書面結案陳詞,今日只作口頭補充。

🔹控方補充
就辯方結案提出之法律爭議已作書面補充及提供2案例予法庭,採納書面陳詞沒有進一步補充。
🔸辯方補充
D4 及D6
只更正一些錯別字。如果不能排除D4及DW1之口供可信,法庭應判處無罪。就算未能接納,法庭也應考慮被截停位置及時間距離其出門時間很短亦非在警方防線內。
D5
沒有補充
D9
希望考慮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已就控方陳詞對比被告作供予法庭參考。控方指D9及友人只為泛泛之交,但友誼非旁人能以主觀量度。當時附近確有幾間便利店,但D9只是跟隨友人去其中一間。控方質疑被告為何在某位置C清楚記得聽不到聲嚮而另一位置D又聽到也只是主觀認為不可信。被告隨便拾起防毒口罩使用可能是自然反應未必如控方指沒仔細考慮衛生問題,作供並非可信。
D15
控方針對被告檢控基礎是在封鎻線內拘捕213人之一、身上衣飾及物品。現場道路封閉,店舖關門,所有出現的人毫無疑問可推論是參與暴動。律師代表指控方全無證據被告何時出現,在那個位置出現,不論圍封前後,唯一肯定是於19日0400時D15被警員帶去醫院,負責登記警員也確認只在疑人離開才作登記,不知何時被帶入醫療區。法庭不能排除D15進入封鎖區其他可能性如無辜途人經過碧街窩打老道。D15身上丁點裝備也沒,盧健民案黑色衣著並非參與暴動唯一推論。

🔹控方進一步回應
盧健民終審法院案例證明有無參與暴動是事實裁決,暴動是具流動性,法庭可憑在場時間、位置及裝備等去考慮,單純黑色衣著並非一定參與,白衫也可參加暴動,但配合出現時地及其他物品環境證供便可作不可抗拒推論。D15只有證據在暴動現場被控制已吻合盧健民案例壯大聲勢參與暴動。當刻警方封鎖咸美頓街及窩打老道,畜龍由碧街西向東推進,示威者人數遠多過警方,不可能每個被捕者也可追溯何時出現或紀錄被帶到醫療區時間,所有213人於現場封鎻區內被控制也是參與暴動。D9代表指消防隊長作供可從A2步行至A1出口並非證明暴動已完結,當時畜龍跑出超越消防隊長追截疑人。
🔸D5代表回應
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逗留暴動現場而非僅僅出現
🔸D9代表回應
暴動有高低起伏,D9作供只說聞到味及聴到汽油彈聲,沒有目睹。當時心想行了一段路仍安全於是仍繼續前行事後被視危險的暴動現場
🔸D15代表回應
重申控方沒證據D15於暴動時段在碧街及窩打老道出現,也沒有制服地點及時間,只憑承認事實在醫療療區穿黒色衣著及4點時出現在醫療區,法庭未能有充份證據作出推論。

[1123] 休庭討論裁決日子

[1145] 開庭

[1146]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6月16日 1430作裁決,5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審訊 [31/35]

A1林(28) / A2林(20) / A3劉 (19)
A5梁(24) / A6譚(24) / A7謝(23)
A9王(22) / A12蘇(18) / A17馮(19)
A18張(21) / A19張(18)

🛑A20蘇(25)於9月11日認罪;A4李(17), A8王(23), A10黃(23), A11黃(18), A13溫(27), A14鍾(21), A15唐(26), A16黃(21),  A21黃(19), A22廖(26), A23黃(21) 於首日審訊認罪,現正還押中。全部認罪被告定於12月1日進行求情。
*上述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指於或約於 2019 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主控:#張錦榮大律師
案件主管 #任雪瑩

D1,3 及17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D2 及D7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D5代表:#陳佩妏大律師
D6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9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12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D18代表:#陳芊仲大律師
D19代表:#王詠文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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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1443] 開庭

📌繼續傳召DW22 沈先生
以普通話作供
🔹控方盤問
- 2019年11月18日晚上對D19說熄燈走並不重要,但為何主問時主動說出?DW22 指因D19代表大律師問便作答。
-問幾時來香港定居?證人初指200 8年來港定居,跟住說應是2009,之前來過多次旅遊,初次在1983年,主控指移民香港是人生大事理應好記得2009年?證人指因之前來港很多次,因家人團聚每次3個月,返去又可再申請來港3個月,可能次數太多令自己混淆
-不同意庭上作供指11月18日晚上同D19對站話並不是事實
-盤問下指來港定居後冇同其他人溝通,自己會一個人出外如食飯。
-離開補習社指示D19熄燈可用手指示不用廣東話說,證人解釋冇熄燈後果嚴重,又怕D19聽不明所去學廣東話同D19說。
🔸覆問
-確認2019年11月18日晚上20:30至23:00 見到D19一直在補習社是真實,自己記得清楚。

- D19案情完-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

📌保釋條件:
撒消各人禁足及宵禁令
D7更改報到警署及時間獲批
D3 報住地址刪去大學宿舍
D17 今日不適本星期簽到改至星期四
所有其他保釋條件不變

📌結案陳詞
口頭結案陳詞押後至2024年2月8日1430同一法庭進行,控方書面陳詞須在12月18日前交到辯方及法庭,辯方書面陳詞及回應則須在 2024年1月15日或前呈交法庭及控方。

💛31天審訊完結,11位被告可以回復日常工作、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