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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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林偉權法官 #裁決
👥曾,羅,郭(16-18) #20200401大埔

控罪1:有意圖而縱火
三人被控於2020年4月1日,在大埔警署外無合理辯解而焚燒屬於政府的一面牆及一道閘,意圖損壞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會否被損壞,以及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安危會否受到損害。

*本案審訊只處理控罪1
=============
本案裁決: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A3郭(16)罪名不成立

法庭認為控方未能針對「罔顧警員26719劉俊傑安危會受到損害」的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由於A1和A2在開審前已承認較輕的「縱火」(針對財產)及各自面對的「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因此兩人針對這些控罪罪名成立。
=============
本案會在2021年12月22日09:30判刑,期間法庭會為A1及A2索取教導所報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06深水埗
#判刑

方仲賢/前浸大學生會會長(23)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8月6日,在鴨寮街及桂林街一帶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10支可發射雷射光束的装置
【罪名不成立】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在桂林街7-11便利店外抗拒襲擊警長52338

(3)作出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主控: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辯方法律代表:
#王正宇資深大律師
#王國豪大律師
------------

控罪(2)及(3)經審訊後於2月9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補交大學麥博士求情信及2間英國大學接受入學申請通知,其中一間更給予獎學金入讀。不再重複書面求情及量刑案例。索取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成長後明白讀書重要性,沒有刑事紀錄,並非慣犯,因疫情已經還押8星期比原定3星期長,相信得到很大教訓,重犯機會非常低。
就控罪2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罰款刑罰,而控罪3已經還押8星期,法官可以此作量刑基準,如認為仍未足夠考慮可否緩刑處理,因被告已有獎學金9月入學深造。

游官查問大學申請時序,知道是在審訊時申請,被告亦知悉明白定罪可能需要延遲入學。

📌判刑速報:
控罪(2) 6星期即時監禁‼️
控罪(3) 9個月即時監禁‼️
總刑期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方(4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約於2019 年 7 月 30 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警務人員

——————————————

▶️ 傳召辯方證人 陳先生

🔸辯方主問

陳先生為「港車薈」群組創立人,該群組於2015年開始,為司機釣魚群組。

他在其他司機群組有見過被告發出訊息,但直至上星期被告找他作辯方證人,他才知道被告為港車薈群組成員。他從被告所發訊息中得出印象被告為人善良,有時衝動。

陳先生供稱,沒有留意港車薈群組中曾出現控方證物所展示由被告發出的訊息,印象中他沒見過由被告發出有關自己或叫他人使用暴力的訊息。

🔹控方盤問

陳先生同意,他與被告的接觸限於社交媒體的溝通,而他並不是看過所有由被告發出的訊息。

11:00 證人作供完畢

控辯雙方須於5月26日下午之前將書面結案陳詞呈交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2年6月2日14:30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審訊 [1/12]
#0930灣仔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3),A3鄭(19),
A4李(27),A5廖(19)

🛑A3鄭已還押逾13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6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2.9公升洗衣粉、1.4升食油、大頭針、燒杯、量杯、匙羹、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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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5 :
控罪(1)不認罪
控罪(2)認罪

控罪(1)留在法庭存檔,除獲法庭批准,否則不得起訴

🟢A2 繼續獲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A3今天有新指示,控方需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先休庭


9:52 小休

各辯方代表已和控方商討,押後至明早,待律政司回覆辯方建議;星期三將會處理案情撮要。

10:36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17日0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930灣仔 #判刑
#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鄭(31),A3鄭(17),
A4李(25),A5廖(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A2鄭、A4李已還押逾1個月;
A3鄭已還押逾15個月,
A5廖已還押逾18個月
(⚫️同案A1:鄧,仍於中国服刑中)

控罪:
(1)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 [A2-5]
被控於2019年9月,串謀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無合法辯解用火摧毁他人財產,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危害。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交替控罪][A2-5]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灣仔駱克道275-277號金樂大廈19樓一個單位內保管或控制汽油彈的原料,即1個塞有手指套的玻璃樽、21個玻璃樽、408毫升異丙醇、750毫升乙醇、4.07升汽油、230毫升打火機油、242克糖、199克鎂屑、332克鎂粉、74克鎂帶、25克鋁粉、11條白毛巾、多塊發泡膠塊、148克內含氧化鐵的紅色固體、約2.9公升洗衣粉、約1.4升食油、多盒大頭針、多個燒杯、多個量杯、多枝匙羹、多個漏斗、滅火毯、14個打火機等,並意圖使用而摧毁他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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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A2法律代表:#李國威大律師
A4法律代表:#姚本成大律師
A5法律代表:#陳大律師

A2 A3及A5 於審訊第一天承認控罪(2),A4於審訊第三天承認控罪(2)。基於各被告承認交替控罪,法庭裁定控罪(1)不成立。法庭把案件押後至今天處理判刑。

案情摘要及控罪詳情,見:
https://telegra.ph/0930灣仔-串謀意圖危害生命而縱火-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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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已解釋給A2, A2已報讀都會大學心理學課程, 因社會事件有抑鬱症, 希望在獄中增值自己, 在時裝方面亦有天份, 重犯機會低, 希望法庭輕判。

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都已解釋給A3, 心理報告指沒有需要接受心理治療, 被告有悔意, 背景報告正面。 昨日下午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 希望與本案可以同期執行。

報告指A4沒有傷害人的心, 感化官指社會服務令有幫助, 但知道本案需考慮即時監禁, 希望輕判。

A5的背景報告及心理報告指出A5有更生的目標, 重犯機會低, 昨日就另一宗案件被判10個月監禁, 希望可以同期執行, 且A5因為還押期間不能尋求法律意見而延遲認罪, 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給予3分1扣減。 游德康法官指如沒有特別理由, 需要根據上訴庭案例, 訂下審期後的扣減只可以到20%。 A5代並表示A5已還押18個月, 扣減昨日的10個月刑期後, 剩下8個月希望可以就本案扣減, 游德康法官認為此請求不合邏輯。

法庭需時考慮, 案件押後至1015判刑。

‼️歸納‼️

D4 量刑四年,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量刑三年三個月,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量刑三年,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
(其中3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D5 量刑三年,扣25%,判27個月
(其中4個月分期)兩案總刑期31個月

《判刑考慮》

就本案而言,
⁃ 雖然該單位內找到的固體可形成鋁熱劑混合物,但政府專家表示現有材料基本上不可以製造鋁熱劑,因此法庭不會考慮,亦不會以鋁熱劑較汽油彈嚴重作考量
⁃ 辯方指本案較#1110屯門 陳案案情輕,法庭不同意。此案現有材料達5300毫升的混合燃燒液體,以同一容量計算,可製造汽油彈數量達22枝遠高於陳案7-15枝。
⁃ 雖然現場玻璃樽數量不足夠,但D4曾三次外出購買玻璃樽飲品,表示容易購買到
⁃ 玻璃樽大部份載有多枚大頭針,雖然專家是不會增加汽油彈燃燒程度。但如沒有增加燃燒程度應放置大頭針在玻璃樽內,唯一合理原因便是在投擲汽油彈時大頭針爆發出來以達到更危險的情況。
⁃ 現場有14個打火機
⁃ D1和D2的Telegram群組中的通話訊息顯示,於案發前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包括向警方投擲,並落實於案發當天(2019年9月30日)在該單位製造汽油彈,以供在包括 2019年10月1日擬舉行的公眾活動中由成員中人及/或其他人使用。
⁃ 是次屬中等規模,屋內亦有一個無線通訊設備、多個眼罩及防毒面具。


【D4】
法庭認為D4 罪責最高,包括:當日三次購買米酒等玻璃瓶裝飲品,五次進入大廈(其中一次手持綠色玻璃樽),與D1和D4屬同一個telegram群組,曾在telegram指可教授其他人製作汽油彈,電話中有七段有關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錄像,電話中有關於製造或投擲汽油彈的互聯網搜尋紀錄 。

D4在本案中屬積極的主要角色,以四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38個月。


【D2】
法庭認為D2罪責較D4輕,但比D3及D5嚴重。他從D1接過匙卡幫忙接人及和D1一起買外賣,而他也聲稱知道D1當時手上持汽油泵。D2也曾於Telegram群組討論製造汽油彈及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認為D2積極管有單位內物資,即使並無D2製作汽油彈的證據。

D2在早於審前覆核時已透露控方將考慮接受他承認交替控罪,但其背景資料不構成刑期扣減的理由。

D2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三個月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9個月。



【D3】
儘管D3犯案時未滿十八歲,但法庭充分考慮69A條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合適的判刑。
法庭認為D3及D5罪責較同案其他被告輕:只是出現在現場,沒有購買玻璃樽,沒有保存匙卡電話沒有有關汽油彈的搜尋記錄或影片,不在本案所指的Telegram群組內,案發時他們只是學生,較同案被告年輕。

D3於審訊第一日承認控罪,法庭認為兩人年輕時誤信讒言,最後事與願違、歷盡滄桑。

D3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略多於20%,判28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3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D5】
D5 在審前覆核承認交替控罪,在早於2021年6月22日曾與控方透露承認控罪,即訂下審期的三個月內。辯方曾以D5年輕、在中國一段時間及期間申請法援中而要求法庭作刑期三份一扣減,惟法庭不接納此說法。

D5在本案中屬次要角色,以三年作量刑起點。扣減25%,判27個月。#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的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兩項控罪總刑期為31個月。
--------------------------

👥A3及A5昨日就#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被判囚10個月監禁。

請緊記他們不只是你打卡的工具

#save12hkyouths #BringThemALLBack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游德康法官
#0829深水埗 #提訊 #審訊 [19/35]

D8:梁(20)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州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包珀瑤大律師
—————————
是日聆訊為D8作結案陳詞。其餘七位不認罪的被告於2022年11月5日完成結案陳詞,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09:30裁決。
🛑D2:戴 自審訊前覆核已認罪並還押至今。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179
—————————
🔸D8法律代表陳詞
游官確認收到辯方書面陳詞。
D8代表指出控方控情與D8有關的段落只有四段,今天只有一點補充陳詞:
針對控方提及「D8如何去到現場不是重點,重點是為何仍留在現場」,D8代表指出CCTV片段清楚顯示D8當時去完廁所後,走同一路線與女朋友會合,只是不幸地遇到一群正在逃跑的人,而D8全程都只是單獨一人。

🔹控方沒有補充

D8 更改保釋條件申請獲批。

09:47 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7日0930裁決,如有需要屆時再定求情及判刑日子。被告維持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警員梁兆祥
被告人:許(18)🛑服刑中

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
被告人反映已透過郵遞方法,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交問卷及提交意見,不過直至現在仍未收到。

被告人仍未提交回答書,需時向律師諮詢意見。

被告在2024年11月28日前,仍可提交意見書。

⏺️時間證明書
法官:時間證明書仍未準備好?
被告:2024年9月12日想交文件,但懲教署說沒有影印服務,唯有找家人處理,以郵遞方式交文件。可是,文件卻退回懲教署。是次,懲教署才酌情處理,協助影印文件,我便郵寄文件給法院及控方。

法官詢問下,原告人及被告人均同意毋需召傳撰寫醫療報告的醫生,原告人會預留時間給被告研究報告內容。

法官問被告人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文件,以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
被告指12月中獲釋後需時尋求律師協助。在獲釋後,預計需要額外8星期準備文件。原告人沒有意見。

法官下達命令,除非2025年2月10日前,被告人能存檔及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給法庭及原告人,否則之後不可再存檔及送達。如果被告人無法遵從命令,需提早向法庭報告。

⏺️居住住址
原告人:被告獲釋後,缺乏懲教署監管,無法聯絡被告。現要求被告提供住址。
被告人:現在無法提交。
法官:無住址,抑或忘記?
被告人:忘記,可否2星期內以郵遞方式補交?
原告人:因被告很快出獄,要1星期內交住址,原告人有問題仍可盡快提出。
法官:被告1星期內,需要呈交出獄後居住地址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4日10:00 區域法院17號庭

P.S. 被告很精神,離開時面帶笑容,與旁聽人士及親屬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