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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勁修首席法官 #1118紅磡 #提訊
#暴動案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五月十四號下午兩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2019.11.18 理大13人暴動案提訊 |本土新聞即時簡報】
李日朗(21歲)(由 Bond Ng 代表)因昨日呈交了10頁陳詞及4份附件,不在庭上詳述。
控方對所呈上的文件無質疑,但需要法庭留意被告於4月1日在高院保釋被拒,除非今天有實質環境改變都反對保釋。
伍律師確認有關高院保釋被拒事宜,唯此申請於法援委派本行前作出。有關理工大學學生守則,若法庭批出保釋,被告仍可於5月31日開始的新學期繼續學業。被告有大學Programme Leader和中學校長寫信,中學教師今日亦到庭。辯方認為補充了章程已算是重大情況轉變。控方對上述章程無質疑。
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且是有針對被告的證據。法官批出保釋:10萬元現金擔保、父親提供3萬人事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連同BNO、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每天2200-0700遵守宵禁令、逢二四六到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袁太林(21歲)還押前是地盤工,月入萬幾兩萬元。父親年老有多種疾病,有獲得政府資助。母親為兼職因疫情關係月入大減,兄長失業,家庭經濟拮据。被告願意交出10萬元作擔保,兄長願意交出5萬人事擔保。法庭考慮後批出保釋:10萬元現金擔保、無須提供人事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連同BNO、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每天2200-0700遵守宵禁令、逢一三六於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暴動案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五月十四號下午兩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2019.11.18 理大13人暴動案提訊 |本土新聞即時簡報】
李日朗(21歲)(由 Bond Ng 代表)因昨日呈交了10頁陳詞及4份附件,不在庭上詳述。
控方對所呈上的文件無質疑,但需要法庭留意被告於4月1日在高院保釋被拒,除非今天有實質環境改變都反對保釋。
伍律師確認有關高院保釋被拒事宜,唯此申請於法援委派本行前作出。有關理工大學學生守則,若法庭批出保釋,被告仍可於5月31日開始的新學期繼續學業。被告有大學Programme Leader和中學校長寫信,中學教師今日亦到庭。辯方認為補充了章程已算是重大情況轉變。控方對上述章程無質疑。
法庭認為本案情節嚴重,且是有針對被告的證據。法官批出保釋:10萬元現金擔保、父親提供3萬人事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連同BNO、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每天2200-0700遵守宵禁令、逢二四六到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袁太林(21歲)還押前是地盤工,月入萬幾兩萬元。父親年老有多種疾病,有獲得政府資助。母親為兼職因疫情關係月入大減,兄長失業,家庭經濟拮据。被告願意交出10萬元作擔保,兄長願意交出5萬人事擔保。法庭考慮後批出保釋:10萬元現金擔保、無須提供人事擔保、不得離港、交出旅遊證件連同BNO、報稱地址居住、如有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每天2200-0700遵守宵禁令、逢一三六於警署報到、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6.12 三周年|反修例暴動案數據分析 814 人被控 逾一成人案發時未成年
【法庭線】根據《法庭線》統計,被控暴動罪的 814 人,包括 626 男及 188 女,案發時年齡由 13 歲至 63 歲。未滿 18 歲共 86 人,佔整體逾一成。
兩宗涉及未成年被告的暴動案在少年法庭審結;另有一宗案件正在高等法院審理,該兩名少年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以磚頭擊斃老翁,被控謀殺及暴動。
部分反修例衝突事件涉及大量被告,目前分拆成多宗案件處理。當中,2019 年 11 月的理大衝突,目前涉及逾 300 名被告,涉案地點包括理工大學內外、尖沙咀及油麻地多處,至少分成 37 案審理。
在已審結的案件中,共 173 人次罪成,當中 51 人次認罪,122 人次經審訊被定罪,逾八成罪成被告判囚,以每項暴動控罪計,刑期由 2 年 2 個月至 6 年不等。50 人次罪名不成立,餘下一人表證不成立,該案被告為社工陳虹秀,她被控 8.31 灣仔暴動。律政司正就案件提上訴。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 10 年監禁,據記者統計,近五成暴動罪成被告,被判囚 3 至 3 年 11 個月監禁,比例最高;8 人被判監 5 年或以上,分別來自元朗 7.21 襲擊、8.13 機場衝突及 11.18 理大衝突。(全文)
#20220615新聞 #暴動案
【法庭線】根據《法庭線》統計,被控暴動罪的 814 人,包括 626 男及 188 女,案發時年齡由 13 歲至 63 歲。未滿 18 歲共 86 人,佔整體逾一成。
兩宗涉及未成年被告的暴動案在少年法庭審結;另有一宗案件正在高等法院審理,該兩名少年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 13 日,在上水以磚頭擊斃老翁,被控謀殺及暴動。
部分反修例衝突事件涉及大量被告,目前分拆成多宗案件處理。當中,2019 年 11 月的理大衝突,目前涉及逾 300 名被告,涉案地點包括理工大學內外、尖沙咀及油麻地多處,至少分成 37 案審理。
在已審結的案件中,共 173 人次罪成,當中 51 人次認罪,122 人次經審訊被定罪,逾八成罪成被告判囚,以每項暴動控罪計,刑期由 2 年 2 個月至 6 年不等。50 人次罪名不成立,餘下一人表證不成立,該案被告為社工陳虹秀,她被控 8.31 灣仔暴動。律政司正就案件提上訴。
暴動罪最高刑罰為 10 年監禁,據記者統計,近五成暴動罪成被告,被判囚 3 至 3 年 11 個月監禁,比例最高;8 人被判監 5 年或以上,分別來自元朗 7.21 襲擊、8.13 機場衝突及 11.18 理大衝突。(全文)
#20220615新聞 #暴動案
Forwarded from 集誌社 The Collective HK
改認有罪|暴動案「終極裁決」頒佈後 被告多選擇認罪
全文:https://bitly.ws/YRwb
在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赴湯杜火」湯偉雄,及在 2016 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分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後,終院在 2021 年 11 月 4 日頒佈裁決,對後續暴動案影響深遠。
其中,裁決雖然提到單單身處現場不屬犯罪,但被告人無須作出很多行為,就可由「單單身處現場」變成「鼓勵」,例如身處現場的人可「透過言語、記號或手勢,又或佩戴暴動者的襟章或標誌」,以此「鼓勵、宣傳或參與暴動」;而在場「為暴動者壯膽」、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的人,同樣可被裁定有罪 。如被告被視為「鼓勵」者,可在沒有具體行為的情況下被定罪。
終院裁決指出,只要參與者留在現場拒絕離開,暴動或非法集結便不會停止,而「拘捕的時間和地點」、在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頭盔、盔甲、眼罩等,或可成為推論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在非法集結或暴動成形後才參與其中的後來者,也可能須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說,在「盧建民案」裁決頒布前,控方舉證暴動案的標準是要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必需要證明到被告在現場有沒有做過一些具體行為,足以說明對方曾在現場參與暴動,如被告叫口號、做過一些動作,令人感覺是支持示威者,現場如是一場暴動,那麼被告就算是參與了。」
他續說按這樣的舉證標準,控方很難單憑以拘捕被告人時,他身上有甚麼裝備,就以此證明到被告參與暴動,「 法庭好多時都會話,『就算你有嗰啲裝備都好啦,就算拉到,都冇證據證明佢喺現場做過啲乜,在現場逗留幾耐』,有幾宗案件因而無罪釋放。
吳解釋,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指出,一旦在暴動案現場,在警察多次勸喻、甚至警告後,都沒有離開現場的話,就要被告解釋當時為何沒有離開,加上被告當時的衣物顏色、防具等,法庭會因此「較容易地」推論當時盧建民是參與暴動。「在『盧建民案』後,控方要舉證一個人參與了暴動,某程度上是容易了。」而辯方則需要作供,去反駁當時參與暴動的說法,但法庭大多數情況都不予接納。
#集誌社 #深度報道 #反修例運動 #暴動案 #改認有罪 #法律界人士 #盧建民案 #大律師吳宗鑾 #裁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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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https://bitly.ws/YRwb
在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赴湯杜火」湯偉雄,及在 2016 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分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後,終院在 2021 年 11 月 4 日頒佈裁決,對後續暴動案影響深遠。
其中,裁決雖然提到單單身處現場不屬犯罪,但被告人無須作出很多行為,就可由「單單身處現場」變成「鼓勵」,例如身處現場的人可「透過言語、記號或手勢,又或佩戴暴動者的襟章或標誌」,以此「鼓勵、宣傳或參與暴動」;而在場「為暴動者壯膽」、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的人,同樣可被裁定有罪 。如被告被視為「鼓勵」者,可在沒有具體行為的情況下被定罪。
終院裁決指出,只要參與者留在現場拒絕離開,暴動或非法集結便不會停止,而「拘捕的時間和地點」、在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頭盔、盔甲、眼罩等,或可成為推論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在非法集結或暴動成形後才參與其中的後來者,也可能須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說,在「盧建民案」裁決頒布前,控方舉證暴動案的標準是要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必需要證明到被告在現場有沒有做過一些具體行為,足以說明對方曾在現場參與暴動,如被告叫口號、做過一些動作,令人感覺是支持示威者,現場如是一場暴動,那麼被告就算是參與了。」
他續說按這樣的舉證標準,控方很難單憑以拘捕被告人時,他身上有甚麼裝備,就以此證明到被告參與暴動,「 法庭好多時都會話,『就算你有嗰啲裝備都好啦,就算拉到,都冇證據證明佢喺現場做過啲乜,在現場逗留幾耐』,有幾宗案件因而無罪釋放。
吳解釋,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指出,一旦在暴動案現場,在警察多次勸喻、甚至警告後,都沒有離開現場的話,就要被告解釋當時為何沒有離開,加上被告當時的衣物顏色、防具等,法庭會因此「較容易地」推論當時盧建民是參與暴動。「在『盧建民案』後,控方要舉證一個人參與了暴動,某程度上是容易了。」而辯方則需要作供,去反駁當時參與暴動的說法,但法庭大多數情況都不予接納。
#集誌社 #深度報道 #反修例運動 #暴動案 #改認有罪 #法律界人士 #盧建民案 #大律師吳宗鑾 #裁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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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集誌社 The Collective HK
7.1 金鐘案|戴嘉平等四人暴動罪成還押 案發時僅 14 歲 官索報告、押後月底判刑
全文:https://tinyurl.com/3tzfyj2p
2019 年 7 月 1 日清晨,9 名男子在金鐘中信大廈對開的龍匯道被捕,一度踢保後,於 2022 年再次被捕,並改控暴動罪,其中四人不認罪,案件今年 3 月開審。案件擾攘逾五年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今午裁決,四名被告罪名成立。聞判一刻,被告之一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其兄長戴嘉正向旁聽席微笑,戴父則面向兒子、握拳拍心口打氣。
案中不認罪四人,包括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其攣生兄長戴嘉正、報稱項目主任的周子瑋及汽車技工袁恩霖。張官指出,由於戴嘉平和戴嘉正,案發時年紀未過 21 歲,要求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至於另外二人周子瑋及袁恩霖,則索取背景報告。張官另向控方提出,索取檢控時序表,以了解有沒有檢控延誤。
聽到裁決一刻,戴嘉平和戴嘉正向旁聽席微笑點頭,戴嘉平又做手勢拉起兩邊嘴角,示意家人親友要笑,戴父手握拳頭拍打心口,為兒子打氣。他們的朋友逐一步出旁聽席,做出手勢向兄弟二人打氣。另一被告周子瑋也在被告欄內向親友揮手。散庭後,數十名親友在區院停車場外等待囚車,當囚車駛離時大叫「保重」、「撐住」,有被告家人一直追著囚車,叫著兒子名字。
庭上頒下判決書,指非法集結和暴動有其「特別的犯罪性質」,有別於其他刑事罪行,法庭需考慮 2019 年「那一年社會的動盪和政治氛圍」,而不能單單看 7 月 1 日所發生的事情,否則這是「簡單化本案的內在複雜性,亦脫離現實」。
法官指第一被告周子瑋在警員在場下協助女傷者處理傷勢、第七被告袁恩霖一身裝備。至於戴嘉平和戴嘉正,法官指無辜途人經過和平集會或示威者時,不會備有亦毋須戴上手套,又指二人出現在暴動示威者的重要據點,本身極不尋常,以常理考慮,「根本不會有無辜的途人進入或選擇逗留在當中,任何正常理性的人如不想牽涉在該暴動當中,為着自身的安全,根本不會接近」。
判決書指四人刻意走進暴動範圍,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着自己到場去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意圖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人士,就算他們沒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該處暴動。
#71金鐘 #戴嘉平 #集誌社 #暴動案 #浸大學生會
全文:https://tinyurl.com/3tzfyj2p
2019 年 7 月 1 日清晨,9 名男子在金鐘中信大廈對開的龍匯道被捕,一度踢保後,於 2022 年再次被捕,並改控暴動罪,其中四人不認罪,案件今年 3 月開審。案件擾攘逾五年後,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今午裁決,四名被告罪名成立。聞判一刻,被告之一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其兄長戴嘉正向旁聽席微笑,戴父則面向兒子、握拳拍心口打氣。
案中不認罪四人,包括浸大學生會前外務副幹事長戴嘉平、其攣生兄長戴嘉正、報稱項目主任的周子瑋及汽車技工袁恩霖。張官指出,由於戴嘉平和戴嘉正,案發時年紀未過 21 歲,要求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至於另外二人周子瑋及袁恩霖,則索取背景報告。張官另向控方提出,索取檢控時序表,以了解有沒有檢控延誤。
聽到裁決一刻,戴嘉平和戴嘉正向旁聽席微笑點頭,戴嘉平又做手勢拉起兩邊嘴角,示意家人親友要笑,戴父手握拳頭拍打心口,為兒子打氣。他們的朋友逐一步出旁聽席,做出手勢向兄弟二人打氣。另一被告周子瑋也在被告欄內向親友揮手。散庭後,數十名親友在區院停車場外等待囚車,當囚車駛離時大叫「保重」、「撐住」,有被告家人一直追著囚車,叫著兒子名字。
庭上頒下判決書,指非法集結和暴動有其「特別的犯罪性質」,有別於其他刑事罪行,法庭需考慮 2019 年「那一年社會的動盪和政治氛圍」,而不能單單看 7 月 1 日所發生的事情,否則這是「簡單化本案的內在複雜性,亦脫離現實」。
法官指第一被告周子瑋在警員在場下協助女傷者處理傷勢、第七被告袁恩霖一身裝備。至於戴嘉平和戴嘉正,法官指無辜途人經過和平集會或示威者時,不會備有亦毋須戴上手套,又指二人出現在暴動示威者的重要據點,本身極不尋常,以常理考慮,「根本不會有無辜的途人進入或選擇逗留在當中,任何正常理性的人如不想牽涉在該暴動當中,為着自身的安全,根本不會接近」。
判決書指四人刻意走進暴動範圍,成為暴動人群一份子,藉着自己到場去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意圖鼓勵及支持其他暴動人士,就算他們沒作出任何破壞社會安寧行為,也屬參與該處暴動。
#71金鐘 #戴嘉平 #集誌社 #暴動案 #浸大學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