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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6月27日 星期一】

——————————————————
👤蔡(28) #宣讀判詞 (#0811北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12月9日被判處5個月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不服定罪上訴申請被拒,須即時服刑‼️ (黎婉姫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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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莫,陳(16-19) #審訊 [1/14] (#20200204油麻地 #20200205油麻地 2項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資訊部】莫(16),陳(16) 承認控罪,須還押至7月15日判刑‼️ (練錦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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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English Version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42/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09:33] 開庭

控方已經在7月8日交咗結案陳詞,7月18日交法律陳詞,8月19日亦交咗控方對辯方陳詞的回應,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各被告的代表大律師作口頭補充。

—————
A1大律師表示採納書面陳詞,對控方回應無補充。

—————
A2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機會睇咗其他大律師嘅陳詞,會採納對A2有利嘅內容。

回應控方陳詞,指現有證據不足以支持控方擴大暴動範圍嘅說法,範圍最多係尖沙咀警署柯士甸道一帶,其他道路係示威者撤退嘅路線,A2不是身處暴動範圍。

即使A2參與遊行、或者非法集結,不等於參與暴動,呢個唔係A2嘅立場,關鍵係佢有無參與尖沙咀警署嘅暴動,控方係需要舉證。

證據好清楚顯示P31係玩具手銬,佢嘅作用係咪可以束縛人身?佢製作嘅目的係咩?終審法院有明確嘅案例。假如法庭不接納A2嘅口供,咁A2管有P31嘅空間,控方都要舉證。

—————
A3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控方指辯方陳詞唔重要,辯方係唔會回應。

張官對辯方陳詞有詢問,辯方表示該段內容目的係指出警員在收集證物和輸入警方電腦系統的過程有疑點。

—————
A4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

—————
A5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正如A2大律師,會採納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中對A5有利嘅內容。

控方指暴動範圍由尖沙咀警署去到長樂街,係知道每名被告嘅證供之後作出嘅修訂,如何證明暴動範圍去到A5被捕嘅地點?有一名控方證人講道睇唔到彌敦道以北嘅地方,控方倚賴嘅係終審法院盧建文一案中一個字fluidity(流動性),控方不能在證據不足之下,就用流動性一詞強行指稱拉咗嘅人就係暴動,呢個唔可能係終審法院嘅意思。

我哋嘅法律系寧縱無枉,雖然有其他證據讓法庭可以作出推論,但亦要考慮呢個係咪唯一推論,當日活動遍地開花,不同地點都會有集會活動,不可能將在不同地點拉到嘅人,指稱為另一事件,我哋係要無罪推論。

—————
A6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有三點總結:

1. PW16對A6作出截查,指出佢嘅說法不可靠,因為佢在庭上嘅證供與佢書面口供係南轅北轍。

2. A6有證據證明當日在場嘅原因,控方只係依賴物品作出推論,A6有解釋,雖然不完美,但佢不是專業,佢嘅證據、同記憶有落差係合理。

3. 採納學友石大律師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控罪嘅範圍與A6被捕嘅位置有距離,陳詞中有提供同級法院在類似案件作出嘅推論,給法庭參考。

—————
A7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採納學友提出流動性嘅問題,暴動範圍與A7被拘捕位置,在證據上有斷層,根據衣着和物品,不能必然推論A7與尖沙咀警署暴動有關。

關於第八控罪管有雷射筆,無直接證據講到現場有人用雷射筆,A7嘅證人有清晰可靠嘅理由。

—————
A8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對洪荒嘅回應無補充。

—————
A9大律師採納書面陳詞,亦採納各大律師的回應,不同意控方不同意A9嘅陳詞。

指出有控方證人稱「在任何情況之下,任何旁觀者無與警方對峙」,這說法是荒謬的。

PW37指警方在長樂街發警告,在加士居道嘅人應該會聽到,但永星里仲有一段距離,點證明在場人士聽到?現場四通八達,控方唔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所有人都係來自尖沙咀,控方要證明A9曾經在暴動範圍之內。

另一控罪,控方表示唔需要證明雷射筆是否在正常電壓下工作,如果物體本身有問題,佢又如何管有傷人物品呢?

—————
[10:23] 控方從法律層面回應「流動性」議題,指辯方指責控方「擴充暴動範圍」係不正確,(讀出案例判詞),指fluidity不是建構暴動範圍,流動性係指Criminal Assembly。

A2大律師稱控方無證據指稱加士居道以北發生咗咩事,示威者係離開緊。

A9大律師表示正正係流動性,可以來自各方面,並非一定來自尖沙咀。

—————
陳詞完畢。

A3 & A6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22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作裁決,各被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A5除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裁決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近18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63

🔹控方代表 #陳永豪大律師
🔸A1代表 黃大律師
🔸A2代表 #關恆芬大律師
🔸A3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4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A5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A6代表 #邱治瑋大律師
🔸A7代表 #黎詠婷大律師
🔸A8代表 #劉仲文大律師
🔸A9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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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所有被告全部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控方提交證物處理申請表,辨方亦沒有反對。有多樣證物處理有問題,張官提醒控方處理證物表應更小心,不應由法官檢查有錯後才更改。D1、D3、D5、D6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D2背包、手扣稍後交還被告,其餘證物留在法庭存檔。

📍被告背景:
(為保障手足私隱,部分背景將隱藏)
D1:現時27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罪行定罪紀錄,其中最近是2020年因為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因而在2020年6月8日被判8個月。具中學學歷。
D2:現時22歲,具大專程度學歷。
D3:2000年內地出生,被捕時為大學學生。
D4:具副學士學歷
D5:1994年出生,具大學學歷。任職律師樓文員。
D6:1996年內地出生,具中學學歷。
D7:現時32歲,具大學學歷,任職工程人員。
D8:1997年於內地出生,工作為表演人員。
D9:2000年於香港出生,任職運輸工人。
-
辨方需要於11月28日中午前將求情陳詞存檔法庭,11月28日下午6時前將共用案例存檔法庭。

📍有關D1,D6擔保
張潔宜要求D1申請隔離令,辨方律師稱其未成功申請,張官要求D1要成功申請隔離令,再睇下D1需要隔離幾耐,決定幾時帶D1上庭。

D6則需要跟進其睇醫生情況,若果病假紙是兩天,第三天D6就需要上庭並且撤銷擔保。

1200再開庭了解D1 D6情況如何。無論如何,今日之內一定要知道以上資訊。
[1107休庭]
更新:D1將於11月24號1430出庭,同日0930前律師需要書面通知D1隔離情況。D6將於明天(11月23號)1130上庭歸押。

期間D1 D6擔保暫時繼續。案件押後至2022年11月30日同一法庭求情,並於2022年12月12日判刑,其餘被告須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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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09]開庭

A8作供完畢

雙方案情完結,12月29日早上10:00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11:06]今天完畢

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9日早上10:00判刑,同案9名被告須一同出席。

案件柙後2023年1月10日早上10:00裁決
(法庭有可能延遲1月10日的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聽取對控罪的回答及判刑
#1214屯門
#企圖導致爆炸或製造
#存有炸藥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關(27)
D2:徐(27),D3:何(40)
🛑已還押逾37個月

被控於2019年12月14日在屯門小冷水路的山坡製造爆炸品,即遙控土製炸彈組件;以及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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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陳大律師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讀出經修訂的控罪,D2及D3承認控罪。
兩人的求情及判刑會留待D1審訊後再通知兩人的出庭安排。

D1選擇不認罪,案件將會明天開審

各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明天早上11:00進行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38/33]

D2: 盧(21)  / D4: 鄺(20)  / D7: 柯(18)
D8: 陳(29)  / D12: 吳(18)  / D13: 黃(22)
*案發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D1-18]
控罪指他們約於2019年11月17日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理工大學、漆咸道南與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7), (11), (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D7, D12]

(19)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8]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2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D8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D13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完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28日(六) 進行結案陳詞。2023年12月09日(六)作裁決。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理大 #判刑

D3: 禤 / D4: 鄺 / D6: 李
D7: 柯 / D8: 陳 / D9: 温
D10: 譚 / D11: 謝 / D12: 吳
D13: 黃  / D15: 梁 / D16: 陸
D18: 林
🛑D3,D6,D15已還押逾10個月;D9,D10,D16,D18已還押逾8個月;D11已還押逾7個月;D4,D7,D12,D13已還押14日

背景: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D4及D9的保釋申請被拒,D4一直還押至2020年3月18日於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席前獲批保釋;D9一直還押至2020年4月3日於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席前獲批保釋。

控罪:
(1)暴動(指向D1-18)
(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指向D9)
(5)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指向D9)
(11)及(1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分別指向D7,12)


其餘被告判刑:該案於2019年11月19日首次提堂;
同案D19李(20) 2022年7月14日承認控罪,同年8月12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 陳 (20)、D5: 黃 (19)、D14: 馬 (20)和另外9位於審訊首日認罪,上述3位於2023年5月3日被判入教導所。
同案D17: 鄭 (19)獲保獲至至2023年5月29日,於同年6月9日被判入教導所。
法庭審訊後裁定D2及D8的暴動不成立;D2的蒙面罪罪成判罰$5000;D8的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不成立。
*上述為判刑時年齡

主控: #林芷瑩大律師 #余祖晴大律師
D4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7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

審訊整合
🔹控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10-27-2

🔸辯方案情:
https://telegra.ph/1118POLY-Trial-Summary-part2-10-27
🔹不認罪被告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63

————————————————

📌判刑:
法庭視各被告為該次暴動中參與程度最低的一員,以3年作量刑起點。

D9的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林官指該罪案情涉及暴動期間搶犯及以鎚仔襲擊警員頭部,嚴重性比暴動更高,理論上需要分期執行。但會根據總刑期原則作調整。
量刑起點為6年

D7及12的蒙面罪量刑起點為2個月,其中1個月與暴動罪分期執行。

📌扣減
本案於21年3月5日排期時告被告答辯不認罪,因要作出配合,法庭訂於23個月後的23年4月17日開審。
D6,15 分別於22年12月29日 及 22年11月23日 通知控方他們會認罪。
D3,9,10,11,16則在23年初才通知控方認罪
D18至23年3月31日才通知控方認罪。

D6,15可獲22%認罪扣減
D3,9,10,11,16可獲21%認罪扣減

D4,7,12,13 於審訊後定罪,因此沒有認罪扣減,但由於他們同意了不少案情,因此獲一個月扣減。

雖然律師們努力求情,但所提的理由均未能獲法庭進一步扣減。

D,3,4,7,10,11,12,16 案發時未及21歲,法庭給予較為年輕的7名被告再扣減2個月。

各人判刑如下

D3 26個月2星期
D4 33個月
D6 28個月
D7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1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 34個月
D9 暴動28個月2星期
傷人17 56個月3星期,當中28個月2星期與暴動罪同期
總刑期為 56個月3星期
D10 26個月2星期
D11 26個月2星期
D12 暴動33個月,蒙面2個月當1個月分期執行
總刑期為 34個月
D13 35個月
D15 28個月
D16 26個月2星期
D18 28個月2星期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裁決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100 法庭向控辯雙方派發裁決書,宣佈全部罪名成立‼️

現休庭20分鐘給辯方閱讀裁決書及向被告解釋,並商討求情安排和日程。

1140 開庭,法官堅持辯方需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後才會替D1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11代表表示此舉會令D11還押期超過兩星期,且刑期不能扣減 (如D11被判進入該些中心),法官表示「還押超過兩星期有咩問題?咁係取決於你哋幾時交陳詞,我14號打後都可以,如果14號11點收齊求情,可以下午開庭。」

再次休庭,待辯方律師商討提交陳詞和求情日子。

(直播員按: 臨休庭夾時間前,法官搖頭輕佻: 我聽日都得㗎,如果你哋可以嘅話)

1205 開庭,定於2月14日1430作求情,預留2月27日不早於1430判刑。辯方同意在開庭前提交書面求情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煽惑襲警 #網上言論
#審訊 [3/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指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1105 開庭

📌中段陳詞
🔸辯方
採納書面,認為控方證據推到最高點涉案貼文也未能舉證至滿足煽動控罪元素

🔹控方口頭陳詞
被告留言前也沒有出現「殺狗」字眼言論,其言論絕對構成煽動

📌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確認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

-辯方案情完-

📌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控方須在5月13日或前交書面結案陳詞,辯方書面陳詞則在5月27日或前交對方及法庭

1110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8日 1000 作口頭結案陳詞,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2/27]

上午進度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4(a)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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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SO2 作供,警員

🔹控方主問
駐守刑事情報科,職責是跟蹤,辨認工作。2019年12月14日在山景邨跟蹤,09:31時在龍門路一巴士站觀察,09:36時見巴士到站,有3人落車,講出3人特徵,外貌,衣著和手持物件,他們落車後,行向內河碼頭方向一入口處燈柱附近,進入小冷水路草叢,便用通訊機告知其他人,09:46結束觀察。

🔸辯方盤問
約09:04離開山景邨,直接去龍門路巴士站,無去石排頭及蝴蝶輕鐵站,在通訊機知道3人上左巴士,就直接去,到左5分鐘見他們落車,此時是第一次見3人真身。

SO3作供
🔹控方主問
同是刑事情報科,當日從通訊機得知該3男子行蹤,外貌,收到指示去小冷水路草叢揾該3男子,由小冷水路一車閘進入山路,行長樓梯上梯頂,聽到報告有3男子上了石崖邊,便到一電塔底作觀察點,見AP3攞D野比AP2,AP2好似好驚掉在地下,AP1戴上面罩,蹲下黑色板後申手點燃前方地下,SO3見有白煙冒出,又見AP3從地上拾起好似係電線,11:30各人執野走,11:35總督察指示可作出拘捕,SO3返去石崖位置,仍聞到燒焦味,及見到有燒焦枯草,至12:15將現場交OCTB 警員。

🔸辯方盤問
質疑証人:
~點解現場交待只講枯草,燒焦味,無講冒白煙位置,不是忘記講,是從來無冒白煙,或者睇到第2啲光以為白煙。
~過咗半個鐘仲有燒焦味?
~用望遠鏡觀察係咪會忽略一些人?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審訊 [7/27]

D1:關(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徐(27)、D3:何(40)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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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 開庭

控方已經準備好第二份承認事實,內容話辯方不同意某些情節,黎官覺得以65C形式表達不同意,有些奇怪,提議作出修改。

[14:42~15:00] 休庭

文件修改完畢,請陪審員出庭,控方讀出第二份承認事實,内容大至如下:
- 在2019年12月14日,警員6107檢取被告的衣服,電話,隨身物品,一些液體,粉末,山上現場的灰塵和泥土作證物;
- 其他警員檢取了同案另外兩名被告的電話;
- 拍攝證物的相片;
- 政府化驗所的報告,無爆炸殘留物,亦無可校對的指模;
- 拍攝手機內TG群組對話的相片;
- 屯門小冷水山頭的現場照片;
- 2019年12月15日 20:10時,警員8634做完第四次錄影會面;其後向被告展示證明,(這部份)辯方不同意。

分發文件證物給陪審員,和傳閱實體證物。

[15:55]📌繼續傳召PW12 偵輯警長 6107 方健亨(音)

🔹控方主問
在2019年12月14日14:55時,在小冷水現場,從警員8634先接收P48 & P49, 電話連SIM card,之後再接過以下證物:P1~P14, P56, P56a & P56b,其中P7, P14 係返到青山警署再檢查時發覺在P1背囊之內,當時有攞出大件物品檢視,並放入證物袋內,現場環境不適宜取出細小物件,16:40 離開現場,帶同以上證物和喺山上邊執到嘅灰塵和泥土。

17:05 到達青山警署,17:15 偵緝警員3186 交徐xx的電話給PW12,偵緝警員14342 交何xx的電話給PW12,PW12 將各電話和SIM card 分別放入三個貴重財物袋,17:25 將三個貴重財物袋交咗俾高級警員54124,佢係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由該組人員檢查。

20:15 離開青山警署去屯門警署,20:35到達,21:55檢取被告的衣物P51~P55,22:00離開屯門警署,22:15返到青山警署,期間係帶同所有證物,去屯門警署的目的,係過去幫助8634,話俾佢聽搵到啲咩,方便佢做調查工作。

[16:3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10:00繼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續審 [4/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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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讓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的回應:

控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但會就辯方的第二份書面陳詞作回應,見下:

📌被告留下關於「反包」戰術的言論:

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下以下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就上述,控方認為重點是「煽惑」,被告是否支持他人「反包」不是重點。即使退下步考慮,控方認為以現有證據也可證明支持被告支持「反包」,例如被告在沒有客觀討論下「反包」的利弊下,看來已經同意實行「反包」。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在連登討論區回應被告的留言,並留下以下言論:

「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控方認為本案應考慮整體證據,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有鼓勵他人和煽動的作用。

📌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

控方認為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在本案的參考作用低。本案的留言涉及「打狗」和「殺狗」,有煽惑具體動作的同時,這亦是非法的暴力行為。這些情況與南非案例不同,特別是南非案例的情節是涉及「非暴力抗爭」。

辯方的回應:

簡單而言,就第一點,辯方認為控方是想魚與熊掌兼得;就第三點,辯方認為法庭應考慮煽惑的程度和性質。

就其他內容,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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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委法官將本案訂於2024年8月17日10:00作裁決,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等候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十八庭
#黎婉姫法官
#1214屯門
#求情  🔥#判刑

D1:關(27) / D2:徐(27) / D3:何(40)
🛑3人已還押逾55個月

控罪:串謀導致性質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控於2019年11月某日至2019年12月14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非法及惡意一同串謀和與D2、D3及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即能進行遙距引爆的土製無線射頻控制裝置,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該財產造成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林曉敏高級檢控官
#馬宇傑處理高級檢控官

D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鄧灝程大律師
D2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D3化表:#方富樂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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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D2及D3在2022年定下初次審期後才認罪。

📌求情:[歡迎補充]
3人代表採納書面求情,庭上再作詳細口頭補充。D2及D3代表明白認罪是最大求情理由希望可作最大扣減,法官指2人在定下審期差不多開審前才認罪,不同意代表所指可得到25%扣減。

📌判刑速報:
D1:  監禁12年
D2: 監禁8年7個月
D3: 監禁8年4個月

判刑理由:
D1以12年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D2及D3以11年作起點,認罪扣減22%,D3從多封求情信可見長期參與社區服務再扣減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裁決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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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法官宣讀裁決結果:罪名成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1038_2022.docx

涉案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案件管理:

控方在庭上讀出被告的背景。簡單而言,被告沒有案底,在香港土生土長。

控方表示若果被告刪除涉案連登帳戶,涉案手機會歸還被告。

辯方希望準備書面求情陳詞。

法官將案件押後至20249515:30作求情。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故被告須還押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判刑

楊(29)🛑已還押19日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傷人17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陳思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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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引言:

被告面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違反普通法、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並可根據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條予以懲處。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

「連登」討論區:

「連登」討論區是一個流行的香港網路論壇,可供網民就不同議題作出討論及溝通互動。連登討論區有網頁版,亦有手機應用程式。成功註冊連登帳戶後,用戶可以發布帖文和回應,以及分享及回覆他人的帖文和回應。連登用戶在發布帖文和回應之後,不能更改其內容。連登用戶可通過點擊拇指/符號向上的符號代表對帖文/回應的正面或負面評價。

一個主題帖文經發出後,用戶可就此帖文發出留言作回應,任何用戶都可以發出回覆作為對該留言的回應。

本案帖文及被告的涉案留言回應:

被告為一個名為「廢J0HN三世」的連登帳戶的擁有人。該帳戶在所有關鍵時間只有被告使用,亦只有被告知悉該帳戶的密碼。

於2019年12月2日,連登帳戶「你要戰便作戰」於連登討論區發布了一篇帖文。

(a) 該帖文的主題為:「【戰略】再唔改變,好快會有第二次POLY!!」。

(b) 該帖文的首句提及:「先講重點:精銳勇武要遠離大隊,應對鄧小強包抄戰術」。

(c) 接著「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再以小標題「鄧小強包抄戰術略談」作討論,指出「鄧小強上任開始」有圍捕傾向。

(d)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的建議對策是讓「精銳勇武」從一開始便不跟隨大隊,在警方防線外圍等待衝突發生、直到警方包圍網完成時從外圍幫助「手足」打開缺口。

(e)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進一步談及這做法的好處,包括避免「精銳勇武」都被一網打盡,增加被圍「手足」逃脫機會。

(f) 「你要戰便作戰」在該帖文又有問答部份,指出「精銳勇武」是「珍貴戰力」,要保住,不能因為被圍捕而失去任何一個。

及後,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發布留言加入討論,期間「你要戰便作戰」也不時就該些留言作回應,當中「你要戰便作戰」表明要「轉戰略,防包圍」,指「呢個post嘅出現就係驚包到勇武」。其他連登用戶就該帖文留言討論如何防包圍,提出「解圍」、「突破缺口」、「打破圍陣」等建議,例如不與警方作任何正面對抗、挑釁誘敵、建立類似物資站的臨時據點、打遊擊及地下化、勇武派分小隊自主行動自由發揮、避開陣地戰、「衝刺式突圍」「衝出個缺口」等。期間,曾有連登用戶提出是否有足夠「精銳勇武」人數「反包圍」,而「你要戰便作戰」亦有回應指即使做不到「反包圍」,也可「打開缺口」。

於2019年12月5日約03:38時,被告使用涉案帳戶就該帖文作出留言回應,內容為:「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 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於2019年12月6日,「你要戰便作戰」對涉案留言作出回應,內容為:「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D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於被告人作出涉案留言前,並沒有任何該帖文的主題內容、在該帖文下的留言或回應提及要「殺狗」。

於2020年1月4日,「你要戰便作戰」於該帖文中作出留言,正式宣佈於Telegram成立「戰術研究學會頻道」,促進戰術討論。

該帖文以及該帖文下的內容,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均為公開發布,公眾人士無需登記任何連登帳戶均可以瀏覽。

於2022年3月4日約1135時,當偵緝警員12229於網上截取及保存該帖文下的所有內容時(包括被告的留言及「你要戰便作戰」的回應),該帖文已有477個讚好及256則留言回應,而被告的留言有「你要戰便作戰」的一則回應。

「狗」的意思:

偵緝警員12229不受爭議的證供指他在生活及工作中經常使用連登。連登上會以「狗」稱呼警務人員。當被問及該帖文中的「鄧小強」時,偵緝警員12229指2019年12月的時任警務署署長為鄧炳強。

📌量刑考慮:

煽惑他人犯罪是普通法罪行,是預備性質罪行之一。簡言之,慫恿或鼓勵另一人作出某種行為,該行為如由該人作出,會構成罪行,則慫恿或鼓勵者便犯了煽惑罪:R v Curr [1968] 2 QB 944。 因為煽惑罪是為預防犯罪而有,所以即使沒有完成或企圖完成有關罪行,仍足以構成煽惑:R v Higgins (1801) 2 East 5。

煽惑罪的要旨是:(1) 阻止人慫恿或鼓勵別人犯罪,即使沒有人因被慫恿或鼓勵而犯罪;和 (2) 讓法律在最早可能的時候介入,阻止被煽惑犯罪的人干犯有關的罪行。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2)(c)條訂明煽惑罪的懲罰為:“任何人被裁定煽惑他人犯某罪項,而條例雖訂定該罪項的最高刑罰,但除此處外,並無任何條例訂定…煽惑他人犯該罪項的刑罰,則可判處該罪項的最高刑罰。”

由此可見,第101I(2)(c)條把煽惑罪的最高懲罰訂為其標的罪行的最高刑罰,原因是煽惑罪必須針對某特定的罪行而作出,雖然煽惑者沒有犯該罪行,但因為他煽惑他人犯該罪行,其煽惑的罪責和該罪行的罪責有必然的關係。故此,為干犯煽惑罪者量刑時,需要考慮其煽惑的標的罪行,以及後者的刑責和刑期。至於如何考慮,則應以按案件的實際情況而定。

就本案而言,需考慮的量刑因素包括:(1) 煽惑的方式和覆蓋的人數;(2) 是否單一的煽惑、或是透過方法增加煽惑的效果;(3) 是否突發或有預謀;(4) 就可能產生的非法集結、預期參與的人數、預期暴力的陳程度、預期暴力的規模、可能引致的後果、可能造成的威脅之嚴重性及迫近程度;(5) 有關煽惑的行為是否實際上導致了非法集結或其他相關的違法行為(即使情況可能未達至非法集結、或出現更嚴重的情況例如暴動等);和 (6) 涉及的地點。

總括而言,量刑的重要着眼點是被告的行為,及所引起的實質後果、潛在風險及、可能影響。

📌被告的背景和求情: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良好背景和品格,任職正當職業,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辯方也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以及在審訊時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

辯方向法庭呈上一系列區域法院的判刑案件,這些案件橫跨2021年至2024年,刑令介乎監禁6個月至1年3個月。辯方認為這些案件對本案判刑甚具參考價值。

辯方認為本案只涉及1個留言、不知道有多少人看到涉案留言、被告沒有為涉案留言添加煽惑效果(例如使用分身帳戶或推文)、本案沒有基礎指被告有預謀犯案,言論更像是提問或反思、以及被告的言論沒有導致實際後果出現。因此,辯方希望法庭就本案予以不多於監禁6個月的刑令。

📌本案判刑:

被告發布涉案留言屬煽惑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務人員的行為,而作出該行為時亦持有煽惑他人的犯罪意圖。

被告的言論增加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當時帖文留言以不滿警方和攻擊警員為主,被告在此很多人看到的公開平台發表涉案言論,增加警員被攻擊的風險,亦令「你要戰便要戰」作出進一步討論攻擊警員的行動。不過涉案言論只有一則,被告亦非社會地位高的人。量刑起數應為監禁1年3個月。進一步考慮到被告初犯和採取務實的抗辯方向,監禁1年1個月是他的刑期。

(詳情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