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 本文內容是審訊的總結,非即時內容 -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本案用了26個工作天進行審訊,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6名證人;辯方有16名被告作供,另有2名辯方證人。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5時,有約50名身穿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督察2566於同日約08:20時,在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色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身處案發現場的證人:
PW1:Y1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4
PW2和PW3:Y1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7
PW4:Y3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5和PW6:Y3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3
PW7:Y4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8:Y4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97
PW9:B2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3
PW10:B2小隊隊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06
📌事後在警署處理被告的證人:
PW11:處理A2和A14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PW12:處理A2的證物和A3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4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13:處理A9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4:處理A11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5:處理A10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6:處理A4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56
PW17:處理A8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8:處理A7和A13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8
PW19:處理A15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0:處理A16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1:處理A18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2:處理A19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33
PW23:處理A6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4:處理A2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PW25:處理A2的證物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交替程序:
PW26:處理A12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41
在交替程序中,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到公平性的問題,將A12的會面紀錄中的地址予以剔除。
法官考慮到整體的會面紀錄不涉自願性和公平性的問題,故相關會面紀錄可接納成證物,不過相關住址只限於核實資料和作為調查的背景,不能用於證據上,否則是有違PW26向A12索取相關資料的目的。
辯方案情:
簡單而言,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身處案發現場的目的是:
A1:買藥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62
A2: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70
A7:取材做功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94
A8:取材做功課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1
A9:食早餐 - 證供與A3有聯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6
A1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 證供與A6有聯繫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29
A11:前往Hotel Icon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2: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9
A13:食早餐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49
A14:陪食煙的朋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63
A15:前往紅磡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298
A16:前往Hotel Icon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49
A17:了解社會實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33
A18: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19
A19:食早餐和交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61
A2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6
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是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搜出「裝備」且有作供的被告,即除A1和A10外的被告,他們指沒有意圖使用「裝備」以參與非法集結,或是給「裝備」予他人使用以參與非法集結;他們管有這些「裝備」是有正當目的。
就警方的行動而言,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Y4小隊的隊員曾在麼地道小徑驅趕人群。此外,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警員將在近新文華中心的車路的人拘捕,並叫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當中。
最後,案件會於2023年10月19日10:00繼續,作結案。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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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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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用了26個工作天進行審訊,控方在審訊時傳召了26名證人;辯方有16名被告作供,另有2名辯方證人。
控方案情:
控方案情指於2019年11月18日約08:05時,有約50名身穿黑衣和戴有頭盔、防毒面具等裝備的示威者打開約20把雨傘叫著「一二、一二」的口號,在警方於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附近的警方防線前嘗試向防線推進,要求警方釋放在理大內的人。當人群接近警方防線近30米前時,警方發出口頭和旗號警告,但人群後退但不散開,仍留在科學館廣場內築起傘陣。
於同日約08:15時,警察機動部隊Y4小隊由麼地道72號經華懋廣場和南洋中心之間的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亦於這時到達科學館道與科學館廣場交界的位置。這時,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當中前排人群約有20人築起傘陣和辱罵警察。警方再以揚聲器發出警告,但集結人群沒有按警方要求離場。當後來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向示威者方向前進時,示威者逃走。
於同日約08:18時,警察機動部隊Y1及Y3小隊同時上前圍捕在場人士。督察2566於同日約08:20時,在科學館廣場的華懋廣場對開外以涉嫌干犯「暴動」罪正式拘捕了總共135人,當中包括本案20名被告。同時間,有16把雨傘和示威者的防禦裝備散滿一地,包括:
⁃ 3把不同長度的士巴拿
⁃ 1把約13厘米長的剪刀
⁃ 1個黑色袋,內有1個黑色口罩
⁃ 17把雨傘
⁃ 1個灰色口罩
⁃ 1盒已開封的口罩
⁃ 3個防毒面具
⁃ 5頂黑色帽
⁃ 5個護目鏡
⁃ 21隻手套
⁃ 1張長者八達通
⁃ 1袋散裝口罩
⁃ 1條黑色頸巾
⁃ 1支生理鹽水
⁃ 1個黑色背囊,內有2個黑色腰包、4個護目鏡、4個防毒面具、1枝噴漆、10枝生理鹽水、3個口罩、1件灰色T恤、2包紙巾、6隻手套、1個金色充電器、及1副眼鏡連眼鏡盒。
📌身處案發現場的證人:
PW1:Y1小隊指揮官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1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084
PW2和PW3:Y1小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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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4:Y3小隊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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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5和PW6:Y3小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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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Y4小隊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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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Y4小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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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9:B2小隊指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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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0:B2小隊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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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在警署處理被告的證人:
PW11:處理A2和A14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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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2:處理A2的證物和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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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3:處理A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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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4:處理A11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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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5:處理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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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6:處理A4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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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8:處理A7和A13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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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9:處理A15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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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0:處理A16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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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1:處理A18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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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2:處理A19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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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3:處理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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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4:處理A2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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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5:處理A2的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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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替程序:
PW26:處理A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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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替程序中,辯方希望法官考慮到公平性的問題,將A12的會面紀錄中的地址予以剔除。
法官考慮到整體的會面紀錄不涉自願性和公平性的問題,故相關會面紀錄可接納成證物,不過相關住址只限於核實資料和作為調查的背景,不能用於證據上,否則是有違PW26向A12索取相關資料的目的。
辯方案情:
簡單而言,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身處案發現場的目的是:
A1:買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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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食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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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7:取材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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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取材做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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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食早餐 - 證供與A3有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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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 證供與A6有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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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前往Hotel 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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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食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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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食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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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陪食煙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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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5:前往紅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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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6:前往Hotel 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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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7:了解社會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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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8: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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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9:食早餐和交收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61
A20:前往車站離開尖沙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376
所有有作供的被告均指他們沒有意圖參與非法集結,或是鼓勵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被搜出「裝備」且有作供的被告,即除A1和A10外的被告,他們指沒有意圖使用「裝備」以參與非法集結,或是給「裝備」予他人使用以參與非法集結;他們管有這些「裝備」是有正當目的。
就警方的行動而言,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Y4小隊的隊員曾在麼地道小徑驅趕人群。此外,有被告作供時提過有警員將在近新文華中心的車路的人拘捕,並叫他們走到華懋廣場的被捕人群當中。
最後,案件會於2023年10月19日10:00繼續,作結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裝備
A16方提及希望法庭信納A16的生理鹽水和眼罩只是應對家中附近的示威活動。此外,若參與示威,A16應不會帶備這麼少的物品,亦不是身穿非黑色的裝束。
📌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A14方希望考慮當A14約於08:05時至08:10時沿百周年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後,A14的專注力在找地方陪朋友食煙和聊天,不是科學館廣場內的情況。法官指當時正處於人數增加的情況。A14方大致重申上述的說法。
A16方指A16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A16的證供提及過曾看見有人聚集,只是認為前方仍可前行,並於最後選擇停留原址。法官同意當時有人不是示威者,她只是會處理各被告們是否無辜的人。辯方認為A16有獨立證據(如電腦)可以支持A16的說法。
A20方指A20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此外,辯方認為在法官不是身在現場的情況下,不應斷言A20應會看到一些景象。事實上,根據A20的證言,她對人群的觀察時間十分短,現場亦有其他車輛在路上。
📌 八卦和資訊性
A9方補充指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當法庭拒納A9證供時,提供可能性可考慮。法官指不會為A9憑空設想任何可能性。辯方不反對。
A16方則指當法庭拒納A16證供時,仍不代表她是必然參與非法集結。辯方的立場是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支持現場的人不全是示威者。(A20方採納此陳詞)
關於漆咸道南的議題,A14方指根據A14證供,相關議題與其關係不大,A14當時身處的位置較和平。
================
2023年10月24日14:00繼續,繼續第二日結案。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7/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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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裝備
A16方提及希望法庭信納A16的生理鹽水和眼罩只是應對家中附近的示威活動。此外,若參與示威,A16應不會帶備這麼少的物品,亦不是身穿非黑色的裝束。
📌知悉現場是否有非法集結和警告
A14方希望考慮當A14約於08:05時至08:10時沿百周年小徑進入科學館廣場後,A14的專注力在找地方陪朋友食煙和聊天,不是科學館廣場內的情況。法官指當時正處於人數增加的情況。A14方大致重申上述的說法。
A16方指A16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A16的證供提及過曾看見有人聚集,只是認為前方仍可前行,並於最後選擇停留原址。法官同意當時有人不是示威者,她只是會處理各被告們是否無辜的人。辯方認為A16有獨立證據(如電腦)可以支持A16的說法。
A20方指A20是在Y4小隊到達前不久身在科學館廣場。此外,辯方認為在法官不是身在現場的情況下,不應斷言A20應會看到一些景象。事實上,根據A20的證言,她對人群的觀察時間十分短,現場亦有其他車輛在路上。
📌 八卦和資訊性
A9方補充指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當法庭拒納A9證供時,提供可能性可考慮。法官指不會為A9憑空設想任何可能性。辯方不反對。
A16方則指當法庭拒納A16證供時,仍不代表她是必然參與非法集結。辯方的立場是李督察與八卦有關的證供支持現場的人不全是示威者。(A20方採納此陳詞)
關於漆咸道南的議題,A14方指根據A14證供,相關議題與其關係不大,A14當時身處的位置較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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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14:00繼續,繼續第二日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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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
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續審 [28/34]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吳(19)/ A2何(23)/ A3陳(22)/
A4高(18)/ A6陳(37)/ A7王(21)/
A8許(22)/ A9洪(24)/ A10陳(43)/
A11鄧(24)/ A12鄭(52)/ A13施(36)/
A14鄭(30)/ A15陳(20)/ A16蔡(28)/
A17程(27)/ A18鍾(28)/ A19江(27)/
A20劉(27)
控罪: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方:#張建波大律師 #余偉彥大律師
A17辯方: #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陳韋君大律師
================
1405 開庭
A1 今天缺席聆訊,因今早發燒,現正於急症室候診。A1昨天遲了2小時報到,因其身體不適,在醫生指示下服藥後,未能及時醒來報到。嚴官請A1律師把醫療證明予控方,讓其向警方解釋。
繼續處理結案陳詞。
今天只處理有關A17部分
嚴官對其書面結案只有一個問題:印象中A17的供詞中曾指被捕時的背囊是日常用的背囊,袋內撿獲的泳鏡,生理鹽水,頭盔,是日常在唔同時間放到袋中作備用。頭盔是在灣仔買,泳鏡在屋企取。而被告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
辯方指同意不記得何時放在袋中,而確認物品是放在袋中備用。
A17有補充書面結案陳詞,嚴官亦已閱畢,辯方沒有打算重覆內容。
其他被告的結案於星期五(27/10) 1000繼續,並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申請今天無需報到,嚴官指示今天所有已到庭被告,今天均無需報到。
1413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
[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裁決
D1:吳(25) / D2:陳(25) / D3:陳(22)
D4:李(24) / D5:蔡(23) / D6:林(23)
D7:陳(24) / D8:梁(24)
🛑D2, D5, D6 已還押逾 6個月
控罪:
(1) D1-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10) D2管有危險藥物
(11) D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因應D2, D5, D6承認控罪(1),控罪(3), (6), (7), (10), (11) 存檔法庭。
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控方代表:#陳大偉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訟辯)1
D1/D6 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連普禧大律師
D4法律代表: #陳珏珊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D8法律代表: #宗銘誠大律師
===================
[09:42] 開庭
速報:所有被告面對的控罪均罪名成立❗️
法庭以頒下判辭方式,只宣布裁決結果,之後休庭一小時。給律師閱讀判辭,和與被告商量。
[11:25] 再開庭
經各方商議後,法庭定下以下日期,辯方在2024年1月15日16:30戓之前交書面求情,1月20日09:30在同庭作口頭補充,1月27日09:30 在同庭作判刑。現不會為各被告索取報告。
裁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1/DCCC000356A_2021.docx
各被告交由懲教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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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法庭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証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
辯方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盤問。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1/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控方希望提出反證。控方及D5辯方就書面陳詞無進一步補充。法庭批准控方反證。控方指有一商業登記證+市民証人:家樂坊商場物業主管
辯方就此無申請重開辯方案情/盤問。控方指如此便不需申請證人到庭。控方就反證呈上㷫烚烚商業登記證顯示於2023年開業+家樂坊商場主管書面口供:內容大致為證人翻查租務後指2019年無㷫烚烚,至2023 8 月才有
結案陳詞日子:2024年2月28日 1430
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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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續審[10/30]
👥吳,陳,*(15-24)
控罪: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速報‼️
案件將於2月8日11:00裁決,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續審[10/30]
👥吳,陳,*(15-24)
控罪: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項蒙面
‼️速報‼️
案件將於2月8日11:00裁決,眾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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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和A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A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3法律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10:08 開庭]
【先處理 A1/3/7/8/11/14 裁決】
法庭會頒布100多頁書面裁決理由,庭上不會詳細讀出。
🔥速報:🔥
暴動:D1、7不成立,D3、8、11、14成立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3、7成立
刑事毀壞:D14成立
給予法律團隊一小時研究判詞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4)(11)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和A11已認罪
(7) 刑事損壞 >> [A1]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理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一本《基本法》,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7法律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法律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A11法律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3法律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法律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10:08 開庭]
【先處理 A1/3/7/8/11/14 裁決】
法庭會頒布100多頁書面裁決理由,庭上不會詳細讀出。
🔥速報:🔥
暴動:D1、7不成立,D3、8、11、14成立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D1、3、7成立
刑事毀壞:D14成立
給予法律團隊一小時研究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 #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裁決 #求情
A1: 黃(20) / A3: 何(21) / A7: 馬(30)
A8: 王宗堯(42) / A11: 吳(26) / A14: 林(25)
#求情
A2: 羅(20) / A4: 畢(24) / A5: 孫曉嵐(24)
A6: 潘(32) / A9: 沈(23) / A10: 劉頴匡(26)
A12: 范(27) / A13: 鄒家成(24)
🛑羅已還押逾16個月;畢因另案服刑中;潘已還押35個月;沈已還押逾5個月;劉頴匡已還押逾34個月;鄒家成已還押逾24個月;其餘三人已還押逾8個月
控罪:
(1) 暴動 >> [所有被告]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及附近,與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A2,4,5,6,9,10,12,13已認罪;🔥A3,8,11,14今早被裁定罪成
(2)(4)(11)(12)(15) 進入或逗留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 >> [A1,3,7,8,11]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1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8(3)條所發出的行政指令,即在進入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未有遵守立法會人員為維持秩序而發出的指示
🔴A8,11已認罪;🔥A1,3,7今早被裁定罪成
(7) 刑事損壞 >> [A14]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物,即立法會綜合大樓,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今早被裁定罪成
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 #譚耀豪資深大律師
A1代表: #潘熙資深大律師 、 #林凱依大律師
A2, A9代表: #黎建華大律師
A3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A5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6代表: #伍穎珊大律師
A7代表: #陳德昌大律師
A8代表: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 #譚俊傑大律師
A1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 #何煦齡大律師
A13代表: #陳世傑大律師
A14代表: #何婉嫻大律師
——————————————————
⭐️求情日期:⭐️
D1, 2, 4, 5, 7, 9 → 2月6日 14:30
D3, 6, 8, 10, 11, 12, 13, 14 → 2月21日 14:30
已呈交書面陳詞的被告均會採納書面陳詞;
D5及無律師代表的D10、D13屆時將親自作口頭補充陳詞。
就醫院令建議,D3會索取兩份精神科報告。
D1及D7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希望增加每週報道次數。
案件已經審結、被告已被定罪,D10保釋被撤銷。
⭐️判刑日期:3月16日 星期六上午10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域法院 )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裁決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100 法庭向控辯雙方派發裁決書,宣佈全部罪名成立‼️
現休庭20分鐘給辯方閱讀裁決書及向被告解釋,並商討求情安排和日程。
1140 開庭,法官堅持辯方需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後才會替D1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11代表表示此舉會令D11還押期超過兩星期,且刑期不能扣減 (如D11被判進入該些中心),法官表示「還押超過兩星期有咩問題?咁係取決於你哋幾時交陳詞,我14號打後都可以,如果14號11點收齊求情,可以下午開庭。」
再次休庭,待辯方律師商討提交陳詞和求情日子。
(直播員按: 臨休庭夾時間前,法官搖頭輕佻: 我聽日都得㗎,如果你哋可以嘅話)
1205 開庭,定於2月14日1430作求情,預留2月27日不早於1430判刑。辯方同意在開庭前提交書面求情陳詞。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屯門 #裁決
D3:吳(20)/ D6:陳(24)/ D11:*(15)
以上係案發年齡
其他被告已認罪被還押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745
控罪:
(1)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
(6) D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一支噴漆
(7) D3,(11) D6,(16) D11 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涉另案人士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19) 被控於同日在非法集結期間使用蒙面物品,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方代表:#韋浩棠大律師 #曾思衡大律師
D3代表:#熊雪如大律師
D6代表:#許淑儀大律師
D11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1100 法庭向控辯雙方派發裁決書,宣佈全部罪名成立‼️
現休庭20分鐘給辯方閱讀裁決書及向被告解釋,並商討求情安排和日程。
1140 開庭,法官堅持辯方需提交書面求情陳詞後才會替D11索取勞教中心、更新中心和教導所報告。D11代表表示此舉會令D11還押期超過兩星期,且刑期不能扣減 (如D11被判進入該些中心),法官表示「還押超過兩星期有咩問題?咁係取決於你哋幾時交陳詞,我14號打後都可以,如果14號11點收齊求情,可以下午開庭。」
再次休庭,待辯方律師商討提交陳詞和求情日子。
(直播員按: 臨休庭夾時間前,法官搖頭輕佻: 我聽日都得㗎,如果你哋可以嘅話)
1205 開庭,定於2月14日1430作求情,預留2月27日不早於1430判刑。辯方同意在開庭前提交書面求情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7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2/20]
D5:陳(21)
D6:鄭(23)
D7:鍾(28)
D8:何(20)
🛑 D1區(25)、D2陳(22)、D3陳(18)、D4陳(18)、D9何(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辯方代表:
D5, D6 #葉青菁大律師
D7 #陳德昌大律師
D8 #劉漢泓大律師
——————
[14:53] 開庭
🔹控方已呈交兩份書面陳詞
重申其立場:pw27 速龍是第一位落車及第一位入咸美頓街,可以見到除自己控制之人外,無人被制服。此與D7 說法相衝 ,控指pw27證供可靠希望法庭可採納。
🔸辯方陳詞
- D5, D6 無補充
- D7 :就有關pw27 證供,辯方質疑其可靠性程度。就咸美頓街彌敦道角落,p044片08:20開始後一分鐘甚為關鍵,顯示咸美頓街角有很多黑衫人往北跑,遠處相信見有數名警員制服數人,建議法官可慢鏡睇,和放大的截圖,究竟D7腰間有沒有車匙
- D8 :被告前往是相信該處無事,到達後亦見如是,認為不是在暴動位置。而就暴動位置於22:30前的情況,辯指警方無此資訊。
🗣️法官收到雙方陳詞,文件已齊,沒有遺漏,向控辯雙方澄清以下:
- 辯方有無爭議控方所寫的法律原則
- 就司法認知,有辯方指即使廣為人知,但不適用於全面知悉新聞處等所有公告
- 暴動發生時間 :控方立場為不遲於約22:30~23:26(警方開始推進)。辯方無質疑大約時間/位置。
- D5, D6律師同意法庭可對理大事件有司法認知,但認為其程度及範圍有限,eg 不等於被告會知相關平台之發文/網上號召
- 就D7是否來自窄巷議題。控方依賴片段p7g cctv並指D7 出現,官問控如何對照證物。控指p047 警方拍攝片段能見D7 ,無爭議,控指再對應番cctv ,即23:36(九分鐘前)見有人從窄巷去闊巷in n out排隊,幾分鐘後,見D7 排在第一行。p047 23:45 ,指in n out 第一行踎下包括D7, 而23:36:49-23:44過程當中狀態無什改變 ,控指因此推斷D7 由窄去闊巷,而不是由咸美頓街截停後帶去闊巷。就被告曾反指該角度睇唔哂闊巷,控不同意,指因in n out有反光柱,可見D7 在反光柱之間,但同意見不到近彌敦道的反光柱, 但指不重要,因已見D7 活動範圍。
D7 辯方指角度好斜好遠影過去闊巷,質疑能否清楚見到反光柱,以此作辯作為刑事定罪認屬不穩妥,只可當作一個憶測。而23:36 至23:45 中間9分鐘D7 有否移動過無證據,指控方講法屬懷疑,辯方同意有人窄巷去闊巷,但當中有否包括D7成疑。而碧街東南樓cctv影去闊巷的角度亦很斜。
- 213 人中,控方指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有起碼6 人被制服 ,當中六人除pw27 制服之郭姓男子,其餘是近彌敦道位置被制服,pw27 亦指後來無警入咸美頓街/有人被制服
就彌敦道咸美頓交界,辯指有片段顯示頭燈警員制服多名人士... (上面提過),此片無予 pw27 睇過。辯續指無證據顯示pw27 就是該位置制服就郭,指上述為控方陳詞說法。片段亦比證人相隔多年之說更可靠。
- 就D8辯方指被告2230前,曾行經相關路段,亦有非暴動人士行經 ,當中包括D8 , 官問是什麼路徑,答指包括咸美頓街彌敦道,續同意此是控方所指的暴動範圍 ,無爭議曾出現路經過。
法官確認D7代表是不是可以安排到在5月30日前,呈交所有求情文件,之後宣布:
📌案件押後至2024年5月25日 (星期六) 10:00裁決,各被告擔保條件繼續。
求情:6月8日 (星期六) 10:00
判刑 :6月22日 (星期六) 10:00
💛感謝臨時直臨員💛
如有錯漏,歡迎補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
🔸鄒家成發言
真誠表達求情必先交代自己作的作的事情,我有在牆上面噴字 ,但在所有合法手段似乎都不能夠阻止政府時,基本人權被嚴重威脅時,有一種恐懼感驅使我以更加激進的方式抗議!所以我決定走入立法會,發出更大的聲音;要求全面撤回草案,釋放被捕人士,正如我在牆上噴上:反送中、釋放被捕人士,我見到立法會裏面有:「是你教我們和平遊係無用嘅」的一句時,我就知道呢一種恐懼唔係得我一個人感受到。
一直提倡和平理性示威的馬丁路德金就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當管治者選擇使用暴力卻不是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的時候,一個地方只會是一次又一次的以暴力來反對!市民大眾突然之間變得激進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呢一個行為是有重要嘅象徵意義,立會是主宰整個香港命脈的地方,但係會議廳從來都是欠缺民意基礎,一直以來,民主派都是在選舉持過半議席及票數,但就因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在議會裏面永遠都係少數派,再加上主權移交之後,議員動議草案需要分組點票,非民選政府壟斷政策,所以香港市民從來都沒有實權去決定我們家園的發展,由2017年開始,政府一直未能夠說服我在內的大多數香港人,今日的選舉制度能夠保障港人!
當時示威行為只是因為逃犯條例的立法程序未能夠說服我們: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將民意加進立法的過程!擔心基本法入面提及人權的承諾全部都落空!約束當權者權力沒有保障!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失去自行啟動正確嘅權力,選舉主任要取消民議員資格竟然因為主席不肯安排再次宣誓!到二零年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公民權利就被國安法落實之後,全被剝奪。
💬法官第二度打斷鄒的及言,表示2020年發生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共四度打斷鄒的發言)
🔸對我來講,進入立法會就意味着香港市民重新直接行駛政治權利,並唔係單純反對一個個別嘅法案,更加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的制度,要求民主化運動
💬又打斷:呢度唔係俾你發表政見的地方😔
鄒唯有跳過呢一部份
了解香港人從來都未當家作主!佔領立法會就唔應該被理解成為單純侵犯公共財產的事件!或被更不應理解成為踐踏民主制度嘅暴力衝擊事件!香港人質疑從來都不是選舉舞弊,而係成個選舉、立法會制度根本無法反映港人嘅意願同埋利益!亦都無法落實基本法莊嚴嘅民主化!同埋自治嘅承諾!驅使香港示威者進入立法會!
💬再被打斷時,鄒更稱:感受到閣下嘅忍耐!
觀察其實並唔係好似律政司所講,其實示威者裏面是肆意破壞…
💬又再被打斷…
當時見到有人保護立法會嘅圖書館,並且攞完飲品之後,就放低硬幣;所有嘅噴漆同埋口號同埋破壞都其實係表達緊政治嘅訴求,例如:後來被廣泛使用的:「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當中最深刻嘅例子就莫過於眾多立法會主席嘅畫像,就只有主權移交之後主席畫像被破壞;當時嘅環境雖然沒有人指揮,但示威者竟然堅守原則!井然有序!
我覺得最好嘅解釋就是,示威者其實都保持共同嘅理念進入立法會,最終係形成包含五大訴求在內的金鐘宣言!在會議廳讀出宣言,過程媲美太陽花學運(台灣人反對立法機關經審核之後,通過同中國嘅無貿易協議而起),其實運動裏面,示威者最終訴求牽涉政治改革:保障人權民主!佔領同埋破壞,最終目的其實想建立一個令到所有人而不是只有在位者安穩的制度!
我認為立法會入面嘅行為都持同樣的精神!政權如何看待意見,修正錯誤決定!閣下,無論法庭對我嘅處罰係點,未來我都係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就正如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
🔸A6法律代表表示A6仍不肯到庭,但經法律代表向他解釋後,同意背景報名的內容,只需修訂:綜援因被還押曾被取消這一點;
🗣️法官問有關是否可以缺席審訊?
律師代表選擇不需要再開庭。
🗣️法官稱有法律代表在場便可以。問16/3被告仍然不能到庭怎處理?
控辯方同意:解決方法是請代表律師早開庭前早少少見被告,因為3月16日 星期六是上午10時
[11: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701立法會 #求情
A6: 潘
A10: 劉頴匡
A13: 鄒家成(24-32)
🛑潘, 劉已還押逾36個月;鄒已還押逾25個月
==============
🔸鄒家成發言
真誠表達求情必先交代自己作的作的事情,我有在牆上面噴字 ,但在所有合法手段似乎都不能夠阻止政府時,基本人權被嚴重威脅時,有一種恐懼感驅使我以更加激進的方式抗議!所以我決定走入立法會,發出更大的聲音;要求全面撤回草案,釋放被捕人士,正如我在牆上噴上:反送中、釋放被捕人士,我見到立法會裏面有:「是你教我們和平遊係無用嘅」的一句時,我就知道呢一種恐懼唔係得我一個人感受到。
一直提倡和平理性示威的馬丁路德金就話:「暴動是不被聆聽者的語言」,當管治者選擇使用暴力卻不是用等同的力量去修正不公義的時候,一個地方只會是一次又一次的以暴力來反對!市民大眾突然之間變得激進的時候,我已經意識到呢一個行為是有重要嘅象徵意義,立會是主宰整個香港命脈的地方,但係會議廳從來都是欠缺民意基礎,一直以來,民主派都是在選舉持過半議席及票數,但就因為功能組別的存在,而在議會裏面永遠都係少數派,再加上主權移交之後,議員動議草案需要分組點票,非民選政府壟斷政策,所以香港市民從來都沒有實權去決定我們家園的發展,由2017年開始,政府一直未能夠說服我在內的大多數香港人,今日的選舉制度能夠保障港人!
當時示威行為只是因為逃犯條例的立法程序未能夠說服我們:立法機關有足夠權力將民意加進立法的過程!擔心基本法入面提及人權的承諾全部都落空!約束當權者權力沒有保障!政改三部曲變成五部曲之後特區政府就完全失去自行啟動正確嘅權力,選舉主任要取消民議員資格竟然因為主席不肯安排再次宣誓!到二零年基本法所賦予港人的公民權利就被國安法落實之後,全被剝奪。
💬法官第二度打斷鄒的及言,表示2020年發生的事與本案無關(法官共四度打斷鄒的發言)
🔸對我來講,進入立法會就意味着香港市民重新直接行駛政治權利,並唔係單純反對一個個別嘅法案,更加是反抗一個持續打壓的制度,要求民主化運動
💬又打斷:呢度唔係俾你發表政見的地方😔
鄒唯有跳過呢一部份
了解香港人從來都未當家作主!佔領立法會就唔應該被理解成為單純侵犯公共財產的事件!或被更不應理解成為踐踏民主制度嘅暴力衝擊事件!香港人質疑從來都不是選舉舞弊,而係成個選舉、立法會制度根本無法反映港人嘅意願同埋利益!亦都無法落實基本法莊嚴嘅民主化!同埋自治嘅承諾!驅使香港示威者進入立法會!
💬再被打斷時,鄒更稱:感受到閣下嘅忍耐!
觀察其實並唔係好似律政司所講,其實示威者裏面是肆意破壞…
💬又再被打斷…
當時見到有人保護立法會嘅圖書館,並且攞完飲品之後,就放低硬幣;所有嘅噴漆同埋口號同埋破壞都其實係表達緊政治嘅訴求,例如:後來被廣泛使用的:「沒有暴徒、只有暴政」當中最深刻嘅例子就莫過於眾多立法會主席嘅畫像,就只有主權移交之後主席畫像被破壞;當時嘅環境雖然沒有人指揮,但示威者竟然堅守原則!井然有序!
我覺得最好嘅解釋就是,示威者其實都保持共同嘅理念進入立法會,最終係形成包含五大訴求在內的金鐘宣言!在會議廳讀出宣言,過程媲美太陽花學運(台灣人反對立法機關經審核之後,通過同中國嘅無貿易協議而起),其實運動裏面,示威者最終訴求牽涉政治改革:保障人權民主!佔領同埋破壞,最終目的其實想建立一個令到所有人而不是只有在位者安穩的制度!
我認為立法會入面嘅行為都持同樣的精神!政權如何看待意見,修正錯誤決定!閣下,無論法庭對我嘅處罰係點,未來我都係會繼續前行,將恐懼化成力量,就正如當日走入立法會一樣!
🔸A6法律代表表示A6仍不肯到庭,但經法律代表向他解釋後,同意背景報名的內容,只需修訂:綜援因被還押曾被取消這一點;
🗣️法官問有關是否可以缺席審訊?
律師代表選擇不需要再開庭。
🗣️法官稱有法律代表在場便可以。問16/3被告仍然不能到庭怎處理?
控辯方同意:解決方法是請代表律師早開庭前早少少見被告,因為3月16日 星期六是上午10時
[11:20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