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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警員梁兆祥
被告人:許(18)🛑服刑中 

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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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人已呈交問卷,今日已交被告,被告同意大部份指示但要求延遲一些日期以便索取法律意見。被告表示會抗辯。

案件押後至11月11日1030 再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一庭
#梁少玲聆案官
#1013觀塘 #有意圖而傷人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原告人:警員梁兆祥
被告人:許(18)🛑服刑中

梁指許於案發當日對他的𠝹頸行為對其造成傷害,包括在右頸甲狀軟骨位置上造成長3.5厘米的傷口、右頸內靜脈中有八成被切斷、右側迷走神經被完全切斷、部分右側靠中位置咽縮管被切斷、右頸皮下出現瀰漫性血腫、聲帶麻痹、及有瘀血等,故向許入稟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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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原告
被告人反映已透過郵遞方法,向法院及原告人提交問卷及提交意見,不過直至現在仍未收到。

被告人仍未提交回答書,需時向律師諮詢意見。

被告在2024年11月28日前,仍可提交意見書。

⏺️時間證明書
法官:時間證明書仍未準備好?
被告:2024年9月12日想交文件,但懲教署說沒有影印服務,唯有找家人處理,以郵遞方式交文件。可是,文件卻退回懲教署。是次,懲教署才酌情處理,協助影印文件,我便郵寄文件給法院及控方。

法官詢問下,原告人及被告人均同意毋需召傳撰寫醫療報告的醫生,原告人會預留時間給被告研究報告內容。

法官問被告人需要多久時間處理文件,以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
被告指12月中獲釋後需時尋求律師協助。在獲釋後,預計需要額外8星期準備文件。原告人沒有意見。

法官下達命令,除非2025年2月10日前,被告人能存檔及送達時間證明書及回答書給法庭及原告人,否則之後不可再存檔及送達。如果被告人無法遵從命令,需提早向法庭報告。

⏺️居住住址
原告人:被告獲釋後,缺乏懲教署監管,無法聯絡被告。現要求被告提供住址。
被告人:現在無法提交。
法官:無住址,抑或忘記?
被告人:忘記,可否2星期內以郵遞方式補交?
原告人:因被告很快出獄,要1星期內交住址,原告人有問題仍可盡快提出。
法官:被告1星期內,需要呈交出獄後居住地址予法庭。

案件押後至2025年2月24日10:00 區域法院17號庭

P.S. 被告很精神,離開時面帶笑容,與旁聽人士及親屬揮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