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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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新案件
#彭亮廷裁判官 #提堂
👥2位被告(26-29) #20210401石硤尾
D1:趙(石硤尾齊柏林店長)
D2:黃

控罪:刑事損壞
2位被告被控於2021年4月1日,在深水埗南昌街及偉倫街交界,涉嫌用剪刀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即民建聯)的24條約值240元的橫額索帶。
===================
2位被告表示明白控罪。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等侯警方完成調查及索取進一步的法律意見。辯方對控方的押後申請沒有反對,亦表示2人會在下次聆訊時會聘請私人律師。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21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法庭進行提堂程序。

法庭批准2位被告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1000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1次
不準離港
居住在報稱地址
更改地址前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不得直接/間接干擾控方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非聲援 #非手足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盜竊 #監守自盜 #裁決
STCC1101/2020

🐶馮奕鈞(26)

控罪:盜竊
背景:男警被指於2019年2月13日在機場監守自盜,私自袋起市民拾獲後交予警方處理的銀包,涉及財物共值逾$63,000,物主同日到報案中心擬領回失物時,有其他警員發現沒有立案紀錄而揭發事件。

———————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2月2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二庭判刑,監禁係唯一選擇,被告需要還押,交由懲教看管。

😊詳情一定會補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24沙田 #裁決

D2:陳 (22),D3:黃 (21)
D1: 審訊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無罪釋放

控罪:
刑事毀壞

背景: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火炭路翠榕橋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及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被損壞。

控方代表:賴大律師(女)
辯方代表:
D2 #李煒鍵大律師
D3 #陳曉姸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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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所有被告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蘇 (24)

控罪: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案情: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7A(3)(a)條,在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羅素街時代廣場,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控方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辯方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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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6 開庭

辯方表示已經呈交書面陳辭給法庭,引用CAAR4~6/2020 的案例,和周庭上訴案中引用黃之峰的案例與本案作比較,說明判刑的阻嚇性係與案件的暴力情度成比例,並非非法集結一定不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再呈上由被告和朋友親自撰寫的求情信,表示被告有最後階段的悔意,知道表達方式做得唔啱,願意向相關人員致歉。

裁判官需要休庭45分鐘以作考慮。

11:06 開庭

判刑速報:🛑監禁1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12沙田 #審訊 [3/2]

李 (18)

控罪(1):意圖危害乘客等的安全而在鐵路上放置木頭等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1)條,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大圍文林路近燈柱EB7042,意圖危害燈柱附近鐵路上車輛乘客的安全,將一袋垃圾非法及惡意擲於或橫置於鐵路上。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6(b)條,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區偉雄。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200章第62(4)條,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64根鐵釘,意圖在無合法辯解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財產,即車輛輪胎。

新增控罪(4),控罪(1)的交替控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2(3)條,被控於同日同地非法作為,而導致使用鐵路的人的安全。

控方代表:外聘 袁大律師
辯方代表:當值 #林順超大律師

—————
09:59 開庭
控辯雙方作中段陳辭的口頭補充。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10:57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11:19 開庭,辯方表示會出庭作供,控方恐怕唔夠時間,希望押後,但裁判官表示要善用時,指示繼續。

11:24 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

12:08 控方開始盤問
13:00 未完,主控預計仲有30分鐘

案件押後至明日(11/2) 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五庭續審;裁判官提醒被告,不能與任何人傾談案情,亦不能上網查找與案件有關的事情。

~詳情候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2/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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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周大律師(更正昨天誤寫為蔡大律師)

1437 開庭

📌D3 繼續作供
🔸主問
下列議題圈繞收押所CCTV謄本:
📎2月24日收押所D2探D3錄音
「我簽完就隊返出嚟」,意思是打算親自簽文件後送出
「幫我盡快搞」「或者你拎嚟我簽完隊番出去」意思是拎來探訪室自己簽
📎2月28日D2探訪D3
「點解之前果D唔使簽」,「D人都知我簽名點,簽咗唔通我告番佢」D3指是戲言,十幾個簽名如漏咗不如代簽。提及「...冒簽」也是戲言,所以D2有回應「haha。」
「個名你是是但簽A瞭個...」解釋是想叫D2在自己要簽名地方瞭個A頭(英文鮑魚),標示自己要簽名位置
對D2說「幫我是但簽X咗佢,... 最多告x我之嗎」也是戲言,知道是犯法,也知探訪對話被錄音,自己沒意圖叫D2冒簽,只是發洩
📎3月6日收押所D1探D3錄音
「好呀,咩全部都要簽」意思其到文件原來咁多位要簽,以為只係修改才要。
「我授權比你」是要求D1代去高等法院申請及付款
「係呀,我簽咗名」是向D1確認自己親自在申請文件簽妥
-P28a 10張截圖之第7張是3月6日D1 探訪,展示文件是民事訴訟表格1,右下方是自己簽名。圖9文件是表格1,日期3月6日下有自己簽名「俊」字。
🔹盤問
-IT 副學士,被捕前從事廣告播放器程式開發及安裝,工作不是長工,每月只返公司幾天。畢業後工作至被捕約8年,工作主要負責軟件網頁API。
-幫手填申請表囚友是犯甚麼罪被拘留?D3答沒有問所以不知道。年紀約30多歲。他自稱搞過民事訴訟所以D3搵他幫手。
-主控要求指出申索陳述書P1上那些字是D3寫,那些是囚友。D3說D1在2月曾比過一張紙上面印好了內容,自己懶及中文不好(考試不合格),將紙交囚友代填。為何不直接叫D1填答她手字好肉酸。表上英文地址不肯定是誰寫,不是住址是可收文件地址。P1第一頁3月3日是自己叫囚友寫,問何時改為3月6日答之後在前往探訪室前在等候室時改加簽。

1539 法官見D3答問後兩次嘆氣狀似不適,法官休庭10分鐘讓D3休息或服藥。

1542 再開

-確認比了3份索償陳述書比囚友代寫,一些內容D3填了方便最後拼合一份提交。問到P1 上面有高院會計部印章簽名時有冇見到答不肯定。
-同樣問簽傳訊令P4第一頁簽名時高院印章有未答未有。填3份表不同版本是自己主意非囚友主意,認為既然入咗3份表,填多左可作錯漏需要時合併使用。
-再問申索書P3似乎甚麼也沒填答想有一份潔淨版本需要才填資料,確認有一個A字頭(鮑魚英文)是自己簽名,P4第14頁A字簽名也是。同意錄音同D2說過隨便出面搵人簽個A字頭名(英文鮑魚)。
-不同意3月3日其實沒有在一份P1 文件上簽名將日子由3月3日改為3月6日。不同意主控指出多個申索陳述書上簽名其實不是自己簽。
-在D1 家中找到之陳述書P3 是否就是之前提及D1寄比他之紙張?D3要求看囚室拍攝照片後答似P25相內2張紙但不肯定,似乎一張是D3另一張是關D4事。
-同意作供提家中被打,囚友代填陳述書只提青山警署內被打卻隻字不提屯門家中有被打,解釋心理上不想向囚友提起痛苦記憶,只講警署內發生。而且知道陳述書可補填內容。

📌案件管理
D3盤問未完,法官見D3精神心理欠佳指示今日完庭,特別批准被告律師山亭後可以向D3查問精神心理情況。法官以今日進度可能需多加5月9日一天審訊。

1636 今日完,下星期一0930繼續,當日只開上午。

💛感謝臨時直播員💛

直播員按:D3 完庭後在欄內情緒不穩痛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

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堂 #庭外消息

李 (19)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於2021年7月30日#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另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獲當庭釋放。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於 2024年1月30日 於上庭進行聆訊。

於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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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8月22日14:30進行答辯。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紀航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判刑

李 (19) 🛑已還押22日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時代廣場近勿地臣街,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25799

背景:
2021年7月30日 #彭亮廷裁判官 於原審第二日,指出PW1證供自身係站不住腳,與閉路電視片段有抵觸,甚至推翻PW1嘅證據,並裁定PW1拘捕被告朋友劉小姐係不合法及不正當執行職務。另指出PW2不可靠不可信,亦裁定PW2向被告及劉小姐射海綿彈,違反武力指引。裁定控方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最後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 獲當庭釋放  。

律政司不服裁決,於 2024年1月30日 提案件呈述上訴,2024年6月17日 陳仲衡法官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被告於 8月22日 承認控罪,還押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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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判處監禁3個月1星期🔴

⏺️控方案情

控方在庭上播放案發當天片段:

(1)NowTV新聞片段(57秒)
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沒有警察。

(2)時代廣場CCTV(1分6秒)
實際時間為晚上7:23,片段中身穿有紅色圖案的白Tee人士為被告,身揹斜揹袋。片段初只見示威者、沒有警察、有人相反方向走。片段中段有警員出現進行追截,拘捕了「被告想搶的疑犯」。

(3)TVB新聞片段
片段可見被告伸手想拉走被制服的女子,伸手拉走的過程為5秒鐘

控方用以證明被告伸手去拉一名被警方制服的女子,辯方在書面求情指搶犯為時5秒,控方確認。

法庭要求控方提供案發當日的警方人數,以便考慮在判刑之內,但控方表示沒法提供。

控方呈上兩個英國案例的判刑折扣為18.75%,並表示當日示威者人數近百人,惟未能確認當日警員人數。

⏺️辯方求情

辯方向法庭呈上兩宗上訴案,以九星期為量刑基準,並以四分一折扣扣減;而被告親自撰寫了求情信,家人、女友、中學師長亦為其撰寫求情信。

⏺️判刑理由

被告認罪並同意案情,案發19歲,現年23歲。

裁判官指案情涉及:
(1)被告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希望拉走女子但不果後才離開
(2)接納阻撓警員的過程少於5秒
(3)警長曾經作出警告,但被告仍衝向警員及劉姓女子並嘗試拉走女子
(4)2020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及國安法生效第一天
(5)事發地點時代廣場為繁忙地段
(6)示威者當天揮動香港獨立𣄃、舉五一手勢等,警方曾以藍旗警告,路上亦有磚塊。片段可見黑衣示威者及被告曾站在馬路妨礙交通,被告在波斯富街馬路遊走,而在晚上約7時,警員作出驅散及示威者逃走中發生本案。
(7)被告行為雖只有五秒,但亦有可能鼓勵其他人一起搶犯

法庭指被告當時無視警長的警告,當天是國安法生效後第一天,而銅鑼灣時代廣場是國際知名的地標,當時
有數以百計的示威者佔據附近地區,警方已作出驅趕,但被告在該區遊走。

法庭指在當時的背景下,社會動盪不安,被告的行為有機會令其他人加入。

⏺️判刑

法庭以4個月為量刑基準。

案件為發還重審,雖被告於重審未定審期前便認罪,但於律政司不服裁決提案件呈述上訴並在高等法院進行聆訴時,被告亦曾抗辯,惟 #陳仲衡法官 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裁判官認為經過如此多法律程序後,認罪折扣不可能多於20%。

法庭把刑期下調至三個月一星期。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