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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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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不服定罪上訴 [2/1]

👤雷(41)

控罪: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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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上訴成功,撒消所有定罪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游德康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宣佈判決

👤雷(41)

控罪: 9項使他人受感染的危險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3月23日連同另案被判處監禁1年2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9月12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原訟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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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開庭,被告也沒有出庭,法庭書記派發書面裁決及指已經上載判決書。

👉詳細裁決書

📌裁決: 裁定控罪1至9定罪上訴得直‼️不作訟費命令。

簡短理由
上訴人在控罪1至9期間不可能知道自己屬受感染人士,兼且有可能不是受感染人士,法庭必須裁定上訴人定罪上訴得直。考慮到上訴人已經服畢超過一半刑期, 計算假期後,剩餘大約兩個多月監禁時間,認為並不適合在這階段命令修訂控罪及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25荃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1:陳(21) / D3:葉(23)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1)D1及D3 與同案另一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2022年7月27日 #屈麗雯裁判官 指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三人 #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三人需還押。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46

2022年8月10日 陳被判處4個月監禁、葉被判入勞教中心。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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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官指睇完陳詞,並讀出總括:

🔸第一上訴人
定罪上訴:
- 片段和截圖不吻合
- 片段中有8分鐘無了被告蹤影
- 裁決官無就片段辯認疑點作分析
- 不只一人是紅頭盔和相近衣着
- 如警察證人指能清楚看見被告,為何在片段卻未見
- 被告指當時情況危險,為保護女友,自己穿保護衣物。女友當時有上庭作供。加上每人做事方式不同
- 被告的鞋有其ig 及電話號碼,如要參與非集無理由會這樣表露身份
- 聚集人士於片段中消失,裁判官無就此分析
- 如指被告係用傘指向警罵,為何無檢取雨傘為證物
- 被告身上tee有反光物,為何無警員提出
- 被告的反抗情況和其他人不同
- 當日有翻工
- 有口罩不一定代表參與非法集結
- 當時地方四通八達,無封路

🔸第二上訴人

定罪上訴:
- 證人辨認有瑕疵
- 口罩為參與非集非唯一推論

判刑上訴:
由於上訴排期2年被告現已25歲,如上訴不成功未能入勞教中心,希望判以3個月內監禁

🔹控方回應第一上訴人
定罪:
- 拍攝角度不同,未能捕足被告不足為奇,加上現場下雨,鏡頭會曚
- 非集可流動性
- 明知會有衝突,仍穿保護裝備,可用另一方法保護女友
- 鞋上數字並不明顯

判刑:欠詳情

🔹控方回應第二上訴人

定罪:欠詳情

判刑:
原審法官判勞教無原則性犯錯

🗣️
定罪上訴:
就裁決官指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被告不足為奇,非集也可流動性,有相似衣着人士作擾亂行為,無疑有非集,被捕位置和非集位置接近,被告衣物和示威人士相近,第二上訴人裝備齊全。裁決官亦有詳盡考慮為何證人未能辯認被告衫上反光位置,和未有檢取雨傘情況等⋯法官指無基礎可推翻裁決官裁判
,駁回2人定罪上訴

刑罰上訢:
等二上訴人由於已經25歲勞教中心改為4個月監禁。

兩人須要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