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1.54K subscribers
30.2K photos
1.42K videos
48 files
27.6K links
香港同盟會2.0
鑑於本會海外Admin時差問題,未能及時跟進香港即時訊息,舊channel由即日開始停用,轉由亞洲分會手足繼續打理,務求把最新革命資訊帶卑大家!請繼續Follow香港同盟會2.0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9/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前言:
傳召控方證人PW13 警員19212,他當日為D12拍攝,控方主問時問到被告是否願意被拍攝,但其後澄清其控方立場不需要問這問題,控辯就有關相片的呈堂性爭議,庭上作出口頭陳詞。辯方指此議題的情況雖不罕見,但案例上只有一兩宗;李慶年法官謂「我不入地獄 誰入地獄」,所以佢會寫判詞。

-案件管理-

控辯將就以下議題作書面陳詞
1. 有關相片的可呈堂性,是次議題爭論應為可呈堂性還是比重問題
2. 有關相片是否計作警誡供詞
3. 有關相片是否算是案件重組
4. 法庭及控辯應否先讓證人作供再考慮其可呈堂性

法庭指示:
辯方於7月18日(下星期一)中午呈交陳詞;
控方於7月20日(下星期三)中午呈交回應陳詞。
期間控辯亦需提交PW1-PW2的證人證供攝要予法庭。


1230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21日10時續審,期間被告維持原有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13/40] 案件第三組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7:吳(16)/ D18:何(23)
D20:李(18)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0]
李(18)被控同日於厚福街與金馬倫道之間的後巷,保管鐵鎚及打火機。

(4)有意圖而縱火 [D20]
李(18)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厚福街後巷,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該處路面,意圖摧毁或損壞該等財產或罔顧該等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以及意圖藉此危害警長10005及警員8962的生命。

D17: 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 李(18) 已承認暴動罪❗️控罪3與4 存檔法庭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
【上午審訊】

欠詳情,歡迎補充

辯方沒爭議及盤問,以下兩證人口供以65b讀重點:

1)女偵緝警員56568 黃嘉賢,負責網上搜尋連登及TG呼籲反包圍救理大貼文並截圖

2)劉嘉豪 (音)督察,口供同非法集結相關

【12:44今日完】

🔺案件管理:
控方表示只餘下一市民證人,即急員 馬凱瑩,對方明天才安排出庭,明天10時續審。辯方同意共有3項案中案需處理:
D12 3相片呈堂性
D13 保留提出
D18 口頭招認

由於一向批准庭上飲水,李官最後提醒各律師每天須早上報告快速測試結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9尖沙咀 #營救理大 案件第三組
#判刑

D3:何(20)/ D4:楊(29)/ D5:許(20)
D8:梁(34)/ D11:張(24)/ D12:李(20)
D13:彭(21)/ D18:何(23)/ D20:李(18)
🛑A20李已還押逾3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13日

控罪及詳情:
(1)D3-D20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尖沙咀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D18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8]
何(23)被控同日於厚福街,管有打火機、鐵鎚、士巴拿、鐵鋸、鉗及油漆。

(3)D20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存檔法庭
(4)D20有意圖而縱火 存檔法庭

🛑D17:吳(16) 已承認暴動罪及被判入教導所❗️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10

🛑D20:李(18) 已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53

律政司代表:#吳美華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D3 #邱治瑋大律師
D4 #黃永裕大律師
D5 #田思蔚大律師
D8 #陳姵妏大律師
D11 #譚俊傑大律師
D12 #邱治瑋大律師
D13 #王國豪大律師
D18 #藍凱欣大律師
D20 #陳芊仲大律師

各被告於10月10日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

【9:40】
辯方對判刑建議沒有更改。
法官指閱畢求情信後,需要修訂某些內容。押後15分鐘,屆時會向法律代表提供書面草擬判刑。

判刑如下:
D3何(20):監禁35個月
D4楊(29):監禁35個月
D5許(20):監禁35個月
D8梁(34):監禁45個月
D11張(24):監禁35個月
D12李(20):監禁45個月
D13彭(21):監禁35個月
D18何(23):監禁48個月
D20李(18):監禁35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大 #暴動 #蒙面
#提訊

👥陳,李(21-24)

A1陳於2021年7月7日被 #李慶年法官 裁定暴動罪脫,蒙面罪成,並於2021年7月21日被判處2個月監禁。

A2李於2021年7月7日被裁定暴動罪脫。

判案書: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1003 開庭]

D1及律師代表沒有出席。
D2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今日開庭始於控方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 打算以案件呈述方式作上訴,各方多次向法庭書信往來仍未完成呈述書,為減省時間及理順呈述書,李官今日特別開庭協助修正案件呈述書,今日並非作出覆核。

控辯雙方分別交了呈述及陳述書,控方前後交了3個版本,李官就呈述陳詞內提及判詞內容如暴動範圍、兩被告環境證供等作出一些澄清及建議,提醒要講重點並在概括及累贅之間取個平衡。

討論後得出同意案件呈述版本,律政司將交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1110散庭]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審訊[7/12]
#1007屯門 #暴動

A2 雷(18) / A3 黃(33) / A5 陳(22)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暴動 [A2-A5]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7日,於屯門兆康路港鐵兆康站及輕鐵兆康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控方法律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2:法律代表:#田思蔚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潘兆斌大律師

10:13  開庭

表證成立,三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10:00結案陳詞

11:49 今天審訊完畢

期間各名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仍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4/30]

D3:楊(24)/ D5:羅(24)/ D8:楊(17)/ D9:吳(23)

控罪:
(1)D1-10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11)D1-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2-3,D5,D7-10使用一個口罩、D1,D4,D6使用一條圍巾。

D8律師表示,D8答辯意向會有改變,申請押後以進一步索取指示。

案件押後至 8月7日 1100 處理D8的答辯及求情,判刑則會於 8月17日 與其他認罪被告一同處理。D8維持現有保釋條件。
審訊部份將押後至8月7日 1430 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提訊

👤楊(17)

控罪:
(1) 暴動
(9) 蒙面

===========
控方宣讀案情:
2019年11月12日網上有人呼喻罷工,號召於中環和你lunch,中午12時左右有數千人於中環畢打街,干諾道中,德輔道中一帶堵路,其間有人抛磚頭,釘,雜物阻礙交通,有人破壞交通燈,以黑漆噴巴士,其後有示威者抛汽油彈,及燒雜物成火堆,警方多次舉黑旗並施放催淚煙,並向前追捕,示威者後退逃跑至置地廣場,有24人被捕,第8被告是其中之一。

被告承認控罪(1),否認控罪(9)

官要求睇片,瞭解被告參予程度,因辯方指片中被告的手勢是指出給同行友人有火,並不是指揮,或帶領的角色,參予程度偏低。

控方:參與程度不止於畜意留守,壯大聲勢

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14日 10:00 判刑(有待證實),辯方要在8月11日 16:00前交減刑書面陳詞,期間被告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
按:被告媽媽一進庭就喊唔停,女兒有過去抱抱媽媽,跟住女兒同庭上很多人都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求情

🙍🏼‍♀️D8: 楊(17) 🛑已還押7日

控罪:
(3) 暴動
(9) 蒙面

案情:
承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126 ,被告在審訊過程中改為認罪。

=========
辯方求情,D8自5歲父親己過身,與媽媽相依為命,15歲工作幫補家庭,還有做義工,學校成績優異,楊在現場只帶黑色口罩、白衫,手拿白色醫生膠袋,情節嚴重性低,希望量刑3年半。

預算在8月17日 10:00同其他被告一同判刑,但如本案流情未能完成,將順延判刑,但當日仍需出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庭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6/30]

D3:楊(24)
D5:羅(24)
D9:吳(23) 👩‍💼

控罪:
(1) 暴動
同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 (6), (10)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D3承認控罪4❗️
D3、D5及D9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使用一個口罩。

控方代表:律政司高級檢控官 #程慧明
辯方代表:
D3 #陳奕勤律師
D5 #黎家傑大律師
D9 #馬家颿大律師

=============

完成口頭結案陳詞

🔴D5因承認參與非法集結罪,放棄保釋即日還押。
D3及D9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1000 進行裁決,同時安排10月5日1100 作判刑,法庭會致函通知其他正在還押被告。

💛報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網上言論 #入警總殺高層 #審訊 [3/4]

👤周 (51)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

背景:
2020年12月初有人在社交媒體留言稱「如果能集結幾十萬人衝入警總,斬殺鄧XX和幾個警察高層,佢哋就不會有咁高氣焰了。唯一方法,以暴易暴」。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五旬男子,事隔逾一年多於2022年5月才作正式落案起訴。

辯方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0:06] 開庭

法庭已收到雙方的書面陳辭。

🔹控方口頭補充

雙方不爭議涉案留言係可以煽惑;爭議點係被告有無意圖,睇到留言嘅人會唔會做;雖然無直接證據有人會咁做,請法庭考慮被告在錄影會面中的招認,和控方案例,足以構成控制元素。

辯方的第三案例,被告在網上叫人快閃強姦,無人做,被判違反公德,不適用於本案。

被告的錄影會面內容屬於混合供詞,有招認有脫罪,比重唔一定相等,自圓其說部份可以係零,被告說一時衝動,甚至會阻止他人,係開脫性嘅說法,可以唔給予比重。

🔸辯方口頭補充

對控方的陳述已作書面回應,不重複;重申一點,被告在被警方拘捕時已經知道係在林卓廷Facebook 留言,但不是在留言一刻。

請法庭留意被補人在被拘捕時的即時反應,係最值得參考,希望加重考慮。

被告係一般Facebook 使用者,理解留言係發噏風,無特別意圖,不同受過專業法律訓練嘅人士,可以從邏輯上有好多立場,可以轉牛角尖;李官打斷陳辭,稱有相反睇法,正因為見過好多法律人士鑽牛角尖,不埋普通常理,所以不會加以標籤。

爭議點係被告有無深思熟慮,請法庭考慮被告在庭上作供時的表現係咪深思熟慮。

————
李官稱能理解雙方的陳辭內容,有信心可以在下星期三作裁決,到時可以提供草擬文本,預計在兩小時內完成。

[10:28]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三(24/1) 10:00 作裁決。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1/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控方為PW1至PW3即證人A、B及C申請匿名令,庭上亦設有屏風,呈堂公眾可見播放之片段若涉及3人時會遮蓋各人樣貌,原片段法官可在內庭觀看

▪️下午進度

📌傳召PW2 證人B作供
🔹主問
現為消防署救護主任,2019年7月21日有當值,晚上約十一時許執勤到達元朗站J出口朗和路地面,亦曾經行上樓梯到站內,7月22日十二點左右在朗和路朗日路有一男子倒地要進行急救,另有一男子狀似不適在英龍圍牌坊被人圍困,自己想上前協助,被一班圍住該男子之白衣人擋住並問是否想幫佢?
🫂播放P13 片段 (19年7月22日實時凌晨12時),PW2在律師要求下在截圖中圈出自己(P27)。因有白衣人用手阻擋證人上前,PW2唯有退下最後沒接觸被困男子。

🔸盤問
P7a 截圖9(7月22日 00:01 時 )確認一位灰短袖衣男子前面戴紅色頭盔救護員是證人PW2自己,律師問相中灰衣男子有救被圍困男人,PW2回答當刻沒有留意那名灰衣男子(被告)但確認當時曾有人幫助一齊前去協助受困男子。另一張截圖認出自己也出現其中,正前往協助上述受困男子。

🔹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PW3 證人C
控辯雙方確認不用傳召此位證人

-控方案情完-

雙方代表確認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作供‼️

1500 休庭至1520 以便辯方代表索取指示。

辯方代表表示被告選擇作供,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1526今日完畢,明天上午法官需處理另案,商討後明天下午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下星期一 10:00繼續,被告將開始作供。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2/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大律師

下午進度 ~辯方案情

1435 開庭

📌傳召 被告作供
🔹盤問及覆問完成(詳情候補)

-被告作供完畢,辯方案情完結-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3月14日 1100 作口頭結案陳詞,控方書面陳詞於 3月12日1700前交,辯方書面則於3月13日1700前交。期間批准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審訊 [3/6]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及 方女大律師

雙方已交書面陳詞,今日進一步口頭補充,控方再次播放片段對照列表所述暴動事件。

🔸辯方爭議重點:
1)當時沒有2個陣營
2)就算有2個陣營,被告不屬任何一方,只有白衫一方正在暴動,被告冇參與
3)當刻被告真相相信有襲擊,自己只作自衛及阻止罪案發生。

討論裁決日期問題辯方被告有畢業論文要交希望在4月8日之後,法官指原本考慮3月22日,之後放大假,反問代表律師被告可以早啲預備完成,法庭排期要口號公眾利益,休庭5分鐘後法官指會銷假。

1242 是日完

案件押後至4月5日 1100 作裁決,期間以原條件保釋,豁免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0721元朗 #裁決

何(42)

控罪:暴動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7月22日,於香港新界元朗朗和路及元朗港鐵站一帶,與多名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
速報: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4月10日14:30 判刑😭

不在場直播員按:現在嘅香港就是blame the victim嘅香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

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