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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認有罪|暴動案「終極裁決」頒佈後 被告多選擇認罪
全文:https://bitly.ws/YRwb
在上環暴動案獲判無罪的「赴湯杜火」湯偉雄,及在 2016 年旺角衝突中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分別就暴動及非法集結罪定義上訴至終審法院。兩案合併審理後,終院在 2021 年 11 月 4 日頒佈裁決,對後續暴動案影響深遠。
其中,裁決雖然提到單單身處現場不屬犯罪,但被告人無須作出很多行為,就可由「單單身處現場」變成「鼓勵」,例如身處現場的人可「透過言語、記號或手勢,又或佩戴暴動者的襟章或標誌」,以此「鼓勵、宣傳或參與暴動」;而在場「為暴動者壯膽」、在有需要時提供協助的人,同樣可被裁定有罪 。如被告被視為「鼓勵」者,可在沒有具體行為的情況下被定罪。
終院裁決指出,只要參與者留在現場拒絕離開,暴動或非法集結便不會停止,而「拘捕的時間和地點」、在被告身上發現的物品、如頭盔、盔甲、眼罩等,或可成為推論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在非法集結或暴動成形後才參與其中的後來者,也可能須負上刑責。
大律師吳宗鑾說,在「盧建民案」裁決頒布前,控方舉證暴動案的標準是要證明被告如何參與暴動,「控方必需要證明到被告在現場有沒有做過一些具體行為,足以說明對方曾在現場參與暴動,如被告叫口號、做過一些動作,令人感覺是支持示威者,現場如是一場暴動,那麼被告就算是參與了。」
他續說按這樣的舉證標準,控方很難單憑以拘捕被告人時,他身上有甚麼裝備,就以此證明到被告參與暴動,「 法庭好多時都會話,『就算你有嗰啲裝備都好啦,就算拉到,都冇證據證明佢喺現場做過啲乜,在現場逗留幾耐』,有幾宗案件因而無罪釋放。
吳解釋,終審法院在「盧建民案」指出,一旦在暴動案現場,在警察多次勸喻、甚至警告後,都沒有離開現場的話,就要被告解釋當時為何沒有離開,加上被告當時的衣物顏色、防具等,法庭會因此「較容易地」推論當時盧建民是參與暴動。「在『盧建民案』後,控方要舉證一個人參與了暴動,某程度上是容易了。」而辯方則需要作供,去反駁當時參與暴動的說法,但法庭大多數情況都不予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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