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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違規營運派對房間 男警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求情指當時疫情放緩
【立場新聞】警方今年 4 月初搗破觀塘一間違規營業的派對房間,當時內有 6 人疑舉行聚會,包括身為負責人的 26 歲男警。他早前承認違反 599F 防疫規例,沒按政府指示關閉派對房間,以及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兩罪,今(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當時疫情放緩、確診人數少,主任裁判官錢禮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繳交 1,000 元堂費。
被告廖智雄(26 歲,警員)被控於今年 4 月 6 日,在觀塘道官塘工業中心一期一單位,作為派對房間管理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 599F 章公告指示關閉該處所。(全文)
#20211210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立場新聞】警方今年 4 月初搗破觀塘一間違規營業的派對房間,當時內有 6 人疑舉行聚會,包括身為負責人的 26 歲男警。他早前承認違反 599F 防疫規例,沒按政府指示關閉派對房間,以及明知而容許受禁群組聚集兩罪,今(10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當時疫情放緩、確診人數少,主任裁判官錢禮採納報告建議,判被告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繳交 1,000 元堂費。
被告廖智雄(26 歲,警員)被控於今年 4 月 6 日,在觀塘道官塘工業中心一期一單位,作為派對房間管理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第 599F 章公告指示關閉該處所。(全文)
#20211210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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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國豪遇襲案】畢慧芬申上訴遭駁回 法官:無合理成功機會 判刑已屬寬大
【立場新聞】前年 8 月,任職《環球時報》內地男子付國豪於機場受襲,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4 人被裁定暴動及襲擊等罪成,畢遭判囚 4 年 3 個月,她其後就定罪及判刑申上訴許可,於庭上稱「好後悔為咗爭取權利做依啲嘢」,但遭法官張慧玲駁回。法官今頒書面判詞,指畢警誡下明言「自己上前抽水兩下」,不難裁定她具參與暴動的意圖。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原審法官判刑已屬寬大處理。
法官今 ( 10 日) 於判詞指,雖然畢多次在警誡下使用「無意中」字眼,亦指她不認識其他人,但她亦明言當時「自己上前抽水兩下」,認為從她招認於事件中作出的行為,不難裁定她具有參與暴動意圖。法官又同意原審法官指,畢是否因個人目的或動機作出涉案作為,與她是否具意圖參與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並無必然因果關係。
至於判刑上訴,法官指原審法官原則上沒犯錯,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判刑亦屬寬大處理。法官最終認為畢的定罪及判刑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拒絕批出許可。(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210新聞 #0813機場
【立場新聞】前年 8 月,任職《環球時報》內地男子付國豪於機場受襲, 「佔旺女村長」畢慧芬等4 人被裁定暴動及襲擊等罪成,畢遭判囚 4 年 3 個月,她其後就定罪及判刑申上訴許可,於庭上稱「好後悔為咗爭取權利做依啲嘢」,但遭法官張慧玲駁回。法官今頒書面判詞,指畢警誡下明言「自己上前抽水兩下」,不難裁定她具參與暴動的意圖。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原審法官判刑已屬寬大處理。
法官今 ( 10 日) 於判詞指,雖然畢多次在警誡下使用「無意中」字眼,亦指她不認識其他人,但她亦明言當時「自己上前抽水兩下」,認為從她招認於事件中作出的行為,不難裁定她具有參與暴動意圖。法官又同意原審法官指,畢是否因個人目的或動機作出涉案作為,與她是否具意圖參與非法集結、破壞社會安寧,並無必然因果關係。
至於判刑上訴,法官指原審法官原則上沒犯錯,就本案嚴重性而言,判刑亦屬寬大處理。法官最終認為畢的定罪及判刑上訴並無合理成功機會,拒絕批出許可。(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理由書(中文)
#20211210新聞 #0813機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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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性侵6女童改判監5年 上訴庭:「知法犯法」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可控更重罪交高院審
【眾新聞】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多名女童,先後性侵犯6名分別11至14歲的女童,包括迫誘女童在公園性交。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性交等8罪,年初被判監3年10個月,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要求加刑,上訴庭改判他監禁5年。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直指「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 時候命」,即使余在休班時犯案,他「知法犯法」經已令警隊公信力蒙羞,屬加刑因素。上訴庭更指,本案應在高等法院處理,惟律政司並無說明為何當初未有控以刑責更重的控罪。
上訴庭法官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薛偉成今頒下判詞,強調本案牽涉一名成年男子透過社交媒體掩飾身份,裝作與女童建立戀愛關係,利用她們的脆弱無知,多番作出性侵犯,甚至在女童不情願的情況下,逼使她們與他性交。上訴庭形容,這是非常卑劣的戀童癖行徑,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余作為警員「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上訴庭解釋,警察在社會上有責任守法及執法,理應透過履行其職責,維持公眾對警方的信心,「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時候命」。上訴庭認為,即使余只在休班時犯案,他令人震驚的無恥犯罪行為,經已嚴重違背其職責,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判詞指出,受原審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所限,本案不能判處7年以上的刑期。上訴庭認為,本案部分情節嚴重,理應控以刑責更重的罪行,轉介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沒這樣做可能有其理由,例如出於證據或受害人情況的緣故,不過律政司未有說明。
上訴庭以9年監禁作為所有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7年監禁,因應區院判刑上限及覆核刑期再作調整,最後判處5年監禁。(全文)
#20211210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眾新聞】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多名女童,先後性侵犯6名分別11至14歲的女童,包括迫誘女童在公園性交。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性交等8罪,年初被判監3年10個月,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要求加刑,上訴庭改判他監禁5年。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直指「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 時候命」,即使余在休班時犯案,他「知法犯法」經已令警隊公信力蒙羞,屬加刑因素。上訴庭更指,本案應在高等法院處理,惟律政司並無說明為何當初未有控以刑責更重的控罪。
上訴庭法官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薛偉成今頒下判詞,強調本案牽涉一名成年男子透過社交媒體掩飾身份,裝作與女童建立戀愛關係,利用她們的脆弱無知,多番作出性侵犯,甚至在女童不情願的情況下,逼使她們與他性交。上訴庭形容,這是非常卑劣的戀童癖行徑,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余作為警員「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上訴庭解釋,警察在社會上有責任守法及執法,理應透過履行其職責,維持公眾對警方的信心,「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時候命」。上訴庭認為,即使余只在休班時犯案,他令人震驚的無恥犯罪行為,經已嚴重違背其職責,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判詞指出,受原審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所限,本案不能判處7年以上的刑期。上訴庭認為,本案部分情節嚴重,理應控以刑責更重的罪行,轉介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沒這樣做可能有其理由,例如出於證據或受害人情況的緣故,不過律政司未有說明。
上訴庭以9年監禁作為所有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7年監禁,因應區院判刑上限及覆核刑期再作調整,最後判處5年監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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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警性侵6女童改判監5年 上訴庭:「知法犯法」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可控更重罪交高院審
【眾新聞】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多名女童,先後性侵犯6名分別11至14歲的女童,包括迫誘女童在公園性交。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性交等8罪,年初被判監3年10個月,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要求加刑,上訴庭改判他監禁5年。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直指「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 時候命」,即使余在休班時犯案,他「知法犯法」經已令警隊公信力蒙羞,屬加刑因素。上訴庭更指,本案應在高等法院處理,惟律政司並無說明為何當初未有控以刑責更重的控罪。
上訴庭法官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薛偉成今頒下判詞,強調本案牽涉一名成年男子透過社交媒體掩飾身份,裝作與女童建立戀愛關係,利用她們的脆弱無知,多番作出性侵犯,甚至在女童不情願的情況下,逼使她們與他性交。上訴庭形容,這是非常卑劣的戀童癖行徑,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余作為警員「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上訴庭解釋,警察在社會上有責任守法及執法,理應透過履行其職責,維持公眾對警方的信心,「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時候命」。上訴庭認為,即使余只在休班時犯案,他令人震驚的無恥犯罪行為,經已嚴重違背其職責,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判詞指出,受原審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所限,本案不能判處7年以上的刑期。上訴庭認為,本案部分情節嚴重,理應控以刑責更重的罪行,轉介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沒這樣做可能有其理由,例如出於證據或受害人情況的緣故,不過律政司未有說明。
上訴庭以9年監禁作為所有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7年監禁,因應區院判刑上限及覆核刑期再作調整,最後判處5年監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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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新聞】前男警余俊鑫透過社交媒體結識多名女童,先後性侵犯6名分別11至14歲的女童,包括迫誘女童在公園性交。他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非法性交等8罪,年初被判監3年10個月,律政司其後申請覆核要求加刑,上訴庭改判他監禁5年。上訴庭今(10日)頒下判詞解釋理由,直指「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 時候命」,即使余在休班時犯案,他「知法犯法」經已令警隊公信力蒙羞,屬加刑因素。上訴庭更指,本案應在高等法院處理,惟律政司並無說明為何當初未有控以刑責更重的控罪。
上訴庭法官副庭長麥機智、法官彭偉昌及法官薛偉成今頒下判詞,強調本案牽涉一名成年男子透過社交媒體掩飾身份,裝作與女童建立戀愛關係,利用她們的脆弱無知,多番作出性侵犯,甚至在女童不情願的情況下,逼使她們與他性交。上訴庭形容,這是非常卑劣的戀童癖行徑,原審法官的判刑明顯不足及原則上犯錯。
上訴庭同意律政司所指,余作為警員「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上訴庭解釋,警察在社會上有責任守法及執法,理應透過履行其職責,維持公眾對警方的信心,「每一個警察理應都是隨時候命」。上訴庭認為,即使余只在休班時犯案,他令人震驚的無恥犯罪行為,經已嚴重違背其職責,令警隊公信力蒙羞。
判詞指出,受原審區域法院判刑上限所限,本案不能判處7年以上的刑期。上訴庭認為,本案部分情節嚴重,理應控以刑責更重的罪行,轉介高等法院處理;律政司沒這樣做可能有其理由,例如出於證據或受害人情況的緣故,不過律政司未有說明。
上訴庭以9年監禁作為所有控罪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後為7年監禁,因應區院判刑上限及覆核刑期再作調整,最後判處5年監禁。(全文)
#20211210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