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1.69K subscribers
32.9K photos
1.47K videos
48 files
29.1K links
香港同盟會2.0
鑑於本會海外Admin時差問題,未能及時跟進香港即時訊息,舊channel由即日開始停用,轉由亞洲分會手足繼續打理,務求把最新革命資訊帶卑大家!請繼續Follow香港同盟會2.0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控方已取得片段證人的口供,故兩位辯方律師不再挑戰片段的證物鏈。

主控份功課未獲林官滿意,片段列表中仍未表明畫面人士是不可辨認、抑或可以靠何等衣飾辨認。控方指在某些片段是依賴被告人的招認判斷被告,但仍會依法庭指示重做功課。

主控本來想拎三小時為約二十格截圖寫簡短摘要,全場不禁嘩然,林官亦笑指:「唔得,太多喇,除非你未睇過啲片,唔掌握啦~」主控解釋指電腦中文輸入有困難,林官反指可以手寫在單行紙,以附錄形式遞交~

10:00 休庭至 11:30

📌 開案陳詞:不自願招認及篤灰狗轉做控方證人
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看到兩名人士用鎚擊打校門,巡視時發現校門玻璃被擊碎。同年7月24日凌晨,郭從CCTV見到有兩人步近正門,他外出查看時聽到正門傳來爆炸聲,甫到正門見到有火所以報警。警方後來到場,檢取火魔殘骸。

鄭梓健在同年7月23日見到A1-2 分別在whatsapp WeChat 上載學校照片,而A2提及「搞事、縱火」。他經社交媒體問A1會否縱火,A1承認而A2亦約鄭梓健到商場平台同做汽油彈,鄭梓健晚上因好奇心而前往,見A1-2 蒙臉但都能看到上半臉,鄭梓健見到他們製作火魔,再跟隨二人到校門倒不明液體及再投擲火魔。鄭梓健在平台拍攝著火的過程及經WhatsApp 傳回A1. A1有向他詢問「火勢如何,有多少消防到達。」

及後,警方上門拘捕A1, 在警誡下,A1承認用棍擊打校門。又在錄影會面下承認動機:「要求學校停課而未獲理會,所以有相關行動。」A1指行動後有換回日常衣服及棄衫,但仍保留兩枝伸縮棍。

同年8月4日警方拘捕A2, 惟A2在警誡下保持緘默。僅之後在手套中驗出A2 DNA.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 目睹兩名人士以「鎚」破壞校門
郭先生在2020年5月25日晚獨自在學校正門櫃檯當值,他目擊有兩個黑衣及蒙臉人士拿著棍由樓梯跑上校門,再用「鎚」擊打玻璃門。郭先生描述他們偏瘦,遺忘其他外型上的細節。

郭先生描述當日細節,他見到兩個人各用雙手揮持一把鎚狀物品,敲打玻璃門,歷時約十秒。玻璃門破裂而有玻璃碎飛彈到郭的臉前,他感到疼痛。郭立即喝令及打開玻璃門,惟二人已向大門左邊逃離。郭先生沒有追上因二人手持武器,他立即通知校方及報警。

13:20 主問未完,下午播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2/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一控方證人:學校保安郭玉堂(音)先生

郭先生午飯後繼續作供,控方主問部份(按此)詳見午飯前post. 以下是辯方盤問。

📌 案發時指稱的被告人非黑衣打扮
在A1辯方律師盤問下,郭指出在5月25日晚,約記得自己身穿淺色衣服。但他不能確認CCTV畫面截圖中的某被告是身穿淺色衫,但有可能不是控方所形容的「全身黑色」。郭在追出去時,也不記得是否有人身穿淺色衫。

📌 辯方質疑證人未必目睹案發經過,僅事後發現金屬架燒至變形
在A2辯方盤問下,證人指出在7月24日,學校校門前兩尺有圍板圍封,距離玻璃門約兩尺,而他看不清正門所有玻璃門,因被圍板檔住。在櫃檯時仍未起火故郭看不到及感受不到火溫,他越過校內的乒乓波枱走到側門,到樓梯位時就聽到爆炸聲及見到火在燃燒。及後他走到安全位置才報警,因而沒有受到火焰所傷。

郭反對A1辯方所指火焰沒有造成大損毀,而是「燒爛晒令拉手變形」,而天花及圍板位置則沒有特別焦黑。

7月24號晚,郭同意如A2辯方所指,由於校門前有雜物及圍欄,一般人不會走近學校正門位置。事發時學校向來人煙稀少,辯方指出校門正門及右邊也有樓梯通往商場。

第二控方證人:男偵緝警員 陳海容(音)

在7月24日晚,陳警員在商場角落檢拾涉案物品。

📌 商場平台可遠眺學校,證物化驗結果不明確
在A2辯方盤問下,陳在商埸L3平面圖上標示CCTV、走廊、平台及青衣堂的位置。陳後來從截圖中確認各位置,他同意平台的欄杆位置可以遠眺學校正門。

證物方面,陳在7月24日下午一時在1號梯找到證物,即石油氣罐、玻璃樽。相隔12小時才檢取的原因是「(之前)未搵到囉。」陳事後送物品化驗,結果是沒有驗出有價值指紋。

陳及後找到6個紅色塑膠蓋及2隻藍色手套,亦送往做DNA化驗,但忘記有否化驗手套上的易燃液體。在現場煙頭上亦化驗出非涉案人士DNA.

辯方續指陳就本案拘捕過其他人士,分別是蕭先生及💩鄭梓健💩,拘捕篤灰狗的原因是他在事發前後於學校附近出現很多次。陳有向學校索取相關CCTV, 但他不知道校方會否向學生提供藍色膠手套。

林官補充發問下,陳警員指當時沒有相配紅色塑膠蓋及校門前的易燃液體罐。

第二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預告:明天會傳召篤灰狗 💩鄭梓健💩,林官多次溫馨提示大家如果部分問題涉及對 💩鄭梓健💩 的指控,必須必須必須要事前提醒篤灰狗有權保持緘默🙃

16:30 完庭,明日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3/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第四控方證人:A1拘捕警員15543 林卓斌(音)

📌 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
8月4日連同另外三位警員上到A1居所,林宣稱有作出拘捕及警誡,以縱火罪作拘捕,被告指「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隨後,在A1和父母的見證下,警員16666從A1房中背包搜到兩枝未展開的伸縮棍。林正式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及警誡,A1回應:「呢兩枝棍係用嚟扑學校玻璃。」

隨後,四位警員帶同A1坐政府私家車回到青衣警署,林沒有同父母交談,也不知道他們如何抵達警署。之後林有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及作口供補錄,A1同意及簽名作實。

及後,林提取了A1 進行錄影會面,再一次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林警員聲稱所有程序合法合理,被告亦在錄影會面下進行招認並且同意及簽署。


📌首被告自稱案發時在睡房睡覺
在錄影會面時,A1指「我嗰陣時瞓緊覺,唔關我事」稱自己上一次出門在7月23至24日,沒有在縱火案發生當日 (7月25日) 出門,只是留在房間睡覺。直至案發翌日瀏覽Facebook時,才發現梁植偉紀念中學遭人縱火,但不清楚是誰人所為。

A1 承認在2020年5月25日晚上十一至十二時,與另一朋友用兩支棍同朋友打爛學校玻璃。當晚A1 與友人相約在梁植偉紀念中學旁邊的長康邨二期商場天台。A1 當晚十時許身穿「普通出街衫」即白色t-shirt、白色短褲、純黑鞋出門,與友人會合後才換上黑色T-shirt、黑褲、拎住黑色斜孭袋,袋內有首被告的個人物品及兩支伸縮棍。


📌 行動是大家一齊商量,沒有其他人知情。
A1透露友人為隔離班的同級同學,二人均就讀中四。A1指與對方認識久了,逐漸談及社會運動。其後雙方一起商量犯案,並有共識打爆學校玻璃,逼使學校停課,惟最終校方沒有回應。A1指伸縮棍為友人提供,案發當天帶去學校。

A1原先打算將犯案的衣服拿去寮肚路後山燒,惟最終決定更衣並將衣服棄於後山。A1並將兩支棍藏在家中。

警員問A1是否記得友人的手機號碼,A1回答忘記了,亦不知道對方的地址。A1亦不知道伸縮棍哪裡來,友人亦從未提及,事件亦無其他人知情。警員其後展示於A1搜到的兩支伸縮棍,A1指出當日使用銀色棍面,黑色棍面是友人使用的。

主問完成,未開辯方盤問,星期一09:30同庭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4/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篤灰撚 前🐶D3鄭梓健🐶於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連同另一人無合理辯解而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被控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及危害他人生命安危。
—————————————————

PW6 16666 警員繼續作供

📌 證人盤問時不斷改口
午休前證人指同事當日以「刑事毀壞」罪警誡被告,但無留意警誡後被告有否招認,又指不清楚警誡前的情況,林官逐問:「聽唔清楚咁你又知同事警誡咗人?」,證人澄清指有聽到同事警誡首被告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而又指首被告回應用以敲打校門,官追問指「頭先你又話無留意」證人指「我搞錯咗律師的發問」,辯方「其實問題好簡單咋嘛,一問一答。」


📌 記事冊內容錯亂
證人在自己的記事冊中寫錯上門搜查的邨名及樓名,證人有去但不小心寫錯地址。寫錯被告的父親作首被告,都因為自己寫錯。出發事應知找首被告。但證人沒有為錯失作解釋,僅指「不小心」寫錯。證人不同意辯方所指在8月4日上門搜索時,沒有拘捕及警誡首被告。

對於首被告父母上車及回到警署的過程,證人一概表示不清楚。


📌 兩位控方證人均聲稱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
證人指補錄口供時不在場所以不知道情況,推想會面室只有15543及首被告,沒有第三者。因為證人一直在外面處理證物,故他不同意警長曾進入會面室。

證人指自己有協助首被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姓名,電話等。他指出自己負責書寫通知書歵「DPC15543編號以及發出日期、時間、姓名、身分證。」等,此等資料則在較早前由15543聲稱是自己所寫。但證人確認是自己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沒可能由其他人寫。


----------
PW7 DPC2630 Lur俊安(音)作供

8月4日時他一同有上門拘捕首被告,沒有見到有任何警員威迫恐嚇首被告。


📌 雖然上門協助搜索,但乜都唔知唔肯定唔記得
辯方律師盤問下,證人知悉上門後警員15543以縱火罪拘捕及警誡首被告,但不知道首被告有否回應。記得搜房後警員有警誡但忘了詳情是刑事毀壞或攻擊性武器,他記得首被告有回應但不知內容。

林官發問:「咁你嗰日喺係度做咩㗎?」,證人回應指自己屬支援角色,官跟進問:「你雖然做支援啫,即係你無嘢做,人哋需要幫手先叫你嚟,但你同事警誡被告,被告點回應你聽都唔聽㗎?」。證人解釋因為事隔太耐,已經唔記得細節,又稱不肯定被告有否回應,官質問「你咩都唔肯定,有咩你係肯定㗎,點協助法庭啫?」。


📌 凌晨出發又拉人真係好滋擾囉
林官質問為何帶走父母回警署,又指為何不先安排人手在家中作簡單查問,若有可疑才再帶離父母。林官指突然在凌晨上門又拉離市民,則是「非常滋擾的做法」,警長解釋一行人由8月3日早上8時半當值,期間開始疏理資料至傍晚7點左右收窄了嫌疑人資料,再整理至23時左右,所以才在深夜行動。

警長指聽到首被告在家中在警誡下招認,但他不清楚詳細內容,僅知首被告承認有拎伸縮棍扑玻璃,同場也沒有詢問其他隊友有否記錄。警長不知道扑玻璃有涉及次被告,同場搜到兩枝伸縮棍也沒有進一步詢問有否涉及另一人。


🥜🥜林官同控方對質的精彩逐字稿:
https://telegra.ph/DCCC291-林官問題稿-02-14


📌 警長否認一切威迫利誘行為
警長稱回到警署後至早上七時間,沒有接觸過首被告。在凌晨2點時,警長自己補寫記事冊,附近有16666在場,但沒有留意他有否走到會面室中。警長否認一切自己對首被告的威迫利誘。

發出、解釋及填寫羈留人士通知書應由拘捕警員做,警長指沒有試過由非拘捕警員填寫。在凌晨時分所寫的通知書上,警長稱認不出是由誰人所寫,但推斷應該由15543所寫。在同日早上九時,警長一同提取首被告至錄影會面室,期間警長不同意自己有要脅/教唆首被告作口供及辨認自己。


----------
📌 鄭梓健早在8月3日指控他人(篤灰)
控方補充資料指,鄭梓健在2020年8月3日被拘,2021年3月控方正式在庭上撤控,原因是沒有足夠證據。早在2020年11月16日控方已發現指控鄭的證據較弱,在1月時控方提出向鄭錄取「不具損害口供」的作用是因為鄭梓健已在8月時的口供中篤灰,所以想將他在警誡下提及的篤灰內容轉回正式書面口供。



📌 控方解釋為何不起訴鄭梓健
控方指在12月24日的DNA化驗報告中找不到鄭梓健DNA, 又指在電話中針對鄭的證據也較弱,所以2月5日不再進行起訴。


📌 控方不願承認拉錯人,又不肯保證絕不起訴
在針對鄭梓健的身份上,林官只關注控方是否告錯人,或能完全保證絕不起訴。控方指當初有表面證據起訴,因為鄭梓健有出現在附近。林官追問:「咁係咪當時錯誤決定所以修正啦?所以唔洗畀豁免起訴?」控方同意林官逐指「所以咪話你哋要思考,當時已經係拘捕及懷疑,咁法庭係咪要喺一定時間提醒佢小心作供:控方唔係話唔告你,一有證據就拉人。除非你(控方)畀咗保證佢。」控方指有撤控,但又不承認是當初告錯人,林官斥這對證人無保障:「如果佢越講越多,咁你告唔告?」控方無語,林官又指:「從來無中間落墨㗎,一係告錯人,一係豁免起訴。」

林官指懂法律者知悉鄭的部份作供可能構成串謀或正式參與,若如此控方會否起訴:「定你一言九鼎話唔告?但你做唔到呢個保證㗎嘛。」控方仍然不承認拉錯人,僅指因沒有足夠證據起訴。

林官追問及舉出鄭梓健當晚影片的目的,「是知悉犯罪而提供片段以助達到目的,這是否涉及串謀?」,控方回應部份行為(即影片及協助製作汽油彈)是有踩界,但按控方理解鄭梓健有拒絕替他人購買汽油彈的物料。控方又指鄭可能會多言,各方達成共識早在鄭梓健接觸兩位被告時作提醒。

17:00 完庭,明日09:30再續,終於輪到鄭梓健啦。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5/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D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詳情見此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鄭梓健乜都話唔記得
鄭梓健出庭作供,當主控問及鄭梓健當日在做甚麼?認唔認識本案被告?記唔記得當時自己及被告衣著?在長康邨的寓所望唔望到學校?對於以上提問鄭梓健答:「唔係好記得啦」、「無印象」,後來解釋並向法官致歉「唔好意思,唔係好記得啦,因為我記性比較差」。鄭梓健後來供稱由於家人不知自己食煙,所以會在晚上落街周圍流連吸煙,通常在報紙檔買煙。


📌官: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啊!
主控官問及鄭在學情況時,鄭梓健供稱透露現時仍在梁植偉紀念中學讀中五,案發時讀中四「我淨喺記得我係一個成日缺席嘅學生,唔返學時通常留係屋企」,稱「身體狀況唔係咁好,時不時頭暈肚痛唔舒服。」、「有時交病假紙,有時交家長信請假」。主控忽然關心鄭梓健:「成日缺席?咁你記唔記得你升唔升到班啊?」林官斥:「主控官,呢個唔係學校聆訊啊!問啲與本案有關嘅問題啦!我唔關心佢升唔升到班呀!請繼續。」


📌證人處境尷尬,主控解釋其可疑處?
林官要求鄭梓健避席,問主控官:「到底呢個姓鄭嘅證人,而家處於一個乜嘢嘅光景啊?」控方指鄭梓健現時沒有嫌疑,控方視鄭梓健為旁觀者而非疑犯,純粹以旁觀者身份就案發經過作供。林官追問主控「你改變個看法咋嘛你改變唔到個事實㗎嘛,咁佢而家仲是咪受嫌?咁點解最初你又選擇告埋佢呢?」

主控答覆「因為無進一步嘅法證證據。」林官斥「沒有鑑證證據你由day1已經係㗎喇!你未驗吖嘛,你而家只係返翻去day1嗰個狀態咋嘛!到底係乜嘢令到佢由一個有嫌在身嘅人變成無嫌疑呢?」

後來主控官解釋鄭梓健當時可疑之處,在於鄭梓健在縱火案發時,在附近近距離觀察及拍片,在其手機發現與被告的社交媒體通訊記錄,他亦見證汽油彈的製造過程。林官其後提醒控方應該適時提醒鄭梓健的緘密權,「無辦法,唯有用咁tedious嘅方法處理呢位證人」


📌鄭梓健未能認出圖中人
控方向鄭梓健展示片段截圖,希望鄭梓健認人。首先展示指稱是鄭梓健的截圖,鄭選擇唔答;後來展示其他指稱被告在內的截圖,鄭就答:「無印象」。

林官見狀,提醒鄭梓健「有啲問題你有權選擇答定唔答,你就可以唔答,不過如果你選擇答,就唔好講啲唔講啲,左閃右避……一定要講出全部的所知所信,不得講假、隱瞞。如果查出你唔係如實講,或者同你向警察講嘅有出入,你係有可能被控誤讀警務人員。」

之後控方繼續發問,林官提醒:「你可以選擇答或者唔答呢個問題」。鄭梓健:「答,不過唔清楚呢個邊個嚟。」


📌辯方盤問
盤問時鄭梓健稱上學時經常見到同學,有時學校會提供膠手套讓同學執嘢,無印象係咩色(辯方指出時藍色)。鄭梓健作供完畢。

控方指化驗報告顯示撿獲的手套,在指尖範圍以內的內層表面驗出可能來自第二被告的人類DNA,林官認為「手套指尖範圍」過份籠統,要求控方傳召證人作供,解釋手套指尖範圍是指那裏。


🟢14:30繼續,將傳召化驗師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6/5]
#20200525青衣 #20200724青衣
#2020080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1 張(16)
👦🏻 A2 關(18) *2位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梓健 早前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控罪:
(1)刑事損壞[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損毀屬於該學校之玻璃大門

(2)管有攻擊性武器[A1]
於2020年5月25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管有2支伸縮棍。

(3)縱火罪[A1-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9:27廣播 9:34 開庭

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9:48 現休庭 至10:15 ,法庭將會作出特別事項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審訊 [8/5]
#20200724青衣
#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縱火案

👦🏻 A2 關(18)
*曾還押至少四個月

本案前A3 鄭 轉為控方證人,獲撤銷控罪並當庭釋放
A1 在審訊後控罪一、二、三全部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罪:
(3)縱火罪[A2]
二人同被控於2020年7月24日,在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大門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該學校大門外的花槽及牆壁。

- - - - - - - - - - - - - - - -

A2法律代表: #黃錦娟大律師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主要舉證依賴閉路電視及截圖V3(9 ),V4(5)及V2。雖然片段不是連貫,控方不單憑衣箸,亦從2人手持物品及出現時間等推論2人如何到現場縱火。就控罪三,控方舉證需證明兩意圖(1)意圖摧毀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被破壞及(2)意圖籍摧毀財產意圖危害他人生命 (因當時校內有管理員)。

林官提出D2是否知道凌晨仍有管理員。自己案件DCCC803/2020 對縱火案元素有作定義但因上訴仍待上級法院結果,暫時假設裁決正確。法官表明控罪內容寫法重要,本案學校有其他出入口,是half open space,,控罪內容兩人放火燒正門外牆及花槽,控方需指出如何危害內裏人生命。主控解釋不排除燒正門令玻璃門碎裂令煙飄入或碎片彈入傷害他人,該非廢置建築物縱使是深夜二人亦不能排除校內仍有人,法庭應關注2人是否諗過門口木板後可能有人在,縱火行為會令裡面人受傷,即罔顧他人生命。控方立場是燒毀校外花槽及玻璃門,有意圖罔顧他人生命受危害。

🔸辯方倚賴書面陳詞,指控罪不單證明知悉有人在校內,仍需知道有人必會受傷仍照做。控方主要依賴CCTV指走廊出現2人就是縱火2人,然而鏡頭非連續性,控方其實沒有足夠基礎。一號樓梯找到之一隻有被告DNA手套亦沒殘留易燃物品痕跡,不可排除D2較早日子遺下,而手套旁6個樽蓋是普通大量生產,能夠蓋在縱火現場找到樽上也不出奇。就算法庭從環證供推論D2是縱火者,亦要考慮行為是否有意圖罔顧他人受傷。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同一法庭作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