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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09:38開庭,宣讀裁決理由
09:52 宣讀控方案情中
10:02宣讀A1案情
10:12 接納PW2及PW3的證供
10:13不接納A1的證供
10:21裁定A1有參與暴動
10:24 裁定A1違反蒙面法
10:29接納所有控方證人口供
10:32所有被告暴動罪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決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 (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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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引言

5位被告各自面對暴動、蒙面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的控罪,然而他們皆否認所有控罪受審。

第二部分:承認案情簡要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374

第三部分:控方案情(證人作供)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27

第四部分:法律指引

法庭謹記控方有舉證責任,5位被告不需證明自己是清白;此外若被告沒有案底,作供時證供較可信;本案涉及多項控罪,法庭會就每項控罪作獨立考慮;即使有被告不作供,法庭不會對他們有不利猜測;還有一系列品格證件可以證明被告本身具有良好品格。

第五部分:事實裁決

法庭同意當時首三次的警民衝突與第四次的警民衝突不一定是由同一班示威者參與,控方也沒有證據證明5位被告有參與首三次的警民衝突。

法庭指出在考慮本案時,不會與比較其他案件作比較。

法庭同意辯方所指,不應考慮5位被告逃跑的證供。

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所有控方證人皆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且認為辯方對控方證人的批評並非重點。

在辯方證人方面,法庭考慮所有證供後裁定D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A1的證供並非可靠。

就暴動罪而言,法庭認為所有被告不可能在驅散前一刻才到達現場。

此外若他們不打算參與其中,他們是有足夠時間提早在第四次衝擊前或期間離開現場,與示威者劃清界線。

但事實上他們選擇留在現場,直至在警方驅散行動中被截停及拘捕為止,而且他們的裝束亦與其他示威者類同。

法庭裁定所有被告在暴動發生時與其他示威人士集結,當中有人向警方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他們的共同目的必然是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務人員執法。

法庭推論是所有被告是有意圖以身在現場鼓勵並實際鼓勵了其他示威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法庭裁定所有被告暴動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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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被告在休庭期間仍可保釋。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1_2020.doc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劉,符,高,陳,許(18-21) #1111中大
🛑眾被告已還押超過1個月🛑

控罪1:#暴動罪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參與暴動。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1劉(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防毒面罩連過濾器。#蒙面法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2符(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圍巾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4: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3高(21)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4陳(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頭套及半面式防毒面罩。

控罪5:在⾝處非法集結中使⽤蒙⾯物品
A5許(2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眼罩及圍巾。

控罪7:管有 #攻擊性武器 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2符(21)被控於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支螺絲批及一個金屬鎚頭不連手柄。

控罪8: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許(20)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新界馬料水香港中文大學賽馬會研究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的一帶藏有一把扳手(士巴拿)。

裁決理由: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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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A2及A5代表大律師指A2決定不需要法律代表,自行抗辯。法庭確認A2同意決定。

📌A1求情:

辯方指被告同意報告內容,有關他在現場出現的因由,他與感化官說出庭上的版本是因怕自相矛盾,他事實上感到後悔及尊重法庭判決。

辯方指本案與DCCC362/2020有相似地方,但將兩案比較的話,A1是較年輕,本案沒有證據指他留在現場多久,沒有警員受傷,沒有證據指他曾擲磚和汽油彈,他即使被制服仍沒有激烈掙扎。

被告即使身子弱,但喜愛廚藝,以往也曾擔任義工,他未來希望前往法國進修。

辯方指被告受氣氛影響犯案,雖然曾有輕生的念頭,但在親友的支持下決定面對人生,繼續研究廚藝貢獻香港,因此他重犯機會的低,他亦願意接受刑期。

📌A2求情:

A2明白報告內容,她希望在庭上讀出一份求情信。

內容指她無意向法庭請求減刑,她並不後悔犯案,她並不認同法例,尤其是人民不認同的法律,暴動罪本身是不合理的控罪,條文模糊不清,但上級法院就此更訂下全新定義令更多人入罪。

政府使用法律規範人民,法庭不關注社會撕裂的成因,即使有人認罪,不代表他們認同法庭,她自己已經不信任法庭,因為法庭已不接受異見者。

📌A3求情:

辯方指A3明白報告內容,他尊重法院裁決。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本案沒有證據指被告有使用暴力,沒有證據指他安排和帶領示威者,沒有證據指他參與前線示威,他當時也沒有帶攻擊性武器。

一系列求情信指被告關心別人,他做事會先考慮別人,過往曾擔任義工,與家人過着簡單和諧的生活。他用心經營校內劇社,個人的成績不錯,他亦有參與不同課外活動,上進努力,貢獻社會。朋友們指他是有勇氣,溫柔,和會保護他人的人,即使他面前本案,他沒有向朋友展示負面情緒,甚至倒過來安慰他們。

辯方指被告以往本質良好,他未來希望繼續服務社群,經營社企協助老人家,監禁並不會影響他服務社會的心。

📌A4求情:

辯方指被告擔憂本案為家人及關心自己的人帶來壓力,可見他雖是青年但較其他青年心智成熟。

辯方指A4明白及同意報告,被告來自良好家庭,是真誠的基督徒,他過往有良好的成績,但本案對A4影響重大,本案令他患有抑壓症,令成績下跌,使他只能暫時停學。即使如此,親友和學校仍然支持他,教授指學校可能可以對他作特別安排。

辯方指被告過往沒有案底,還押及本案已為他帶來教訓,雖然他堅持清白,但感化官指他是有思想的人。辯方指他為了不再令家人傷心,日後會小心行事,可見重犯機會低。

📌A5求情:

辯方指A5同意及明白報告內容。辯方指報告內容正面,被告出身自良好家庭,努力工作和完成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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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刑:

控罪1量刑起點:監禁4年9個月 (A2是監禁4年11個月)
控罪2至6量刑起點:監禁3個月
控罪7至8量刑起點:監禁6個月

A1劉(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2符(21)總刑罰:監禁4年11個月
A3高(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4陳(18)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A5許(21)總刑罰:監禁4年9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油麻地 #審訊 [15/30]

A1: 羅(26)/ A2: 李(19)/ A3: 何(19)
A4: 楊(19)/ A5: 方(25)/ A6: 宋(24)
A7: 雷(29)/ A8: 黃(23)/ A9: 陳(19)
🛑A5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1]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98號至500號外,管有一枝伸縮棍、一把摺刀、一枝改裝鐵通、一枝彈射器及一包彈珠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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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代表邱大律師未確定檢測結果,安全起見他與每天開庭都有開會接觸的A6皆不入法庭內。由於原定證人今天作供內容與A6案情(可能)有關,今天不進行審訊。

(記者喺邊呀?!

不專業直播員不得不再次公開表揚司法機構宇宙最強世界第一防疫措施🏅 冇人坐嘅「記者優先席」生人勿近,唔知以為同病毒傾掂數(我都唔知邊位仁兄話事所以唔知主語應該寫邊位,並唔係我冇學過主謂賓),有證嘅人坐落去就冇事,其他冇權冇勢平民想坐近啲個Open Court聽清楚證人、律師、法官發言就要立即放逐去最後兩排坐。

其實成個法庭本身空氣都已經好唔流通,仲要圍封所有公眾⋯⋯大家自求多福。)

(暫定)案件押後至明天0900同庭續審,A5繼續還押,其他被告續以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