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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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 07月11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審訊 [20/25]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16/14]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審訊 [6/4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6/35]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審訊 [1/2]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進度報告

🕤10:00
📍#高終審法院 #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第七庭 #審訊 [22/19]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審訊 [4/5]

(0800更新)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15]

A1:江(20) 🛑因另案還押中
A2:黃(22)/ A3:蕭(20)
A4:葉(25)/ A5:黃(24)
A6:劉(22)/ A7:李(20)
A8:呂(35)

(1) 參與非法集結 [A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A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下午審訊內容:

📹繼續播放A1相關片段:
林官問控方除了A1行走和被追截的片段外,有沒有另外一些行動,控方指沒有片段能顯示。

📹控方播放A4相關片段。

—————————————-

林官請控辯雙方就此案証據表述其非法集結時段內約1425 - 1930的規模和最高峰人數。

控方:
猜想高峰時期有過千人。15:xx 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期,5時多於徳輔道中畢打街的十字路口,連同遮打道雪廠街的証據呈現範圍同一時間應約有數千人。

辯方:
同意就15xx開始多人,4時至6時屬高峰時期。而影像觀察上5時多的十字路口有過千人的說法可以接受。但對於不同地方總括有數千人有保留,時間點上無從判斷,亦考慮流動性問題,對控方的數字基礎有爭議,「數千」範圍太大。舉例指紅磡體育館能容納過萬人,如同一時間進入或離開,交通也需45分鐘消化,所以控方所述「數千」如屬9000是不合理,應屬低端的2000-3000人,因為9000人好難短時間內消失。

—————————————-

D2及D3有案中案的爭議,其中D2的案中案是有關警誡供詞呈堂性。

辯方表示注重控方有關認人方面的議題,控方指睇片警員有多次睇片的機會,會有特別認知。官指睇片警員屬指導性,為視覺認知,事實證人,會注重相關比重,但對專家證人認人方面議題有顧慮。林官另希望控方能提供清晰檢控基礎,例如會否就逃跑,衣着等等作檢控基礎。

——————

A1另案將於2023.1.31上午10時為該案處理認罪判刑;林官指希望判刑為同一法官處理。

已認罪的A1與A4暫定2023年1月21日上午0930進行求情,現時還押候判🛑 同案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將於明早上午110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林偉權法官
#1113中環 #審訊 [14/15]

D2:黃(22)/ D3:蕭(20)
D5:黃(24)/ D6:劉(22)
D7:李(20)/ D8:呂(35)

🛑D1:江(20)與D4: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1) 參與非法集結 [D1-7]
被控於2019年11月13日,在中環畢打街、德輔道中、遮打道、干諾道中、雪廠街、及皇后大道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 刑事損壞 [D6-7]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遮打道中環站F出口,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香港鐵路有限公司」的出口上的一幅牆壁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德輔道中置地廣場外,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5)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8]
被控於同日在中環戲院里保管三把扳手,意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上午審訊早段內容從缺,如有請補上🙏🏼🙏🏼

▶️D8繼續作供

🔹控方盤問(早段內容從缺)

D8指落車近十字路口時見人多翻,感覺似未清理,為預防清場行動,所以戴番口罩。D8知道當時有蒙面法,但自己理解係非法集結時才適用。D8同意當時無催淚彈亦見不到警方,但估計將會有清場行動。D8不同意控方指她因知悉非法集結而蒙面,儘管早前下午有聽到有人叫口號,但及後時間下車觀察時並不認為非法集結進行中。D8去到皇后大道中打算轉上徳己立街見有人走動,停在街角查看,忘記自己在行人路還是車路,聽到有人大叫「有車衝落嚟」,於是跑離,事情發生在短時間內。D8同意控方指有很多方法可以選擇,例如停在一邊或在行人路,但當下下意識抉擇了。

📌士巴拿
D8不同意控方指從其身上檢取的士巴拿作自用或予其他人用以進行破壞。控方呈上交通燈破壞等照片,D8同意其士巴拿本身可作破壞交通燈、拆路牌和拆欄杆作路障等用途。

📌索帶
進行拍攝佈置時需用上索帶,場地creator有提供兩包索帶。控方認為D8管有200條索帶是予示威他人使用。D8指拎4包係盡拎,雖然影相未必用哂,但指其工作性質需準備周全。(辯方指索帶並不是控罪物品,林官指也需要探討。)D8續指她化妝品也會帶好多,也不是每日有人用,甚至過往影相都無人用,但要show俾客人睇有準備;工作是一team 人,失誤不只是一人責任,公司亦重視客人。

📌濾罐
D8同意控方指當濾罐沒有豬嘴配備會難以起作用,阻位則視乎袋大小。被告指11月13日之前,位於天后的公司和鑽石山居所、龍翔道附近常有催淚彈,有次公司更因情況差叫員工走。控方指D18於13日晚回西貢並無催淚煙,D8指她每日都要翻工,放工也要在銅鑼灣登龍街搭小巴,當時小巴站也常移位。控方質疑D8特登拎無用的濾罐喺身是予他人使用,D8指有豬嘴便能用。

📌手套
D8認同功能上可作搬磚時的保護和不留指紋,但不同意控方指其目的是自用或給予他人使用作該等用途。

🔸辯方覆問

📌工作日程
11月12日:公司有另一工作召了D8翻去公司,表上可見有多一名年輕同事在day 2幫手拍攝。
11月13日:相約D8在中環debrief的同事,放工比拍攝時間遲是因為客人開會遲咗。

📌工具箱
工具箱屬於整個公司,不屬特別外勤用途。

-D8作供完畢-

▶️修訂同意事實
- 從D3身上檢取的證物添加外科口罩和鴨舌帽
- 各CCTV顯示時間和實時關係:渣打CCTV快2分鐘;太子大廈CCTV慢1分鐘;xx 大廈 CCTV慢1分鐘;嘉麗珠寶CCTV慢1分鐘
- D8 辯方引入承認事實並讀出

案件押後至1121日上午0930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定於2023114日作出裁決。
早前認罪的D1D4則會於2023121日進行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1/25]

D1:劉頴匡/前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
🛑因另案已還押逾23個月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19個月
D4:楊(19)
D5:黃(18)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D1]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非法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或故意忽略服從警員命令 [D1]
被控於同日同地,拒絕或故意忽略服從督察級以上警員(即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3)暴動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
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1答辯

❗️另涉初選案的D1否認控罪(1)(2),控方申請兩項控罪存檔法庭,法庭批准。
(主控原稱不提證供起訴,經法庭提醒此做法等同撤銷控罪後,改為申請存檔兩罪。)

D1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一場暴動延伸/兩場獨立暴動?

法庭就本案兩項暴動控罪提出關注。控罪(5)指稱在長江中心發生的暴動,歷時只有1分鐘,較為罕見,而控罪(3)指稱發生暴動的遮打花園,其實與長江中心相距不遠,只隔一條馬路。法庭要求各方表述立場,長江中心暴動是遮打花園暴動的延伸,抑或兩址所發生的是兩場獨立的暴動?

D2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爭議點只是被告是否在場參與;D2立場是沒有參與任何暴動。如果現在指本案暴動是由遮打花園延伸至長江中心,辯方會有爭議。

D3不爭議當時長江中心外有發生暴動,只需要控方證明第一場暴動(遮打花園)已完結、第二場暴動(長江中心)才開始,因被告已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D3立場是沒有參與長江中心暴動,但傾向控罪(3)(5)指涉的其實是同一場暴動。

D4面對的兩項控罪只涉及長江中心位置,不爭議遮打花園在1628時之前曾發生暴動。

承認參與長江中心暴動的D5,立場是只於中途加入,並非從遮打花園開始參與暴動。法庭指出,按照盧建民案例,中途加入已經屬參與該場暴動;根據控方開案陳詞,發生追打警員時,有部分人由遮打花園跑到長江中心。本案到底是一場暴動或兩場獨立暴動?

控方表示,雖然暴動有流動性,但後來到長江中心聚集人士未必全部由遮打去到;片段顯示除了原本追打警員的人外,有好多人後來加入。遮打花園集會原為合法,某些人士令其後來演變成非法。證人走到長江中心外再被毆打,所以分為兩個暴動;長江中心從來沒有合法聚集。

法庭關注,若然最終裁定本案兩項控罪指涉的實為一場暴動,將會影響認罪D5案情。控方確認,控方現有證供只能反映D5在長江中心暴動的參與度,遮打花園部分無關。

法庭歸納辯方分歧:D3只承認參與遮打花園暴動而不承認長江中心暴動,如法庭裁定實為一場暴動,定罪的控罪(3)暴動就會包含長江中心部分;D2情況則相反。

D3代表鍾大律師表示,被告角色被動,只能因應控方建構的控罪而作回應。(張官:我唔知我有冇權將兩條控罪合埋一條控罪喎。)辯方強調,暴動基本要證明開始和結束時間,而第一場結束與第二場開始時間息息相關。如果控方就第二場暴動舉證站不住腳,邀請法庭裁定控罪(5)罪名不成立;但如果暴動涉及已承認的控罪,或會有Duplicity/Double jeopardy風險。控方要證明到被告干犯控罪(5)(6)所指的罪行。

法庭最終表示,若然裁定控方證供未能證明長江中心發生暴動,就遮打花園暴動的判刑不會考慮長江中心部分案情。辯方接受遮打花園事件當作長江中心暴動的背景資料。

⏺️D2-5答辯

D3承認控罪(3)(4)❗️否認控罪(5)(6)
D5承認控罪 (5)❗️控罪(6)存檔法庭
D2、D4否認所有控罪

⏺️同意案情

📌D3案情(控罪3、4)

劉頴匡申請2019年1月19日下午2-10時於中區遮打花園舉行集會,警方就此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但反對中環至灣仔間的遊行。負責中區公眾活動管理的PW1由在2019年12月29日開始認識劉,隨後在公眾活動聯絡會議跟劉見面不下10次;劉清楚其警員身分及職責。

舉行集會當日,PW1-4及其他警民關係組警員到場,告知劉若然集會發生刑事罪行或破壞社會安寧,將會解散集會,勸喻劉好好管理集會。現場有約100名穿黑衣人士,有些戴上口罩、手持美國國旗揮舞,有人站上遮打花園簷蓬,構成危險,於是PW1要求劉呼籲遮打花園簷蓬上人士返回地面,劉有嗌咪呼籲但不被理會。

警方在集會期間於現場或附近拘捕了一些人,並搜出可疑物品,包括螺絲批、士巴拿、鎚子、噴漆及裝有易燃物品的瓶子等。終審法院有3個鏡頭被噴上噴漆。1541時PW1通知劉,要求劉控制集會人士及安排糾察到終院制止示威者破壞。1555時PW1從通訊機得知,美利道、會所街有黑衣人聚集,企圖堵路,遂叫劉管理集會人士,劉回覆會派人處理。約100名黑衣人從集會地點跑到德輔道中近雪廠街堵路,警方驅散不果。

此時劉卻呼籲逼爆會場之後可以流水式向金鐘方向離開。PW1指示劉到遠處傾談遭拒,劉又要求PW1出示委任證;劉有按警方要求,宣布集會終止,呼籲集會人士離場。約50-60名示威者圍住PW 1及其他3名警員,高叫「黑社會」、「死黑警」等挑釁說話,現場情緒高漲,多人叫囂,有一中國籍女子向警員吐口水。PW1等證人被腳踢、硬物擊頭,亦有人向警員拋水樽、雨傘。PW1等人逃跑到長江中心外,當時PW1頭部流血,仍被包括D3在內的示威者追擊。

事後PW1住院2天,獲批12天病假;PW2獲得2天病假;PW3留醫10天,獲103天病假;PW4留醫2天,獲27天病假。

警方於2020年3月11日在D3的住所拘捕D3。警誡下D3承認在遮打花園用腳踢了一名警員,因當時劉要求警員出示委任證,有人包圍期間自己上前踢了一腳。有片段影到D3包圍及毆打PW1。D3從片段中指認出自己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

📌D5案情(控罪5)

(大致重複上述控罪3、4案情。)被示威者追打的4名警員及另一人到達長江中心外,發現大門鎖上,無法進入。人群繼續包圍5人,直至有人叫「防暴警到」才散開;D2、D3、D5在人群之中。D5從長江中心逃跑時被截停,警誡下保持緘默。他當時著黑衫黑褲,有護目鏡和防毒面具。

月後D5就傷人罪被捕,警誡下稱當時聽到有人叫「打狗呀」,於是走到長江中心,承認有意襲擊警員但防暴警已到場,自己未能出手。

⏺️D5減刑陳詞

辯方呈上4宗區域法院案件供法庭參考。
🌟DCCC314/2020 #1113旺角:案中D2只參與數分鐘,參與度較低,雖然開審前才認罪,扣減後被姚勳智法官判監27個月;
🌟DCCC234/2020 #1118油麻地:林偉權法官裁定9人刻意裝扮,以鼓勵形式參與暴動,暴動不算大規模,案情亦非最嚴重,以45個月為量刑起點;
🌟DCCC23/2021 #0811尖沙咀:沒有證據被告直接使用暴力或暴動有預謀,游德康法官以3年9個月作量刑起點;
🌟DCCC106/2021 #1007屯門:李慶年 法官認為蓄意留守鼓勵的被告量刑基準介乎3-4年,除一人判教導所外其餘被告以3年9個月量刑。

本案D5不是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只在長江中心近滙豐、恒生大廈聽到打警察才前去加入,亦沒有直接襲擊,只是在暴動人群之中,警察到場馬上就走。

控罪指涉暴動歷時1分鐘,4名警及一市民的傷勢不是最嚴重,沒有證據公物受破壞。D5只是跟隨角色,沒有號召、帶領,沒有證據指他由遮打花園開始追打,他沒有直接襲擊事主。D5今年1月13日更換律師,2月3日已獲律政司同意認罪協商並去信法庭通知認罪意向,希望法庭採納25%刑期扣減。

D5現已21歲,錯過判教導所年齡,辯方望法庭索取背景報告及勞教報告。法庭回應,被告面對暴動罪,勞教中心刑期較短,不能反映嚴重性,因此不會下令為他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播放兩段長江中心外片段(P210有線新聞直播、P204)。

⏺️保釋事宜

已定罪的D5保釋被撤銷,還押候判。其判刑及D3承認兩項控罪的判刑將會一同在審訊完結後處理。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D3繼續還押,D2與D4續以現有條件保釋,審訊當天豁免警署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張潔宜法官
#20200119中環
#審訊 [25/25]

D2:李(20)
D3:陳(34)🛑已還押逾22個月
D4:楊(19)

控罪:

(3)暴動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D3、D4]🔴D3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遮打花園,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

(5)暴動 [D2、D3、D5]🔴D5已認罪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串謀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D2、D3、D5] ⚪️D5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20年1月19日,在香港中環長江集團中心外,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與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他人

🛑 D5:黃(18)開審前認罪,現還押候判

———————————

📌結案陳詞
🔹控方就書面陳詞沒補充,對辯方指警員認人非專家,控方同意指只是憑看片時間及經驗作供。

就串謀控罪第三被告由遮打花園走向長江中心,在中心聚集即開始。第二被告在離開遮打花園打後沿途拾起磚頭再走到長江中心。法官問到2人串謀暴動協議何時開始,主控回答在長江中心聚集即開始。

🔸辯方
D2
採納書面陳詞。回應控方陳詞,看不到PW5被傳召之身份,控方只是依賴D2招認。對於串謀開始在開案陳詞看不到有提及。根據法律原則及案例,兩人做同一件事並非一定有協議,還要考慮如是否在不同場合一同出現,本案控方沒有這樣的舉證。PW5並非專家,認人作供指憑步姿等確認被告是提供在意見,但沒有科學根據也沒有專家基礎,希望法庭對其作供不予比重
D3
採納書面陳詞,串謀一罪跟隨D2代表陳詞,沒有補充
D4
採納書面陳詞。D4比較特別,控方未能依賴招認,只憑辨認證供及林子健案例。質疑控方之辨認證供質素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

案件押後至8月17日 1430 在第39庭作裁決,期間D2及D4以原有條件保釋,🔴D3繼續還押。

D5已就所認罪作求情,下次不用到庭。D3就定罪求情會在裁決時再另擇日子。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續審 [8/4]

👤余(19)

控罪:
《香港法例》第455章 《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 ── 第25條,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案情:
指被告在 2019年6月3日 至 12月28日期間,在香港上海滙豐銀行的帳戶特有港幣 63萬元,處理全部或部分款項,由他轉交「星火同盟」的求助人,警方在2019 年12月以涉嫌「洗黑錢」罪為由,拘捕與星火同盟相關的 3 男 1 女,包括被告。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岑穎欣,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
[09:38] 開庭

🔸繼續辯方盤問
睇Appendix A :被告銀行戶口的流水賬,和MFI 6 :控方歸納流水賬中與星火無關的項目,分別為自用、親友、和無印象。

澄清關於無印象的項目
MFI 6 #301項,姓名鄭大慈(音),金額100,當時話這筆數無印象係錯既,從Appendix A 揾到在 #284項出現,應是求助人。

另一筆款項畀趙俊樂(音),盤問時答無印象或者可能係朋友,現在睇返金額不少,估計都係求助人。

餘下三筆無印象項目就唔記得了。

盤問時回答如果無咗excel表,記唔晒支出去咗邊;事實上如果無咗excel表,當時可以睇銀行月結單,睇返買嘢嘅商戶名稱,講到係自己用抑或買物資畀求助人,因為買自己嘢嘅商戶,同買星火嘢嘅商戶係唔會重疊。至於轉賬畀親友,會認得佢哋個名。

月結單中,轉賬有對方名稱,知道係邊個,現金入數無名,如果無咗excel 表,就要靠睇Appendix A,提取自己用嘅錢係比較小額,支援嘅比較大額;由10月5日至被捕,全部現金提取都多過一千,無自用。

Excel表中,登記人一欄寫Tom係被告,寫YU係另一義工阿Yu。

係朋友阿蚊帶被告認識星火,因而認識幾位義工朋友,相信呢個組織而參與,後來其中有朋友亦係星火求助人。

覆問完畢。

[10:00]
🔺高官有問題查問被告,提示被告有權不回答。

關於經濟援助
- 星火會叫求助人盡量提供有關文件,但唔會主動問被捕原因;
- 關於買電話和交租,會作內部討論,原則係了解背景/處景後,除咗一次嘅緊急援助$5000,盡量唔會批其他;
- 唔會做經濟審查;
- 交學費會個別考慮,因擔心作其他用途,會直接代交;

關於Excel 表中嘅入數日期,如果只入一次,就係嗰次,如果無其他入數,係唔會改。

被告唔記得係直接收義工嘅入數紙,抑或由Alice轉交,記得被捕前一日仲有收到。

被告指求助人身份分為:被捕 / 非被捕 / 還押,無其他,高官指D5a #19項,只有姓氏,無全名,無身份證號碼,備註寫:gear,Alice approved ;被告唔知詳情,Alice話睇過文件,叫被告做登記。

另有兩項類似情況,無中文全名,無英文名,無身份證,被告表示無印象。

被告作供時稱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嘅約有十人,但在搜屋過程中,揾到其他文件,顯示另有60個類似個案;被告解釋,「約十人」係指有其他義工跟進咗嘅個案,另外60人係Alice話會揾其他義工跟,但未做。

12月中收到12萬,證供表示用晒,點解有一筆$800係轉賬,而不是從「袋仔」(zipper bag) 攞現金入數?作供時解釋係袋仔唔係太多現金,現在已唔記得袋仔有幾多錢。

Alice畀咗10萬現金,減去搜屋揾到嘅錢,扣除其他單據,少咗四千幾,應該係用咗,提供唔到單據,已經唔記得,唔知點解。

當攞咗10萬時,有睇過試算表,約有十人要處理,應係現在試算表中未入數嘅人。

被捕前無諗過為星火墊支咗幾多錢,現在知道約兩萬元,約為當時1/3學費;當時有人為被告代交學費,後來由被告母親歸還。

[10:22~10:39] 控方申請休庭整理跟進問題。

🔹控方跟進問題
關於兩個數字10人和60人,10人係原來由被告處理嘅求助人,後來轉由其他義工處理,唔知邊個義工跟進;另外60人,無紀錄邊個跟,亦唔係10萬元要處理嘅個案,60人嘅資料係在12月12日前已登記咗,應該係早幾日,唔同意控方指會早到11月。

「被告稱可以講到10萬元係在12月12~17日之間收到,係因為自己在17日入返二萬一千元,… 知道已經處理咗,後來由其他義工處理,12~17日畀錢,無叫我處理60人,因為有其他人處理」👈直播員無聽早前嘅審訊,跟唔到佢講乜😓

🔸辯方無跟進問題

[10:47~11:16] 辯方申請休庭攞指示

法庭指示控方在2023年12月4日呈交結案陳辭,辯方在2023年12月28日呈交結案陳辭,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12日10:00作口頭補充,2024年3月4日10:30裁決。

[11:22]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6/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D4: 高(61) / D6: 鍾(36)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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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開庭

雙方交咗書面陳辭,今日作口頭補充,詳情後補。

因應案中D5的案情有所轉變,法庭會安排在4月聆訊,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續審 [4/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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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聆訊是讓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的回應:

控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但會就辯方的第二份書面陳詞作回應,見下:

📌被告留下關於「反包」戰術的言論:

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下以下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就上述,控方認為重點是「煽惑」,被告是否支持他人「反包」不是重點。即使退下步考慮,控方認為以現有證據也可證明支持被告支持「反包」,例如被告在沒有客觀討論下「反包」的利弊下,看來已經同意實行「反包」。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在連登討論區回應被告的留言,並留下以下言論:

「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控方認為本案應考慮整體證據,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有鼓勵他人和煽動的作用。

📌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

控方認為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在本案的參考作用低。本案的留言涉及「打狗」和「殺狗」,有煽惑具體動作的同時,這亦是非法的暴力行為。這些情況與南非案例不同,特別是南非案例的情節是涉及「非暴力抗爭」。

辯方的回應:

簡單而言,就第一點,辯方認為控方是想魚與熊掌兼得;就第三點,辯方認為法庭應考慮煽惑的程度和性質。

就其他內容,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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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委法官將本案訂於2024年8月17日10:00作裁決,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等候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