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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0921元朗 🔥 #判刑

👤陳(25) 🛑已還押逾27個月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9月21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刑事損壞 -留法庭存檔▫️
被控於同日,在元朗形點II一樓A159號舖Oliver's Super Sandwiches, 與其他人無合法辯解,損壞屬大家樂集團有限公司的8組閉路電視鏡頭。

(6)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2日,在元朗青山公路-元朗段,近輕鐵康樂路站,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8)有意圖而傷人
被控於同日,在青山公路-元朗段,輕鐵康樂路站附近,連同其他人意圖使張灌雄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導致他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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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方也方大律師

被告於昨天聆訊時承認控罪(1)(6)(8),控罪(2)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存檔於法庭。控方已交代各控罪案情。辯方正進行求情陳辭,並向法庭申請傳召被告出庭作供。辯方主問及控方盤問在今早經已完成。 #練錦鴻法官 休庭至1230以撰寫判案書,卻於1245開庭稱仍需更長時間準備判刑,再把案件押後至1430繼續。

昨天聆訊內容: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24

今早聆訊內容: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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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被告與示威者實屬暴民心態,自以為有高尚的理念,卻不斷製造破壞。

非法集結和暴動的控罪情節可大大不同,因此上訴庭並沒有定下量刑起點。

案件發生於星期六晚上,雖然商場的店舖已關閉,地鐵站出口亦已關閉。根據法庭目測,有30多名示威者利用物品進行破壞及堵塞。被告佩帶防毒面罩,可以激發其他人作出暴力行為。這些行為令商場內的商戶受到損失,亦令市民無辦法享用商場的設施

根據傳媒的影片,可見被告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皆擔當主動的角色。在的士事件中,被告佇佇迫人,更把李先生從的士拉出,令他被其他示威者襲擊。在張先生的案件,有50多名示威者向他施襲,被告亦有腳踢張先生。

法庭從影片目測看見,當晚2130 開始,已有一班共同目的的示威者先在商場大肆破壞,再到市中心上向其他途人施行暴力。雖然沒有單一組織舉行這些集會,但是這班示威者是有著共同目的作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並非年輕亦非初犯。法庭有考慮母親的求情信,亦有細閱他的精神科報告。法庭發現被告在庭上作供及其錄影會面供詞與該報告的內容不符。被告於庭上稱自己當晚到元朗的目的是唱歌;但在報告卻聲稱到元朗為了當急救員。

被告選擇在庭上作供,他表示在現場是希望協助受害的李先生,實屬宅心仁厚的表現。法庭認為被告的說法與傳媒所拍攝到的片段完全不同,影片沒有顯示被告協助李先生登上的士,只拍攝到他對李先生的喝罵。在張先生的事件中,影片只看見被告與其他示威者追打張先生的過程。被告在警戒供詞稱自己沒有看清楚張先生有否襲擊其他示威者。被告在盤問期間再次改變其說法,聲稱自己有看到張先生作出襲擊的行為。被告在前半的作供帶出自己的行為是出於善意,亦提出自己認為李先生實屬街坊。

法庭不接納被告的供詞,認為毫無可信性,亦與被告的警戒證供及錄影片段不符❗️

各控罪量刑起點:
(1): 15個月
(6): 72個月 (6年)
(8): 48個月(4年)

雖然被告於開審時認罪,但早前在2020年12月4日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席前已排期審訊,所以只會給予1/5的扣減。

全部刑期同期執行。
🛑合共57個月監禁🛑

(法庭要求被告全程站立聆聽判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