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 偵緝警員8422 蕭平洲
負責D1的證物人員
⏺傳召 26221 伍嘉欣(音)
負責簽署證物MFI33的警員 (不在證人列表)
⏺傳召 55469 陳韻雯
見證女警
📌案件管理
明天應D8要求傳召兩個警員,另D1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1/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
⏺傳召 偵緝警員8422 蕭平洲
負責D1的證物人員
⏺傳召 26221 伍嘉欣(音)
負責簽署證物MFI33的警員 (不在證人列表)
⏺傳召 55469 陳韻雯
見證女警
📌案件管理
明天應D8要求傳召兩個警員,另D1對承認事實有爭議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elegra.ph/DCCC438-2021-D1作供-05-23
----------
09:33 開庭,D1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被告感激義務救護員當時伸出援手
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日有義務救護員替她戴防毒面具,將濾棉塞入其衣袋等情況並不合理。主控稱「咁人哋畀d咩可疑物品,有毒品有盛畀你都唔知㗎喎。」又指「嗰陣千幾二千人暴動,佢畀一啲示威者用嘅物品你,你都仲係覺得佢幫緊你?」
歐聲線顫抖地解釋:「當時我挨係鐵閘咳,有兩個人行過嚟幫我,我係覺得好感恩……你唔明嗰陣有幾辛苦,嗰陣喉嚨乸到好似嘔完之後d胃酸停係喉嚨咁,所以好難好理性咁去諗咁多嘢,佢哋咁好心幫我,我諗佢唔會害我,我當時真係無咁諗其他人!」
👉質疑被告明知警察追捕仍然逃走
控方總結案情,指被告必然知道配備長槍短槍,手持圓盾的人是警員,亦知道警員快跑是執行任務,為何不先入Circle K暫避讓警員執行任務?質疑被告「當警員向你方向嗌,你本能反應係愈嗌愈走?」
歐解釋「嗰陣驚起上嚟諗唔到咁多嘢,本能反應向後跑,如果而家諗返,係應該入Circle K囉,但我嗰時太驚啦。當時無留意佢哋裝備,淨係見到全身黑色唔知佢哋係警察。」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當日孭的背囊沒有被拖行跡象,只有少少花痕,與歐證供不符,而背囊底部的污跡有可能是放在地上造成。歐回應指不認為背囊可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被告誣蔑警員插贓
控方指出,警員要為雙手反鎖的歐戴上一對合身手套有一定難度,若警員要插贓,大可以將手套放入歐的背囊,根本毋須先向歐查問「對手套是咪你?」。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晚警員將戴手套並不合理,其實手套是歐戴住前往現場參與暴動的。歐不同意上述控方說法。
*詳情後補
🟢審訊14:30繼續
#張潔宜法官 #審訊 [14/2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人]
各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承上:https://telegra.ph/DCCC438-2021-D1作供-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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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3 開庭,D1歐小姐繼續作供 #自辯
📌被告感激義務救護員當時伸出援手
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日有義務救護員替她戴防毒面具,將濾棉塞入其衣袋等情況並不合理。主控稱「咁人哋畀d咩可疑物品,有毒品有盛畀你都唔知㗎喎。」又指「嗰陣千幾二千人暴動,佢畀一啲示威者用嘅物品你,你都仲係覺得佢幫緊你?」
歐聲線顫抖地解釋:「當時我挨係鐵閘咳,有兩個人行過嚟幫我,我係覺得好感恩……你唔明嗰陣有幾辛苦,嗰陣喉嚨乸到好似嘔完之後d胃酸停係喉嚨咁,所以好難好理性咁去諗咁多嘢,佢哋咁好心幫我,我諗佢唔會害我,我當時真係無咁諗其他人!」
👉質疑被告明知警察追捕仍然逃走
控方總結案情,指被告必然知道配備長槍短槍,手持圓盾的人是警員,亦知道警員快跑是執行任務,為何不先入Circle K暫避讓警員執行任務?質疑被告「當警員向你方向嗌,你本能反應係愈嗌愈走?」
歐解釋「嗰陣驚起上嚟諗唔到咁多嘢,本能反應向後跑,如果而家諗返,係應該入Circle K囉,但我嗰時太驚啦。當時無留意佢哋裝備,淨係見到全身黑色唔知佢哋係警察。」
此外,控方又質疑歐當日孭的背囊沒有被拖行跡象,只有少少花痕,與歐證供不符,而背囊底部的污跡有可能是放在地上造成。歐回應指不認為背囊可反映當時情況。
👉控方質疑被告誣蔑警員插贓
控方指出,警員要為雙手反鎖的歐戴上一對合身手套有一定難度,若警員要插贓,大可以將手套放入歐的背囊,根本毋須先向歐查問「對手套是咪你?」。控方質疑歐聲稱當晚警員將戴手套並不合理,其實手套是歐戴住前往現場參與暴動的。歐不同意上述控方說法。
*詳情後補
🟢審訊14:30繼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 D3: *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縱火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3代表律師: #張秀群大律師
————————
📌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內容,辯方指有欠公允
控方修訂控罪1及2,將D3及D4原本所面對的控罪詳情中「屬於美心公司的財產」改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二人反對修訂申請,D4律師認為是重大修訂,因為改變物品的擁有人 。辯方律師又指盤問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時,問及店舖中食環牌照的涵蓋範圍,雖然沒有問及店鋪的擁有人,但控方或許在辯方盤問後才醒覺自己忽略了美心同東海堂的關係,才借上一庭後的空檔期作此修訂,改變檢控基礎,對被告有欠公允。
控方認為修改只涉一位證人作供,對辯方案情沒有改變,控方建議若辯方覺得不公,可以申請重召證人。聽過兩方陳詞,法庭終批准控方修訂。兩位被告重新答辯下亦不承認控罪。
📌 PW5 繼續作供,控方多次想借覆問補充主問的疏漏
PC24458 邱敬鴻(音) 繼續作供,D3辯方盤問時,邱不同意自己在2021年3月16日,沒有將工作本交予DPC19145。在控方覆問下,邱補充自己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組跟警員8711數據檢視語音及訊息時,首次觀看及聽取17秒的語音及訊息。
覆問期間,辯方及法庭屢次反對控方提問,辯方主要指出證人在盤問下的答覆清晰沒有歧義,控方不應借覆問階段問及自己主問所遺漏的提問,以及擴大證供。
首先,控方引述張律師曾問及邱在3月16日回到警署後向張幫辦匯報,及後張甚麼也沒有跟邱講,邱當時解釋「唔係」。控方邀請邱澄清「唔係」之意,邱原本想借此解釋自己在3月10日的工作內容,但遭辯方反對及法庭提點下,終簡單回應指「張幫辦叫我完成之後的調查工作」。
在上一庭辯方盤問期間,邱指出3月16日有見過警員19145但沒有書面紀錄,因為當時取了數據檢視結果就想立即提交予他所以遺留紀錄。當控方想進一步「覆問」邱在3月16日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原因,遭辯方反對提問。
辯方引述自己盤問稿,指出邱同意「無任何紀錄在3月16見過19145及交予他3隻CD」一問題,及後邱氏反對辯方所指「冇紀錄係因為無呢回事」,辯方指證人回應清楚。同時法庭亦指主控主問期間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雖因其證人口供沒有紀錄,但當時亦沒有阻止控方盤問,亦因超出覆問範圍而終不批准發問。
📌 鄭負責製作對話列表及燒成光碟
PW6 PC8711 鄭頌升(音)教徒 作供,他在2007年加入警隊,2015年起是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成員,負責數碼及鑑證方面工作。2020年3月10日就此案件撰寫了一份證人口供。
證供內容主要提及鄭接收及儲放本案證物,當中有提及邱警員數次出示搜查令,聯同鄭警員檢視數據。邱警員亦有分別選取98項 WhatsApp 聊天紀錄內容,以及265項不同戶口間的Whatsapp聊天紀錄,鄭整理成Excel表及作證據用,資料亦各製成一隻主碟及工作碟,再交予邱警員。
鄭解釋資料列表中的不同欄位內容....當中包括發送人、內容、時間等,唯獨無法顯示訊息是否轉發。鄭警員主要指出所有資料內容都是由法理鑑證軟件生成,截取過程不會影響影片、語音等質素,鄭警員自己沒有增減內容。
📌 辯方質疑邱警員事前已知悉對話紀錄
在2021年3月16日中,下午三時至三時二十分,鄭應上司要求在辦公室中同邱檢視數碼證據,邱在鄭的旁邊向他即時指出所需截取的數碼證據,鄭亦隨即紀錄下來。在20分鐘內,邱不是一直觀看數碼資料,遇到合適則叫停及讓鄭截取,辯方認為邱是早已知悉需要用到的數碼資料及向鄭指出所需內容,鄭不同意。他解釋自己會開出數碼證據,聯同邱看畢成個對話再截取相關紀錄。
鄭警員忘記如何運用20分鐘時間完成上述程序,亦忘記相關細節,僅記得邱指明要開啟涉案群組的對話,但邱沒有即時播放涉案片段及錄音,但及後鄭又表示曾打開及播放一段涉案影片。辯方就此認為鄭警員作虛假證供。
控方覆問下,鄭澄清自己在3月16日時有看過涉案影片及聽過相關錄音,因為自己在截取檔案後要確保能夠開啟,所以有播放。
📌 重召PW2 19145 ???
張大律師申請重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交予第三被告給報案室,至首次踏入法庭作供期間,警員不同意自己從沒有同被告交談,亦不同意自己沒有親耳聽到被告說話。
D3就特別事項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13日再續,屆時就特別事項作口頭補充。期間擔保條件不變。✅
#許肇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7/6]
#20200807將軍澳
🙍🏻♂️ D3: * / 🙍🏻♂️D4: 劉 (17)
*以上全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 縱火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任何合法辯解下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1米乘1米的地板及桌子
(2)刑事損壞
2人一同被控於2020年8月7日,在將軍澳唐德街一號將軍澳廣場一樓78號舖東海堂,沒有合理辯解下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兩個顯示屏、一道木門、一個櫥窗膠櫃。
D3代表律師: #張秀群大律師
————————
📌 控方申請修改控罪內容,辯方指有欠公允
控方修訂控罪1及2,將D3及D4原本所面對的控罪詳情中「屬於美心公司的財產」改為「屬於他人的財產」。
二人反對修訂申請,D4律師認為是重大修訂,因為改變物品的擁有人 。辯方律師又指盤問第一控方證人即店舖經理時,問及店舖中食環牌照的涵蓋範圍,雖然沒有問及店鋪的擁有人,但控方或許在辯方盤問後才醒覺自己忽略了美心同東海堂的關係,才借上一庭後的空檔期作此修訂,改變檢控基礎,對被告有欠公允。
控方認為修改只涉一位證人作供,對辯方案情沒有改變,控方建議若辯方覺得不公,可以申請重召證人。聽過兩方陳詞,法庭終批准控方修訂。兩位被告重新答辯下亦不承認控罪。
📌 PW5 繼續作供,控方多次想借覆問補充主問的疏漏
PC24458 邱敬鴻(音) 繼續作供,D3辯方盤問時,邱不同意自己在2021年3月16日,沒有將工作本交予DPC19145。在控方覆問下,邱補充自己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組跟警員8711數據檢視語音及訊息時,首次觀看及聽取17秒的語音及訊息。
覆問期間,辯方及法庭屢次反對控方提問,辯方主要指出證人在盤問下的答覆清晰沒有歧義,控方不應借覆問階段問及自己主問所遺漏的提問,以及擴大證供。
首先,控方引述張律師曾問及邱在3月16日回到警署後向張幫辦匯報,及後張甚麼也沒有跟邱講,邱當時解釋「唔係」。控方邀請邱澄清「唔係」之意,邱原本想借此解釋自己在3月10日的工作內容,但遭辯方反對及法庭提點下,終簡單回應指「張幫辦叫我完成之後的調查工作」。
在上一庭辯方盤問期間,邱指出3月16日有見過警員19145但沒有書面紀錄,因為當時取了數據檢視結果就想立即提交予他所以遺留紀錄。當控方想進一步「覆問」邱在3月16日前往科技罪案調查科的原因,遭辯方反對提問。
辯方引述自己盤問稿,指出邱同意「無任何紀錄在3月16見過19145及交予他3隻CD」一問題,及後邱氏反對辯方所指「冇紀錄係因為無呢回事」,辯方指證人回應清楚。同時法庭亦指主控主問期間沒有提及相關內容,雖因其證人口供沒有紀錄,但當時亦沒有阻止控方盤問,亦因超出覆問範圍而終不批准發問。
📌 鄭負責製作對話列表及燒成光碟
PW6 PC8711 鄭頌升(音)教徒 作供,他在2007年加入警隊,2015年起是網絡安全及科技調查科成員,負責數碼及鑑證方面工作。2020年3月10日就此案件撰寫了一份證人口供。
證供內容主要提及鄭接收及儲放本案證物,當中有提及邱警員數次出示搜查令,聯同鄭警員檢視數據。邱警員亦有分別選取98項 WhatsApp 聊天紀錄內容,以及265項不同戶口間的Whatsapp聊天紀錄,鄭整理成Excel表及作證據用,資料亦各製成一隻主碟及工作碟,再交予邱警員。
鄭解釋資料列表中的不同欄位內容....當中包括發送人、內容、時間等,唯獨無法顯示訊息是否轉發。鄭警員主要指出所有資料內容都是由法理鑑證軟件生成,截取過程不會影響影片、語音等質素,鄭警員自己沒有增減內容。
📌 辯方質疑邱警員事前已知悉對話紀錄
在2021年3月16日中,下午三時至三時二十分,鄭應上司要求在辦公室中同邱檢視數碼證據,邱在鄭的旁邊向他即時指出所需截取的數碼證據,鄭亦隨即紀錄下來。在20分鐘內,邱不是一直觀看數碼資料,遇到合適則叫停及讓鄭截取,辯方認為邱是早已知悉需要用到的數碼資料及向鄭指出所需內容,鄭不同意。他解釋自己會開出數碼證據,聯同邱看畢成個對話再截取相關紀錄。
鄭警員忘記如何運用20分鐘時間完成上述程序,亦忘記相關細節,僅記得邱指明要開啟涉案群組的對話,但邱沒有即時播放涉案片段及錄音,但及後鄭又表示曾打開及播放一段涉案影片。辯方就此認為鄭警員作虛假證供。
控方覆問下,鄭澄清自己在3月16日時有看過涉案影片及聽過相關錄音,因為自己在截取檔案後要確保能夠開啟,所以有播放。
📌 重召PW2 19145 ???
張大律師申請重召拘捕第三被告的警員,在2020年8月26日晚上,交予第三被告給報案室,至首次踏入法庭作供期間,警員不同意自己從沒有同被告交談,亦不同意自己沒有親耳聽到被告說話。
D3就特別事項不作供及不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8月13日再續,屆時就特別事項作口頭補充。期間擔保條件不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0]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4
今日結案陳詞完畢,下次裁決日期改為2022年12月16日 09: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18/20]
D1:歐(23)/ D3:陳(31)/ D5:朱(28)
D6:梁(18)/ D8:梁(25)
🛑D2陳(16)早前認罪,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暴動 [所有被告]
所有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______
承上: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494
今日結案陳詞完畢,下次裁決日期改為2022年12月16日 09:3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0/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47] 開庭
控辯雙方有第二份承認事實:
1. P120(2(II))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5:58~16:16
2. P135 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3:44~16:16,反映中環嘅情況;
3. P141(1~15) CCTV片段的時差約+/- 1分鐘;
4. P143(1~4) 時間快實時約3分鐘;
5. 2019年11月12日17:24~19:13時,警員8634替D1做警誡供詞,呈堂為P16;
6. 辯方證物片段D1-1,拍攝時間係15:03~15:09,反映中環情況;
7. 關於D3證物(聽唔切時日),警方已經交經以下物品:一包香煙,一個打火機,一個充電器,一條充電線。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209。
控方收到辯方的兩份alibi notices,P210係呂先生,P211係劉小姐,但警方揾唔到劉小姐。
辯方王大狀話都揾唔到劉小姐,希望在週末前再揾。
彭官休庭給雙方商議。之後控方稱由於揾唔到劉小姐,現階段不宜表示舉證完畢,繼而辯方亦不能做中段陳詞,但得知辯方可以初步表示有無中段陳詞,好讓法庭作時間管理,案件預計審到6月27日,仲有17個工作天。
辯方各大律師表示現階段好大機會無中段陳詞。
彭官表示在休庭期間翻查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D(2)(a~d)條,辯方要再向控方提供聯絡資料,第65D(4)條,法庭可以提出指示,希望警方可以向入境署翻查出入境紀錄。
休庭後主控表示警方已經向入境署查詢,就算在最快的情況之下,法庭在今日返頒下命令,入境署都要在下星期三才可提供資料,就算有資料,都未知有無幫助,若案件拖延下去係不合理。
王大狀明白無可能無了期押後,希望在週末作最後努力,在星期一告知法庭結果,除非有好特殊情況,否則星期二會繼續審訊,展開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5/6) 10:0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
直播員按:耐人尋味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中環 #審訊 [10/30]
D1:吳(25)/ D3:陳(22)/ D4:李(24)
D7:陳(24)/ D8:梁(24)
D2:陳(25), D5:蔡(23), D6:林(23) 在首日審訊就控罪(1)認罪,還押中。
控罪:
(1) D1~D8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9) D1~D8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各被控於同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及干諾道中交界一帶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分的蒙面物品,即D1~D2, D4~D7使用一個口罩、D3, D8使用一條圍巾。
其他控罪、首日審訊和案情撮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43
D1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D7法律代表: #田奇睿大律師
===================
[14:47] 開庭
控辯雙方有第二份承認事實:
1. P120(2(II))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5:58~16:16
2. P135 拍攝時間係2019年11月12日13:44~16:16,反映中環嘅情況;
3. P141(1~15) CCTV片段的時差約+/- 1分鐘;
4. P143(1~4) 時間快實時約3分鐘;
5. 2019年11月12日17:24~19:13時,警員8634替D1做警誡供詞,呈堂為P16;
6. 辯方證物片段D1-1,拍攝時間係15:03~15:09,反映中環情況;
7. 關於D3證物(聽唔切時日),警方已經交經以下物品:一包香煙,一個打火機,一個充電器,一條充電線。
第二份承認事實呈堂為P209。
控方收到辯方的兩份alibi notices,P210係呂先生,P211係劉小姐,但警方揾唔到劉小姐。
辯方王大狀話都揾唔到劉小姐,希望在週末前再揾。
彭官休庭給雙方商議。之後控方稱由於揾唔到劉小姐,現階段不宜表示舉證完畢,繼而辯方亦不能做中段陳詞,但得知辯方可以初步表示有無中段陳詞,好讓法庭作時間管理,案件預計審到6月27日,仲有17個工作天。
辯方各大律師表示現階段好大機會無中段陳詞。
彭官表示在休庭期間翻查香港法例第221章第65D(2)(a~d)條,辯方要再向控方提供聯絡資料,第65D(4)條,法庭可以提出指示,希望警方可以向入境署翻查出入境紀錄。
休庭後主控表示警方已經向入境署查詢,就算在最快的情況之下,法庭在今日返頒下命令,入境署都要在下星期三才可提供資料,就算有資料,都未知有無幫助,若案件拖延下去係不合理。
王大狀明白無可能無了期押後,希望在週末作最後努力,在星期一告知法庭結果,除非有好特殊情況,否則星期二會繼續審訊,展開辯方案情。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5/6) 10:00同庭續審,各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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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耐人尋味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區域法院)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9/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
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灣仔 #審訊 [9/10]
D1:蔡(54) / D2:丁(39)
控罪:
(1)暴動 [D1,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D2 法律代表: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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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11月29日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6/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
[09:39] 開庭
控辯雙方商議好唔使傳召證人列表中的第八證人警員8235,和第九證人高級督察何國衛(音)。
⏺️傳召警員13127 錢俊謙(音),更新成為PW8
🔹控方主問
證人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A1律師
在案發日有處理A1,09:53時在黃大仙警署替A1拍照,現在已唔認得A1,表示A1當時有戴口罩,睇P6(1)相片,A1著黑色衛衣,PW8在口供紙形容A1啡黑色長髮,律師問係接近啡色多啲抑或黑色多啲?PW8稱係張相咁樣;彭官表示相片係影印本,睇唔清楚,辯方都係影印本,相片質素不佳,要再處理。
辯方重點係指出證人記憶混淆。
⏺️傳召PW9 警員24588
🔹控方主問
證人亦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因應辯方要與控方商議處理P6(1),法官批准押後,預計A1的特別事項可以在明日完成,星期五是原定審期的最後一日,期後的審期要去到11月,如果被告作供,不宜在星期五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28/9) 11:00 同庭續審。
——————
補充資料:庭外消息,新增5日審期,11月20, 21, 22, 27 & 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6/8]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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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9] 開庭
控辯雙方商議好唔使傳召證人列表中的第八證人警員8235,和第九證人高級督察何國衛(音)。
⏺️傳召警員13127 錢俊謙(音),更新成為PW8
🔹控方主問
證人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A1律師
在案發日有處理A1,09:53時在黃大仙警署替A1拍照,現在已唔認得A1,表示A1當時有戴口罩,睇P6(1)相片,A1著黑色衛衣,PW8在口供紙形容A1啡黑色長髮,律師問係接近啡色多啲抑或黑色多啲?PW8稱係張相咁樣;彭官表示相片係影印本,睇唔清楚,辯方都係影印本,相片質素不佳,要再處理。
辯方重點係指出證人記憶混淆。
⏺️傳召PW9 警員24588
🔹控方主問
證人亦是本案調查員,控方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
(詳情後補)
因應辯方要與控方商議處理P6(1),法官批准押後,預計A1的特別事項可以在明日完成,星期五是原定審期的最後一日,期後的審期要去到11月,如果被告作供,不宜在星期五開始。
案件押後至明日(28/9) 11:00 同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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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資料:庭外消息,新增5日審期,11月20, 21, 22, 27 & 2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大樓第十一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 區域法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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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辯方特別事項陳辭
律師就控方提出案例作出反駁,該上訴案例爭辯的是PW2的警誡,但該案顯示PW2作查問之前,PW1已對被告作出拘捕,與本案不同。
彭官需要時間考慮,在下次審訊作特別事項裁決。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0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明天審期取消;兩位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保釋,書記會通知A3,保釋延續到11月22日。
[15:05] 休庭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2大老山隧道 #續審 [7/8]
下午進度
A1: 👩🦰范(23)/ A2: 👩🦰杜(23)
控罪:暴動
三人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新界小瀝源大老山公路(南行線)大老山隧道行政大樓外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同案 A3: 👩🦰盧(21) 在開審當日認罪,法庭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押後至9月29日再訊。
A1 代表:#宗銘誠大律師
A2 代表:#石亦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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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辯方特別事項陳辭
律師就控方提出案例作出反駁,該上訴案例爭辯的是PW2的警誡,但該案顯示PW2作查問之前,PW1已對被告作出拘捕,與本案不同。
彭官需要時間考慮,在下次審訊作特別事項裁決。
(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0日09:30,在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一庭續審,明天審期取消;兩位被告繼續以同樣條件保釋,書記會通知A3,保釋延續到11月22日。
[15:05] 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