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1個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綜合消息指,因荔枝角收押所內有涉藏毒還押人士確診,致所內所有人均須接受強制檢測及隔離觀察。另外,有指今日荔枝角並沒有出過車,及原本排期上庭的人士都會改期押後至另行通知。
上述均應以司法機構及懲教署最新公佈為準。
【1010開庭】
今日只有5個女仔和D4坐在犯人欄,其他男仔未有由懲教送到法庭。
練官最後決定係留待本月21日一次過判。因疫情不穩定和有律師未必能出席,確實須按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保釋:
✅D4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餘繼續還押
案件暫定2月21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1個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綜合消息指,因荔枝角收押所內有涉藏毒還押人士確診,致所內所有人均須接受強制檢測及隔離觀察。另外,有指今日荔枝角並沒有出過車,及原本排期上庭的人士都會改期押後至另行通知。
上述均應以司法機構及懲教署最新公佈為準。
【1010開庭】
今日只有5個女仔和D4坐在犯人欄,其他男仔未有由懲教送到法庭。
練官最後決定係留待本月21日一次過判。因疫情不穩定和有律師未必能出席,確實須按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保釋:
✅D4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餘繼續還押
案件暫定2月21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暫代區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1個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綜合消息指,因荔枝角收押所內有涉藏毒還押人士確診,致所內所有人均須接受強制檢測及隔離觀察。另外,有指今日荔枝角並沒有出過車,及原本排期上庭的人士都會改期押後至另行通知。
上述均應以司法機構及懲教署最新公佈為準。
【1010開庭】
今日只有5個女仔和D4坐在犯人欄,其他男仔未有由懲教送到法庭。
練官最後決定係留待本月21日一次過判。因疫情不穩定和有律師未必能出席,確實須按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保釋:
✅D4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餘繼續還押
案件暫定2月21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1個月🛑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綜合消息指,因荔枝角收押所內有涉藏毒還押人士確診,致所內所有人均須接受強制檢測及隔離觀察。另外,有指今日荔枝角並沒有出過車,及原本排期上庭的人士都會改期押後至另行通知。
上述均應以司法機構及懲教署最新公佈為準。
【1010開庭】
今日只有5個女仔和D4坐在犯人欄,其他男仔未有由懲教送到法庭。
練官最後決定係留待本月21日一次過判。因疫情不穩定和有律師未必能出席,確實須按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保釋:
✅D4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其餘繼續還押
案件暫定2月21日1000時西九龍法院第三庭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 (20) 🛑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四年監禁
09:45 開庭
原來的代表郭大律師確診武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陳情,解釋咗背景報告畀被告聽,明白内容,被告的繼父、母親和女友到庭支持,案發時因一時衝動,希望判處較短刑期,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簡短陳述裁決理由,詳情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告現年23歲,中四輟學,任職髮型屋散工,雖然案情不嚴重,勞教報告不相稱,只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理由:
根據以上訴庭指引,判斷暴動嘅嚴重性,但不是考慮個人,要考慮整班人嘅行為,要有阻嚇力,引用CACC164/2018案例,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還是有預謀;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用暴力的程度;
(4) 暴動的規模;
(5) 暴動歷時多久;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法官對被告聲稱救人的行為有保留,不顧法律,私下行為,解釋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雖然不是帶領角色,但衝向警員,有激發其他人行為。
控罪 (1):4年監禁
控罪 (2):6星期監禁
控罪 (3):3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咗三項控罪係同時發生,在考慮控罪(1)時亦包括了控罪(3),因此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1屯門 #判刑
A1: 葉 (20) 🛑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 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喜路3號屯門大會堂外屯門文娛廣場外參與暴動。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持有兩瓶噴漆,以摧毀他人的財產。
(3)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14159。
審訊過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268
——————
速報:三項控罪同期執行,判處四年監禁
09:45 開庭
原來的代表郭大律師確診武肺,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陳情,解釋咗背景報告畀被告聽,明白内容,被告的繼父、母親和女友到庭支持,案發時因一時衝動,希望判處較短刑期,早日重投社會。
法官簡短陳述裁決理由,詳情參閱: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902_2020.docx
被告現年23歲,中四輟學,任職髮型屋散工,雖然案情不嚴重,勞教報告不相稱,只索取背景報告。
判刑理由:
根據以上訴庭指引,判斷暴動嘅嚴重性,但不是考慮個人,要考慮整班人嘅行為,要有阻嚇力,引用CACC164/2018案例,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還是有預謀;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用暴力的程度;
(4) 暴動的規模;
(5) 暴動歷時多久;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法官對被告聲稱救人的行為有保留,不顧法律,私下行為,解釋不能構成減刑理由。
被告雖然不是帶領角色,但衝向警員,有激發其他人行為。
控罪 (1):4年監禁
控罪 (2):6星期監禁
控罪 (3):3個月監禁
法庭考慮咗三項控罪係同時發生,在考慮控罪(1)時亦包括了控罪(3),因此頒令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暫代區域法院)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 #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練錦鴻法官 #判刑
#0728上環 #暴動
D1:陳(21)/ D2:陳(22)/ D3:布(24)
D4:何(17)/ D5:梁(20)/ D6:楊(31)
D7:彭(20)/ D8:劉(28)/ D9:廖(30)
D10:陳(28)/ D11:林(22)/ D12:廖(19)
D13:李(21)/ D14:胡(21)/ D15:張(19)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除D4,其餘均自裁決當日還押逾3個月🛑
辯方法律代表:
#沈士文大律師:D1、2、3、12
#宗銘誠大律師:D5
#藍凱欣大律師:D6
#田思蔚大律師:D7
#陳偉彥大律師:D8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 #梁嘉善大律師:D9
#潘熙資深大律師、 #林凱依大律師:D10
#黎建華大律師:D11
#石書銘大律師:D13
#關文渭大律師:D14
#王國豪大律師:D15
控方法律代表:
#郭棟明資深大律師
控罪及詳情:
(1)D1-15暴動 🛑D4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摩利臣街與文華里之間干諾道中和德輔道中一帶,連同甄凱盈、廖天駿及其他人參與暴動。
(2)D1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 245 章《公安條例》第 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上環文華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一個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黑色鐳射筆連電池。
(3)D15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 🛑審訊首天認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適當牌照而管有無線電通訊設備即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2021年12月30日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137
【其他背景】
D4在2021年6月7日(審訊首天)認罪,練官在控方不反對保釋下撤銷其擔保,故D4曾還押逾2個月。同年8月17日作輕判求情時申請保釋,獲練官批准。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7470
而後在同年12月30日裁決當天,練官沒有按控方要求撤銷其保釋。
D5/ D13/ D14在2022年1月19日提訊,法庭確認收到三位勞教中心報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9363
——————
🔥判刑速報‼️
D2、D3、D5、D8、D11、D12、D13、D15 判處監禁48個月
D7 判處監禁46個月
D1 判處監禁45個月
D6、D10 判處監禁44個月
D9 判處監禁42個月
D4 判處教導所
D14 判處勞教中心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 區 域 法 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
今日提訊原因,係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
法官開宗明義指出,因為兩宗案件距離原定審期只有兩個月,法庭已經睇咗控辯雙方嘅書面陳辭,今日嘅焦點係辯方是否有充足時間作準備,其他嘅陳陳辭可以從簡。
首先又張主控發言,案件涉及213名被告人仕,所有有關案情嘅資料,在第一次轉介區域法院時,已經俾晒所有被告,包括未被採用嘅材,料合併之後有新嘅控罪書,指控或案情唔會有分別,被告唔會因為合併而在案中有影響,多咗嘅材料只係其他被告嘅材料,同意辯方律師團隊係做多咗功課,但唔會因此而造成不公。
辯方有人反對有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團隊會有以下影響:i. 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ii. 多數被告人申請法援,要重新安排,法援處未必能及時處理;
2. 案件經過分拆,控方必然係經過深思熟慮,現在再申請合併,變相係不公平;
3. 案件的審前覆核安排在5月5日,辯方需要在之前掌握所有重點,根本無兩個月時間給新律師團隊準備;
4. 被告有權選擇律師,如果逼佢地更改,有違基本法;
5. 控方在三月初還畀咗近千張文件,希望控方確定是否到此為止;
6. 控方提議在原定的25日審期進行合併後的案件,合併後被告多出一倍,是否假設被告不滿作出盤問,前設不切實際;
7. 控方假設在終審法院處理盧建民一案後,對暴動有定義,控方舉證可以簡短咗,但無考慮辯方對被告嘅辯護可能會長咗,對控方嘅前設有質疑。
控方回應,知道有新增嘅文件,但都只係補充資料,如果辯方再有需要文件,控方會盡快處理;對於被告多咗,需要嘅時間唔一定多咗,例如在審前覆核,如果被告唔可以同意全部,可以另外處理;控方已經呈上草擬嘅開案陳詞,令法庭可以放心,片段之中唔會涉及個被告在現場嘅辨認。
法官希望控方就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就刑事訴訟應給予充分時間和準備,作出回應,主控同意被告自己可以選任律師,給予公平審訊嘅指示,但在細節上可以有不同,就着本案無律師提出實際確切嘅答覆要切換律師。及後,法官向三位律師確認,如果更改審期,他們會換人。
法庭在小休20分鐘後,在13:05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五人表示中立,其餘反對,法庭重視是否做成不公。
兩宗案件在一年前排期,曾經徵詢各方意見,控方嘅申請,必定影響辯方,審期並非二㨂其一,有3名律師不能代表被告,合併後證人多一陪,時間緊迫,新律師無時間凖備,控方提議25天審期過於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證人,審咗60日;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合併對辯方不相稱,辯方無充份時間,不批准。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8油麻地 #提訊
👥陳,陳,張,朱,朱,杜,高,郭,林(17-31)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4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歐陽,翟,湛,陳,陳,鄭,莊,周,周,簡,黎(18-28)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
今日提訊原因,係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
法官開宗明義指出,因為兩宗案件距離原定審期只有兩個月,法庭已經睇咗控辯雙方嘅書面陳辭,今日嘅焦點係辯方是否有充足時間作準備,其他嘅陳陳辭可以從簡。
首先又張主控發言,案件涉及213名被告人仕,所有有關案情嘅資料,在第一次轉介區域法院時,已經俾晒所有被告,包括未被採用嘅材,料合併之後有新嘅控罪書,指控或案情唔會有分別,被告唔會因為合併而在案中有影響,多咗嘅材料只係其他被告嘅材料,同意辯方律師團隊係做多咗功課,但唔會因此而造成不公。
辯方有人反對有人中立,主要理由如下:
1. 如果更改審期,會影響律師嘅日誌,未必能繼續代表被告,如果要更換律師團隊會有以下影響:i. 新律師團隊要重新睇文件,一定唔夠時間;ii. 多數被告人申請法援,要重新安排,法援處未必能及時處理;
2. 案件經過分拆,控方必然係經過深思熟慮,現在再申請合併,變相係不公平;
3. 案件的審前覆核安排在5月5日,辯方需要在之前掌握所有重點,根本無兩個月時間給新律師團隊準備;
4. 被告有權選擇律師,如果逼佢地更改,有違基本法;
5. 控方在三月初還畀咗近千張文件,希望控方確定是否到此為止;
6. 控方提議在原定的25日審期進行合併後的案件,合併後被告多出一倍,是否假設被告不滿作出盤問,前設不切實際;
7. 控方假設在終審法院處理盧建民一案後,對暴動有定義,控方舉證可以簡短咗,但無考慮辯方對被告嘅辯護可能會長咗,對控方嘅前設有質疑。
控方回應,知道有新增嘅文件,但都只係補充資料,如果辯方再有需要文件,控方會盡快處理;對於被告多咗,需要嘅時間唔一定多咗,例如在審前覆核,如果被告唔可以同意全部,可以另外處理;控方已經呈上草擬嘅開案陳詞,令法庭可以放心,片段之中唔會涉及個被告在現場嘅辨認。
法官希望控方就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就刑事訴訟應給予充分時間和準備,作出回應,主控同意被告自己可以選任律師,給予公平審訊嘅指示,但在細節上可以有不同,就着本案無律師提出實際確切嘅答覆要切換律師。及後,法官向三位律師確認,如果更改審期,他們會換人。
法庭在小休20分鐘後,在13:05再開庭。法庭不批准申請。
控方申請將兩宗案件合併,辯方有五人表示中立,其餘反對,法庭重視是否做成不公。
兩宗案件在一年前排期,曾經徵詢各方意見,控方嘅申請,必定影響辯方,審期並非二㨂其一,有3名律師不能代表被告,合併後證人多一陪,時間緊迫,新律師無時間凖備,控方提議25天審期過於保守,張志倫一案有23名證人,審咗60日;香港人權法例第11章(2)(B)條,對刑事案件有最低限度保障,合併對辯方不相稱,辯方無充份時間,不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
本案並不會分拆進行審訊
A10今天已確定沒有律師代表及不認罪,所以原定於5月10日的聆訊將會取消。
A7 今天遲到出席聆訊,法庭提醒不要再犯。
A1 A6 申請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獲批✅
A3申請取消禁足令獲批✅
A2 申請更改住址獲批✅
A12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2 申請部分日子豁免禁足令獲批✅
A7 A9 申請取消禁足令不獲批❌
第一次審前覆核:2023年1月10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
正式審訊:2023年3月6日0930時-2023年4月26日(35天中文審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各人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保釋🤍
(明白依家要啪咗針先可以入庭,但既然咁多人可以堂食,不如抽少少時間嚟聽下。呢度啲空氣流通到唔知講咩好)
手足們精神好似麻麻地,大家休息多啲😪🙏🏻
[17:30 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
另外三宗案件提訊未有資訊,如有請報料🙌🏻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翁 (19)/ A2:周 (22)/ A3:鍾 (45)
A4:鍾 (34)/ A5:羅 (19)/ A6:吳 (18)
A7:蘇 (25)/ A8:孫 (22)/ A9:鄧 (27)
A10:曾 (21)/ A11:黃 (22)/ A12:黃子悅(22)
A13:王 (28)/ A14:甄 (16)/ A15:李 (25)
控罪:
(1)A1-15暴動
(2)A7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A1-15同被控於或約於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A7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號至543號附近寶寧大廈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
本案並不會分拆進行審訊
A10今天已確定沒有律師代表及不認罪,所以原定於5月10日的聆訊將會取消。
A7 今天遲到出席聆訊,法庭提醒不要再犯。
A1 A6 申請豁免今天到警署報到獲批✅
A3申請取消禁足令獲批✅
A2 申請更改住址獲批✅
A12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12 申請部分日子豁免禁足令獲批✅
A7 A9 申請取消禁足令不獲批❌
第一次審前覆核:2023年1月10日1430 灣仔區域法院
正式審訊:2023年3月6日0930時-2023年4月26日(35天中文審訊)於西九龍法院(暫代區域法院)
各人以現有及已更改條件保釋🤍
(明白依家要啪咗針先可以入庭,但既然咁多人可以堂食,不如抽少少時間嚟聽下。呢度啲空氣流通到唔知講咩好)
手足們精神好似麻麻地,大家休息多啲😪🙏🏻
[17:30 是日所有案件完結]
=============
另外三宗案件提訊未有資訊,如有請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區域法院)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判刑
A2:李(19)/ A3:何(19)
A4:楊(19)/ A5:方(25)/ A6:宋(24)
A7:雷(29)/ A8:黃(23)/ A9:陳(19)
🛑A5已還押逾21個月
🛑A2,4,7,8,9已還押20日
🛑A6已還押19日
🛑A3已還押17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50開庭
判刑速報‼️
A4、A8:監禁4年7個月
A3:監禁5年
A2、A5、A6、A7、A9:監禁4年9個月
1022退庭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張潔宜法官
#1001油麻地 #判刑
A2:李(19)/ A3:何(19)
A4:楊(19)/ A5:方(25)/ A6:宋(24)
A7:雷(29)/ A8:黃(23)/ A9:陳(19)
🛑A5已還押逾21個月
🛑A2,4,7,8,9已還押20日
🛑A6已還押19日
🛑A3已還押17日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控罪:
(1) 暴動 [A1-9]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3) 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490號至492號外,管有一副手銬
(4)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與永星里交界,管有一把鎚子及一枝伸縮棍
(5)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A4]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近永星里後巷,管有一枝士巴拿及一把鎅刀
(6)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5]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與眾坊街交界攜有一枝彈射器(彈弓)及44粒鋼珠
(7)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6]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54號至45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8)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7]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476號外攜有一枝雷射筆
(9)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
被控於同日於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攜有兩枝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雷射筆)
=========
0950開庭
判刑速報‼️
A4、A8:監禁4年7個月
A3:監禁5年
A2、A5、A6、A7、A9:監禁4年9個月
1022退庭
(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