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李素蘭法官
#判刑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速報‼️‼️
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唯被告已在最早時間認罪,故獲得全數1/3刑期扣減。
總刑期為8年。
#李素蘭法官
#判刑
#20200609元朗
陳(38)🛑已還押逾19個月
控罪及詳情: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較早前修訂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38章《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1)及(2)條
被控於2020年6月9日在元朗洪水橋某寓所內,管有一支手槍及390發9x19毫米口徑子彈及4個彈匣而無持有該等槍械及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2021年6月29日在裁判法院同意及承認案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542
【2021年12月6日在高院認罪答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905
‼️‼️速報‼️‼️
12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唯被告已在最早時間認罪,故獲得全數1/3刑期扣減。
總刑期為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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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 #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李素蘭法官
#申請保釋 #港區國安法 #初凝芝茶
侯/初凝芝茶負責人(24)🛑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控罪詳情:
侯及林於2020年10月1日至2022年2月1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及Instagram發布陳述和海報,具意圖:
1.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2. 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或離叛;及/或
3.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律政司: #徐倩姿 署理高級檢察官
申請人:#關文渭大律師 、 #黃思希大律師 、 #梁麗幗大律師
———————————————
【15:47】
❗️拒絕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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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貨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適當牌照而管有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
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素蘭法官
#網上言論 #20220626太古 #申請保釋
陳(53) 🛑已還押23日
控罪:
(1)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被控於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6月10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elegram發布及/或持續展示陳述、相片和海報,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軍刀,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第20條
被控於2022年6月26日,在香港太古城道太古城某單位,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貨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適當牌照而管有用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AnyTone無線電對講機及一部BAOFENG無線電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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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劉偉聰大律師
考慮所有因素,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需要還押🛑案件將於8月25日下午1430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