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轉介文件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
[11:49開庭]
📄轉介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日09: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作答辯。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並在庭上讀出修訂的內容。控罪1會改為「管有爆炸品」,控罪2會仍然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的修訂內容是關於控罪物品,詳情後補。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本案會於2023年10月12日09:30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聆訊會以中文進行。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作審判,裁判官按程序提醒被告:
⁃ 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 若果被告打算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
被告聽畢上述事項後表示明白。
🔍不在場證據:
辯方指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向被告解釋何謂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明白。
🔒保釋申請:
辯方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被告的保釋申請。裁判官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交出所有證件
- 不得離港
- 每日到警署報到
- 保釋金 $200,000
[12:11 完庭]
#溫紹明裁判官
#20220902紅磡 #轉介文件
文(31)🛑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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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9開庭]
📄轉介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律政司的同意檢控書,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0月12日09:30,屆時被告會在區域法院作答辯。辯方確認已收妥文件。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並在庭上讀出修訂的內容。控罪1會改為「管有爆炸品」,控罪2會仍然是「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的修訂內容是關於控罪物品,詳情後補。
被告聽取修訂控罪後表示明白。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本案會於2023年10月12日09:30在區域法院聽取答辯,聆訊會以中文進行。
由於本案將會轉介至區域法院作審判,裁判官按程序提醒被告:
⁃ 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 若果被告打算申請法律援助,須要盡快處理。
被告聽畢上述事項後表示明白。
🔍不在場證據:
辯方指被告會保留不在場證據。裁判官向被告解釋何謂不在場證據。被告表示明白。
🔒保釋申請:
辯方有保釋申請。控方反對被告的保釋申請。裁判官考慮控辯雙方的陳詞後,批出保釋✅,條件如下:
- 居住在報稱地址
- 交出所有證件
- 不得離港
- 每日到警署報到
- 保釋金 $200,000
[12:11 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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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08旺角 #審訊 [3/3]
黃(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辯雙方都已呈交書面陳詞,裁判官宣佈因閱讀需時,休庭至1140
🔹控方書面陳詞引述 FACC6/2021 及 FACC3/2022 ,庭上沒有補充
🔸辯方法律代表簡述書面陳詞重點
引用 FACC6/2021 、 FACC3/2022 及 HCCC408/2016 作陳詞,以案件中的參與性作為抗辯理由。2019年9月8號當天,社會事件未到最激烈的時候,當時集會人士沒有掘磚、傘陣,而作為普通市民應該未認知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法庭當時亦未將雷射筆介定為武器。
被告到場後表現「頭𩓥𩓥」、行行企企,裝備只有雨傘、頭盔,沒有其他示威者常見裝備。辯方引述主控問為何被告聽到女警宣布非法集會警告的廣播後不離開?辯方稱錄影片段中顯示被告將頭盔拿出來,但嘗試兩分鐘後仍戴不上,要詢問其他人怎樣配戴,戴上後便馬上離開旺角警署門外位置,反映被告不是經常參與集會,亦非有預謀參與集會。關於控方指控被告攜帶雨傘,但當日並沒有出現遮陣;至於口罩,當時並未有禁蒙面法。
被告只有頭盔、口罩及一張加油單張,該單張也不是呼籲市民去支持831的宣傳單張,加上被告是一個人到場,因長時間兼職及進修,對社會事件並不深入了解,到現場後知道有警告便準備離開
。片段後一小時被拘捕的位置是快富街,證明被告確實離開旺角警署一帶,前往尋找交通工具離開。
法官問辯方有關當時旺角警署外圍已有眾多人以雷射筆騷擾,為何辯方仍覺得被告不知到那是非法集結的現場?辯方法律代表強調被告在錄影片段中的狀態都是行來行去週圍望,所以相信他沒有動機參加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15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康裁判官
#0908旺角 #審訊 [3/3]
黃(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李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
控辯雙方都已呈交書面陳詞,裁判官宣佈因閱讀需時,休庭至1140
🔹控方書面陳詞引述 FACC6/2021 及 FACC3/2022 ,庭上沒有補充
🔸辯方法律代表簡述書面陳詞重點
引用 FACC6/2021 、 FACC3/2022 及 HCCC408/2016 作陳詞,以案件中的參與性作為抗辯理由。2019年9月8號當天,社會事件未到最激烈的時候,當時集會人士沒有掘磚、傘陣,而作為普通市民應該未認知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法庭當時亦未將雷射筆介定為武器。
被告到場後表現「頭𩓥𩓥」、行行企企,裝備只有雨傘、頭盔,沒有其他示威者常見裝備。辯方引述主控問為何被告聽到女警宣布非法集會警告的廣播後不離開?辯方稱錄影片段中顯示被告將頭盔拿出來,但嘗試兩分鐘後仍戴不上,要詢問其他人怎樣配戴,戴上後便馬上離開旺角警署門外位置,反映被告不是經常參與集會,亦非有預謀參與集會。關於控方指控被告攜帶雨傘,但當日並沒有出現遮陣;至於口罩,當時並未有禁蒙面法。
被告只有頭盔、口罩及一張加油單張,該單張也不是呼籲市民去支持831的宣傳單張,加上被告是一個人到場,因長時間兼職及進修,對社會事件並不深入了解,到現場後知道有警告便準備離開
。片段後一小時被拘捕的位置是快富街,證明被告確實離開旺角警署一帶,前往尋找交通工具離開。
法官問辯方有關當時旺角警署外圍已有眾多人以雷射筆騷擾,為何辯方仍覺得被告不知到那是非法集結的現場?辯方法律代表強調被告在錄影片段中的狀態都是行來行去週圍望,所以相信他沒有動機參加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10月24日1530時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作裁決,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