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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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一、二:黃被控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中庭,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襲警

控罪三:黃被控於2019年 8 月 5 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控罪四:黃被控於2019年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被告面對4項控罪,辯方指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的答覆對辯方不利,故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2023年4月18日14:30。

法庭批准押後,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被指咬斷警察手指囚5年半 杜啟華上訴遭駁回

【獨立媒體】2019年7月14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港大畢業生杜啟華被指蓄意咬斷警長手指及揮打雨傘致高級警司手臂骨折。經審訊被裁定有意圖而傷人、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襲警及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囚5年半。他就其中兩項控罪提出定罪上訴,今早(16日)出席上訴庭聆訊。上訴方指透過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不能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伸進口中的物品是警察手指,咬噬是因受到外界影響而作出的反射動作。上訴庭法官彭寶琴質疑杜啟華原審時未有出庭作供,缺乏證據支持說法,最終拒絕批出上訴許可,將於3個月內頒布書面理由。

甫開庭,彭官要求先處理蓄意傷人控罪,涉及咬斷警長手指。她引述上訴方的書面陳詞,當中投訴原審法官陳仲衡「搞錯被告辯護方向」,即被告說法從來不是案發時作出「非自主行為」,但控方依然有責任舉證,去證明被告有犯案的特定意識(specific intent)。但彭官認為,一般情況下控方會推定被告犯案有特定意識,若果辯方反對此推定,舉證責任就落在辯方身上。

彭官表達一項「揮之不去」的關注,若果被告依賴「非自主行為」作為辯護理由, 原審時理應有來自被告的證供,或提出證據指出被告「我唔知自己做緊乜」,但辯方專家證人在缺乏被告證供下撰寫報告,「都冇人話俾專家聽佢係冇意識行為」,「究竟係拗緊咩呢?」,質疑乃辯方專家證供乃紙上談兵。

不過彭耀鴻指出影片可見杜啟華被3名警察向後拖拉、按壓頭部和臉部,質疑杜能否在少於1秒時間內,隔著口罩意識到是警察的手指。彭續指,咬噬可能是自主的行為,但不代表杜有意傷害警察。法官問彭,他的意思是否當時情況混亂、時間短促,法庭不能肯定杜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彭耀鴻確認。

法官查問,如果上訴人不知放進口中的物品是什麼,「咁點解要咬?」若果有人塞物品入他口,不理是一塊石頭、海綿、人的手指或是鐵柱,「佢係唔係都咬咗先?」彭耀鴻則指,控方須證明被告知道放進口中的是警察手指,才能建立被告有傷人的意圖;然而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在0.66秒時間內知道入口的物件是什麼,從而作出傷害警察的動作。他指要證明蓄意傷人控罪,魯莽是不足夠,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特定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若果獲批出上訴許可,冀可改判較輕的「傷人19」。

至於另一項傷人罪,涉及揮打雨傘導致高級警司梁子健手臂骨折。彭耀鴻指原審法官過份地考慮警司的復原時間,從而裁定他的傷勢屬「嚴重傷害」。法官則指精神傷害在法律上也可構成「嚴重身體傷害」。

法官彭寶琴最終宣布,由於兩項控罪的上訴理由,不論獨立或綜合來看,都沒有合理可爭辯的機會,故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全文)

#20230316新聞 #0714沙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3月1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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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23)🛑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0714沙田 擾亂秩序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15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
👉🏻【資訊部】 駁回上訴許可申請。(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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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COURT HEARING HK】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3月2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年3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3.03.23]
[2023.03.19-03.2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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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杜(23)🛑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0714沙田 擾亂秩序 襲警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3月15日被判處監禁5年6個月。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3年3月16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4個月 #續審 [3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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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何,陳,*(14-27)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8樓25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鍾,羅,吳,鄧,甄,李(16-34) #續審 [15/35] (#1118油麻地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劉綺雲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李(16) #提訊 (#1118油麻地 暴動)
👥*,李,鄧,林,孔,桂,黎,劉,李,魏,譚,譚,譚,田(15-24) #續審 [2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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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屈麗雯裁判官
🕤09:30
👥劉,萬(27-29) #續審 [7/5] (#0914牛頭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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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6樓10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張,方(24-39) #續審 [7/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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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14:30
👥區,梁(23-26) #裁決 (#20210111中大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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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九庭 💩胡學霖, 鄧勵東/元朗區議員(42-60)和另六人 聲稱三合會成員 以三合會成員身分行事 #浴室自稱14K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8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7
[2023.04.16-04.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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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5/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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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10:00
👥陳,盧,禤,鄺,黃,李,柯,陳,温,譚,謝,吳,黃,馬,梁,陸,鄭,林(16-29)🛑禤,李,梁已還押逾2個月 #續審 [2/33] (#1118理大 暴動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有意圖而傷人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曾(18)🛑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2項襲警)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楊(29)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傷人)
👥馮,曾,王,*,葉(13-34)🛑五人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10/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9/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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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呂偉霖(46)和另一人 妨礙司法公正 #通風報信媽媽桑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伍佩偉(53)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當值都偷拍
10:3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眞(48) 有意圖而令身體受嚴重傷害 2項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1103太古 #咬議員耳仔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5.15
[2023.05.14-05.2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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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林文瀚常任法官
🕙10:00
👤呂(23)🛑服刑中 #逾時上訴許可申請 (#港區國安法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答辯時認罪,於2022年4月28日被判處5年監禁。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2年11月30日被拒。上訴終審法院之許可證明書於2023年4月27日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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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梁(17) #宣讀判詞 (#20200513沙田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4日被判處監禁5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09:3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6個月 #續審 [58/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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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黃(28) #提訊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馮,曾,王,*,葉(13-34)🛑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容(23) #提訊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11:00
👥雷,梅,吳,吳,柯,安,潘,戴,王(20-25)🛑所有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判刑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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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朱(26) #裁決 (#0914淘大 2項企圖阻差辨公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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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朱文瀚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續審 [2/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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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審訊 [1/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天柱(52) 2項普通襲擊 醉酒 #醉酒打實Q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卓賢(33) 非禮 妨礙司法公正 #非禮大肚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主控表示被告會對控罪(1), (3) & (4)認罪,控罪(2)會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0:00作答辯和求情,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5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5.21-05.27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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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李運騰法官
🕙10:00
👤郭(18)🛑因另案服刑中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何,歐,*,*,蘇(15-19)🛑蘇已還押逾20個月,其他被告已還押逾22個月 #求情 🔥#判刑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串謀恐怖活動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高 等 法 院11樓25庭
👨🏻‍⚖️陳仲衡法官
🕥10:30
👥曾,許,麥(17-22) #宣讀判詞 (#0902油塘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審訊後被定罪,曾於2021年5月27日被判入勞教中心;許則被判處監禁3個月;麥則被判入更生中心。3人即時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黃之鋒(26)🛑服刑中 #宣布決定理由 (#網上起底 #1111西灣河 藐視法庭;違反法庭於2019年10月25日頒發針對警員起底的禁制令。答辯時承認控罪,於2023年4月17日被判處監禁3個月。)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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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林偉權法官
🕤09:30
👥盧,鄺,柯,陳,吳,黃(17-29) #續審 [23/33] (#1118理大 暴動 3項蒙面 無牌管有無線電)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不設旁聽)
👤湯(20)🛑因其他案件已還押10日 #審訊前覆核 (#網上言論 2項煽惑縱火)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黎(18) #續審 [3/4] (#20200701天后 2項企圖刑事損壞 企圖縱火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7/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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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鄧少雄裁判官
🕦11:30
👤張(31)🛑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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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文(31)🛑已還押逾8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何(19) 🛑已還押13日 🔥#判刑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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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兆恒造成損失,故郭兆恒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歷恆造成損失,故張歷恆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馮志達(19) 有意圖而傷人 管有攻擊性武器 #無業藍絲斬事頭婆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志恆(46) 刑事損壞 #打CCTV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6日 星期二】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6.05
[2023.06.04-06.10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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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0:30
👤林(35)🛑服刑中 #宣讀判詞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2月16日被判處1年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於2023年1月5日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原訟法庭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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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13)🛑已還押逾10個月 #提訊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葉,翁,尹,溫,黃,姚(18-27) #續審 [2/35] (#1118油麻地 暴動)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李志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何(21) #續審 [7/44] (#0701立法會 暴動 進入或逗留立法會會議廳)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10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吳,陳,李,陳,梁(22-25) #續審 [12/30] (#1112中環 暴動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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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10樓13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符,呂(37-42) #續審 [2/4] (#20200229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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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梁子健 與 👤杜(23)🛑服刑中 #傳票 #有條件命令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五庭 🐶沈志明,楊卓麟(35-41) 公職中行為失當 #偽造信呃CCTV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鄧栩洋,莊港偉(30-46)和另一人 串謀欺詐 假冒公職人員 #警察冒警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0月1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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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0:00
👤丘(34)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20210301西九龍法院大樓 阻差辦公;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3月2日被判處7日監禁,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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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徐,馬,羅(16-23) #續審 [6/8] (#20201201太子 縱火)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09:3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1個月 #審訊 [1/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林,林,劉,李,梁,譚,謝,王,王,黃,黃,蘇,溫,鍾,唐,黃,馮,張,張,黃,廖,黃(17-28)🛑A20蘇已還押逾5個月;李,A8王,黃,黃,溫,鍾,唐,黃,黃,廖,黃已還押2日 #續審 [3/35]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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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09:30
👤梁(49) #續審 [3/2]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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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造成損失,故張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雅(37) 4項明知而提供虛假資料 #洪門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陳凱港,汪浩毅(49-50)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五庭 🐶劉驍璋(48) 襲擊致身體傷害 #巴士總站打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黃(28)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3: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4: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
在判刑前,辯方強調被告是準備本案7.14沙田暴動的背景是具「不反對通知書」的合法遊行,並非準備參與非法的行為。

📌簡言:

被告承認三項暴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被告否認第二項控罪 - 襲警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經控方申請,第二項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沒有法庭的批准,控方不得繼續檢控。

被告承認案情包括三宗暴動,分別是於2019年7月14日、8月5日、和8月25日在沙田、黃大仙、和荃灣發生。

於2019年7月14日發生的暴動是與針對警員的施襲有關,被告當時曾向郭警員投擲雨傘和圓筒狀物品,亦用腳踢向郭警員的背部。

於2019年8月5日發生的暴動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曾用鋼珠射傷警員黃家倫的口部。

於2019年8月25日發生的暴動同樣是由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演變而成,被告當時手持衝浪板和網球拍身在示威者前方,並曾用網球拍將催淚彈打向警方防線。

被告曾經歷四次被捕後,他於不同時間下同意涉案的衝浪板、網球拍、共22張成人八達通、157張小面額的餐廳禮券、和其他示威物品(包括頭盔、無線電器具、和防毒面具)屬於自己。

被告的個人Telegram帳戶和WhatsApp的群組訊息、記者的訪問訊息(關於8.25荃灣暴動的訪問)、和朋友間的對話亦可顯示被告承認參與上述3項暴動,以及曾在8.5黃大仙暴動和8.25荃灣暴動分別曾發射彈珠和使用網球拍。

被告的個人手機亦有照片可顯示被告購買示威物品的清單和相關物品的照片。

📌量刑原則:

暴動罪是十分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提及到: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捧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於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的安危的犯罪行為。」

上訴庭在CACC113/2018案中,指出法庭在處理暴動罪的判刑時必須考慮三個重要原則:第一,暴動罪的嚴重性不可只憑個別參與者有作出或沒有作的行為來判斷,必須考慮其協助的那群人的所作所為。第二,罪行的嚴重性可能會因為參與者在暴動時進一步干犯其他罪行而加重。第三,必須大力阻嚇那些陪同及聯同其他人,務求以廣泛的暴力手段來造成大規模破壞的人。

上訴庭在CACC164/2018案中,指出暴動罪判刑的考慮因素包括:

(1)  暴動是即場突然發生,還是預先計劃的,若是後者,計劃周詳及精密的程度為何;

(2)  參與暴動人數多少;

(3)  暴動者所使用暴力的程度,包括有否使用武器,若有的話,是甚麼武器和數量;

(4)  暴動的規模,包括發生暴動的時間、所在之處、地點數目及範圍;

(5)  暴動歷時多久,包括暴動有否延長;是否經警方或其他公職人員重複警告後仍然進行;

(6)  暴動所造成的傷害:例如有否對財物造成任何損失或破壞,若有的話,其程度為何;是否有人受傷,及若有的話,傷者人數及傷勢為何;

(7)  暴動造成之威脅的嚴重性及逼近程度為何;

(8)  暴動對公眾造成滋擾的性質和程度

(9)  暴動對社群關係的影響

(10)  暴動對公共開支造成的負擔

(11)  犯案者的角色及參與程度,如除自己有參與暴動外,有否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及

(12)  犯案者在暴動發生期間,有沒有干犯其他罪行

在這案的73段,上訴庭亦指出:

「為了保護公共秩序不被暴力破壞而令法治受到損害,法庭對暴動罪的判刑,必須反映法律對維護公共秩序的決心,並向社會和公眾清晰說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

📌本案判刑:

被告有著良好背景和性格、正當職業、和他人強大的支持,他於現時已經有所悔意。辯方引用CACC113/2018案,指出本案與這案的嚴重程度相近。此外亦希望法庭可以同期執行三罪之刑令。

三個暴動的特點是參與人數有數百人和超過警員的數目,特別在控罪3的暴動,示威者的人數之多使警員撤退;示威者和被告均有使用不同物件攻擊警方和襲擊警員,不過他們沒有使用汽油彈,因此暴力程度是中等;示威者身穿深色衣服和蒙面,可用以掩飾身份;暴動歴時不長;被告不是集結的帶領者,但他不只是在場,他有作出暴力行為、亦有協助、保管和購買物資,可見他有協助組織暴動和主動參與暴動,相關八達通可以分發他人掩飾行蹤,而食物券則可以作為提供他人的利益。

以本案而言,監禁是唯一選項。三罪的量刑起數是監禁5年。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有1/3刑罰扣減,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故每項控罪的刑令是監禁3年4個月。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故要考慮總刑期原則。本案的總刑期是監禁44個月❗️為達到這刑令,控罪3和4的刑令中的6個月會各自與控罪1的刑令分期執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01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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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杜(21-27) #裁決 (#20200229旺角 暴動)
👉🏻【直播台】 罪名成立,二人還押至1月31日作判刑。(王興偉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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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28)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714沙田 暴動 襲警;#0805黃大仙 暴動;#0825荃灣 暴動)
👉🏻【直播台】 承認三項暴動罪,被判處監禁4年4個月。(張潔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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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39) 🌟#新案件 (#0825葵涌 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資訊部】 保釋申請獲批,押後至1月9日再訊。(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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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1月2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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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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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審 法 院1樓 終 審 法 庭
👨🏻‍⚖️張舉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李義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霍兆剛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林文瀚終審法院常任法官
👨🏻‍⚖️紀立信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10:00
👤鄒幸彤(36)🛑因另案已還押逾28個月 #宣布判決 (#網上言論 #20210604維園 煽惑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2年1月4日被判處1年3個月監禁。不服定罪上訴於2022年12月14日被裁定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原訟法庭於2023年1月19日批出上訴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書。終審法院於2023年6月8日批出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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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陳慶偉法官
🕤09:30
👤徐(20)🛑已還押逾1個月 #申請保釋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陳(21)🛑已還押逾2個月 #申請保釋 (#網上言論 #煽惑炸特首辦事處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16/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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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高偉雄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顧,葉,蔡,郭,楊,鍾(21-39) #審前覆核 (#0831太子 2項襲警 阻差辦公 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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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梁子健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黎美芬(40) 盜竊 #守行為再偷野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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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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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09:30
👤林(19)🛑已還押逾2個月 #宣布決定 (#20200204油麻地 縱火;#20200205油麻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宣布是否需要重審的決定。)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34/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15/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38個月 #裁決 [1/2]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公眾派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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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陳詞 [3/3]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黃雅茵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林,林,劉,梁,譚,謝,王,蘇,馮,張,張(18-28) #裁決 (#1118油麻地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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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50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22:52更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四十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
背景: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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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今天沒有出席聆訊,本月13日來信法庭指仍等待法援批核,同時表示仍未收齊對方文件,申靖押後獲批。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 1000 再開庭處理。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8月29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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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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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9:00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9個月;賴已還押逾46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9個月;許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93/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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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郭偉健法官
🕝14:30
👥Best Pencil (HK) Ltd.,鍾沛權,林紹桐(34-52) #裁決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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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5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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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09:3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張,容,鄭,徐,鍾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六名被告「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10:10 高等法院第十九庭 🐶梁啟業 與 👤杜(23)🛑服刑中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有意圖而傷人;杜在本案令梁的右手無名指前端粉碎性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杜陪償。)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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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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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56個月;D7何已還押逾32個月 #續審 [3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94/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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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崔美霞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45
👤梁(28) #續審 [4/10] (#網上言論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煽惑普通襲擊 煽惑刑事損壞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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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梁子健 與 👤杜(23)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其他案件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0714沙田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梁子健 與 👤杜(2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杜在本案令梁子健的右手無名指骨折,令梁造成損失,故梁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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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訴訟問卷已送達,Trial bundle已做齊,可以準備排審。被告有入調解書。

🔸被告:未收到文件,10月尾出獄,控方寄的地址由警方提供已唔update。同時,人身傷亡問卷亦未睇過,無收到。

雙方同意2025年2月21日前,在雙方同意的調解員進行調解。如須上法庭,原告預計約2 天;被告自辯,不會傳召證人。

如完成調解/放棄調解,原告需2025年3月25日前,提交文件交予法庭。

審訊以廣東話進行,為期2天,定於5月12日09:30區域法院進行。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