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爭議|懲教署譴責陳文敏評論失實誤導】
【陳文敏: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港府「反駁隊」周三(24日)深夜發聲明,譴責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明報》專欄一篇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訂的假釋規定,可能令法例變得具追溯力的文章「失實」及「誤導」。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就反駁,懲教署至今仍未界定何謂「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批評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三(24日)在《明報》專欄,以題《追溯效力》撰文,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修改假釋規定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懲教署長有權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撤銷非《國安法》定罪囚犯的假釋安排;以及賦權懲教署重新考慮法庭已考慮的因素,因而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而令23條具追溯力,此舉與《香港人權法案》違背。
懲教署周三近午夜發新聞稿,點名譴責有關文章「失實」及「具誤導性」,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又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並不存在「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他的文章只是提出有兩個值得爭議的法律觀點,大眾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他只是提出質疑的言論就受到港府譴責,反問還有誰會有勇氣向手執公權的人提意見。
⭐陳文敏向本台提到,自己是以「學者心態」角度出發,睇分析請到限時動態或留言區點擊連結閱覽詳細報道⭐
#陳文敏 #假釋 #追溯效力 #23條 #明報
=============
【陳文敏: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港府「反駁隊」周三(24日)深夜發聲明,譴責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在《明報》專欄一篇質疑《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訂的假釋規定,可能令法例變得具追溯力的文章「失實」及「誤導」。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就反駁,懲教署至今仍未界定何謂「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批評港府做法不能與言論自由銜接。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周三(24日)在《明報》專欄,以題《追溯效力》撰文,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23條)修改假釋規定提出兩大爭議,包括懲教署長有權自行擴大危害國安罪行的範圍,撤銷非《國安法》定罪囚犯的假釋安排;以及賦權懲教署重新考慮法庭已考慮的因素,因而改變判刑時獲假釋的條件,而令23條具追溯力,此舉與《香港人權法案》違背。
懲教署周三近午夜發新聞稿,點名譴責有關文章「失實」及「具誤導性」,指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又反駁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7條就「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作出清晰定義,因此並不存在「懲教署長自行決定擴大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範圍」。
陳文敏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他的文章只是提出有兩個值得爭議的法律觀點,大眾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但他只是提出質疑的言論就受到港府譴責,反問還有誰會有勇氣向手執公權的人提意見。
⭐陳文敏向本台提到,自己是以「學者心態」角度出發,睇分析請到限時動態或留言區點擊連結閱覽詳細報道⭐
#陳文敏 #假釋 #追溯效力 #23條 #明報
=============
【假釋爭議|港府:囚犯非必然獲減刑】
【鍾翰林:23條立法前獲減刑是慣例】
港大教授陳文敏在報章撰文分享法律觀點,換來被港府譴責「失實」。懲教署在新聞稿中,聲稱香港法律從未給予囚犯「必然提早獲釋的權利」,但無論懲教署網頁、《監獄規則》及流亡釋囚鍾翰林,都提到刑期扣減是「一般慣例」。鍾翰林亦稱,目前已出現非《國安法》囚犯被「加監」的個案;懲教署至截稿未有回覆。
港府「反駁隊」在譴責港大教授陳文敏《明報》專欄文章的新聞稿中,聲稱「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但香港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69(1)條列明,「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而當局在23條立法後加入1A條,賦權懲教署長可因不信納囚犯提早獲釋「不會危害國安」而不予減刑。
曾因《國安法》定罪服刑、假釋後流亡英國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向本台透露,每個被定罪的囚犯都會獲發一張類似身分證的文件,當中會列出「最早釋放日期」及「最遲釋放日期」,一般囚犯的出獄日期,都會以已扣減三分一刑期的最早日期為準;即使在監倉內因紀律問題而被「加監」,亦鮮有囚禁至法庭最初判下的「最遲釋放日」。
鍾翰林說:「其實是沒有人拿不到三分一(減刑)的,就算他(囚犯)獲不足三分一,都有機會只是因為違反紀律『鎖水記』(單人囚禁),俗稱所謂『加監』,即是延遲最早釋放日期,最多可能比原定最早釋放日期遲一至兩日。甚或我聽過可能經常打架的,都是遲一、兩個月都會出獄……沒有人會完全沒有三分一(減刑),從來都不會有這件事發生,這是一個慣例。」
而懲教署網頁的資料,亦有清楚提到「一般而言,囚犯都會獲得減刑」。
另一方面,陳文敏向本台提到,自己是以「學者心態」角度出發,預視23條立法後或會有因非國安相關罪行入獄的囚犯,被懲教署以23條下的新假釋規定影響,因而在報章提出他的法律觀點。
但鍾翰林指,現時已聽聞在壁屋懲教所獲假釋的女政治囚犯,監管令中已被加入「不得離港」的條件;而陳文敏在文章中提及署方以國安相關法例,對付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的囚犯,亦可能已經發生。
#陳文敏 #假釋 #追溯效力 #23條 #明報 #鍾翰林
=============
【鍾翰林:23條立法前獲減刑是慣例】
港大教授陳文敏在報章撰文分享法律觀點,換來被港府譴責「失實」。懲教署在新聞稿中,聲稱香港法律從未給予囚犯「必然提早獲釋的權利」,但無論懲教署網頁、《監獄規則》及流亡釋囚鍾翰林,都提到刑期扣減是「一般慣例」。鍾翰林亦稱,目前已出現非《國安法》囚犯被「加監」的個案;懲教署至截稿未有回覆。
港府「反駁隊」在譴責港大教授陳文敏《明報》專欄文章的新聞稿中,聲稱「香港的法律從沒有給予任何在囚人士,必然獲得提早釋放的權利」;但香港法例第234A章《監獄規則》69(1)條列明,「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1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按照本條的規定獲得減刑」。而當局在23條立法後加入1A條,賦權懲教署長可因不信納囚犯提早獲釋「不會危害國安」而不予減刑。
曾因《國安法》定罪服刑、假釋後流亡英國的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向本台透露,每個被定罪的囚犯都會獲發一張類似身分證的文件,當中會列出「最早釋放日期」及「最遲釋放日期」,一般囚犯的出獄日期,都會以已扣減三分一刑期的最早日期為準;即使在監倉內因紀律問題而被「加監」,亦鮮有囚禁至法庭最初判下的「最遲釋放日」。
鍾翰林說:「其實是沒有人拿不到三分一(減刑)的,就算他(囚犯)獲不足三分一,都有機會只是因為違反紀律『鎖水記』(單人囚禁),俗稱所謂『加監』,即是延遲最早釋放日期,最多可能比原定最早釋放日期遲一至兩日。甚或我聽過可能經常打架的,都是遲一、兩個月都會出獄……沒有人會完全沒有三分一(減刑),從來都不會有這件事發生,這是一個慣例。」
而懲教署網頁的資料,亦有清楚提到「一般而言,囚犯都會獲得減刑」。
另一方面,陳文敏向本台提到,自己是以「學者心態」角度出發,預視23條立法後或會有因非國安相關罪行入獄的囚犯,被懲教署以23條下的新假釋規定影響,因而在報章提出他的法律觀點。
但鍾翰林指,現時已聽聞在壁屋懲教所獲假釋的女政治囚犯,監管令中已被加入「不得離港」的條件;而陳文敏在文章中提及署方以國安相關法例,對付被裁定違反《公安條例》的囚犯,亦可能已經發生。
#陳文敏 #假釋 #追溯效力 #23條 #明報 #鍾翰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