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3
===================
[14:43開庭]
控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案情簡要,並得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官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表示需要多點時間處理申請。詢問被告意願後,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4完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蔡(20) #1118佐敦 #營救理大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覺士道與柯士甸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上庭聆訊: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773
===================
[14:43開庭]
控方表示已向法庭呈上案情簡要,並得悉被告沒有法律代表。
法官指得悉被告已申請法援,而法援署表示需要多點時間處理申請。詢問被告意願後,法官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8月15日14:30再訊,並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14:44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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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容(23) #網上言論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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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先生未有準時到達法庭應訊。辯方索取指示後向法庭解釋是因為容先生與Uber司機在溝通上出現誤會,使司機使用了紅磡海底隧道前往法院,最後容先生因遇上交通擠塞致未能準時到達法庭應訊。法庭接受辯方的解釋,但希望容先生日後可以準時應訊,否則可能撤銷容先生的保釋。
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9日14:30再作提訊,因為辯方在上星期才收齊文件,需要時間向被告給予法律意見。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容先生)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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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
辯方大律師表示他們不會再代表被告,因此法援署會安排另一隊律師團隊代表被告。然而,由於法援署需時處理,因此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19日14:30作提訊,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法官向被告表示這次已是第三次押後,希望被告在下次聆訊時可以有清晰的答辯意向。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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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大律師表示他們不會再代表被告,因此法援署會安排另一隊律師團隊代表被告。然而,由於法援署需時處理,因此辯方向法庭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9月19日14:30作提訊,亦希望法庭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控方表示對此沒有反對。法官批准。
法官向被告表示這次已是第三次押後,希望被告在下次聆訊時可以有清晰的答辯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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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A2: 賴(22) / A3: 鍾(26)
A4: 龔(22) / A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
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3日下午1430再作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A2: 賴(22) / A3: 鍾(26)
A4: 龔(22) / A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A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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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23日下午1430再作提訊。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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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
📌答辯: 不認罪❌
雙方估計需要審訊四天,辯方選擇以中文進行。控方將有3片段共長1小時50分鐘呈堂及傳召4名警員證人,辯方則有3名證人,除特別要求外法庭批准文件不需翻譯。
案件押後至2024年8月5日 至10日於區域法院作4天審訊,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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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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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6星期,黃大律師表示團隊剛剛接手,手上之控方文件有些模糊需要再向律政處取彩色版本,另外也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並將提供所需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日 14:30 再提訊,期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提訊
👤梁(28)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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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辯方大律師申請押後6星期,黃大律師表示團隊剛剛接手,手上之控方文件有些模糊需要再向律政處取彩色版本,另外也需時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並將提供所需文件。
案件押後至2023年11月2日 14:30 再提訊,期間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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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提訊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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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雙方指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不認罪❌
雙方商討認為須作審前覆核及估計要10天審期,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
案件押後如下:
2024年9月11日 1000 作審前覆核
2024年11月18日 1000 開始作十天審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彭中屏法官
#煽惑破壞檢測中心 #提訊
👤梁(28)
控罪1:煽惑他人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1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襲擊香港警務人員。#網上言論
控罪2:煽惑他人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即社區檢測中心,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破壞。
控罪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2月2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香港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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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 #黃志遠大律師
雙方指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不認罪❌
雙方商討認為須作審前覆核及估計要10天審期,以中文審訊,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包括1名專家)。
案件押後如下:
2024年9月11日 1000 作審前覆核
2024年11月18日 1000 開始作十天審訊。
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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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主控先交代本案背景指同一時間及地點早在2022年已經拘捕9人,7 人已經認罪判刑,2 人則不認罪排期今年3月19日起作十天審訊,本案被告在2024年才被發現,於1月2日警方找到將其拘捕。
控方得知被告申請法援中故打算短暫押後同法援處商紂能否合併已經排期之二人案件,不反對被告保釋。
法官指已經收到法援處信件知道處理申請中,查問下被告表示申請時間急趕,一些法援所需文件仍在準備中未交齊。
案件押後至2月6日14:30再作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免除今天警署報到。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主控先交代本案背景指同一時間及地點早在2022年已經拘捕9人,7 人已經認罪判刑,2 人則不認罪排期今年3月19日起作十天審訊,本案被告在2024年才被發現,於1月2日警方找到將其拘捕。
控方得知被告申請法援中故打算短暫押後同法援處商紂能否合併已經排期之二人案件,不反對被告保釋。
法官指已經收到法援處信件知道處理申請中,查問下被告表示申請時間急趕,一些法援所需文件仍在準備中未交齊。
案件押後至2月6日14:30再作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免除今天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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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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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主控先交代本案背景指同一時間及地點早在2022年已經拘捕9人,7 人已經認罪判刑,2 人則不認罪排期今年3月19日起作十天審訊,本案被告在2024年才被發現,於1月2日警方找到將其拘捕。
控方得知被告申請法援中故打算短暫押後同法援處商紂能否合併已經排期之二人案件,不反對被告保釋。
法官指已經收到法援處信件知道處理申請中,查問下被告表示申請時間急趕,一些法援所需文件仍在準備中未交齊。
案件押後至2月6日14:30再作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免除今天警署報到。
#彭中屏法官
#0825葵涌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區(39)
控罪:
(1) 串謀暴動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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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主控先交代本案背景指同一時間及地點早在2022年已經拘捕9人,7 人已經認罪判刑,2 人則不認罪排期今年3月19日起作十天審訊,本案被告在2024年才被發現,於1月2日警方找到將其拘捕。
控方得知被告申請法援中故打算短暫押後同法援處商紂能否合併已經排期之二人案件,不反對被告保釋。
法官指已經收到法援處信件知道處理申請中,查問下被告表示申請時間急趕,一些法援所需文件仍在準備中未交齊。
案件押後至2月6日14:30再作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並免除今天警署報到。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
———————————
D2代表:吳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8日 1430再作提訊。各被告除D5更改報到日子,所有人以原有條件保䆁。
#彭中屏法官
#0831銅鑼灣 #提訊
D2: 賴(22) / D3: 鍾(26)
D4: 龔(22) / D5: 陳虹秀(42)
控罪:
(1)暴動 [D1-8]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灣仔軒尼斯道22號至盧押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4]
被控於同日在軒尼詩道117至123號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枚汽油彈及1枝伸縮棍
背景:上訴庭於2023年7月14日下令將案件發還區院重審,其後陳上訴至終審法院帷被拒批出申請。
———————————
D2代表:吳大律師
D3代表:梁大律師
D4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D5代表:#吳宗鑾大律師
辯方申請押後指仍需時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控方不反對押後及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4年3月28日 1430再作提訊。各被告除D5更改報到日子,所有人以原有條件保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