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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 五名中大生罪成 判囚 4年9個月至4月11個月

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五被告依次為劉晉旭(23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及許貽顓(23歲)。五人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違反《禁蒙面法》。符凱晴及許貽顓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符凱晴在求情信中表示香港的法庭再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對自己行為並無後悔,亦不再相信法治。

✍️#符凱晴求情信 :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

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IG @hk_feature
採訪 / 陳萃屏 @chan.suiping
#中大保衛戰 #認罪 #求情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法治喪屍
官扣減認罪刑期 原判3年8個月
國安法新解讀:律政司即時反對 認罪扣減後亦不可少於5年

IG/FB @boomheadhk 報導
早前控辯雙方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而另外2罪則存檔法庭,不予起訴,包括「無牌管有槍械」、「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日於區域法院判刑,胡雅文法官以5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認罪3分1刑期後,官判處3年8月監禁。但代表律政司的主控,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指因《國安法》中5至10年刑期為總刑期,而非量刑起點,就算扣減認罪/求情後亦不得少於5年總刑期。最後法官更改判刑,判處5年監禁。

案件編號:DCCC401/2021
#認罪 #煽動 #分裂國家 #無牌管有槍械 #管有攻擊性武器 #反修例運動
612爆眼教師 楊子俊宣佈將認非法集結

在2019年6月1日反修例示威中右眼受傷的前通識科教師楊子俊,在本年4月被警方上門拘捕,涉嫌非法集結。今日他於Facebook專頁上公佈將於8月的聆訊中承認非法集結一罪。

他表示希望盡早讓關心他的人了解他的想法和決定而非於法庭新聞中得知。而且希望讓「香港人書展」的工作夥伴提早預備。他直言被催淚彈擊中後接受訪問及警告民眾,而且透過受害者的資格申請警員識別編號司法覆核,從來沒有隱瞞自己曾參與612的示威活動。律師及家人亦完全同意和支持他的選擇。他慨嘆醫生估計視力可回復8成,結果卻連1成也沒有。而前年決定留港時,他已接受司法過程與刑罰為需要付出的代價,「能夠在有限的生命盡量陪伴所愛的人和地、完全為所相信的價值而工作,夫復何求?」。

他透露「香港人書展」本來有很多內容,算是給大家的「暫別作」,可惜最終未能一一實現。而現在最放心不下的,是出版社的營運及一班默默工作的年輕人,最近他們也受到書展取消的打擊。

最後他呼籲前同事、學生、朋友,可留意其後的公佈,撰寫求情信給予法庭考慮。

IG/FB @boomheadhk 報導
案件編號:ESCC564/2022

#爆眼教師 #楊子俊 #認罪 #欲加之罪 #清算 #秋後算賬 #612三週年 #官迫民反
Forwarded from 書生
【比「奧爾福德認罪」更嚴重】呂世瑜刑期上訴案終院敗訴 認罪也不會扣減至低於五年刑期

昨天呂世瑜刑期上訴案終於有結果,也毫不意外。終院駁回呂世瑜的上訴,維持原判。

簡單地說,法庭認為:

(1). 只要法庭判定國安案件情節屬「嚴重」,即最少判監 5 年,為強制性規定。

(2). 《國安法》第 33 條訂明的「減輕處罰」甚至「免罪處罰」的條件已經窮盡所有「減刑的因素」,亦即情節嚴重者能減刑低於 5 年,只可能是符合以下條件:

「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由於「適時認罪」並不符合以上條件,因此一定無法獲得低於 5 年減刑。

(3). 認罪、求情、年輕、初犯仍然可以成為求情因素,但最終判刑不能低於 5 年監禁。

****

按照這個邏輯,國安案被告立即「認罪」的誘因明顯會減少,因為被告以前一早認罪,無非是想扣減 1/3 刑期,但由於現在於定罪前,難以知道自己的案件情節屬「嚴重」還是「較輕」,在無法確認的情況下,自然可能會改變「立即認罪」的可能。

書生曾撰文講過,在美麗新香港底下,每個人都陷入「奧爾福德認罪」的可能困境,亦即無辜的人為了避免重刑而選擇妥協認罪。

現時在最新荒謬的環境底下,甚至連「奧爾福德認罪」也可能失效,因為所謂「情節嚴重者」即使認罪也不能扣減至少 5 年的刑期;認罪來都沒有意思。

不過,這表示未來國安案會愈來愈少被告認罪嗎?個人認為不會。

理由在於現時整個司法系統都是圍繞政治而運行。中港政府自然希望當事人認罪,因為這可以作為「外宣證據」,向外界顯示當局不是胡亂執法,而是當事人也自認的罪行。

中共向來對這種「向外認罪」的操作樂此不疲。所以,在上庭前,仍然會有很多法律與非法律的 deal、甚至威脅,敦促被告認罪。這也悲哀地表示被告的選擇更少,即使妥協認罪也不能扣減多少刑期。

這比「奧爾福德認罪」更誇張、荒謬和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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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 #國安法 #奧爾福德認罪 #認罪 #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