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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 A3:鄭(25)  A4:高(61) / A5:徐(20) / A6:鍾(36)

A2:容 及 A3: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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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 及A3 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6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審前覆核

A1,4-6排期開審日期2023年12月6日預計審訊15天

A2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暫未決定答辯意向,因此申請柙後。
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出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鄭紀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暴動 #審訊 [14/20]

D1:黃(22) / D3:高(17)
D7:林(30) / D9:李(25)
D11:馬(19) / D13:彭(25)
D14:宋(20) / D18:鄧(22)
D20:董(23)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0940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
採納書面陳詞,但希望補充一些人數數字。PW34負責 THA臨時覊留區登記,當晚THA原有191人,其中8人之後送到醫療區,剩下183人被送到不同警署,另在場有一人直接送醫院沒進入THA,而醫療區總人數共有29人,即當日在場共21 3人同事件相關。

🔸辯方
全部代表均表示採納書面陳詞沒有口頭補充。鄭官只向D11代表澄清其他律師陳詞對暴動地點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一段之彌敦道沒有爭議,但見見D11代表陳詞只同意窩打老道至碧街沒爭議。D11代表確認對暴動範圍由窩打老道至咸美頓街之彌敦道沒有爭議。

[0952 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8日 1000作裁決。期間各人以原有條件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5/25]
#0929金鐘 #暴動

A2:鄧(20)/ A5:林(32)/
A6:劉(36) /A8:林(30)

控罪:(1)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9月29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分拆成五案審訊,本案為案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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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周凱靈大律師

A2 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A5 A8 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A6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10:09]開庭

A8作供完畢

雙方案情完結,12月29日早上10:00或之前呈交書面結案陳詞。

[11:06]今天完畢

同案5名被告較早前已認罪,將於2023年1月9日早上10:00判刑,同案9名被告須一同出席。

案件柙後2023年1月10日早上10:00裁決
(法庭有可能延遲1月10日的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 - - - - - - - - - - - - - - -

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 - - - - - - - - - - - - - - -
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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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 * * * *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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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十庭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審訊 [17/25]
#0831旺角 #暴動
#0831太子 #暴動 #搶劫

A1 簡(21) / A2 連(19) / A3 卓(24)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A1]
A1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暴動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刑事毀壞 [A2]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

(4)暴動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普通襲擊 [A2][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搶劫 [A3]
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同案D4之判刑記錄: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596

於2021年11月10日在姚勳智法官席前判刑,兩項控罪總判刑為4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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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法律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法律代表: #鄭從展大律師
A3法律代表: #沈偉民大律師

雙方完成書面補充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5日早上9:30
進行裁決
Forwarded from Channel C TG頻道 🎞
反修例運動︱包圍深水埗警署暴動罪成 3人囚22至32個月 2青年入教導所
全文︰https://channelchk.com/a/7101

2019年反修例示威期間,有示威者於8月29日包圍深水埗警署,其中5人被捕及以「暴動」罪名被起訴。除1人在開審前認罪,其餘4人經審訊後裁定罪成,今日(4日)在區域法院判刑,3人被判入獄22至32個月,2名年輕被告則被判入教導所。法官游德康指,本案人數及規模屬「最輕」,但示威者針對警署,向警署擲磚是「直接挑戰法治社會的最前線」。

#反修例運動 #警民衝突 #深水埗警署 #暴動 #法治社會 #教導所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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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游德康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一、二:黃被控於2019 年 7 月 14 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 1 期 3 樓中庭,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同日同地襲擊警員郭兆恒。#襲警

控罪三:黃被控於2019年 8 月 5 日在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控罪四:黃被控於2019年8 月 25 日在荃灣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與其他人參與 #暴動

被告面對4項控罪,辯方指與控方商討後,控方的答覆對辯方不利,故向法庭申請押後聆訊至2023年4月18日14:30。

法庭批准押後,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身在台灣的香港反修例運動抗爭者、外號「赴湯」的湯偉雄接受《追新聞》專訪指,年幼時祖父教他太極及中國拳法,遇到不公義如弱勢被欺負時要出手;惟甄子丹違反武術精神,「將力量擺咗喺欺負人哋嗰一方,冇咗武德」。//

【追專訪|甄子丹稱反送中為暴動 逾6萬聯署促奧斯卡撤邀 發起人「赴湯」批甄:冇咗武德】

全文及影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https://thechasernews.co.uk/追專訪|聯署發起人「赴湯」批甄子丹:冇咗武德/

#甄子丹 #反送中 #暴動 #奧斯卡 #赴湯 #武德 #中國武術 #追新聞 #TheCh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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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子丹批聯署是對他的網絡欺凌】
【赴湯:他不明白大家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

香港武打巨星甄子丹因批評「反送中運動」是「暴動」而非「抗議示威」,被超過10萬人聯署,要求奧斯卡主辦單位取消邀請他做頒獎禮嘉賓,但最終甄子丹如期上台做嘉賓。

甄子丹近日接受美國雜誌《Variety》訪問,重談早前超過10萬人聯署要求奧斯卡主辦單位取消邀請他做頒獎禮嘉賓一事。

他說,「我可以熱愛自己的文化,愛我自己的國家,為甚麼我不能愛國?」(I’m allowed to love my own culture. Love my own country. Why cannot I be patriotic?)他並批評聯署是網絡欺凌、是取消文化,必須制止。(This whole online cyber-bullying/cancel culture has got to stop)他續指「你不能控制別人的想法,要別人收口,根本就很虛偽」。

聯署發起人「赴湯」湯偉雄周一(3日)接受本台訪問,他表明他們從來沒有阻止其他人愛中國,亦無阻止別人陳述中國好的地方。問題是,當他們表達反對聲音,卻遭中國用盡方法打壓、禁言甚至拘禁,所以聯署事件正正體現甄子丹根本不尊重及不明白民主體制就是大家都有發表言論的自由。

對於甄子丹批評聯署是網絡欺凌,湯偉雄認為這已是不實言論。他說並無要將甄子丹噤聲,只是希望表達不同意他將爭取民主自由的抗爭說為「暴動」事件。大家只是各自表態不構成是網絡欺凌,這是表達的自由。雖然甄子丹最終能如常出席奧斯卡做嘉賓,但湯偉雄認為仍帶來一定效果,除了有人繼續關注外,聯署亦有全球不同民主人士參與。

甄子丹早前接受英國《GQ Hype》周刊專訪,提及2019年香港反送中運動「不是示威,是暴動」(It wasn’t a protest, OK, it was a riot),又指西方媒體如BBC、CNN等對中國報道偏頗,只關注負面消息,不提中國的現代化與生活便利。事件引起香港人反感,身在台灣的湯偉雄於Change.org發起聯署,要求奧斯卡主辦影藝學院,取消邀請甄子丹為奧斯卡頒獎禮嘉賓。超過10萬人響應聯署,可惜影藝學院未有應聯署要求,甄子丹如期上台做嘉賓。

公開資料顯示,甄子丹出生於廣州,2歲移居香港,12歲移民美國,2010年放棄美國國籍,他自稱是「百分之百的中國人」。今年1月,他成為全國政協,是繼汪明荃、成龍後第3位獲委任為全國政協的香港藝人。

#香港武打巨星
#甄子丹
#愛國藝人
#反送中運動
#暴動
#網絡欺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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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大衝突|6人涉理大外參與暴動 罪成各判囚5年 官斥示威者暴力、目無法紀
https://channelchk.com/a/14461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逾200人在油尖旺一帶被捕。其中6名年齡由21至31歲被告,涉在理工大學外參與暴動,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今日(31日)在區域法院判各囚5年。法官謝沈智慧判刑時,形容示威者為「一支熟練的軍隊」、斥行為暴力及目無法紀。

#理大衝突 #暴動 #暴動罪成 #反修例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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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書生
【更醜陋的還在後頭】林卓廷等7人暴動罪「表面證供成立」 歷史繼續被篡改

今日法庭判林卓廷等 7 人暴動罪「表面證供成立」,需要進入答辯程序。

其實觀乎早前審訊報導,就知道這個「答辯」環節多餘,因為法官陳廣池,不,政權早已有定論。

例如,昨天辯方稱當天前赴元朗站的乘客各自下車,而且衣色不同,根本稱不上「兩幫人」在打鬥。辯方的說法有違官方定調,一早預左法官陳廣池會反駁,但他竟然「九唔搭八」,稱「梗係各自落車啦!唔通扶佢落車咩?」(獨媒報導)

這種辯論水平堪稱「小學雞」。

辯方又提到當日有大量白衣人違法,強調林卓廷是希望制止這班人;控方則指,制止有其他選項,例如「講和」及叫人「企埋一邊」。辯方於是回應稱,見近百人持棍可以怎麼辦,難道「講和」會有用?

陳官又回答,「阿媽教落即刻走,呢個係常理嚟㗎」,更反指難道理大衝突時,「任何香港市民都應該出嚟去執法?」

7.21 當日,有很多市民面對發了狂的白衣人,確實有不少是逃跑,結果同樣被打到頭破血流收場。有影片甚至拍攝到車廂有男子跪地求饒,反被白衣人狠狠踢倒在地。稱可以「講和」、「企埋一邊」、「走人」,簡直難聽過粗口。

其實要把林卓廷送入監獄,已經有偉大的《國安法》,何須安插多一條暴動罪給他? 7.21 是大多數香港人心中的一條刺,政權從沒想過拔除,反倒插多幾支針入去,不到入心入肺也誓不罷休。這樣的美麗新香港,還有得救嗎?

歸根究底,政權真正要法庭做的不是判被告有罪,而是在審訊中不斷改寫歷史,像「白衣人無差別攻擊」變成「兩幫人互毆及暴動」;又像昨天辯方引何君堯、石鏡泉等要人「執行家法」的言論,卻被陳官只是「傳聞證供」、在公開平台表達不同立場。

已停運的《傳真社》曾寫過一個調查報告,指「監警會報告形容721事件為黑白衣人衝突 無視無差別攻擊事實」。這樣的報告在今日看來自然是「假新聞」,當原告變成被告,當黑講成白,講述真相的媒體又怎可以安然無恙?難怪要及早停運保平安。

其實,7.21 不只是真香港人的一根刺,也是政權的一根刺,因為其手法實在做得太難看,有正常心智的人都不可能支持這種行為。於是政權只能無所不用其極,也要篡改歷史。

但它真的做到嗎?我相信有良心的人都會把真相留存下去。

7.21 影片資料大整合(直播、紀錄片)
https://www.patreon.com/posts/86425883

#721元朗 #暴動 #林卓廷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暴動 #0831灣仔 #提堂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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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控罪內容(案發位置),辯方不反對,本案將轉介區域法院審理。

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 1430時於區域法院進行答辯。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Channel C TG頻道 🎞
理大衝突|夫婦暴動罪成分別囚36、37個月 近四個月大嬰兒托家人照顧
全文:https://channelchk.com/a/15294

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四男一女理大學生被控在衝突前,在學校內串謀暴動包括製作釘木板、噴黑閉路電視、向警方扔雜物等。5人早前承認一項串謀暴動罪,上月開始還押,他們昨日(13日)於區域法院分別被判囚35至38個月。案件其中兩人姜紹熙及陳蘊儀,於被捕後結婚,並於今年育有一名近4個月大嬰兒,他們入獄後嬰兒須交由家人照顧。

案件編號:DCCC 315/21

#理大衝突 #暴動 #串謀暴動罪 #判囚 #夫婦 #嬰兒 #channelc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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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彭中屏法官
#暴動 #0831灣仔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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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答辦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4年2月6日 1430 作答辯,期間批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俊文法官
#0831灣仔 #暴動 #提訊

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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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因剛收到控方文件和影片,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案件押後至2024年4月11日 14:30 提訊,批准更改報到時間和取消宵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審訊 [6/15]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

D4: 高(61) / D6: 鍾(36)

控罪:
(1) 暴動 [D1-D6]
(2) 有意圖而傷人[D1-D6]

控罪詳情與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933

控方代表:署理高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檢控官 #梁栢誠
D4代表:#麥健明大律師
D6代表:何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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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開庭

雙方交咗書面陳辭,今日作口頭補充,詳情後補。

因應案中D5的案情有所轉變,法庭會安排在4月聆訊,本案只能暫定在5月10日10:30 作裁決,5月22日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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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區域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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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5)

控罪: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同天樂里一帶近軒尼詩道,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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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表示今天可以答辯

📌答辯: 不認罪

控方指會傳召7名警員,共有17小時閉路電視片段,只有2小時相關,另會依賴部份手上103分鐘警方片段及44小時媒體片段,雙方同意需要6天中文審訊及作審前覆核。辯方確認不爭議證物連貫性。

案件排期至2025年3月14至21日作6天審訊,另安排2025年2月7日1000 作審前覆核,期間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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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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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湯(20)

控罪:
(1) 暴動 [A1&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19(1)(2)條。控罪詳情指楊先生與湯小姐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2019年8月31日,在香港灣仔菲林明道交界處與天樂里交界處之間的軒尼詩道範圍,以及在天樂里一帶參與暴動。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2)條。控罪詳情指湯小姐於同日在灣仔道近陳東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案件於2021年8月23日被裁定罪脫,亦獲批訟費。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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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下午進度]

1432 開庭

📌案件呈述上訴:
🔸答辯代表繼續補充
回覆法官今早指原審法官沒合併證據考慮,有段落指所有證據推到最高也不足以定罪。法官們不認同指判詞上文下理仍是逐點考慮沒有疊加效應,只切割處理每項:衣著裝備、出現時間、地點及所跑路線。彭官話判詞要解釋考慮接不接納原因,宜家原審法官冇交代所有環境證據一併合起來(疊加效應),謂「你大律師嚟!」

代表最後指控方沒有證據被告在埸參與,如被告要作供要則變成舉証責任在被告。彭官發出笑聲問「你有無睇判詞啊…」。法官再指出控方當然是沒有直接證據,是依賴環境證據。

📌訟費上訴:
🔹申請方
被告自招嫌疑,依賴書面陳詞沒補充,法官指上訴成功才考慮批准。有關雷射筆訟費微不足道,重點在暴動。
🔸答辯方:
被告案涉2罪共審了7天,原審對雷射筆控罪證人pw5-7 用了2日半,原審判詞拒絕接納控方證人作供。

1455 法官宣佈休庭30分鐘商討

1530 再開庭

📌判決速報:
📎案件呈述上訴
1)批准控罪1 交還重審
2)駇回控罪2上訴申請

📎訴費上訴
由於上述判決涉及部份訟費,原審訟費批准撇消,交聆訊官處理

📌法庭批准保釋條件
現金一萬元
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不准離港
居於報住地址
每月一次警署報到

📌今日訟費申請
答辯人代表指今日上訴有成功及駁回,希望申請一半訟費,法官指示以書面申請,申請方如有回應要在七日內作出。

1536 完庭

案件押後至8月1日 1430 於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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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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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 
#1112中大
#案件呈述上訴

李(24)

控罪:
(1) 暴動
案情:
被告被控於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一名女子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

📍案件於2021年7月7日在 #李慶年法官 席前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裁判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6727
判案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362_202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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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代表:#許卓倫大律師

📌案件呈述上訴:
🔹申請方:
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
早段從缺(如有可補上🙏🏼

答辯方律師提出警方推進時,被告何時到達該位置的議題。🗣️法官指需要睇地勢,認為被告4分鐘內被拘捕,有可能在示威者中前排位置。

🗣️彭官指要睇推進時的裝束,並指11點開始有暴力行動,冇可能不知情,被告亦冇比口供,疊加效應係壓倒性。

答辯方律師指原審法官有考慮到字條,保鮮紙等物品。 🗣️彭官指有考慮又如何。答辯方律師指如果有考慮到,法律上並未出錯,因為是選擇作出對事實的推斷/不推斷。官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律師質疑是否需要被告逐一交代心路歷程,並指原審法官有睇哂相關影片,有優勢去作事實推斷。

🗣️官指不是要裁決書完美,係邏輯思維有矛盾所以要處理。

答辯方律師表示對有明顯衝突之議題有保留。🗣️官指原審有前後不一,即使無證據證明留了幾耐,但原審又提到被告(在暴動範圍?),既然如此,何需要考慮留了多久。

🗣️彭官指開始驅散 4 分鐘,滿地磚頭,如何不知情況。答辯方律師指無證據指被告幾時到達。🗣️彭官回覆指 - 幾時有話自己需要呢d證據。另官指原審法官對被告在暴動核心有事實裁斷,所以不需再討論逗留時間或何時進入

📌裁決速報:
原審裁決有悖常理,批准律政司案件呈述上訴申請,撤銷原審無罪裁決,發還原審法官處理‼️
詳細書面判詞將在6個月內頒佈,被告可以繼續保釋。

法庭定下區域法院提訊日:2024年9月5日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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