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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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淑嫻裁判官 #裁決
#0809黃大仙

D2:梁(21)
D3:洪(22)
*以上為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二人和鍾(27)被控或約於2019年8月9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沙田坳道與東頭村道交界一帶,與陳XX、禢XX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鍾(27)在早前已認罪並被主任裁判官錢禮判處5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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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案共有3名被告,當中這2位被告是第二及第三被告,他們否認控罪受審,並由鄧大律師和蕭大律師代表辯護。

控方在本案傳召了7名證人,他們講述現場非法集結的情況(即有100至200人集結在一起、示威者向警察宿舍和在場警察照射雷射光、撒和燒街衣/衣紙、佔據馬路使車輛不能通行、大叫「黑警死全家」、無視警方3次警告並以喝倒采作回應等),對被告們的觀察,及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拘捕本案被告及其他人(陳XX和禢XX)的情況;D3洪(22)選擇出庭作證,法庭謹記他沒有案底。

當中被檢取的證物包括玻璃樽碎、玻璃樽、磚頭、紙紮公仔、化寶盤等;案發日亦是俗稱「鬼節」的日子。

D2(梁21)方爭議現場是否有出現非法集結;如現場出現非法集結的話,亦會爭議集結範圍和時長;沒有證據指D2有作出或鼓勵他人作出「訂明行為」,例如他沒有跟隨其他人回應警方警告等,而「訂明行為」不包括燒街衣和摺衣紙;即使警方曾發出數次警告,D2可能認為自己是無辜路人,不覺得參與了非法集結,因他自己只是燒街衣,事實上他的衣著與其他示威者不同,他在拘捕前是收拾化寶物品和撲滅化寶爐的火種,他在被拘捕時也跟隨警方命令,沒有選擇與其他示威者跑走。

D3方爭議控方證人口供的可信性;片段內的疑似D3是否就是本案D3;D3只是在燒街衣和踩熄火種,這不是「訂明行為」,他也沒有在現場作出「訂明行為」,他也沒有意圖破壞社會安寧;片段不能顯示D3曾衝出馬路,D3曾衝出馬路的說法只是PW3在事發後2年多才首次提出。

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舉證責任在控方,被告沒有必要證明自己是清白;推論要唯一而不可抗拒,而法庭在考慮推論可以考慮不同證據中的累積效果;D2不作供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對他作出不利推論;D3作供是他的權利,他沒有案底,他的犯罪傾向性低,作供可靠性高,這同樣適用在D2身上。(見CACC446/2006)

針對非法集結的完素,敝台已在此案詳細列出,不再重複。有興趣者亦可以參考不同案例,包括FACC7/2021(暴動是非法集結的延伸,故仍適用)等。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0395

針對辨認證供,法庭會以AG Reference (詳細指引可參見CACC366/2015)和Turnbull Guideline作參考。

討論:


由於PW4不能說出檢取物品的來源,法庭不予以接納他在這方面的證供和證據。考慮整體證供後,除這方面的證供外,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PW5至PW7的證供不受爭議,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1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她在盤問下沒有動搖。關於現場情況,法庭指PW1證供是關乎整體情況,整體而言確沒有可懷疑之處。

法庭裁定PW2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片段可顯示D2和D3在現場燒衣紙和警方在現場發出警告的情況,辯方反對PW2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2。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2在庭上辨認D2。這是因為PW2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觀察D2,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2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法庭裁定PW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辯方反對PW3在庭上從片段辨認D3。法庭考慮情況和陳詞後,批准PW3在庭上辨認D3,但只限於截圖冊。這是因為PW3在現場和案發後有充分機會和有良好環境觀察D3,及片段清晰,同時身為陪審團的法庭和證人都可以在片段清晰看到D3在現場的作為等。考慮整體證供後,法庭裁定他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但不接納PW3指D3曾在馬路上急步走和在人群穿梭的解釋。

法庭裁定D3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法庭指示片段顯示示威者在行人路和馬路聚集,而警方防線是十分近他們。法庭認為他在前往現場時必可以看到現場的情況,不接納他看不清楚現場的情況;即使被告聽不到警告內容,以他的見識,他大可以除下耳機和問他人內容。

法庭裁定當天的活動明顯是有政治意味,D2有聽從主持人講解活動和後來與其他人一同摺和燒街衣;D2和D3明顯看到化寶爐上的政治字眼;其他人有大叫「進仔」等不同口號,和使用雷射筆照射警員;現場集結沒有不反對通知書,這明顯是非法集結,即使是燒街衣,考慮整體情況下,這也是「訂明行為」;D2和D3明顯會看到警方在近距離佈署防線;D2明顯會知道和看到現場的情況會惡化而留在現場逗留4小時,不選擇離開;即使D2和D3在後來正撲滅火種,但並不代表他沒有參與「訂明行為」的意圖。

結果:

法庭裁定控方已舉證至可定罪的嚴格門檻,被告們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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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會在2022年5月19日14:30判刑,2位被告需還押,法庭會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兩學生涉2019年 #三罷 #非法集結
罪成即時還押 兼需賠港府圍欄費用

香港2019年反送中運動期間,有人在全港各區發起「三罷」,包括 #中環 一帶發生警民衝突,5名學生被控 #暴動、非法集結罪名。其中2人周五(20日)出庭聆訊,承認「非法集結」罪,並即時還押。

法官指,案件押後至6月6日下午於區域法院審理,期間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辯方問是否能取更新中心報告,惟法官回應稱:「我決定了命令。」拒絕辯方要求,並下令兩人即時還押。

另外,因被告損壞圍欄,需賠償維修費用,金額是27,600港元,各人支付一半即每人支付13,800港元,獲法官確認,賠償抬頭的受害人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和你lunch #沒有暴徒只有暴政 #國家亂人民才上街 #暴政 #極權 #清算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中環「和你lunch」兩男學生否認非法集結等罪 控方指有片段影到兩人攜裝備擲磚

【明報】2019年11月13日反修例「三罷」當日,中午有人在中環一帶響應「和你lunch」,兩名男學生及後遭警方截停和拘捕。兩人否認非法集結罪及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今(25日)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開案陳辭指,有片段拍攝到兩人向行車路面拋磚,他們攜有裝備到場鼓勵非法集結,而且他們擲磚後逃去,是有意圖及實質參與非法集結。(全文

#20220725新聞 #1113中環 #和你Lunch #非法集結 #禁蒙面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雅忻裁判官 #判刑
👤張(23) #1111大角咀 (原案D3)
🛑已還押28日🛑

控罪1:#非法集結
被告,陳(23)和吳(24)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亞皆老街、塘尾道和詩歌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作出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九龍旺角櫻桃街與塘尾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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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辯方大律師指D3(下稱被告)大致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就著背景報告,辯方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1)被告有深刻悔意;(2)被告只是因為在案發當天看到網上的片面資訊便衝動行事,他並非有預謀犯案;(3)即使現時證據只能顯示被告損毀2支交通燈,但他願意賠償3支交通燈的維修費用;和(4)被告的背景良好,僱主和家人對被告的評價極高,被告家人認為被告是孝順、負責任和善良的人,是個好榜樣;僱主則認為被告上班勤力和準時,且願意學習。

最後,辯方希望法庭對被告予以輕判。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在2022年7月6日承認控罪1和2。

從片段中可見,身穿黑衣或深色衣物的蒙面示威者搬運物件、掘磚和拆欄桿,這使馬路堵塞,令交通受影響;路過的市民未能前往原本的目的地。此外,當時的氣氛緊張,示威者亦無視警方的警告。被告的角色主動,與只是在場鼓勵的示威者不同,他在當時徹底地損壞交通燈外,還有搬運雜物,這些行為會使現場情緒變得激進。即使案發時沒有警民對峙或對抗,但是本案涉及的是重要交通位置,而且交通燈並不是可以立刻完成維修,再加上有磚頭在路面,此會影響市民使用道路。

非法集結罪的量刑需要平衡保護公眾、公開譴責、懲罰和更生的比重。

法庭考慮過本案集結的規模和暴力程度,以及上文的考慮後,針對控罪1,法庭予以監禁1年作量刑起點。針對控罪2,法庭予以監禁9個月作量刑起點,扣除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所得的1/3刑罰扣減和進一步考慮總量刑原則(因法庭在考慮控罪1的刑期時已顧及控罪2的情節,故會下令兩罪刑期同期執行)後,監禁8個月是被告的刑期。

*被告另需賠償$28360作為維修費用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李運騰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1225葵涌 #非法集結


👤馬(20)

馬為原案D5,被控非法集結;經審訊後罪成,於2021年8月3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現時已服刑完畢,本次申請是為定罪上訴。

______

🔸上訴方(即被告)

上訴方已呈交書面陳詞,庭上希望播放P3 新都會廣場CCTV 及P4 元氣壽司門口CCTV。

片段中20:11:06時起的4分鐘,見到D5自己挨著欄杆,一邊使用手機,沒舉頭或望附近方向。當時見到商場有其他人士走來走去,鏡頭中沒有人集結或奇怪人士,現場為一般的狀態。直至20:15:02時D5向左轉後一直走。李運騰法官認為人群不似行街,指D5在與其他人走同一方向,上訴方同意,但指旁邊有人走過、在電梯上落等。

2014時開始多人聚集,當時戴口罩的人不多,容易識別,有穿黑衣、黑口罩的人士互相打招呼等。上訴方補充有其他白口罩或無口罩人士在附近。當被告走過鏡頭拍攝位置時,有一個佩戴藍口罩人士跟著走。

李運騰法官關注有一名白色恤衫人士,在2015時有在人群望望下,上訴方指白色恤衫人士是否守尾不得以知,原審沒有提及過。在D5經過該位置後,上訴人同意白色恤衫人士與D5走同一方向,但不同意是跟隨D5。

另一鏡頭角度,之後有數人開始「笠頭」,再見到李運騰法官關注的藍衫人士。上訴人提醒指案件有指稱D2為帶領者,身穿鮮紅色衣服,但鏡頭未見有D2在內。

20:16時鏡頭拍攝到被告,而D5前方人群開始停留在元氣壽司,D5行過元氣壽司走到柱後。另一閉路電視可見有一男一女行過然後望後面,似乎有東西吸引他們望。20:16:40 再有人群目光向後望,隨即有警方拘捕行動。

而元氣壽司門口閉路電視,20:16:20見電閘正落下中,之後門內外有人互相拉低或托閘。有截圖顯示在元氣壽司的窗口外,拍攝到D5行過元氣壽司。之後隨即有大批警方跑過進行拘捕。

📌上訴方總結

案情指是D5及眾被告於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見到身穿紅衣的D2與其他穿黑衣人士一起托閘。片段顯示D5行過然後離開,拍攝到柱後的片段見到D5有望及駐足,其行徑同其他途人無異。雖然他穿黑衫及有口罩,但無戴帽、無笠頭,衣著與參與集結者不同。

檢控基礎僅依賴從20:11:06 D5於欄杆旁的片段,D5出現的時間地點,在他停留時並無異樣情況。4分鐘後約20:15:02他向左走,再經通道去元氣壽司。雖然他身邊有穿黑衣人士,可能是一夥,但亦可能碰巧想行同一方向。在元氣門口,在其他人托閘時,D5僅經過然後在柱後望,如其他人路人一樣,之後便隨即遭拘捕。

事情發生時間很短,沒有警察見到D5曾做過什麼非法集結之行為,只是依賴閉路片段。他最接近元氣時只是望一兩下就被截停,無辦法合理推斷他有參與集結。不能排除D5突然見到有人托閘,但不想參與就離開。

🔹答辯方(控方)

控方指閉路電視並無收音效果,聽不到現場聲音。案發時中庭自1930時已有警員到達,當時有人呼叫口號,證人聽到「光時」「解散警隊,刻不容緩」等。

在20:15時起有人叫喊「去元氣」,身穿紅色衫的D2開始帶領人群,人群一直叫口號。控方指這不是巧合,口號一叫一和,必然知道去元氣搞事先會跟著走。考慮到有人押隊尾走,但事發時D5不是押尾食花生,而是在人群中走。

控方指從起初的位置到元氣的路途不短,需轉幾個彎,一田左轉、再轉格仔店、左轉眼鏡店、再左轉到元氣,橫跨半個商場。不相信如果只是看戲會跟隨人群走這麼遠,認為D5有參與此非法集結。

補充元氣旁邊是有餐廳丸十和西餐廳,然後玻璃門往中庭,樓梯可以離開商場。

控方指D5無需逗留現場,片段亦見到有其他人如黃帽人士已離開,留下的只有穿黑衣人士,環境較空曠,他必然是希望作助勢或共同合作。而有關片段及控方證人供詞均能支持這說法。

🔸上訴方補充

辯方重甲元氣旁亦有其他餐廳如丸十和Mr.steak,亦有通道往中庭去離開商場。餐廳外有家庭望向元氣,而D5被告身旁有人經過,如上述一男一女,不排除被告有其他目的通往該處。

— 1230 完庭

李運騰法官會在2022年11月29日或之前會以書面形式頒下判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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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
[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前年「8.18流水式集會」】
【7名民主派不服定罪及判刑申上訴】

詳細報道 ➡️ https://bit.ly/3XFr49N

前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舉行的「8.18流水式集會」,9名民主派人士事後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中兩人認罪,另7人經審訊後,去年4月被區院法官胡雅文裁定罪成,除當中4人獲判緩刑外,其餘各被告被判監8至18個月不等,全部人現時已服刑完畢。不過,涉案7名拒認罪被告,包括黎智英、梁國雄、李卓人、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及何秀蘭,就不服定罪及刑罰並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周一(28日)早上開庭聆訊處理上訴許可申請,上訴方的理據涉及各被告「組織」及參與的爭議,以及憲法對集會自由的保障等。

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料審期需時3天,各上訴人則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潘熙、戴啟思和彭耀鴻等代表。

早上金鐘氣氛較平日緊張,警力明顯增強,警方兩輛戰術巴士停泊於高院地下的囚車出入口外,附近放置大批鐵馬,而在平台和通往力寶中心的天橋兩側,以及太古廣場周邊跟法院正面外,就有大批機動部隊警員站崗駐守及巡邏。

早前刑滿出獄的何秀蘭跟在案中被判緩刑的吳靄儀,早上到達高院時神情輕鬆,面帶微笑,兩人約在10時到達,稍後到場的李柱銘,就有社民連成員曾健成向他打招呼稱:「阿伯早晨!」獲李柱銘回頭揮手回應。早前獲高院批准保釋的何俊仁,則未有現身。

而在開審前,社民連3名成員就在高院外舉起「和平示威集會無罪,嚴刑峻法打壓可恥」的標語抗議,社民連主席陳寶瑩批評,和平集會遊行是公民基本權利,強調當日示威過程和平,而以往未經批准集結案均只被判罰款,但此案被告之一的梁國雄,卻被重判入獄18個月,認為原審法庭在沒有暴力元素下判以重囚,故需要上訴,並慨嘆現時公民的遊行集會權利已被限聚令完全剝奪。

陳寶瑩又坦言,對高院批出上訴許可並不樂觀,由於梁國雄不獲批法援,如今次向高院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將要考慮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香港法庭
#流水式集會
#非法集結
#社民連
#和平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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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師悼念周梓樂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 指舉機拍警員有犯罪意圖】

詳細報道 ➡️ https://bit.ly/3ik9DeL

在香港,報稱為攝影師的37歲男子蔡健瑜,被指在前年3月8日,在大埔超級城市民悼念科大生周梓樂期間,連同時任區議員被指尾隨及指罵便衣警員,涉案5人被控非法集結罪,蔡健瑜經審訊後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罪名成立,判囚3個月。他事後向高院提上訴,最終後得直獲撤銷控罪。不過,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提出上訴,終院以案件有合理爭辯理由批出上訴許可,聆訊排期周二(29日)早上審理。

律政司一方陳詞指,蔡為「集會組成人」(constituent offender),又認為他近距離舉機拍攝警員,而當時必然知道現場已發生集結,顯示他具有犯罪意圖。首席法官張舉能一度問及,應如何區分現場拍攝的傳媒採訪行為,抑或正進行受禁行為;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要視乎現場情况,即使正在採訪也可同時參與非法集結,而當時有人高叫警員名字,甚至牽涉起底,邀請法庭考慮有關因素,裁定答辯人罪成及需要服刑。

#香港法庭
#周梓樂
#非法集結
#犯罪意圖
#盧建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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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一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陳(70)/ A2:譚(22)/
A5:莫(38)/ A10:鄧(26)

控罪1:#非法集結
除A10外的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及科學館廣場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憑籍《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控罪7: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A10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東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萬用鉗和1支雷射筆。

註:經審訊後,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於2022年11月30日裁定4名被告上述控罪罪成,並撤銷4人的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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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關於A1,辯方指A1同意和明白背景報告的內容。辯方指背景報告已詳細記錄A1的身世和參與非法集結的心路歷程。此外,辯方指A1是初犯,過著健康的退休生活,有做運動和服務社會,他到場是因為擔憂示威者的安全,和希望警方不要拘捕示威者。關於案情,辯方指A1不是領導者;本案不涉暴力和警民衝突;人數雖不是少,也不是多;A1在本案沒有作為,故本案情節是較輕微。

關於A2,辯方指已向法庭呈上書面陳詞,求情信,和一系列社會服務奬狀。辯方指背景報告指A2在家庭中是聽話的孩子/弟弟,在家庭以外亦得師長上司賞識,和在社會服務中輔導年青人考試。

關於A5,辯方希望法庭接納A5是孝順的人,在公餘外亦有擔當醫療服務,在教學上為弱勢社群作育英才,願意自願加班和自費購員物品予學生。關於案情,辯方指A5在本案沒有使用暴力和重型裝備。

關於A10,辯方指A10明白和同意背景報告的內容。一系列的求情信可指A10有才華和前途,A10亦在近期獲得一個奬項。

練錦鴻法官詢問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刑期。辯方指沒有準備。控方指不是高於3年。練錦鴻法官指辯方應要提早閱讀法律條文,控罪刑期上限,和案例,若然話「冇準備」,是件「好醜嘅事」。

判刑理由:

事件起因:

事件起因是來自示威者於2019年11月11日佔領理大校園,令九龍的心臟地帶停頓,紅磡海底隨道關閉。因此,警方決定圍封理大,故此有人號召營救被圍封的人,警方見狀決定在主要道路設置防線,防止他人湧入理大。

本案的分析:

本案發生在2019年11月18日早上,示威者在科學館廣場聚集並與警方對峙,希望借突擊突破防線湧入理大,支援在理大內的人。而警方當時設置防線,防止他人湧往理大。 警方的決定是否合理或其執行時有否可供改善之處,並非法庭就職能範圍之內有權批評。

雖然此時的暴力程度未如當天晚上的程度,但其實示威者在和平抗議後與警方發生暴力衝突,這使位處尖沙咀的通道被堵塞,人們不能上班,遊客不能購物,示威者們組成人牆和身穿如「制服」般類同的裝束共同進退,用言語挑釁警察,而警方在警告示威者不果後決定大圍捕和催淚煙。法庭認為這時社會安寧已被破壞,但是本案控罪是非法集結,上述內容只是旨在指出本案的嚴重性。

本案的非法集結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應處的刑罰需著重「懲處」和「震懾」,達致防微杜漸之效,而以前的案例對本案判刑沒有重大的協助。就本案而言,雖然本案集結沒有詳細的計劃,但示威者們是有一定協調和共同目的;估計有約200人參與;和雖然沒有人受傷害和財物損失,但尖沙咀是遊客區,酒店和辨公室林立,人們不能上班,遊客不能購物,損失雖是無形,但可以想像。

就本案而言,被告們沒有案底,除A1外的被告有正當職業,可謂對社會有貢獻和可說是有用,但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此外,法庭亦要大力打擊只講立場,不理是非的行為。

被告們指他們到場的目的是協助年輕人,但佔據理大的人不一定學生和年輕人。再者,年輕人不是犯法的理由,年輕只是一個階段,並非成就。雖然年青的好處是來日方長,即使走了歪路也有時間改正。另外,年輕人的精力也較成年人多,亦不會對社會的既定價值觀照單全收,而會對社會提出新的看法和拷問,這是文明社會進步的動力,但年青的壞處是入世未深,易受他人影響而不能對事實作出客觀批抨,亦無法監管自己的衝動,因而作出對社會和自己損失的行為。此外,這些「協助年輕人」的心態是對年輕人的感情投射,甚至「戀童辟」的傾向是鼓勵年輕人犯案,這對社會損失更大,幫忙變幫倒忙。因此,雖然「協助年輕人」是高尚的心態,亦是一片好心,但非減刑理由。

A1,A2和A5的判刑:

A1表示他到場的原因是害怕年青人被警察傷害。這是自以為好心,態度為先的處理方法,事實上。警方鮮有開槍射向示威者,他們常使用的橡膠子彈和催淚煙本是非致命。雖然警方的手法是有改善空間,但社會不允許有人挾一己之義,出手阻止警方執法。事實上,警方是受制度監管,他們亦得守法。A1承認有推開警方的槍,但以本案證據而言,該槍會是橡膠子彈或催淚煙,並非可致命,故A1推槍之為沒有合法理據。

就A2和A5而言,他人對他們美言有加,有所讃賞。他們指帶有工具到場是為被圍捕的年青人提供協助。同樣地,他們指的年青人是不合法地佔領和破壞理大校園,事實上並非所有在理大的人都是年青人。這些扭曲的正義之心,不顧事實的推波助瀾的人是暴力行為在當天漸漸激烈的原由,故「為被圍捕的年青人提供協助」非求情理由。

法庭認為控罪1的合適起點為2年監禁。A1,A2和A5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們的刑期。

A10的判刑:

至於A10,他身為記者拍攝現場情況。記者是社會的重要成員,制衡有權者,亦敘述非由當權者所寫的事,這讓世人可對事情作立體的理解,但萬用鉗和雷射筆是記者的非必要物品,A10帶同萬用鉗和雷射筆到場可引伸作在現場協助示威者,或反抗執法者,即將雷射光射向警察。即使雷射光不會警察造成大傷害,因為警察有裝備保護,但這是挑戰執法者的法律。此外,涉案萬用鉗是有利器,可以傷害他人。

法庭認為雖然控罪1的控罪7的性質不同,但刑責相近。控罪7的最高刑期是3年監禁,法庭採納起點為1年3個月監禁,A10 沒有減刑因素,這是他的刑期。
【孌童癖?】裁判官又批評被告只顧立場、不理是非,為暴力升級推波助瀾,令年輕人更衝動,對社會是幫倒忙。

▸相關報道:https://bit.ly/3hIxW69

#有線新聞 #OTT #港聞 #反修例 #理大衝突 #非法集結 #年輕人
-----
「孌童」我只會諗起 11 哥。
@@ 唔講政治立場
但佢對「孌童癖」依三隻字既理解,同普遍既認知係咪有啲出入?
而家啲官言論都幾特別,唔知以為佢係心理醫生,咁嘅言論是否合適由法官口中講出?
而家究竟係邊個顛倒是非?公道自在人心
呢個官噏得出就噏,有嘜可能用呢個比喻!
做咗幾廿年人,近幾年啲人講嘢都唔知噏乜春,尤其係啲官
就算是法官也沒有權作出如此比喻😳
DKLM 條狗官真係唔知佢先係罪魁禍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08旺角 #非法集結 
#答辯

D1:陳(18)
D3:黃(25)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18條 (1)(3)
同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近旺角警署附近一帶,連同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被控於同日在長旺道3號外的公眾地方,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D2早前承認非法集結罪,被判監4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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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就控罪(1)認罪控罪(2)留在法庭存檔。
D3不認罪。

案情:
2019年9月8日傍晚, 有人應網上召集, 到旺角警署悼念831。當日2055時PW1發出警告。示威者不停叫口號, 並用鐳射光束照警署及警員。警員多次發出警告, 要求群眾散開, 但聚集人士並沒有散去。2230時, 示威者人數繼續增加, 有大概100人, 並散向太子道西的行車路, 車輛需要慢駛及讓路。2330時應急小組開始驅散人群, 到場後見到有群眾聚集, 大部分穿黑衣及口罩。2344時PW2在長旺道3號外截停D1, 當時她正與其他示威者逃走, 在她的腰包發現鐳射筆, 證物由PW3檢取, 在警誡下D1保持緘默。2300-2313的閉路電視拍到D1拿著鐳射筆向警署發射鐳射光束。PW8索取該片段為證物。在整個示威過程中, 沒有收到報告有財物損失或人身受傷。D1的鐳射筆功率為7.05mW, 經檢驗為3B級鐳射產品。

D1同意案情, 沒有刑事記錄。證物3-11包括D1衣物及八達通卡充公。

控方呈上片段截圖及播放當時找換店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片段副本存檔法庭。

求情:
辯方昨天已呈上書面求情陳詞。D1於2004年出生, 香港讀書, 案發時15歲, 成長於不幸福的家庭, 現在就讀知專的設計課程, 有工作幫補家計。本案案情並不是最嚴重, D1有使用鐳射筆, 但不是長時間使用, 事件中沒有警員或途人受傷, 片段中也見到有車輛駛過及途人走過, 顯示此非法集結沒有令交通癱瘓。D1沒有豬嘴頭盔等比較重的裝備, 犯案時比較年輕, 年少無知, 渴望得到他人認同, 受到朋輩和社交媒體影響, 沒有深思熟慮, 現已明白不應用犯法的方式表達意見。D1案發後情緒受到困擾, 出現抑鬱及創傷後遺症, 嚴重時曾因輕生而入院。D1希望以後可以向時裝方面發展。此案在事發3年後才進入法律程序, 如果一開始帶上法庭, 可以用少年犯的方式處理。D1第一時間認罪, 希望可以獲得最大減刑折扣。辯方呈上D1, 家人及中學老師的求情信。家人認為D1是一個充滿愛心, 孝順父母的人, 即使對不認識的陌生人也願意幫助他們。有很多人都支持她的更生。

法庭會為D1索取更生中心及教導所報告, 押後至5月15日1430判刑, 期間需要還押。D3的案件會押後至6月26日1430同庭進行審前覆核, D3以原有條件擔保。
//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跟李柱銘、李卓人等7名民主派人士,就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提出上訴,周一(14日)獲上訴庭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上訴得直,但非法集結罪的上訴就被駁回。黎智英等人獲減刑3至6個月不等,但各判囚被告就該案已服刑完畢。75歲的黎智英現時仍在赤柱監獄服刑,被當作等同殺人犯的「甲級囚犯」,美聯社拍攝到他在獄中最新情況,顯示比之前消瘦,每日僅50分鐘「放風」,其餘23小時要單獨囚禁。

案中被告包括梁國雄、李卓人、黎智英、何秀蘭、何俊仁、吳靄儀及李柱銘,前年4月在區域法院被國安法指定法官胡雅文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非法集結兩罪罪成,各判囚8個月至18個月不等,除了李柱銘、吳靄儀與何俊仁獲判緩刑外,其餘被告都要即時服刑;同案另外兩名認罪被告區諾軒與梁耀忠就分別判入獄8個月及10個月。黎智英等7人不服判決,去年11月提出上訴。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周一就案件頒下判決。 //

【黎智英案|8.18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 赤柱獨囚每天僅准放風50分鐘】

全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https://thechasernews.co.uk/黎智英案|8-18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上訴得直/

#壹傳媒 #黎智英 #蘋果日報 #美聯社 #非法集結 #赤柱監獄 #港區國安法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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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630觀塘 #判刑

李(20)🛑已還押20日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九龍觀塘觀塘道418號創紀之城第五期APM内,與蔣(22)、黃(27)、張(32)、及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及18(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其他涉及本案的被告,即蔣(22)、黃(27)、和張(32),均已經認罪和被判處監禁8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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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求情:

於上次聆訊時,裁判官為被告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和教導所報告。辯方指被告明白和同意上述報告的內容。

辯方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有悔意。被告於案發時16歲,本來在英國讀書,後來他因決定繼續在英國的學業而踢保。其後,即使他知道同案的判刑結果,仍然選擇回港。

辯方希望法庭判處被告短期監禁,因為被告將於9月尾繼續課程,若果法庭判處他禁閉式刑罰,相關的監管令會影響被告學生,打斷他的更生進度。辯方明白同案監禁8星期的判刑對法庭沒有約束力,但希望法庭採納,刑令合適的同時亦不影響被告的學業。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求情信的內容,信中可見被告得家人美譽,他是因受社會氣氛影響而犯案。辯方同意本案有嚴重性,被告亦明白以本案集結涉及的人數、時長、以及有警方對峙的情況而言,法庭會嚴肅處理。

裁判官確認同案的刑期沒有被上訴,亦確認同案的案情與被告的是一樣。

判刑:

📌案件背景:

被告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案情如下:

集結發生:

於2020年6月30日約18:00時,約100名示威者應網民號召,在APM的UC層、一樓、及二樓呼叫反政府口號、展示有宣揚「港獨」的旗幟和橫額、及呼籲市民參與7.1示威活動。在集結期間,有店舖下閘。

被告的行為:

於同日約18:13時至18:20時,警方進入APM,並發出四次警告和高舉黃旗,但示威者未有散去,他們仍然繼續集結並辱罵警員。當日約18:28時,軍裝警離開APM商場,但在場的便衣警察繼續觀察示威者,其間見被告身在示威者當中,展示一面藍色橫額,該橫額有「香港獨立」的字眼,底部有獅子山的圖案。同時間,有其他示威者揮舞藍白色旗,高舉有「香港獨立」的字眼的旗幟,和安裝反《港區國安法》和推廣2020年7月1日遊行的橫額。最後,便衣警察於約18:50時截停被告。同時間,軍裝警員重新進入商場並發出口頭警告。

📌判刑考慮:

非法集結」罪是嚴重的罪行,監禁式或禁閉式刑罰是一般的處理方式。由於被告年紀尚輕,故法庭為他索取報告,最後報告建議被告進入更生中心。

辯方在求情時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更生進度,判處他短期監禁。控方對此沒有回應。

一般而言,法庭會就青少年罪犯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以利他們的更生,不過法庭有酌情權考慮每宗案件的獨特情況,決定是否有偏離一般做法的空間。

以同案被告而言,除兩位已成年的被告外,有位22歲的被告被判處監禁8星期。就這位22歲的被告,原審裁判官是可以命令他進入勞教中心,不過法庭不知道為何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判處勞教中心命令。

考慮過所有情況,包括本案控罪和案情,被告的背景和求情信,和院舍報告等,對被告採用監禁式刑罰是合適的。

本案合適的量刑起數是監禁12星期。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1/3刑期扣減。除此以外被告沒有其他減刑因素,監禁8星期是被告的刑期❗️
// 2019年8.18維園「流水式集會」案,終審法院本周駁回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等7名民主派人士非法集結罪提出的終極上訴。末代港督彭定康向英媒表示,裁決反映香港法治狀況迅速惡化,並批評英籍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David Neuberger)參與其中,「廖柏嘉認為自己參與案件是在維護法治,這是一種錯覺」。彭定康指海外法官應捍衞普通法,而不是為獨裁政權以報復性方式行使法律提供合法性。//

【8.18流水式集會|彭定康批海外法官廖柏嘉參與不公正裁決 港府強烈譴責向法官施加政治壓力】

全文請到《追新聞》網站閱覽
https://thechasernews.co.uk/818流水式集會彭定康批海外法官廖柏嘉/

#818流水式集會 #TheSpectator #何俊仁 #何秀蘭 #司法獨立 #吳靄儀 #廖柏嘉 #張舉能 #彭定康 #李卓人 #李柱銘 #梁國雄 #海外法官 #終審法院 #非法集結 #黎智英 #追新聞 #thecha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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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0831旺角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簡(21)
*已服刑完畢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九龍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14)、王XX、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案件背景:
被告經審訊後於2023年4月15日被 #徐綺薇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出儘管控方沒有證供直接指出當時被告確實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但他卻可以鼓勵示威者的違法行為,他身上的裝備亦可見他是有備而來;並選擇近距離置身於非法集結現場最少10分鐘;而離開現場的時間剛巧與集結人士離開彌敦道的時間相約;並與其他集結人士一同於太子站月台被捕。由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於同年5月19日判處8個月監禁。
判刑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3589
裁決書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737A_2020.docx

---------------------
上訴方代表: 蘇大律師

🔸上訴方陳詞

彭官一入庭就問上訴方交陳詞時有無睇典據。上訴方律師欲解釋,彭官謂:「唔睇哂點樣上嚟」,問了好幾次…

上訴方續指唔肯定有無睇哂所有暴動案⋯

彭官:「當然,唔通睇謀殺咩?」彭官問有無睇劉XX案例,上訴方答有。彭官問知否判案日係其幾時,再話「我講你聽」,指係2023年(聽唔清日期),問上訴方呢個案例有無幫到手,上訴方回覆指唔係太幫到。

彭官再問有無睇鄭XX案例,「無做充足研究呀?」,「呢d 案嗌嚟嗌去都係個啲point」,「呢啲嘢又要我同你做,唉…」

彭官首先話想比上訴方睇鄭XX案例,瞬間又話都係親自讀出嚟,話唔想等…。內容有關兩種參與暴動嘅意圖,當中提及盧健民一案及終審法院提及,只要有足夠證據,身處現場也可作鼓勵。續指今天本庭上訴的案件中,被告人有相關影片,指「點樣話佢(原審)錯啊」

上訴方回覆知鄭XX案例…

彭官插口話睇熱鬧,「法庭唔接受有啲咁嘅人㗎」,並指被告逗留10多分鐘,(原審)唔信係八卦點樣話佢錯呀,續指被告在地鐵內才除衫,質疑喺條街又唔除,「咁得意嘅」,又質疑被告認為架列車唔開但估可以好快開出,不理解為何被告這樣想,指「我完全唔信呢啲嘢」。

彭官:「蘇大律師,我唔覺得你熟讀案例。」
續指今次個情況有乜分別,指原審唔信你…有邊忽錯。彭官再講:「我俾你講,但係我睇完案件我覺得…(漸趨細聲)」

上訴方指在鄭XX案,警察防線時間相對耐…

彭官再次插口,指要所有野夾埋一齊睇

上訴方指本案原審pw1 指該處不屬封鎖地區…

彭官再次插口,道「你喺個氹度轉來轉去」,指被告係喺列車度選擇唔走,係選擇留喺嗰度

上訴方嘆了聲氣,指自己有睇過好多案例明白個情況…

彭官又插口:「為了公道我俾10分鐘你講」

上訴方指本案有人圍觀,被告往示威者當中,當時情況係無交通,而行人路和馬路都充滿人,冇話邊一個地方係參與(暴動)。

(上訴方講野時間尚未夠10分鐘…)

彭官再插口,「你係咪無務實嘅陳詞啊」,並指冇證據話被告不能離開,而且被告留在黑衣人當中,「從來都可以離開㗎嘛」,「圍觀我講咗七次」,續指「我再俾你(上訴方)講」

上訴方提出被告出現嘅議題,表示明白法庭關注有其他因素,但在鄭XX案例當中,鄭xx留了個幾鐘,加上本案被告的案發地方冇被圍封,而且只是出現了10幾分鐘, 認為本案有更大空間去裁定。

彭官回覆舉例有斬人發生,但係睇熱鬧…(碎碎念⋯)續指:「得,你(上訴方)繼續講,我唔出聲」

上訴方回覆「就算有銀行被打劫,有人八掛睇,是否等於支持?」

彭官:「你只唔只係咁呀?」

上訴方指19年如有地方示威,即使有犯法行為,附近也不乏有人睇熱鬧,加上本案被告站在中間位置時,有片段拍到他沒有和其他示威者作交流。

彭官:「咁呢個係法律問題」
上訴方欲言又止

彭官:「你繼續講,我唔會同你有對話」
上訴方:「我無補充」

彭官:「我有無阻到你,唔俾你講」
上訴方:「無」

彭官:「肯定啦嘛,需唔需要攞指示?」
上訴方回覆不需要

彭官隨即指唔需要答辯方幫手,即時宣布拒絕批出定罪上訴申請,指原因在佢同上訴方對話可見,續講左幾句解釋,指詳細書面判詞會在3個月內頒佈。

彭官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並指即使出獄都可以請被告回獄。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0旺角 #案件呈述上訴

上訴人:律政司司長
答辯人:王(46) — 原案A3

控罪1:#非法集結
兩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9:在身處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
王(46)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山東街範圍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辨識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蒙面法

背景:

原審法官葉佐文於2021年7月9日裁定答辯人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
[10:01開庭]

控方代表羅天瑋先向法庭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法庭向答辯人解釋案件呈述上訴的性質和嚴重性。

答辯人表示收到法庭的信件,但擔心能否聘用原本的法律代表。經詢問後,答辯人表示想聘用律師和申請法援。

彭偉昌法官認為現時合適的做法是請法援署職員到庭,在庭上直接向答辯人和法庭解釋申請法援的情況。控方表示基於程序公平,不反對此做法。

[10:10休庭]

[10:49開庭]

彭偉昌法官先向法援律師簡介本案的詳情和是次聆訊的性質,並希望律師可以協助答辯人處理法援申請,更快案件進度。

彭偉昌法官要求答辯人認真看待案件和配合法援署,現時會將案件押後。

法庭批准答辯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52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0825荃灣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D1:陳(21) / D3:葉(23)
第一及第二上訴人

控罪:參與 #非法集結
(1)D1及D3 與同案另一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荃灣眾安街近沙咀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條(1)及(3)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背景:
2022年7月27日 #屈麗雯裁判官 指出PW1-PW6都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不接納D1, 其女友及D2的證供, 而D3同事的證供則不給予比重。 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法庭裁定三人 #非法集結  罪名成立,三人需還押。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146

2022年8月10日 陳被判處4個月監禁、葉被判入勞教中心。
詳情見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282
=============

姚官指睇完陳詞,並讀出總括:

🔸第一上訴人
定罪上訴:
- 片段和截圖不吻合
- 片段中有8分鐘無了被告蹤影
- 裁決官無就片段辯認疑點作分析
- 不只一人是紅頭盔和相近衣着
- 如警察證人指能清楚看見被告,為何在片段卻未見
- 被告指當時情況危險,為保護女友,自己穿保護衣物。女友當時有上庭作供。加上每人做事方式不同
- 被告的鞋有其ig 及電話號碼,如要參與非集無理由會這樣表露身份
- 聚集人士於片段中消失,裁判官無就此分析
- 如指被告係用傘指向警罵,為何無檢取雨傘為證物
- 被告身上tee有反光物,為何無警員提出
- 被告的反抗情況和其他人不同
- 當日有翻工
- 有口罩不一定代表參與非法集結
- 當時地方四通八達,無封路

🔸第二上訴人

定罪上訴:
- 證人辨認有瑕疵
- 口罩為參與非集非唯一推論

判刑上訴:
由於上訴排期2年被告現已25歲,如上訴不成功未能入勞教中心,希望判以3個月內監禁

🔹控方回應第一上訴人
定罪:
- 拍攝角度不同,未能捕足被告不足為奇,加上現場下雨,鏡頭會曚
- 非集可流動性
- 明知會有衝突,仍穿保護裝備,可用另一方法保護女友
- 鞋上數字並不明顯

判刑:欠詳情

🔹控方回應第二上訴人

定罪:欠詳情

判刑:
原審法官判勞教無原則性犯錯

🗣️
定罪上訴:
就裁決官指片段模糊未能認出被告不足為奇,非集也可流動性,有相似衣着人士作擾亂行為,無疑有非集,被捕位置和非集位置接近,被告衣物和示威人士相近,第二上訴人裝備齊全。裁決官亦有詳盡考慮為何證人未能辯認被告衫上反光位置,和未有檢取雨傘情況等⋯法官指無基礎可推翻裁決官裁判
,駁回2人定罪上訴

刑罰上訢:
等二上訴人由於已經25歲勞教中心改為4個月監禁。

兩人須要即時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