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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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D1: 戴 (19) 又無律師代表
D2: 楊 (19) [日前已經認罪結案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19年9月24日,在沙田火炭路NS36行人隧道內無合法辯解使用噴漆噴字及張貼海報,而損壞屬於路政署的行人隧道內的牆壁和地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速報:
被告認罪,保釋等候索取感化和社會服務令報告。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0825葵涌

D1:湯(34)
D2:梁(27)
D3:鄧(25)
D4:簡(26)
D5:潘(28)
D6:陳(35)
D7:羅(44)
D8:鄧(24)

控罪:
(1)D1-8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D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D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D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D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D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9)D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10)D7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金屬棒。

【1542 開庭】
控方申請今天無須答辯,申請押後至明年以等候轉介文件。根據警方證據後取得律政司意見,正式落案起訴。控方就反對保釋花約15分鐘闡述針對各被告的指控。

基於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控辯陳詞從略。

【1715 休庭】
張官需休庭10分鐘作考慮。

【1743 開庭】

‼️D1, D2, D3, D4及D7保釋被拒‼️

D2, D3, D4及D7保留八天保釋覆核權利,將於12月24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

🟢D5, D6, D8獲保釋:
。D5現金擔保1萬元
。D6及D8分別現金擔保5000元
。不得離開香港
。24小時內交出所有旅行證件
。於報稱地址居住
。每週警署報到兩次
。住所有所改變前24小時通知所屬警署

案件押後至2022年1月28日1430時沙田裁判法院再訊,屆時將處理轉介區域法院文件。

【1754 散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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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更新想提提大家一街都有cam,請注意言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20212大圍 #新案件

潘 (27)

控罪:縱火
2022年2月12日在大圍新翠邨足球場無合法辯解破壞屬於房屋委員會的垃圾車和一個藍色帳篷。

————
控方指被告今日無需答辯,申請押後,以便警方繼續調查,或者會增加控罪。

案情:
被告在上述日子約16:45時,在上述足球場出口,推住一輛垃圾車,裏面着咗火,推向15/16號檢疫站,有職員大叫停手,但被告不單止無停手仲,向垃圾車噴止汗劑,令火勢加大,推向帳篷,帳篷內有職員和市民,現場亦有多個50名市民,現場職員上前制止,被告推翻垃圾車,垃圾散落在地,後來被多名職員制服,有人報警,警員到場,在被告身上搜出一把鎅刀、兩個打火機,在警誡之下,被告指對情況不滿,而做出此行為。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向法庭講述理由;辯方當值律師申請保釋,可以提供現金擔保,向警署報到,交出旅遊證件。

法庭考慮後,拒絕被告擔保,因為面對嘅控罪係嚴重,有機會潛逃,將案件押後到2022年4月11日09: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被告需要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801火炭 #轉介文件

D1:林(32) / D2:談(27)
D3:張(34) / D4:吳(34)
🛑四人已被還押逾1個月

控方有修訂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廈㘭背灣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4 支行山杖及10支球棒。

(2) 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損壞財產【D1-4】(為控罪(1) 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 63(2) 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保管或控制 24 支行山杖及 10支球棒,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4】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外㘭背灣街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的牌照,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4部無線通訊機。

(4) 管有物品意圖毀墩或損壞財產【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3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喜利佳工業大厦某單位,保管(i)1根藤條,(ii)3罐噴漆和3個模板,(iii)1 個裝有白汽油和玻璃瓶、7個瓶、1 支油、數包糖、洗衣粉、麵粉、橡皮筋和廚房毛巾,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5)管有爆炸品【D1,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1)條,D1、D3同於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屬於爆炸品的物品,即11個煙霧餅內含氯酸鉀和氯化銨的混合物。

(6)管有物品意圖毀壞或摧毀財產【D1,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 和63(2) 條,D1、D3同被控於2019年8月1日,在香港新界沙田㘭背灣街14-24號金豪工業大廈某工作室保管3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毀壞或摧毀他人的財產。

—————
各被告明白修訂控罪。控方提交轉介文件,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3日,到區域法院應訊。控方繼續反對各被告擔保,辯方亦無保釋申請,放棄八日覆核申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24沙田 #提堂 #違反感化令

👤戴(19)

控罪:刑事毀壞
背景:答辯時認罪,於2021年11月30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18839

—————
本案排在10:30,但等到13:15時最後做埋佢呢單,

被告今日又係沒有律師代表(按:提堂時已經兩度因未有律師而押後,幸好遇到温官)。裁判官祇說了一句違反感化官進度報告,但沒有讀出違反甚麼。被告申請押後,裁判官批淮押後至9月9日再提訊。

裁判官對被告說下次提堂唔可以申請法庭律師,要自己找私人律師,問被告明唔明白?

裁判官又問今天有無擔保申請,你用幾多錢擔保?被告呆住唔識答,裁判官問佢一佰或貳佰元?都是唔知有無。最後以$100元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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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4大圍 #提堂

👤李/二胡伯伯(62)

控罪:2項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
違反《簡易程序條例》第228章第4(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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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
~除之前兩宗控罪外,還有第三宗(於中區發生,控罪相同),想一併處理。

~對之前兩宗控罪作出之修訂: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17條),被告於2022年6月24日1145時(大圍站A出口行人路)及8月24日1127時(香港港鐵大厦A出口)在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且沒有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而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

~被告未有代表律師。
被告表示遺憾及指責控方浪費政府及大眾資源;並表示自己沒有籌款,請控方拿出証據。

~裁判官批准修訂。
案件押後於2022年11月3日下午2: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一庭提訊,期間等候另一宗案件一併處理。被告以相同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0825葵涌 #提堂

👤區(39)

修訂控罪:
(1) 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2) 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1之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3)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
控方修訂了控罪的次序和字眼,指辯方無需答辯。

法庭書記讀出控罪詳情:
被控與湯 、梁、謝 、鄧 、簡 、潘 、陳 、羅 、鄧 ,及另外三人,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串謀暴動 ;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被告明白。

案件押後至1月23日14:30,移交區域法院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陳慧敏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117沙田 #提堂

陳(27) 🛑已還押逾53個月

控罪:管有違禁武器,偽造文件,2項沒有展示車輛號碼,2項沒有展示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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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將案件押後六個月至2025年1月14日下午14:30再提訊。控方要等待高院爆炸品有裁決。因被告在那單案件認了罪,法官批准。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