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 ----------
今日因羈留所疫情被告未有出庭。
辯方今日原打算申請保釋,但最新指示是同控方已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被告亦不會申請保釋。控方確認並表示答辯時將有影片播放,估計半天已經足夠。
郭官指看過辯方保釋書面詞,考慮到過往同類案件由胡雅文法官處理,郭官亦打算交由她處理,辯方不反對。法庭有見被告將認罪及已經還押多時,盡量安排短時間內作答辯。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1000 作答辯,會以英語進行,雙方須在七個工作天前交背景、求情及案例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郭偉健法官
#0727元朗 #提訊
鍾健平(41)🛑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6日與2019年7月27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組織一個公眾遊行,而該遊行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a)屬未經批准集結。
(2)明知地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香港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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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因羈留所疫情被告未有出庭。
辯方今日原打算申請保釋,但最新指示是同控方已達成認罪協議,被告將承認控罪(1),控罪(2)存檔法庭,被告亦不會申請保釋。控方確認並表示答辯時將有影片播放,估計半天已經足夠。
郭官指看過辯方保釋書面詞,考慮到過往同類案件由胡雅文法官處理,郭官亦打算交由她處理,辯方不反對。法庭有見被告將認罪及已經還押多時,盡量安排短時間內作答辯。
本案將押後至2022年4月11日1000 作答辯,會以英語進行,雙方須在七個工作天前交背景、求情及案例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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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1:湯(34)
A2:梁(27)
A3:鄧(25)
A4:簡(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A1-4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 - - - - - - - - - - - - - - -
✅A1保釋申請 獲批
✅A4保釋申請 獲批
A2-3因疫情關係,已獲懲教署知會,今天不會出庭
本案有八名被告,亦會將另一案合併,下次九名被告一同出席應訊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2:30區域法院提訊
#郭偉健法官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A1:湯(34)
A2:梁(27)
A3:鄧(25)
A4:簡(26)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
(1)A1-4串謀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8(1)及19條及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新界葵涌永順街荃灣屠房外,與另外四名男子串謀暴動。
(2)A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29支行山杖。
(3)A1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4)A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A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個彈射器連同彈丸。
(6)A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7)A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外的公眾地方,無合理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把鎅刀。
(8)A4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106章《電訊條例》第8(1)(b)及20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電訊管理局局長批給或設立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一部無線電通訊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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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保釋申請 獲批
✅A4保釋申請 獲批
A2-3因疫情關係,已獲懲教署知會,今天不會出庭
本案有八名被告,亦會將另一案合併,下次九名被告一同出席應訊
案件將押後至2022年4月26日2:30區域法院提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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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郭偉健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24個月
控罪:
(3)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
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 大律師
========
關大律師申請盡早處理案件,因為被告將會承認第3,4項控罪,而第5項控罪將會存檔法庭,再繼續還押好有可能刑期已服完。
關大律師指就承認控罪的陳詞已書面存入法庭,如果屆時審訊(D4審訊已定於本年9月26日)及判刑法官並非郭偉健,則控辯雙方同意封存該陳詞,直至法官再有另外指示。若審訊及判刑法官是郭偉健,辯方有可能申請法官避席。郭偉健指誰是審訊法官仍有很多未知之數。
辯方陳詞指 暴動 及 有意圖而傷人 的罪責是完全重疊,因為承認暴動的原因是因為傷人。(暴動時間由傷人果刻開始)
所以刑期應同期執行。
控方陳詞則指暴動與有意圖而傷人是兩個不同時段的情況。(暴動時間早於傷人時間開始)
郭偉健指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但是否有足夠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機會已從協助或鼓勵其他人而干犯暴動罪,是有可能的。
而且警方在觀塘海旁的海底找到一個袋,內有很多證物,包括當日衣褲,30公分長的刀,2支被削尖的鐵枝,及控方指稱用以傷人的軍刀。而警方於包著的報紙上找到被告的4個指紋。這些不只有機會是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還是判刑時的加刑因素。
這是郭偉健代入主審法官立場去提出的關注點,希望控辯雙方為此有所準備,並於2022年8月5日審前覆核時向主審法官陳詞。
由於辯方未必能於8月5日出席審前覆核(之前法官命令此日只是D4的審前覆核),故將與控方商討後,於7月29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告之法庭,就上述關注點的交代。
如郭偉健認為該交代仍有問題要處理,辯方則須派代表出席8月5日的審前覆核(或另定日子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郭偉健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提訊
D1: 黃(24) 🛑已還押24個月
控罪:
(3)暴動
於2020年7月1日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帶與羅姓男生、周姓男生及黃姓男生及其他身份不明人士參與暴動
(4)有意圖而傷人
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高士威道120號皇仁書院外意圖使警員25116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25116
(5)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黃(24)連同張(25),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意圖協助黃(24)逃避香港警務處逮捕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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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律政司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
辯方:#關文渭 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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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大律師申請盡早處理案件,因為被告將會承認第3,4項控罪,而第5項控罪將會存檔法庭,再繼續還押好有可能刑期已服完。
關大律師指就承認控罪的陳詞已書面存入法庭,如果屆時審訊(D4審訊已定於本年9月26日)及判刑法官並非郭偉健,則控辯雙方同意封存該陳詞,直至法官再有另外指示。若審訊及判刑法官是郭偉健,辯方有可能申請法官避席。郭偉健指誰是審訊法官仍有很多未知之數。
辯方陳詞指 暴動 及 有意圖而傷人 的罪責是完全重疊,因為承認暴動的原因是因為傷人。(暴動時間由傷人果刻開始)
所以刑期應同期執行。
控方陳詞則指暴動與有意圖而傷人是兩個不同時段的情況。(暴動時間早於傷人時間開始)
郭偉健指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參與暴動,但是否有足夠環境證供證明被告有機會已從協助或鼓勵其他人而干犯暴動罪,是有可能的。
而且警方在觀塘海旁的海底找到一個袋,內有很多證物,包括當日衣褲,30公分長的刀,2支被削尖的鐵枝,及控方指稱用以傷人的軍刀。而警方於包著的報紙上找到被告的4個指紋。這些不只有機會是證明被告有參與暴動的環境證供,還是判刑時的加刑因素。
這是郭偉健代入主審法官立場去提出的關注點,希望控辯雙方為此有所準備,並於2022年8月5日審前覆核時向主審法官陳詞。
由於辯方未必能於8月5日出席審前覆核(之前法官命令此日只是D4的審前覆核),故將與控方商討後,於7月29日或之前以書面方式告之法庭,就上述關注點的交代。
如郭偉健認為該交代仍有問題要處理,辯方則須派代表出席8月5日的審前覆核(或另定日子處理)
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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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四庭
#陳露怡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
#其他案件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兩名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
D1現正申請法援,仍有文件需要提交處理申請。因被告有另案服刑中,可能疫情導致文件延誤或寄失問題。而沒有收到原告人文件,被告人在期限下沒有回應,因此原告人取得法庭的中期裁決,因此只處理向被告人提出索償金額。
法庭會給被告對抗辯中期判決的抗辯申請時間。
D2回應法庭意向,不打算有法律代表。對於D2,現階段沒有法庭中段裁決,因此需於限期內提交抗辯申請書。
原告人需要提供其專家醫療報告、如失去工作能對他影響、案發事件口供等文件呈上法庭。
兩名被告人,可以聘用專家,提供診斷原告人的醫療報告。
如雙方能達成協議,法庭建議可用調解方式處理賠償問題。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10:30時
法庭會再處理雙方所提交的文件及意向,再安排聆訊安排。
#陳露怡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
#其他案件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兩名被告今天沒有法律代表。
D1現正申請法援,仍有文件需要提交處理申請。因被告有另案服刑中,可能疫情導致文件延誤或寄失問題。而沒有收到原告人文件,被告人在期限下沒有回應,因此原告人取得法庭的中期裁決,因此只處理向被告人提出索償金額。
法庭會給被告對抗辯中期判決的抗辯申請時間。
D2回應法庭意向,不打算有法律代表。對於D2,現階段沒有法庭中段裁決,因此需於限期內提交抗辯申請書。
原告人需要提供其專家醫療報告、如失去工作能對他影響、案發事件口供等文件呈上法庭。
兩名被告人,可以聘用專家,提供診斷原告人的醫療報告。
如雙方能達成協議,法庭建議可用調解方式處理賠償問題。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10:30時
法庭會再處理雙方所提交的文件及意向,再安排聆訊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