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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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1214屯門

🛑三位已還押逾15個月
D1:關(27)
D2:徐(27)
D3:何(40)

控罪:
(1)製造爆炸品
(2)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各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7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提訊日

蘇(18)🛑已還押15個月

【原:粉嶺案 #1220大埔
控罪:
(1)有意圖而射擊
(2)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詳情:
(1)被控於19年12月12日,在大埔翠屏花園地下5號舖外,意圖抗拒受到合法拘捕而向一名香港警務人員射擊
(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槍械,即1支手槍連彈匣內有14粒子彈、1支長槍、6個長槍匣內有211粒長槍子彈及兩個手槍彈匣內共有30粒子彈, 而沒有持有該等槍械的管有權牌照

【原:東區案 #1208灣仔
控罪: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詳情:
被控於2019年12月8日,與黃(21)、吳(23)、張(22)、張(20)、嚴(21)、賴(29)、彭(33)、蔡(20)及李家田等人, 串謀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人員,意圖使該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到嚴重傷害

控方申請押後以準備合併文件
辯方沒有擔保申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提訊,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21-23)🛑兩位已還押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4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24)🛑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鍾雪瑩/本土民主前線成員🛑已還押逾5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5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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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所有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提訊,以準備合併文件,所有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直播員按:「不篤灰」唔只係口號,更遑論是做污點證人,無論是何許人,還望自重,回頭是岸,義士還是叛徒,乃一念之間

上述敬告已知篤灰4人之親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20200117沙田
#提訊日

黃,吳,張,張,嚴(21-23)🛑黃,吳已還押18個月,張,張,嚴還押逾2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蘇(18)🛑已還押逾17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1220大埔 有意圖而射擊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彭(33)🛑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賴(29)🛑已還押8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李(24)🛑已還押逾12個月 #提訊日 (#11月元朗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鍾雪瑩🛑已還押逾8個月 #提訊日 (#1220大埔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蔡(20)🛑已還押逾13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27)🛑已還押逾16個月 #提訊日 (#20200117沙田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許(24)🛑已還押逾1個月 #提訊日 (#1208灣仔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
將會有更嚴重的修訂控罪,然,控罪未在此次提訊修訂。

控方尚未完全提供所有文件予辯方,控方將於2021年8月2日前交第二組文件予辯方,辯方須於2021年8月16日前向法庭及控方提出反對合併之表述,控方將於2021年8月23日提交相關陳詞。

本案將於下次提訊處理合併申請。

案件若合併,排列將如下:
D1 黃
D2 吳
D3 張
D4 張
D5 嚴
D6 蘇
D7 彭
D8 蔡
D9 陳
D10 李
D11 賴
D12 鍾
D13 許

D12保釋申請被拒

========
上述所有案件押後至2021年9月6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提訊,以準備合併文件,辯方幾3保留反對合併的權利。所有被告(除D12)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
按:完庭時,場內親朋向賴手足高呼「生日快樂」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9]

👤羅(20)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羅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香港銅鑼灣軒尼斯道港鐵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前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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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韋浩棠大律師
辯方代表: #蘇信恩大律師

[下午進度]

特別事項案情(招認口供自願性)

1432 開庭

📌傳召PW2 17025偩輯警員 劉志威 (拘捕及補錄口供警員)
🔹覆問
📎合適成人通知書PP9
盤問答有讀出內容予被告母親聽,被告在場,答當時覊留人士通知書 PP8在手上,有將其比被告母親睇。回答母親沒在 PP9上面簽名,因為比覊留人士通知書PP8時閒喺2043至2102時,其月2108才到,所以就在pp9刪左上面亦沒母親簽名。
📎覊留人士通知書PP8
口供紙沒寫有解釋權利比被告知, PP9上第二點,被告在場,簡述pp 8時母在場,母報有在pp9上簽名。
📎會面口供PP11
同意上面沒有寫將pp8及9副本交被告母親,但PW2指pp8及 PP9實物末頁有字句簽收副本並有簽名確認。
📎地鐵站內招認
解釋沒有即時在手掌作紀錄,首先全身濕咗包括手掌,而筆也濕了,所以冇寫低任何地方。而沒用電話寫下是因要被告簽名確認,不可能用自己電話記下再交出做證物。至於到北角警署唔用新記事冊紀錄,因規例只有用完或呈堂才用新記事冊,而拎新的也要在駐守區內取即秀茂坪警署,非北角警署。

- PW2作供完畢-

控方代表指案情除特別事項可以係話完結,承認事實裡已將約12分鐘錄影會面紀錄光碟P3呈堂,可算是同特別事項有關,交由法庭決定是否今日庭上播放。裁判官指為證物之一,除非有人反對否則應該庭上公開播放。

🫂播放錄影會面紀錄光碟P3
2019年9月16日1553至1604分於灣仔警署進行,內容謄本為P3A。

在律師陪同下對大部份警員提問均不記得,包括招認。

-控方案情

📌特別事項中段陳詞

🔸辯方陳詞
已經準備好,今日交法庭及控方,庭上作口頭簡述,引用Souter及R v Galbraith案例

控方依賴口頭招認及書面招認,控方證據強差人意。被告有聽障缺陷,被捕翌日檢驗肋骨有傷勢。 PW2案發不知被告聽障有問題,作供中有關鍵變化。被捕後被告得不到公平處理,未必屬惡意,不清楚同聾人溝通要點,兩位辯方專家證人對被告呈上誓章可供參考。雖然警方事後才更新聴障人士處理守則要求提供手語傳譯對本案不適用,但可見同意溝通會出現問題。希望法庭剔除被告招認。

本案指控打PW1,一般理解用手打、腳踢,但 PW1作供卻指是搶楜椒噴霧,引致跌地。依賴被告招認供卻是話打警察,非搶楜椒噴霧。

PW2之作供更有多項矛盾或不符常理,被告受傷如獲知可去診治那會不要求。沒有即時記下招認,幾份文件時間性及簽名處理多處疑點,昨天作供曾說被告(聽障人士)可以打電話致電母親,其作供不可信。在知到回答可能會引至刑事檢控,盤問有否對故仔招認誣告也不肯說「沒有」,反而拒絕作答。

🔹控方中段陳詞回應
對辯方陳詞引用 R v Galbraith 係正確原則,必須要將控方案情提高最高點基礎下,關鍵是證人證供會被法庭接納。辯方引用大篇幅指PW2證供零碎致冇一個被合理引導陪審團會定罪標準,但法庭要認為當時情況不公平,以至一啲有價值證供被剔除。

辯方所述《規則及指引》,即舊指引根據理解字面上是針對聾啞人士,並非失聰人士,

辯方力陳PW2承認有其他方法記下招認內容,覆問已經作解釋。再者PW2在法官警告下可選擇不回答不應被批評,這是他的權利,也是一個證據的考慮,交由法庭決定。

🔸辯方回應
Galbraith案推到最高點不是只選取對控方有利證供,不是只考慮控方證人主問口供,是要整體考慮。

1647 今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 0930作特別事項表證裁決/繼續審訊,期間以原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