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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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三庭(暫作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1:王(19)/ D2:周(21)/ D3:文(21)
D4:麥(20)/ D5:黎(28)/ D6:呂(19)
D7:梁(22)/ D8:曾(18)/ D9:何(20)
D10:梁(20)/ D11:馬(17)/ D12:關(22)
D13:黃(16)/ D14:韓(25)/ D15:莊(22)
D16:高(22)/ D17:李(18)/ D18:鄧(20)
D19:霍(21)/ D20:陳(18)/ D21:石(20)
D22:朱(31)/ D23:周(19)/ D24:劉(21)
D25:林(32) / D26:劉(18)/ D27:容(22)
D28:黃(19)/ D29:鄧(39)/ D30:李(29)
D31:羅(20)/ D32:王(18)/ D33:陳(20)
D34:余(24)/ D35:姜(22)/ D36:陳(27)
D37:馬(23) / D38:劉(36)/ D39:楊(18)
D40:張(20)/ D41:黃(19)/ D42:郭(20)
D43:岑(19)/ D44:呂(19)/ D45:張(23)
D46:林(30)/ D47:范(29)/ D48:賴(19)
D49:何(24)/ D50:樊(28)/ D51:朱(23)
D52:劉(24)

控罪:
(1)D1-52暴動
(2)-(5)D14/17/52/30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6)-(9)D5/33/36/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3/47另被控涉上午提訊的 #0929金鐘 暴動案

詳情:
(1) D1-52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 D14/17/52各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與樂禮街交界,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警員B、C、F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6)-(8) D5/33/36各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9) D35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表示無法聯絡D3及D30‼️

D5未預備好答辯。因大狀今天才收到控方今週初送達的關鍵文件,需要些時間檢視,故申請押後6星期。法庭批准押後至3月2日1430時區域法院進行答辯。

案件①:有片段/拍攝到有個別行為
(10人)D1/2/13/14/17/21/26/44/47/ (5)
審訊聆訊:2023年1月13日至3月17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2月13日0930時

案件②:有片段/拍攝到身處現場
(11人)D10/11/12/20/23/30/34/35/37/40/42/52
審訊聆訊:2023年6月5日至7月24日,共3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5月5日0930時

案件③:沒有片段/拍攝到,但爭議證物鏈或證物真確性
(8人)D9/19/28/31/33/36/43/48
審訊聆訊:2023年3月27日至5月4日,共25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3年2月27日0930時

案件④🅐:不爭議截停被捕位置
(9人)D7/18/22/24/25/38/39/46/51
審訊聆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月9日,共28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11月1日0930時

案件④🅑:爭議證物
(12人)D4/6/8/15/16/27/29/32/41/45/49/50
審訊聆訊:2023年9月4日至10月16日,共30天中文審訊
審前覆核:2022年8月4日0930時

控方需於28天內預備好修訂控罪書。控辯雙方應就上述案件填寫聯合問卷及控方草擬案情摘要,並於審前覆核聆訊前不少於7個工作天呈交法庭。

保釋相關事宜:
🔴(被拒)D48(及代所有被告)申請減少隔週報到至每月一次
🟢(獲批)D35申請更改報到日子
🟢(獲批)D41申請更改指定日子報到時間
🟢(獲批)D36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胡官跟進部份辯方律師沒有回應控方承認事實通知書的原因:
D13/14 澄清已回應
D28 星期一會辦妥
D44 澄清已回應,明天會再送達多一次
D36/43 澄清已回應

案件押後期間全部維持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暫代區域法院)
#胡雅文法官 #判刑 #英語聆訊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梁耀忠,李柱銘,區諾軒 #0818維園
🛑黎智英,梁國雄和區諾軒因另案而分別已還押4個月,1個月和1個月🛑

控罪1:組織未經批准集結

控罪2: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9人被控於2019年8月18日,分別組織及明知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下進行的公眾遊行,而該公眾遊行是根據該條例第17A(2)(a)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
法庭表示本案沒有量刑指引,但考慮到所有與案因素,背景,並參考相關案例,包括張慧玲就周庭案的判詞,黃之鋒案,鐘嘉豪案主等,指出本案亦需要阻嚇性,保護公眾等元素的判刑,因此個人良好的背景不會給予太大比重。

綜合以上,法庭就本案作出以下判刑:

黎智英:
12個月即時監禁

李卓人:
12個月即時監禁

吳靄儀: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國雄:
18個月即時監禁

何秀蘭:
8個月即時監禁

何俊仁:
12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梁耀忠:
8個月即時監禁,緩刑1年

李柱銘:
11個月即時監禁,緩刑2年

區諾軒:
10個月即時監禁

詳細內容希望大家閱讀其他報道。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審前覆核定於2021年8月16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暫定在2021年11月2日 09:30開始進行為期7天的中文審訊。辯方將爭議鍾翰林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 (招認FB密碼)。

🔴鍾翰林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服刑。🔴
(翰林離開被告欄時有向大家點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提訊 #英語聆訊
#1006深水埗

D1:張 (32)
D2:鍾 (25)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控罪:
(1)D1-2暴動
(2)D1-2有意圖而傷人
(3)D1-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詳情:
(1)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深水埗欽州街與長沙灣道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被控於同日同地,意圖使中國籍男子鄭國泉身體受嚴重傷害
(3)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D1有意就控罪(1)及(2)認罪,控罪(3)將會交由法庭存檔;並向法庭申請撤銷其擔保。

D2須時提供法律意見及與律政司再作商討。

保釋事宜:
⚪️(獲批)D1要求撤銷其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1月10月9日1430時區域法院再訊,期間D2維持保釋,D1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訊

👩🏻孔(25)  🛑已還押逾11個月

控罪: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違反普通法並根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I(1) 條予以懲處(最高判刑為監禁7年及罰款)

(2-19) 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均為控罪1的交替控罪)
違反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C) (最高判刑為監禁5年)


案情:
(1) 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
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18日期間,在香港身為公職人員,即香港入境事務處文書助理,在執行公職過程中或在其公職有關的事情上,無合理辯解或理由,故意作出不當行為,即未獲授權而作出以下行為
A) 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
B) 搜查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C) 索取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D) 轉播特定人物的個人資料

(2-19)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分別於2019年9月9日至2020年8月4日的期間,取用入境事務處的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被告答辯意向為:控罪(1)認罪‼️‼️‼️

基於認罪協議,控罪(2)-(19)留法庭存檔

控方需在正式答辯前3個工作天,提交被告的背景資料、過往刑事定罪記錄(如有),辯方需提交求情信件、相關案例。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案件將於 2021年9月14日 0930灣仔區域法院,預留2小時進行正式答辯。
(按:手足今日冇咩精神😢)

直播員按:睇完奧運好開心喇,你地關注返手足好唔好?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認罪協議下此控罪存檔法庭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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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下得出的案情(部分)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被截查時身處咖啡店內,身上有黑色macbook、手提電話、四張銀行卡、及有揹背囊。控方指不知道被告身處的原因,只知不是鄰近住所或工作、學業等原因。

📌辯方求情
被告明白及同意感化官內容,已呈上有關書面求情。庭上補充被告人媽媽的信件,清晰說被告人家庭背景及青少年時期不愉快經歷,但亦表示鍾孝順、理解母親,亦給家庭提供了不少協助。

有關控罪三(洗黑錢),同意洗黑錢是嚴重罪行,但本案有關的金額不多,呈交的案例中量刑基準僅為九個月至一年,希望法庭考慮。

有關國安法控罪《分裂國家罪》,
希望法官考慮被告人積極參與但非重大行為,加上考慮被告人認罪、其背景及初犯(燒國𣄃在此案後發生),第一天審訊前以書信表示認罪,希望能獲25%形期扣減,建議刑期為三年左右,兩項控罪同期執行。

控辯確認鍾有2020年12月才定罪的兩項控罪(燒國𣄃),2019年5月14日發生並於同月月底被拘捕,並獲警方保䆁。

由於有關戶口成交近二百次,陳廣池指有質疑被告有運用其中的資金作私人用途,問辯方是否同意十三萬五元多,大部分為被告人「自己放落袋」。

辯方不同意,他受到指示為該款項是用於有關組織而非個人用途,由於學生動源並無組織戶口,因此以鍾個人戶口處理;沒有證據證明他有揮霍,而組織亦有相關支出的需要如印刷等。

控方補充指不是無證據,控辯雙方是知道有證據指13萬多元不只用於學生動源,惟因不知法官有此關注而沒有在案情包括。

— 休庭至1545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1120紅磡 #提訊

A1:葉(27) / A2:何(28)
A3鄭錦滿(32) / A4:陳(33)
A5:黃(25) / A6:馮(30)
A7:林(31) / A8:梁(23)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1&A2]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A3-A8]
被告在或約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A8]
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

控方申請押後案件以搜集更多文件,不要求被告於今天進行答辯。另外,A1辯方代表亦於昨天以書信向控方索取更多文件,控方需時準備。

保釋事宜:
A1 申請更改報到警署
申請獲批
A2 申請減少報到次數及取消宵禁令
減少報到次數獲批,
拒絕取消更改宵禁令,惟延後其宵禁時間

案件押後至 2022年2月8日 1430區域法院再提訊,各被告期間以原有或已更改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卅一庭
#胡雅文法官
#1118理大 #申請保釋

D2: 張(28) 🛑還押中

控罪:暴動
五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至2019年11月20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案件在2024年8月1日提堂 ,辯方押後至10月15日 14:30 再訊,D2 因另案被還押,其餘4人可以保釋。

========
被告就“暴動"案申請保釋,胡官考慮後就本案批准保釋,另案服刑完後,要交一萬五千保釋金,交出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居於報稱地址,每星期到警署報道兩次。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