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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29/35]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嘅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今日已完成本案的結案陳詞,詳情會在今天18:00前在原帖補上。

本案會在2022年7月29日09:30在同一法庭裁決,所有被告在等候裁決期間需要到警署報到。王詩麗法官表明屆時會讀出判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5/20]
#1001佐敦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8)/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上午審訊】

📌PW10 女偵緝警員 作供 (拘捕D3)
D3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盤問

於盤問下PW10 警員A
- 承認當時受到指示到現場作拘捕,因此到場只要見到黑衫黑褲逃跑,即使見唔到佢哋有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嘅行為都會拉。
- 承認不清楚追至後巷時所見嘅人是否之前已在場。
- 同意從後巷走入餐廳後要經過廁所才去到拘捕D3嘅位置。
- 承認於餐廳接觸D3時,知道被告為女性,D3叫不好,但PW10最終仍獨自拖行回後巷。
- 承認制服其他有使用槍械指向,拉住D3並指D3其朋友嘅食客,而事後無就疑似槍犯事件作出任可記錄或上報。
- 同意自已身材健碩又高大,而D3則是比他矮成個頭嘅弱質女流。
- 不同意制服過程被告人有過尖叫。
- 確認立場片段影到他和偵緝警員於餐廳外按下D3情況,同意影到他按下被告時及其後都聽到是有女聲尖叫,同意片段未見其他女性出現,但PW10仍堅持不知片中女聲是否由被告發出,亦否認是他粗暴對待才引致被告發出淒厲尖叫聲。

控方覆問
PW10 解釋返當時只是拘捕D3其間有人想阻止佢拉人 ,但唔算槍犯,所以無要寫報告。

📌PW11 警署警長 58178 (拘捕D4,5)
📌PW12 58504 X耀忠(音) (拘捕D6)
📌PW13 (長沙灣警署為D6錄口供)
部分內容後補🙏

案件將於明早0930繼續
D5明日將無需到庭及報到
明日將到D7,8案情,將傳召警員B作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王詩麗法官 #裁決
👥8位被告 #0811尖沙咀

A2:X(14) / A3:廖(25)
A4:莊(24) / A7:黃(21)
A8:羅(19) / A9:蕭(23)
A10:潘(26) / A11:羅(22)

控罪1:#暴動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柯士甸道至堪富利士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無牌管有 #彈藥
A11羅(22)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其被捕的位置,無牌管有彈藥,管有9粒已使用的催淚彈殼。
=============
裁決:

為節省篇幅,直播員打算只對裁決理由作出簡短總結。

法律原則:

法庭指舉證的責任在控方,其舉證必須達至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辯方並沒有責任證明甚麼;所有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們的犯罪傾向是較低;A11選擇作供,他證言的可信性較高。此外,若A11在爭議事項所述的是真,或有可能是真,這意味着控方未能舉證至相關標準;除A11外的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他們的權利,不會因此對他們作出不利的考慮,但與此同時,這也意味著辯方沒有證據削弱或反駁或解釋控方的案情;若就關鍵事項,證據有疑點,利益歸於各被告;法庭在作出任何對各被告不利的推論前,必須肯定那些推論是根據法庭接受的證據達成的唯一合理推論;雖然8名被告共同被控與其他人一同干犯控罪1, 就適用共同犯案原則,法庭會給予自己相關指引,也會獨立考慮有利或不利各被告的相關事項, 分開考慮他們有否干犯這罪行;另外,A11面對2項控罪,在作出裁斷的時候, 法庭必須將各項控罪及相關的證據作出分開和獨立考慮;雖有機會觀察每名控方和辯方證人在證人台上的表現,但法庭不是單靠證人表現來定案。

事實裁決:

法庭裁定現場發生暴動(示威者曾投擲汽油彈和硬物、擊打物品發出聲音、向警員和警署照射雷射光、叫喊和辱罵警員、設置路障堵路和傘陣與警方對峙、使用噴漆等)、示威者可以從不同方向前往暴動,同時亦有機會和途徑離開、示威者必然知道現場有警告和發生暴動,而正常市民是可知道現場正發生暴動。法庭接納警員們的證供,按「Turnbull Guidelines」的指引,他們對被告們的觀察環境是良好,他們拘捕的人就是被告。法庭裁定被告的證物鏈沒有問題,證物有被妥當保存、被告們的衣著(黑衣黑褲)、管有的物品和裝備(士巴拿、防毒面具、手袖、帽、眼罩、口罩、護目鏡、手套、頭盔、護徑、護膝、護甲等)是為了準備和參與暴動、他們是聽到和知悉警方的警告、他們是知悉現場正發生暴動,即使如此,他們仍特意前往和置身暴動現場,沒有離去,這至少是鼓勵者的角色,壯大現場的聲勢,不會是無故出現在現場。A2控罪成立;A3控罪成立;A4控罪成立;A7控罪成立;A8控罪成立;A10控罪成立。

與其他被告不同,A9和A11有帶出自己在場的目的是為了勸籲青年離開和拍攝。法庭不能排除A9提出的解釋,A9有社工證、他的衣著與示威者有異、他亦聽從警察的指示,不再掙扎,A9控罪撤銷;法庭不接納A11的證供,A11當時理應儘快離開、A11大可戴上防毒面具、A11明明已於早前在深水埗拍攝片段,不必要再冒身體危險在案發當天前往尖沙咀拍攝、A11當時選擇逃離較安全的公園等,加上A11沒有持有相關的彈藥牌照和上段的裁定,A11兩項控罪成立

=============
求情訂在2022年8月6日09:00;判刑訂在2022年8月19日10:00。所有被告還押,法庭另會為A2索取教導所報告,期間拒絕A2擔保。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續審 [17/20]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今日各方代表律師採納已經呈交書面陳詞,只作口頭補充及回應

🔹控方
今日有3事項交代
1)陳詞已經呈交不作補充
2)不反對被告D11更改保釋條件
3)下次兩位主控律師均未能出席

🔸辯方
D1 沒有補充
D2 立場是PW7,8 證供不可信,希望考慮流動性案例應用在D2身上及當時D2如作供所提及正工作完畢沿行人路行走
D3 回應 控方陳詞指就算沒有證明被告在暴動現場出現,反對引用盧健民案例流動性不在現場也可憑環境證供如衣著裝備推論參與。本案控方根本未能證明暴動時各人在場。控方回應指基礎是各人有在場參與暴動,只是警方在長樂街軀散時四散,所以在現場以外拘捕各人
D4 及D5沒有補充
D6 只解釋陳詞列表 對PW12作供提及時間同看片段後時間作對比
D7 由另一位大律師代表,沒有補充
D8 重申有身份爭議沒有補充
D9 回應控方基礎為各人有參與暴動,在軀散離開後被捕。質疑被截停時間及距離暴動現埸是否足夠令法庭可作唯一推論。
D10 回應控方55段 指自己只是作數學推論警方推進時間有差距,只是有此可能性法庭也應考慮
D11 補充陳詞52至65段用意是希望法庭將立場片段P205及呈堂電子地圖一起看,各被告在暴動500米以外如永星里單憑衣裝推論參與是否穩妥做法
D12 同意控方陳詞被告身上找到索帶重要性很低,雙方分歧收窄。另外建議控方修訂部份陳詞段落令檢控基礎更清晰。

案件原先定下12月16日裁決日期因法庭檔期問題取消,商討後裁決安排改到2023年2月4日 0930進行,是否仍在區域法院稍後出信通知各方。

D11更改保釋條件之報到時間獲批,其他人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6/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今天審訊處理A4是否適宜答辯。以下分別為A4代表律師與控方陳詞概要:

辯方提出一些案例,並提出一些需要留意的重點:

-A4有否足夠理解就審訊本質作出抗辯
-基本能力溝通不是適合受審理由
-A4能否明白程序、證據去作出抗辯和指示律師
-政府醫生靠一般印象作出一般評估
-應考慮審訊期間有否出現不適宜審訊情況出現,個別狀況可以較突發,尤其在審訊壓力下
-政府醫生較忙,書面證供薄弱(👩‍⚖️王官指相反政府醫生忙也可以視為有經驗)
-法庭專家常會有不同結論,但不應過份着眼意見本身,其理由也重要
-不同時間做評估可靠性會較準
-其中一名政府醫生不在專業名册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在相對可能性情況下裁定A4不適宜審訊。

控方回應

-外國案例應只供參考
-從審訊過程中看是否適合受審係practical說法
-對於辯方指A4庭上表現令專家有新的評估,但不見辯方有就此發問
-政府醫生專家無案情評估,因為缺乏相關資訊

案件押後至10月5日(下星期三)早上10:00續審,屆時將會就A4是否適宜受審作出裁定,當天A5和A6不需出席。之後的星期四/五可予被告作供(如有),視乎有沒有中段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0829深水埗 #審訊 [18/35]

A1: 張(21)/ A2: 田(25)/ A4: 冼(28)
A5: 鄺(17)/ A6: 馬(16)/ A7: 姚(16)
A8: *(14)
🛑A3: 顧(25)開審日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洲街一帶,連同米XX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控罪2至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3,4,8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上址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

🌟#王詩麗法官 在上次聆訊裁定A4:冼(28)不適宜答辯,稍後將以其他程序處理;其餘被告所面對的控罪則表面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除了A2有醫療報告呈堂及傳召辯方證人,其餘被告均不傳召任何證據或證人。

傳召A2辯方證人 田先生(A2父親)

🔸辯方主問

案發時證人與家人同住,當中包括A2。證人身體有多種長期病患,特別是肺部問題最多,患肺氣腫,2017年開始需要使用呼吸機。

另外,證人稱認得辯方律師指出的幾款口罩,曾出現於家中;證人亦表示A2三歲時被發現患有多動症,直到中學也仍然有多動的病徵;表示案發時即2019年間,A2亦有同樣的病徵。證人也在片段中認出A2有經常出現的動作。

🔹控方盤問

控方問證人2019年間有冇勸第二被告唔好參與社會運動及唔好去有社會事件發生嘅地方,證人都回答有。

👩‍⚖️法官都有問證人有關買口罩:點解會唔係買同一款(即係藍色)?證人回應「睇到啱就買。」

-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管理
總結本案審訊,連同較早前傳召的兩名醫生證人以及A2之辯方證人,全案總共傳召了18個證人出庭作供。擬定控辯雙方呈交書面結案陳詞日子後,口頭補充陳詞將會在明年1月14日開庭進行。

📌關於A4

A4代表律師表示,A4已不屬被告之列,申請取消其現有保釋條件。惟王官指自己從未處理過此情況,希望參考案例,稱可能會就這情況單獨再開庭,而如真需這樣做,其他被告屆時不需要出席。

3:30休庭

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4日093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001佐敦
#裁決

D1:袁(31)/ D2:黃(23)/ D3:黎(23)
D4:吳(18)/ D5:甄(17)/ D6:姚(24)
D7:彭(29)/ D8:張(17)/ D9:韋(22)
D10:梅(24)/ D11:林(26)/ D12:鄭(27)

控罪:
(1)所有被告:暴動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與另一案件中的4人及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於尖沙嘴警署與長樂街之間的一段彌敦道參與暴動

=================

庭上只簡單宣佈裁決結果及簡單理由,詳細裁決書交各代表及已經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409_2020.docx

[0946 ]休庭至11:00 以便律師向定罪被告解釋裁決書。

[1100 ]宣佈求情及判刑日子,D7代表律師下次不在港由事務律師代表。控方向法庭簡述被告背景及相關案例。

[1115] 完庭

📌裁決速報:
除D6外,所有被告罪名成立‼️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 0900 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先作求情,將為D8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要求辯方律師於2月13日 1500或之前將求情文件存檔法庭。

案件定於3月4日 0930於西九龍法院作判刑。🔴十一名定罪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梁嘉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審訊 [21/30]

D1:謝(22)/ D2:吳(16)/ D3:李(21)
D4:黃(31)/ D5:周(33)/ D6:高(17)
D7: *(13)/ D10:蘇(16)
*D9:曾(16)開審日認罪,現續准保釋候判

控罪:
(1)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灣仔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交界,及史釗域道至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參與暴動

(?) 5項蒙面 [D3, D4, D5, D6, D10]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包括使用耳掛式口罩、半臉防毒面具或布等用品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已認罪
D1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不合規格的通訊設備/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即1個對講機,型號OV5R

(?)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7]
D7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雷射筆

(?)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7, D10]
D7被控於同日在中銀灣仔商業中心外,管有鐳射筆及兩把扳手;
D10被控於同日管有一把扳手及一罐噴漆

🛑D8:陳(31)早前在 #王詩麗法官 席前認罪,被判監43個月: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832

控方代表:#張錦榮大律師#陳李隆大律師
辯方代表:
D1 #潘定邦大律師
D2 #許卓倫大律師
D3, D4 #梁鴻谷大律師
D5 #姚本成大律師
D6 #黎詠婷大律師
D7 #李國威大律師
D10 鄧大律師
__________
[09:49] 開庭

今天原本為結案陳詞。高等法院上訴庭(合議庭)上周就一宗  #1118油麻地 暴動案[CACC21/2022]頒下判詞(拒絕上訴許可申請並駁回上訴),控辯雙方皆認為案例可能與本案相關,需要討論。

🔸D2法律代表 #許卓倫大律師 陳詞
因應這宗案例*,辯方可能需要申請重開辯方案情,引入更多辯方證供,或在書面陳詞作出相關陳述,以解釋為何案例不適用於本案。

許大律師代表辯方全體申請暫時不處理結案陳詞,押後讓被告考慮是否重開辯方案情後再作出申請;若被告確定不需要,則由法律代表就案例補充陳詞。現階段各位被告尚未有意向,需時考慮。(D1、D5已經作供,解釋案發當日身處現場的原因。)

🔹控方陳詞
控方目前態度中立,若辯方會申請重開案情,視乎其申請理據控方屆時再作回應。

📌法庭指示:
法庭批准押後給予被告時間考慮,無論各被告是否提出申請,都要於4月3日13:00 前提交書面回覆。控方則需於4月4日 13:00 前就被告的申請提交書面回覆。若有被告需要申請重開案情,需要準備於4月6日告知法庭,是否傳召辯方證人,證人人數,所需時間等。若沒有被告作出申請,法庭將另有指示押後日子作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2023年4月6日16:00 開庭處理相關陳詞,辯方無論有否申請都需要向法庭及控方提交書面陳詞,控方亦需書面回覆。

[10:52] 退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
*CACC21/2022判案書第30段:
//若然辯方真有什麼可解釋滿身裝備的被告被發現身處暴動現場的說法,有關的被告就必需作供,並接受控方的盤問,否則便難以抵禦這些證據所產生的強而有力的推論。//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審訊 [13/19]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同案D1: 甘(44) 🔴認罪還押中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3)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一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 #李國輔大律師

----------------------

📌A4及A5:特別事項結案陳詞

雙方採納今天早上已交書面陳詞,庭上只作口頭重點補充及回應對方陳詞。

🔹控方提出一宗ICAC竊聽案例得知一些有損害性證供但仍可呈堂,認為就算竊看D5開電話密碼也並非對審訊造成不公平
🔸A5代表反對上述案例,本案同該宗案例多處不同。

王官需時查閱案例作仔細考慮,押後裁決。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 0930 作特別事項裁決,明天將不會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續審 [17/19]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A1甘(44)已承認控罪1和2並正在還押中🔴

控罪1: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控罪2:縱火 (控告A1至A4)
A1至A4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控罪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控告A5)
A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1塊布碎、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噴漆天拿水、1樽天拿水、1罐白電油,1罐潤滑油,數個內載化學品液體樽,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控罪4: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告A5和A6)
A5和A6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即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

=============

📌結案陳詞

🔹控方結案陳詞及回應
📎D2至D4
▪️身份辨認
D2至D4辯方爭議身份辨認,各人身份辨認由PW8帶出。其作供指所有錄影片段非只有自己一人看,但重要片段全部有看過,控方不同意收看時數少而辨認不穩妥,加上證人庭上有解釋辨認有依賴衣著外觀等。片段雖非全部連接但空隙不算大只由數秒到1分鐘多,可說算緊密,警員辨認是可靠有質素
▪️DNA證供
辯方爭議車上找不到各被告DNA,反而有2不知名人士DNA,認罪D1為教車師傅,汽車是在2個月後才找到,有其他人DNA不足為其。再者只是2名人士DNA又不是3名。

📎D5及D6
▪️2人Whatsapp 內容
兩人代表爭議whatsapp 內容及意圖,控方書面陳詞已經詳細交代,認為已經有足夠證據舉證2人有意圖毁滅證據。

🔸辯方結案陳詞
📎D2
不爭議片段被告有在交加街上車,但在跑馬地下車人士裝束與D2上車時候有所不同,而其後再指稱D2返上車片段遮蓋了面容,黑色衫又沒任何特別圖案或標誌,是隨處可見衣物,不可作身份辨認
📎D3
PW8觀看CCTV片段所花時間比對不充足,也欠缺交代如何達至辨認結論。控方依賴其特別知識,欠缺獨立性。 PW8是早期參與調查警員有偏向性,是先有目標人物而作尋找疑人。辯方立場舉證片段質素強差人意,陪審團制度不可能達致定罪結論。而DNA證據方面,控方只是推論,庭上沒有傳召DNA專家證人。
📎D4
重點在PW8之辨認質素,衣物沒有獨特性或身份特徵,控方透過衣物巧合性要求法庭推論衣物不穩妥,D4代表立場是3件物品未達致必然是D4身份
📎D5
▪️控罪三
D5只是東主非店舖租客,店舖鎖匙非唯一擁有人,兄長及母親也有。店內貨倉沒有證據D5是唯一出入者。2020年5月26日之前D5根本不清楚店內有警方搜出之物品存在,Whatsapp指向性D5知道有火水,但案情見到要逐箱搜尋可證明其不知道有指稱其他物品,再者控方也沒證據D5有組裝相關物品或合併放置一起
▪️控罪四
控方依賴母子Whatsapp 對話,D5作供只提過火水,解釋因發現有人集結恐怕有危險而倒去。而拔去CCTV之wifi可疑行為,其作供說出因怕喉管被破壞而做
📎D6
不同意控方將Whatsapp內容中火水擴大至店內其他易燃物品,D5所倒火水只是辯方證人作供提及剩餘裝修物料,店內其他物品無證據是何人管有,再者是警方沒證據D5及D6兩人有意圖或共識倒去物品便可以令D2脫罪。因此辯方認為被告沒有作出相關行為或有控罪意圖。

由於法官、主控及代表大律師檔期緊密,無奈下案件要押後至 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0930 作裁決,同日會頒佈裁決書,明言如定罪將擇日處理求情。期間各人繼續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判刑 🔥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 (20)/ D8:麥(25)/ D9:利(20)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D8麥, D9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 同案D10:黃 早前判處教導所。

控罪: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1-12/ D13-16/ D17-18]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9) 暴動 [D2,3,6,7,8,9,12,14,15,16,17,18]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判刑理由:
各人呈上求情信均有正面評價,有良好背景,已經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庭上只讀出重點。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以原罪行嚴重性及妨礙司法公正實質影響為考慮,本案接載暴動參與者逃走,D13更是超載。
D1,4,5,11及13為司機罪責較重,以 24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他乘客身份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駕駛
D13曾兩次干犯交通法例,考慮一切以 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10個月監禁,停牌3年。
📎暴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刑考慮及梁子揚案例,希望法庭考慮以3年為起點,但法官指本案歷時2天,範圍較大,比梁子揚案嚴重,法庭反引用劉晉旭4年9個月上訴案例。干犯控罪9各人參與了一場規模非常龐大和嚴重的暴動。案中證據顯示有人網上呼籲集結佔領理大,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各被告仍漠視警告前往並逗留在理大一段時間。案中有被告更是就讀或畢業於理大,摧毁自己家園。誠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考慮後本案暴動罪以 7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D2,D7,D8及D9可作扣減三份一。
📎其他扣減
本案被告不乏身細坎坷,父母及自己患病,各人初犯及同意大部份案情,上述均不足以作扣減理由。至於辯方提出案件延誤,眾所周知2019年之後有大量社運案件,尤其理大事件有大型拘捕,調查及蒐集證據需時,本席不認為有延誤。
除D13,考慮各人均有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而D17犯案時年輕如及早認罪可以教導所判刑,如今錯過選項額外扣減10個月。

考慮了整體案情,總刑期考慮下,妨礙司法公正之乘客其中兩個月同暴動案分期執行,D13危險駕駛罪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

📌刑期速報:
D1 何:20 個月
D2 林(認罪):44個月
D3 伍 :70個月
D4 冼 :20 個月
D5 林 :20 個月
D6 梁 :70個月
D7 陳 (認罪):44個月
D8 麥 (認罪) :44個月
D9 利 (認罪):44個月
D11 張 :20 個月
D12 梁 :70個月
D13 陳 :24個月
D14 劉 :70個月
D15 黃 :70個月
D16 林 :70個月
D17 卓 :60個月
D18 黎 :7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求情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 丁(43)
🛑甘已還押逾25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鄧灝程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被定罪。
----------------------

📌求情:
📎A1
採納書面求情,更正內容負責接載另外三名被告不是兩名。案發時受網上留言片段影響而干犯。判刑希望以6年作起點,兩罪可同期執行。
🧑‍⚖️官:被告當時44歲並非年輕人不接納受偏激言論影響犯案
📎A2
希望法庭留意上級法院縱火罪判刑有波幅,案發時24歲,中火地點亦非住宅大廈不是最嚴重情況,可以考慮較低量刑起點
🧑‍⚖️官:不同意非住宅大廈不嚴重,反之在警署縱火是目無法紀、也不同意書面指並非尋仇,是仇警,如果冇記錯有一枚汽油彈落嘴油缸附近冇人命傷亡純粹僥倖有一枚落在私家車車主須自掏腰包兩萬幾元維修。
📎A3
今日剛收到A3親自撰寫求情信,有反思及悔意,案發時22歲因自己受社會氣氛影響犯案,遺憾未能照顧幾歲兒子,希望法庭接納被告行為只宣洩不滿,2罪是同一事件可以考慮同期執行。
🧑‍⚖️官:沒有一早認罪,悔意來得太遲
📎A4
案發時18歲,現在23歲,109條例對年青罪犯可判以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如今錯失,希望法庭酌情扣減寬鬆處理。被告求情信深感悔意有反省行為願意承擔責任,已在獄中報讀遙距課程,成長背景崎嶇及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希望法庭考慮此等因素以四至五年作量刑起點及同期執行。
🧑‍⚖️官:佢可以一早認罪,未滿21歲我可以取教導所報告現在監禁在所難免。不同意審訊時沒有太多爭議,印象中他好多片段也不同意。
📎A5
案發時20歲,現在24歲,書面呈交一些案例對罪行列出以往判刑應該考慮因素,本案因收到通知,情急之下錯誤地犯案倒了兩瓶液體,希望法庭考慮對整體證據影響不算嚴重。情想知求情信可見讀書時同學間相處融洽樂於照顧他人,對家人也很孝順及協助打理店舖,自己求情信表示已知錯今日親友前來支持。最後希望法庭接納情急下法案不是始作俑者,以12個月作量刑。
📎A6
身份除了是被告人,也是本案A2及A5母親,子女犯錯而沒有勸阻自己也有錯,極度後悔所作所為,而家中A5也會負責照顧年幼妹妹,痛心未來一段時間失去母親及哥哥照顧。這四年多除了應付審訊壓力,去年原本申請離港探訪病重家人被法庭批准,可惜因技術原因未能出境抱憾終生。本身經營三間店舖,收入為家中主要財政來源,未來幾年未能打理生意很大機會倒閉,經營10多年生意毁於一旦是監禁意外懲罰。案發因知道A2被捕後才犯下本案,行為對檢控A2證據影響輕微,本人沒有得益,希望法庭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而沒有同類型案底及事發至今四年多也因種種因素延誤也希望酌情扣減
🧑‍⚖️官:個人得益不一定是金錢,是不想兒子坐監,案件嚴重沒有同類案底唔會作扣減。

案件押後至7月31日1000作判刑,🛑六人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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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詩麗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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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

[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判刑

A1:甘(44)/ A2: 倪(23)/ A3: 區(22)
A4: 黃(18)/ A5: 倪(20)/ A6:丁(43)
🛑甘已還押逾26個月;其餘五名被告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
(1)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縱火 [A1-4]
被控於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桂芳街錶位,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

(4) 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A5, A6]
被控於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相關的證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控方代表: #葉志康大律師
A1代表: #朱寶田大律師
A2代表: #馮振華大律師
A3代表: #李國威大律師
                    #江美儀大律師
A4代表:#李國輔大律師
A5代表:#劉漢泓大律師
A6代表:#吳珞珩大律師

A1 開審前認罪,其他人審訊後除D5控罪3罪名不成立,其他全部罪成。
----------------------

[10:16 開庭]

讀出控罪、案情摘要、D4及D6過去的刑事紀錄、6人求情簡要及判刑考慮。

📌判刑速報:
D1:  監禁41個月
D2: 監禁63個月
D3: 監禁63個月
D4: 監禁63個月
D5: 監禁6個月
D6: 監禁6個月

📎判刑原則及理由
控罪1及2
縱火罪行嚴重,案情可以多樣多式,一般判以四至五年,本案4人夥同犯案非一般常見單獨行事,案情見到有預謀、計劃。互相仔細分工。案件涉及四個汽油彈,犯案主因各人仇警,其中之一個汽油彈更落在警署油缸及電表房附近。

控罪1 以66個月為量刑起點,控罪2以51個月為量刑起點。D1認罪有三份一扣減,各人沒有刑事紀錄並非刑期扣減理由。案件至今歷時數年,4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D4犯案時只得18歲,但涉及兩次縱火而且有預謀,雖然現在判刑失去教導所選項,但案情嚴重法庭根本不會考慮判以教導所。

控罪4
2人犯案出發點只因想保護D2,控方對D2舉證主要倚賴片段,2人破壞證物易燃物品影響有限,法庭考慮所有後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案件歷時數年,2被告承受不少壓力酌情扣減3個月。

總刑期考慮下,控罪1及2刑期同其執行。

[10:57 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四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9深水埗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D6: 馬(16)🛑服刑中
*案發時年齡

控罪:暴動
背景:2019年8月尾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舉行「遍地開花放映會」,後來演變成包圍深水埗警署。警方凌晨進行驅散示威者,多人被捕。

申請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8月2日被 #王詩麗法官 判入教導所。

-------------------------

申請人代表:#黃宇逸大律師
答辯方代表:鄭檢控官

🔸上訴方陳詞
黃大狀指本案原先有3申請人,另外2人表示放棄上訴申請,今日只需處理D6就定罪上訴申請,上訴主要針對原審時 :
1)法庭錯誤裁定暴動時間
上訴方代表:
D6在當日23:25時於深水埗C2出口出閘,23:30時到達欽州街711買飲品,23:31時五男在深水埗警署外掟磚,申請方認為構成暴動但過程只有9秒,掟完暴動便結束,CCTV拍到23:34時D6經過海港餐廳,當時已結束掟磚,申請方立場暴動已經完結,而D6被截停/拘捕位置距離深水埗警署外掟磗位置有80米之多,今天有一地圖可供法庭參考。
官:參考盧健民案例暴動具流動性及持續性,我對深水埗好熟悉,警署外欽州街是一大段直路,80米不算遠,D6不可能不知道當時情況,是智商問題?如真不知道佢可以作供。
代表:同意盧健民判詞第76及77段

2)法庭錯誤裁定參與暴動或留守鼓勵其他人
代表指D6當時只有16歲,心智尚未成熟,意識不到已經發生暴動,沒有意圖參與或鼓勵其他人
官:縱使多人聚集、叫囂,有人用雷射光照射警署也不意識到要離開?佢有冇作供?無呀!不可以同佢想像理由。
晚上11點,不知佢住深水埗定要坐車去,但見到人羣聚集又有叫囂,除非智商有問題,但佢冇作供呀!
代表:D6外觀同普通路人無異
官:拘捕時衣著點?
代表:穿黑色上衣,籃色衭及黑色背囊內有3M口罩及濾罐...
官:即是只憑衫褲?
代表:我指純粹外觀,沒有戴上口罩或裝備,其他人望去不可以肯定是到來鼓勵狀大聲勢
官:咁要叫示威者上庭才知噃!
代表:希望考慮當時D6只得16歲
官:幾分鐘內佢可以離開,但CCTV見到D6有行來行去,如果真係意識不到,佢可以作供以便法官看看是否心智不成熟,而且身上有示威者常見裝備,不可以逐樣分析睇,有環境證據疊加效應,法庭已經不停係咁講。
代表:最後希望強調沒有證據D6有說話、標記等鼓勵在場人士

🔹答辯方陳詞
1)澄清被捕時D6外表有黑色上衣,藍色衭及袋有防毒面罩及濾罐裝備
官:申請人代表已經講意思是單憑衣著,但法庭明白一些暴動也有示威者非全身黑色如白衫雜色衭
2)原審法官裁定暴動是在23:12至23:41,即警方驅散時才完結,並非只限5男掟磚短短9秒。D6在23:34時出現海港時仍有示威者用雷射槍照射警署、有叫囂及敲打鐵欄,暴動仍然持續進行。
最後想強調原審法官裁決是依賴疊加效應環境證據推論D6參與暴動,已經有考慮辯方陳詞
🔸申請方回應
原審法官在證供分析沒處理為何拒絕辯方立場,只考慮不利D6之證據。

📌申請結果
聽罷雙方陳詞,潘官拒絕批出上訴許可 被告繼續服刑

判詞將在3個月內頒發,潘官提醒申請人有權再向高等法院3人合議庭再申請上訴,但會有減時風險,即可能會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