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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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無牌管有彈藥

A1: 譚(30) / A2: 梁(24) / A3: 蘇(24)
A4: 高(26) / A5: 李(41) / A6: 司(20)
A7: 盧(31) / A8: 胡(20) / A9: 袁(22)
A10: 梁(24) / D11: 蔡(33)

A7:盧 及 A9:袁 已還柙逾2個月🛑
於今年9月6日於高勁修法官席前認罪,即時撤銷擔保。

控罪:
(1)暴動 [A1-A10]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彈藥 [A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聯發街交界,管有彈藥,即四枚已使用的38毫米多彈頭催淚彈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3)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83號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8173。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4]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28號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7]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與船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6)無牌管有彈藥 [A9]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管有彈藥,即一枚的38毫米多彈頭橡膠彈的彈頭及一枚40毫米多彈頭REACT型號的彈頭,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7)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0]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莊士敦道與機利臣街交界,非以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作無線電通信之用的器具,即一套無線電收發機(牌子:BAOFENG,型號:UV-5R)。

(8)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 [A11]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盧押道23號,保管或控制一條六角匙,意圖在無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等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於灣仔金鐘道、軒尼詩道、莊士敦道及皇后大道東一帶聚集,期間多處有堵路、縱火、有人向警員投擲雜物等,警方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拘捕57人,被捕人其後「踢保」。事隔兩年半警方在2022年3月29日重新拘捕其中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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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會承認控罪(1),控罪(4) 留在法庭存檔,即時撒銷擔保

A11:報到地點及時間更改申請獲批

A4 A7 及 A9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2日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黃(22)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6日及2020年3月8日,在香港意圖使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該等警務人員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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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雙討後被告將承認控罪(2),
而控罪(1)將留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 2023年 7月24日上午
10:00於灣仔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03太古
#暴動
#提訊

A1:張(25)  / A2:容(32) / A3:鄭(25)  A4:高(61) / A5:徐(20) / A6:鍾(36)

A2:容 及 A3:鄭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1:暴動 [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A1-A6]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罪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1]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地下018A舖 ”Adidas” 店舖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984及督察18533。

控罪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2]
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香港島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在上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伸縮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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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申請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A2 及A3 繼續還押🛑
其餘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1,4-6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28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審前覆核

A1,4-6排期開審日期2023年12月6日預計審訊15天

A2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6日上午9:3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

A3需與控方有更一步商討,暫未決定答辯意向,因此申請柙後。
案件柙後至2023年12月13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當日其他被告不用出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20200501太子 #提訊

賴(17)

控罪:
(1)企圖縱火                                    
被控於2020年5月1日,在界限街與彌敦道交界,企圖用火損壞上址行車路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企圖損壞一輛屬於另一人、駛經上址的車輛的輪胎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一個瓶口塞有一塊白色毛巾碎片的玻璃瓶,內有約 230 毫升無色液體內含甲基環己烷、環己烷和正庚烷以及蔗糖顆粒的有機混合物、背包內的7個空玻璃瓶、及2條嵌有數顆鐵釘的膠水管,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4)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2日,在深水埗大埔道景翠苑一單位,控制5個空玻璃瓶及一罐白電油,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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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律師今日指,被告擬承認控罪1-3,因應認罪協議,控罪4將會留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3年9月12日10:00於區域法院作正式答辯及求情,期間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001灣仔 #提訊

A1:蔡(54)
A2:丁(39)

(1)暴動 [D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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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1月17日1430於區域法院再訊,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今日涉及4宗案件的提訊,聆訊概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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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26) #20200524銅鑼灣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香港銅鑼灣東角道與波斯富街之軒尼詩道路段,參與暴動。

辯方指剛從控方收到文件,需時處理,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9日14:30作提訊。法庭批准。
=============
👤黎(36)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2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辯方指被告打算認罪,並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8月2日10:00聆取對控罪的回答及求情。法庭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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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51) #網上言論

控罪: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0年12月3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該等香港警務人員。(即若能聚集十萬人衝入警察總部殺害警隊高層,「佢地就不會有咁高氣焰」)

辯方指相關醫療報告仍未準備好,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3月9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
👤梁(22)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控罪:暴動
被告連同本案其他14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辯方指控辯雙方仍就控罪作商討,故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6日14:30作提訊及答辯。法庭批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審訊 [27/30]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D3:雷(24)/ D4:梅(23)
D5:吳(22)/ D7:吳(25)
D9:柯(23)/ D10:安(20)
D11:潘(24)/ D15:戴(20)
D17:王(22)
🛑D20:余(23)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D3-20暴動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D7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吳(25)被控於同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543號寶靈大廈外,管有一枝噴漆。

——————

審理本案的 #郭啟安法官 今天抱恙,因此口述結案陳詞押後處理。

D11申請撤銷宵禁獲批

案件押後至2月28日1430續審,暫定4月3日1430裁決(有待確認)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14旺角 #管有危險藥物 
#爆炸品 #十二港人案 
#妨礙司法公正 

喬(35)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的一個劏房,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危險藥物,即2.59克大麻。

控罪2: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連同黃xx,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俗稱喉管炸彈

控罪3: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2020年1月14日,在九龍旺角通菜街104至110號利民大廈1樓B室A房,製造充注爆燃性炸藥的網球。

另案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
被控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23日期間,於香港與一名稱作為「廢中」的人、一名稱作為「恩典」(別名「大媽」、「姑媽」、「姑姐」或「sister」) 的人及一名稱作為「Zizi」的人及其他人,以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行為,即透過將十二港人逃離香港司法管轄區,以阻止及妨礙香港警務處的調查或因調查而引致的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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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法援已批出,但由於需要負擔分擔費,因此申請押後。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3 月 14 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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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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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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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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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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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荃灣  #暴動

A4:馮(21)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暴動
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荃灣海壩街,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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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準備好答辯,將會承認控罪,現申請押後。保釋金方面,被告沒有陳詞及反對,由於被告人曾棄保潛逃,因此法庭命令充公保釋金。

期間繼續由懲教署看管‼️

案件押後至 8月23日上午10:00於區域法院聽取答辯及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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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1001灣仔   #暴動

A1:蔡(54),A2:丁(39)

(1)暴動 [A1-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
同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及杜老誌道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2]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同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319號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1719及1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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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有16名警員證人及1名市民證人,沒有專家證人,以中文審訊。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5月9日上午10:0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期覆核,已排期於8月28日上午9:30於西九龍法院進行審前覆核,預計10天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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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網上言論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潘(61)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被控於2020年2月4日,在香港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林鄭月娥女士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她身體受嚴重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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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原因是向警方申請未被披露資料,今天才收到,可能有進一步要求。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案件押後至 3月7日下午2:30於區域法院提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714沙田 #0805黃大仙 #0825荃灣 #提訊

👤黃(28)

控罪:
(1)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第1期3樓中庭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警員33742。

(3)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廟附近,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4)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2)條
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荃灣近楊屋道與禾笛街交界處,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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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表示被告會對控罪(1), (3) & (4)認罪,控罪(2)會在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2024年1月3日10:00作答辯和求情,被告繼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提訊

👤容(23)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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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申請押後,控方不反對,獲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3年7月11日14:30提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