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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提訊 #1118理大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案情: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2022年5月16日已提交有關修訂罪行的書面陳詞,是次修訂為「控罪日期」,而地點沒有變,針對案情是晚上七時後所發生的事,使各被告更清楚目前面對的控罪。

控方有63名證人。

法官質疑為何這麼遲才更改,控方指因為有更多新增的證供。
修訂案情由「11月18日」改為「11月17-18日」。
控方不能確認各被告人有否參與由11月11日開始的暴動。

A1代表指要考慮有沒有對被告造成不公的情況,指出到這麼遲才作出修訂是不合理。
法官指聚焦不是案情,而是往後有沒有更多時間給被告處理。
辯方指要被告重新回想這麼久之前發生的事,對被告造成不公。
(法官與辯方重複爭議完一大輪…)
辯方指要考慮審訊的問題,因為有六十多個證人,相信所需時間會更長。
法官相信時間足夠,提醒辯方要自行安排時間,亦引用到盧建民案件。

A2代表提醒要留意特別事項,即地域範圍,因現時對控罪書所寫的是「理工大學附近一帶」,要確認「一帶」詳細是指哪裏。

A3代表指控方的責任是清晰寫出指控的時間、地點。
辯方不爭議控方有權去提出更改申請,但爭議控方給予的準備時間問題,指出法庭要考慮控方申請的時間和日後的影響,否則對辯方造成不公義。
提醒法庭要考慮控方提供的證據,之前未收到相關片段和截圖,直至最近才收到控方提供的資料,令辯方之前有所誤解,不清楚控方所指的是「哪個暴動」。
法官引用到英國案例,去指出給予時間的問題,辯方指押後審訊會較恰當,因為辯方失去一整年時間去檢閱控方提供的資料。
(證人多了30多個❗️
(辯方一直爭議暴動所發生的時間…)

A4代表質疑控方所依賴的是11月11號開始的暴動還是11月17號開始的暴動。
控方指是針對11月17日晚上七時後所發生。

A5代表質疑其他證供可否呈堂…
辯方引用盧建民案件,爭議暴動的流動性、人數。
目前有超過100多條錄像要檢閱,控方目前拒絕解釋為何在陳大律師出信171日後才申請更改。

A6代表認為需要更多時間準備,A2代表也指準備時間遠遠不足。
控方引述控罪書解釋辯方疑惑。

(A1代表提醒A1的律師不是法援律師,是私人代表律師)

(休庭讓辯方商討審訊所需日期)

辯方商討後指不需要延遲審訊

(休庭半小時討論承認事實)
——————————————————

法庭批准控方的修訂控罪申請。

各被告代表不爭議證物,但爭議證物是否在被告身上。
A1爭議sim card、黑手袖。
A2爭議證物4-6
A3不爭議證物,但想新增證物
A4爭議灰色防毒面具
A5不爭議
A6爭議黑腰帶
(控方沒有戴口罩,法官提控方要戴口罩😷

科學館內檢獲的物品、CCTV、新聞片段、警方拍攝片段不爭議。控方亦預備了地圖、理大模型😱

控方證人1-4要傳召、證人5-19要傳召其中一位去講述位置、20-22不需傳召、23-25可以同意案情、26要傳召、27-28不需要、29-61不需要,但需要29講述環境,其他證人可用65b和65c條處理。受傷警員和裝甲車警員都可以用65b條處理。

最終決定審訊增加四天。

保釋事宜:
所有被告豁免今天報到,繼續保釋。

🟢審期:2022年6月16日0930開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上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 - - - - - - - - - - - - - -

傳召證人 PW??
🔵控方主問
證人在科學館外面等候17名拘捕人士,分兩批出來,時間為9:20、9:26,再點算,押解他們上犯人車。期間,證人有詢問並逐一抄低各人的個人資料,包括D6。其後填表再帶他們去到紅磡臨時羈留室,向值日官匯報每一個疑犯,包括拘捕地點、時間、誰人拘捕等。匯報時,押解人士在自己的身邊,會向值日官逐個指出身份同交出他們的身分證對樣貌,其中一個為D6,但不記得當時他的衣著。

其後,因為情況混亂和人手不足,證人將17名犯人帶去臨時羈留室的凳子上,由他和其他軍裝負責看管及等待警戒警員到場。拘捕到警署整個階段,他沒有見過任何押解人士換衣服,也不會容許佢地換。關於膠索帶,準備押解被捕人士時使用了,以防佢地逃走。去到紅磡警署,匯報值日官前,已經解開了他們的索帶。證人同意,由開始抄下被捕人士個人資料,到去到警署的階段,都是同一批人(17名人士),因為有核對資料。

🟡D1-6沒有盤問

D6辯方表示,從沒有爭議D6換過衣服,但見主控不斷詢問證人哪一個時段有否換取衣服,認為換衫的地點是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室。

法庭表示,控方表示拘捕時的衣著就是拍照時的衣著,這些問題都是控方的責任。

傳召PW?? 警署警長 19241
🔵控方主問
現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組2A隊,當時為2B隊。當日有去到科學館,在隊伍最後負責協助PTU同事看管被捕人士,不知道現場控制了多少名人士。自己沒有檢查過任何人的身份資料,去到科學館外,有另一隊同事押解他們上警車,期間沒有見過他們換衣服。

🟡D1-6沒有盤問

傳召PW?? SSGT 49171
🔵控方主問
他為當時紅磡警署值日官,現駐守西貢警署。當日警員10326逐一帶被捕人士同他匯報,總共7-8人。10326會帶當事人出示身分證核對其身份,及講述因為甚麼罪行被拘捕,其中一名人士為D6。他不記得當時D6的衣著,也沒有見過D6在自己面前換任何衣服。

🟡D1-6沒有盤問

因證人11320未到,10:41 休庭~

11:47 開庭

傳召PW39 警員11320黃展浩
🔵控方主問
2019.11.18,14:26他在羈留室提取D6出來,但不記得哪位警員交給自己。d6的編號為AP75,提取他時會叫他的名字和核對是否為同一個編號。提取證物到拍照階段,D6一直穿著灰色衣服,沾有藍色水劑、一條長褲和一對藍色拖鞋。拍照後撿取做證物後,就給予D6乾淨衣服。

其後D6回到臨時羈留室等待律師。整個階段(撿取證物至拍照時)他沒有要求過d6換衣服。他解釋拍照時沒有向被告作出警戒,是因為沒有收到指示,而自己沒有詢問他有關的案情,只是進行拘捕程序,例如是否需要見律師等等,所以沒有問。就著D1和D6,撿取證物後交給警員16144,整個階段都沒有干擾過證物。

🟡D1盤問
2020.2.12他錄取了口供,AP75為D1,AP74為D6,當日他只負責撿取兩位人士的證物。黑色手袖、大量包紮用品在D1的黑色背囊找出來;simcard在手提電話中找到,他同意在2020.2.12錄取的口供中,沒有提及過一對手袖和sim card。他解釋在2022.5.8錄取的第二份口供中提及sim card和黑色手袖,原因是當時自己被告知此案有機會上庭,於是審閱之前的文件、口供和報告,發現兩者有不同的地方,於是作出補充的口供,講回當時真實的情況。

他再解釋而記事冊沒有紀錄在D1身上撿取了甚麼物品,是因為自己習慣在POL155記下與案件有關的重點。而2019.11.18、19兩日警方在理工大學拘捕了大量人士,自己作為本案的一個參與角色,也同時接受調查另外四單的暴動案件,工作量大,所以沒有時間在記事冊補錄。

關於一份??文件,正本有一前一後,第二頁有注意事項。上面有填寫了的資料,為當時警方給予D1的,但上面的內容非他所寫,也不知道是哪一名警員所寫。第二頁上有紀錄一些物品,例如包紮用品大量,但沒有記下一對手袖。

當時他用大膠袋裝著所有證物,拆開證物逐樣點算,再交給下一位警員處理。他不同意當時的證物中沒有手袖及並非在D1身上檢取,但同意相片中沒有出現包紮用品,因為他覺得與案件無關,沒有需要紀錄下來,當時的判斷就是包紮用品好普通,沒有攻擊性,於是還給D1。

🟡D2-5沒有盤問

🟡D6盤問
他承認沒有在記事冊仔細紀錄,在第六被告身上撿取的每一樣證物,但有在POL155寫下,亦依賴POL155作為證人口供。他表示在錄取兩份口供之間,之前和上庭前也沒有看過證物口供。

他同意在任何文字紀錄上都沒有提及過D6的衣服為灰色,在主問階段時才第一次講。

他解釋自己非常有印象,因為當日一提取衣服時,沾上的藍色氣劑有刺眼感覺,上司有提醒自己記下有甚麼特徵。因為自己第一次接觸如此刺鼻的物品,瘋狂打乞嗤的畫面深刻,所以記得衣服為灰色,上面沾有藍色氣劑。

另外一件物品為一條黑色腰帶,主問時他表示在其背囊中找到。為何沒有在第一份口供中提及過,原因如剛才所說,自己工作量繁多,所以有所遺漏,於是作出更正,補錄口供。

他表示接觸D6之前,對其裝束沒有認知。因為當時臨時羈留室有既定程序要做,自己負責拍照就是其中一個流程,拍攝下拘捕人士回來警署的樣子。提取D6時,身上有黑色背囊但沒有在相片中出現,因為會遮擋其衣著特徵。

他沒有向D6作出任何警戒,拍照前沒有與D6說可以有權不合照,也沒有和D6表示這張相片有機會成為証供。但他解釋D6當時自願拍照,沒有反對過。

他否認辯方指出的案情,包括1)其實灰色衣服為拍照前,你叫D6換上?2)灰色衣服在其背囊找出?3)原本D6穿著的衣服並沒有藍色水?4)本來D6穿著的衣服非藍色水,你沒有撿取為證物?

法庭表示,不太明白辯方指出的案情,在法官、D6辯方大律師的一段爭論後,法庭決定午休,下午繼續。

13:00午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1/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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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辯方大律師表示,得知今早處理過的3名警員,辯方同意處理過第六被告的話,控方就不會呈交該相片。

控方沒有覆問

控辯雙方同意特別事項不需要處理。

傳召PW 53,為D1的證物鏈證人
🔵控方主問
他駐守西九龍重案組情報區第一隊,曾經接收過與D1相關的議題,但不記得時間、在哪位警員手上接收和接收了甚麼證物。

證物表中p2-pp14,為他本人接收,放在一個大的膠袋後綁起來,放在紅磡警署當時劃分的臨時羈留室位置。他表示當時會寫上被捕人的編號,但不記得號碼為幾多,膠袋一直由他本人看管,直至2019.11.19,9:10帶去辦公室櫃子鎖上,鎖匙只有他有。整個階段他沒有干擾過證物。

🟡D1盤問
他表示在一個膠袋裝著證物並逐一點算,證物D1-1(文件)為警方發給第一被告,但上面的內容非他所寫寫,也不知道誰人寫。第七行寫著包紮物品,但他不記得當時是否有包紮物品。一條綠色短褲,一對黑色襪,一對灰色拖鞋,一個黑色背囊,一件反光背心,一個護目鏡,一副泳鏡,一部IPhone,一個灰口罩,一個灰色腰包,1頁153 ,2頁157,上述13樣物件為他在2019.11.19點算。

辯方大律師指出案情:
1)點算D1的物品時,其實無黑色手袖?
參閱記事冊後,他表示有記錄下一對手袖。
2)記事冊本來沒有手袖字眼,為後來加上去?
他不同意。
3)點算D1的物品時,是有包紮物品的?
他表示無印象

🟡D2-6沒有盤問

🔵控方沒有覆問

控方表示,基於D6辯方大律師的立場,不用recall證人。就著D5大律師的要求,關於理工大學的地理面積,需要時間處理,建議星期一再開庭。

15:01完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一早上9:30繼續,各被告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審訊 [16/14]

下午進度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修訂控罪:暴動
各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18日期間,在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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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控方盤問D4
詳細請按此

無覆問

法官:你件黑T係長袖定短袖?
短袖

📌法官想睇返片裡是否有D4,叫D4除口罩比法官認樣
法官在影片中睇到D4

D4作供完畢,以上為D4的案情。

-------------------------

D6清楚他的權利,他不會作供,亦不會傳召證人,以上為D6的案情

-------------------------

控方呈上D5父母出入境紀錄作控方證物,一份係李先生,一份係洪小姐。

控辯雙方以刑事程序65B呈上運輸署職員的證人供詞,主要關於吐露港的交通。(針對D5)

控方證人PW55張章X,證物P298,一個1600發出的消息,運輸署宣佈因事故封閉吐露港來回中大的道路(針對D5)

另有三個有關段落,都是指出2019年11月16號的交通情況。(針對D5)

(D5辯方大律師要求提出)2019年11月16日11:53 am 運輸署發出的公告沒有提及吐露港堵塞。

-------------------------

📌案件管理

控辯雙方想申請星期六再開庭,但法官認為星期六開庭會影響很多人,如非必要不希望星期六開庭。

休庭10分鐘供控辯雙方商議時間。控辯雙方未能商討出星期六以外的日子

法官:結案陳詞唔好諗住慳時間,吓吓都截圖,你截圖同我睇片唔一樣。你哋想早closing,我都要時間睇7份嘢架。

D5大律師要10月才回港

法官:D5大律師你話你可以交由你嘅事務律師口述,但咁對你嘅客人唔公平。拖到10月又對其他人唔公平。即係8月13日係唯一一日啦!如果我睇唔切7份,麻煩你哋到時準備詳細嘅口述陳詞。

法官:D5大律師,裁決你係咪會到場?
D5大律師:我可以交由我嘅事務律師到場

法官:有咩特別原因點都就唔到?
D5大律師:我事務上嘅一啲考慮

法官大大大大大大嘆氣中

-------------------------

2022年8月13日 09:30再開庭,控方7月29日前交結案陳詞,辯方8月5日前交結案陳詞

D1 & D6 申請更改保釋條件獲批🟢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判刑

A1:陳(21)/ A2:陳(17)/ A3:郭(20)
A4:羅(16)/ A5:李(21)/ A6:袁(21)
🛑6人已還押14日🛑

控罪:暴動
所有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暢運道和科學館道香港理工大學一帶,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辯方律師完成求情部分,詳情後補。

法庭會將案件的判刑押後,換言之今日不會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審訊 [3/7]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

雙方已經呈交書面結案陳詞,主要
口頭補充針對爭議法律上被告是否管有案中物品。

案件押後至9月28日 10:00 作裁決,期間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5/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

【下午內容】

1429 開庭

D1 代表指D1 睇醫生後呈上病假證明書,上呼吸道感染需休息,法官指公平起見押後審訊至明天。如明天D1仍不適需在0930前通知法庭。

1430 是日完畢,明天0930繼續,如D1仍不適再押後至星期三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續審 [16/15]

D1:王(20) / D2:鄭(20) / D4:賴(28)
D6:趙(22) / D7:葉(24) / D8:羅(21)
D9:王(28)

*同案 D3鄧 及 D5吳 於開審首日承認控罪,定於2023年11月28日判刑,其中D3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D5則還押候判。

控罪:
(1) D1-D9非法集結
(2) 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D1-D9 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2) D9被控於同日同地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主控:#伍家聰大律師
D2:陳大律師
D4 :  #李國威大律師
D7:#馮振華大律師
D9 :方大律師

法庭批准D7 因進行早已排期手術缺席餘下審訊直至身體狀況康復適合出庭

——————
【上午內容】

📌向法庭匯報
D1 代表指被告休息一天後今日到庭並戴上口罩

⏺️傳召D9作供
🔸主問
📎背景
公司從事手表銷售,只有5個人包括東主,工作地點是在葵芳寫字樓/倉庫及尖沙咀海港城專櫃,D9負責處理客戶零售及倉庫工作,每星期星期一至五工作時間由九至六點。同事日常溝通會用公司whatsapp group
📎案發日行程
2019年11月18日需上班要返尖沙咀專櫃處理零售事宜,但原打算只工作半天至1300,因下午請假約了家人1345油塘大本營飲茶後再在1515去將軍澳墳場出席9月8日去世三伯伯之撒灰禮。出席者除親友外有2名牧師(沒有飲茶)。自己因上午被拘捕最後沒有出席,案發當時同母親居於元朗。
案發日07:00在弟弟之黃大仙家中出發,因早一晚17日在弟弟家食生日飯過夜,預早慶祝其弟11月19號生日。D9先坐紅色小巴去旺再先達廣場,約7:20分開車,下車在旺角奶路臣街原本打算坐巴士1A, 2或6號去尖沙咀碼頭。但在彌敦道時發現所有車也不能行,並見到尖沙咀方向彌敦道馬路上佈滿磚頭。於是唯有沿彌敦道去尖沙咀新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餐才返工。約8點行至金馬倫道轉入漆咸道南去百週年紀念公園,朝新文華中心方向行至對住百週年紀念公園噴水池門口見到一班黑色衫褲疑似示威者人士正阻擋門口,之後自己想轉去另一個位於科學館道入口。在行入新文華中心及南洋中心小路往科學園廣場,在小路傍華懋中心又見到有示威者,自己沒理會繼續在小路向科學館道行。行至科學館道及科學館廣場交界後見有警方設立藍色封鎖線橫跨整條馬路,發現阻擋了門口,D9自己決定原路離開並向百週年紀念公園方向走。行了8至10米聽到科學館道及華懋廣場有聲音,似警告聲但聽不清楚,猶豫停下朝後方科學館道四圍望觀察十多秒見到警察及自己附近有不少示威者,自己仍向前面百週年紀念公園行。瞬間數秒內有人從後方科學館衝過來,自已被一班人包括示威者逼住一齊,衆人同時也被大班警察包圍。自己嘗試離開不成功。警方其後1分鐘內用力將包圍人羣推向華懋廣場行人路方向,D9最終在此位置被捕。警察吩咐包圍人士唔好郁,擧高手,D9確認有配合。
📎辯方證物列表
D9-1照片1為尖沙咀公司專櫃見到公司名
D9-2照片為公司雷射筆購買收據,購入3支同款,其一為本案檢取證物 PI47,筆在19年7月8日大陸買,收貨人為公司東主,收貨地址在大陸。貨物形容大意為「螢光劑檢測筆、激光筆照明、電腦USB直叉,多色光,逗貓逗狗器材」
D9-3照片3及4為公司售賣之手錶,有夜光效果,用紫外光照射下可呈現明顯效果給客人看,D9平日會用圖片2雷射筆 即P147照射
D9-4截圖為公司whatsapp羣組截圖,是11月18日前某天葵方封站訊息自己通知同事交通消息而發
D9-5兩截圖分是whatsapp公司羣組訊息,老闆11月17日問D9 在18日由元朗返工有冇問題,18日0805時D9向老闆發訊息指尖沙咀封站,當時橫過漆咸道南時見到狀况再查新聞在百週公園發出。之後一圖見老闆批出11月18日半日假
D9-6 數張截圖為家人whatsapp 羣組訊息,11月10日發出訊息內容為11月18日飲茶及出席撒灰儀式安排,D9有回覆同家人會一齊出席。一張截圖見親友在11月18日下午取了13人枱(包括D9)
-代表律師要求下D9在MFI 1 劃下作供提及在尖沙咀路線圖包括見到封鎖線、被包圍位置。(D9-7)
📎衣物 參考P219相冊
P230,P231為被捕衣物相片
黑色外套上有一些間條
黑色短褲
𔯵光錄色上衣
黑色鞋
一個黑色背囊,內有黑色鴨舌帽及2個外科口罩,一支雷射筆
▪️D9指因親人吩咐出席撒灰儀式要求穿黑色衣物,因知道當時示威者也穿全黑所以揀了黑色但有圖案或𔯵光錄上衫以作不同區分。口罩是早前醫院探患末期癌二伯在醫院買咗之後有多沒有拿出,黑色鴨舌帽是早一天11月17日行山使用,雷射筆是公司用作向客人展示手表夜光功能

D9確認沒打算參與非法集結、管有雷射筆意圖是供公司工作使用,並非打算在非法集會中使用

🔹控方盤問
-尖沙咀專櫃通常只有1個至2個員工,11月18日上午得自己一人下午由另一人接手。該職位沒有固定人員,由自己及另一同事Teddy做,甚至會安排兼職做。
-公司羣組內D9自己名字用 YT.Wong,主控逐個問其他人名負責之工作,有冇需要去尖沙咀專櫃。兼職者通常是學生下午四五點工作至6時關門。
-案發前在弟弟家中留宿,原本冇打算留會返元朗家所以答老闆18日由元朗返工冇問題
-在金馬倫道時見彌敦道地上有磚頭,D9知道是示威者放,在油麻地窩打老道附近亦見到有十多廿人聚集並同移除人士對國駡。
- 11月17日晚在弟家食飯看新聞知黃大仙,油麻地及旺角封站,所以18日在先達時冇打算坐地鐵去尖沙咀。同意由先達廣埸去金馬倫道用了40分鐘,不特別慢是正常步速。彌敦道上除麥當勞冇咩餐廳開門。
-上班前冇看網上新聞,到達漆咸道南時才首次睇。在fb知道佐敦及尖沙咀地鐵站封站,有大批人由尖沙咀行去理大。
-因為自己喜歡焦糖朱古力所以去文華中心Delifrance食早晨,那裏回公司要15至20分鐘。同意當時唔順路,但既然有時間便去食喜歡食的早餐,是在金馬倫道時才決定去。
-自己會行尖東但對道路不算熟,知道漆咸道近寶勒巷其士大廈也有間Delifrance, 不去那間因早一星期去過新文華中心知道有開門,而寶勒巷店三四年前曾去過不肯定2019年時是否已經結業,同意該店行返公司較近。
-當時知道理大事件及聽過「圍蘶救趙」,11月18日早上打訊息比老闆前有見過相關訊息但沒仔細睇,理解是聲東擊西。D9知道百週年公園行去理工大學要行天橋但不知方向怎行
-到百週年紀念公園見到二三十黑衣人士企新文華中心門口拿傘但冇打開,似唔知等怎麼,黑衣人有交頭接耳但不知講咩。P246相片新文華中心向百週年公園入口,同意就算企二三十人仍有可能攝入去進入大廈。因假定該二三十人是示威者所以不會攝入去。當時冇諗示威是否已經發生,只係想盡量遠離
-問最佳方法是折回,況且穿黑色衣物會引起誤會,D9指因當時一心想入去食早餐所以找另一入口入去。
-同意剛才主問D9-7 地圖手劃路線劃漏了由百週年紀念公園入口之後一段
-沿小路進入科學館廣場時小路有雜聲但聽不清楚。在小路末見華懋廣場外有七八十名黑衣人,有聚在一起亦有散開,冇叫口號,有刺鼻氣味,似剛被拘散,因傘陣同平時電視所見過不同

1257 是日完畢,下午不開庭,盤問押後至明天14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法庭冷氣夠令西裝保安甜睡至發出全世界聽到鼻鼾聲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10208粉嶺 #裁決

👤張(62)

控罪:
(2)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被控於2021年2月8日,在粉嶺榮福中心一單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8支伸縮棍、5枝弓、 69枝箭、45個箭頭、1把鉗及1套螺絲批,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3)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套不同牌子的無線電收發機
(4)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個電擊器材

辯方代表: #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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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指出被告知情、有關連,所有控罪不成立。

裁決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55222&currpage=T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續審 [18/15]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A1王(20)/ A2鄭(20)/ A4賴(28)/
A6趙(22) / A7葉(24)/ A8羅(21)/
A9王(28)

控罪1:非法集結
上述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A9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尖沙咀科學館道一帶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夠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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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於今日作結案。

📌控方的補充:

控方對書面結案陳詞沒有補充。法官問控方就非法集結的時間和範圍的立場,控方表示非法集結於08:00時還是08:05時開始並不重要;就範圍而言,控方認為本案的非法集結與百周年紀念公園的群眾聚集無關,但通往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的情況仍然要考慮。

📌A1的補充:

A1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在法官詢問下,辯方確認只是爭議A1是否聽到警告,亦補充指控方沒有證據顯示A1當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A1作供時亦否認案發時有將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於盤問時也沒有針對此點。若果法庭接納警員7431的證供和拒絕A1的證言,即A1在警署時有黑色上衣綁在其頸上,控方仍要就A1案發時的衣著作舉證。

📌A2的補充:

A2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A2方認為是重要,因為與其A2作供有關,A2方認為應按女警的證供為準,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所有控方證人是誠實,但不一定可靠,特別是控方證人是於4年後才作供的情況下。

⁃ 控方沒有挑戰A2在作供時提及的過程。A2於當時的髮色和衣著均是突出。

⁃ A2在錄取警誡會面時亦有道出見過黑旗等的情節。

⁃ A2於當時的認知亦可能會受其個人經驗影響,法庭不應以顯微鏡和「事後孔明」的方式審視A2於那一刻短暫時間期間所作的決定,事實上,若A2要參與非法集結,A2並不需要繞去華懋廣場。

📌A4的補充:

A4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終審法院已經確立過路人是沒有干犯非法集結和暴動。本案有片段能確立案發時是有過路人出現。A4方的立場是A4是過路人。

⁃ A4於案發後4年才作供,法庭的責任是審視A4的證言是否有可能是真的,即使供詞有沙石,法庭應予以包容,此外法庭亦不應將A4的會面紀錄與其證供作仔細的比較。

📌A6的補充:

A6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爭議A6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但範圍不至到百周年紀念公園的小路,有人聚集不等於有非法集結。

📌A7的補充:

A7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只爭議A7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

⁃ 尊重地指出控方的批評是「吹毛求疵」的程度。至於為何不從同一個出口離開現場,地址上的問題,或是為何要於夜間散步等等,辯方認為這些批評不能理解,相反A7一直維持其說法,在盤問下沒有動搖。

⁃ 至於鎅刀和剪刀,辯方認為控方的說法是一相情願,其說法也得不到證據支持;即使法官認為A7筆袋是乾淨,但這視乎任何人的使用習慣,可能是女士會較潔淨;泳鏡用以防禦催淚煙是可以理解。

⁃ 控方有使用「跟隨」的字眼。辯方認為這不能代表A7的心理歷程。

⁃ 文督察與其他小隊有溝通失誤,他的行動與將人群「反向驅散」無異,令人群無處可走,令無辜的人被捕,令現場變得兵荒馬亂,A7被捕時只穿著一隻鞋可支持現場混亂的情況,A7的身體情況令其陷入人群中是可理解。

📌A8的補充:

A8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

📌A9的補充:

A9方採納書面結案陳詞,只作出以下主要補充:

⁃ 不爭議是否聽到警告。在非法集結的時間而言,辯方認為非法集結是於08:05時開始。

⁃ 希望法庭考慮A9的通訊紀錄。

⁃ 涉案雷射筆難以長距離傷害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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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理:

裁決:2023年12月12日14:30

⁃ 罪成的被告會索取背景報告
⁃ 法官會放2星期假

判刑:預計2024年1月中

上述日子會可能因應A7的身體狀況和律師的日誌而有變動。

⁃ 在候判期間,A3繼續保釋,並須於2星期內到法庭簽署擔保紙;A5繼續還押;A7繼續保釋,不須到法庭簽署擔保紙。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卌五庭
#黃士翔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判刑 🔥  #裁決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王(20) / D2:鄭(20) / D3:鄧(16)
D4:賴(28) / D5:吳(19) / D6:趙(22)
D7:葉(24) / D8:羅(21) / D9:王(28)

🛑D5已經還押3個月
D3及D5 承認控罪(1),其他人不承認所面對控罪受審

控罪:
(1)D1-9非法集結
(2)D9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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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已經預備好書面裁決並派發各律師代表, 裁決詳見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0/DCCC000856_2020.docx

1437 休庭至1521 以便律師向外人解釋裁決

📌裁決速報(除D3及D5外)
控罪(1):受審7人(D1,D2,D4及D6至D9) 全部罪名成立‼️
控罪(2):D9罪名成立‼️

📌判刑(D3及D5)
法庭押後D3及D5判刑同其他7人一同處理

📌D7及D3申請保釋
D7代表希望申請保釋,控方不反對但要求加條件每星期一次報到,法庭批准保釋
D3代表亦提出保釋申請,法庭批准保釋

法庭將案件求情及判刑押後至2024年1月22日 1400,期間為各人索取背景報告,另將為D3索取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D3在2024年1月8日 1630 再提堂,到時將還押索取報告。除D3及D7,其他7人需要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