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審訊 [5/4]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
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0950 開庭
辯方昨天已交詳細書面陳詞及呈上同案其他被吿認罪紀錄,另有附件證明D5事後沒有就遊行在社交媒體貼文。今只作重點口頭補充。
⏺辯方結案陳詞四重點
1)控方引用戴耀庭及其他2人佔中案件對參考有限,在背景、證供跟本案很大分別,佔中三子戴有明言佔中,就算其他兩人沒有發言也人所皆知他們共同理念
2)被告D5同本案其他被告D1-4在正據方面有明顯分別,如記者會發言內容及長短,也沒有正據D5在6月30日後在社交媒體貼文呼籲遊行
3)希望考慮當日為突發事件,不要作事後孔明,看中國影片支持D5説法企在後排,原本沒有打算發言,沒有事先組織或計劃,當時只是一名新手區議員在陳皓桓要求下臨時發言,記者提問時也不知其全名只呼「泰哥」
4)本案獨特處在其控罪日期是民陣就遊行上訴仍在進行中未知結果,有可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如D5作供所言知道已往曾有2次其他遊行上訴成功。D5在短短五十秒發言從冇如其他人般表示有理冇理明天也要遊行。
⏺法官澄淸及提問:
法官指同意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及沒有片段或證據D5在七月一日遊行中出現。就第三點辯方澄清被告同D2阿牛,D3相識,D5作供指會上其人發言沒全逐個字都聽到,只係知道有人講被捕風險,民陣上訴中及堅持上街。就第四點法官指主要考慮D5只是撐場定跟隨D1堅持遊行。
10:46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 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報料❤️🔥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630中環 #審訊 [5/4]
D5: 陳榮泰/前東區區議員
控罪: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在終審法院外,非法煽惑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未經批准的公眾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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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張大律師
辯方代表:#謝志浩大律師
0950 開庭
辯方昨天已交詳細書面陳詞及呈上同案其他被吿認罪紀錄,另有附件證明D5事後沒有就遊行在社交媒體貼文。今只作重點口頭補充。
⏺辯方結案陳詞四重點
1)控方引用戴耀庭及其他2人佔中案件對參考有限,在背景、證供跟本案很大分別,佔中三子戴有明言佔中,就算其他兩人沒有發言也人所皆知他們共同理念
2)被告D5同本案其他被告D1-4在正據方面有明顯分別,如記者會發言內容及長短,也沒有正據D5在6月30日後在社交媒體貼文呼籲遊行
3)希望考慮當日為突發事件,不要作事後孔明,看中國影片支持D5説法企在後排,原本沒有打算發言,沒有事先組織或計劃,當時只是一名新手區議員在陳皓桓要求下臨時發言,記者提問時也不知其全名只呼「泰哥」
4)本案獨特處在其控罪日期是民陣就遊行上訴仍在進行中未知結果,有可能獲批不反對通知書,如D5作供所言知道已往曾有2次其他遊行上訴成功。D5在短短五十秒發言從冇如其他人般表示有理冇理明天也要遊行。
⏺法官澄淸及提問:
法官指同意D5沒有在社交媒體發文及沒有片段或證據D5在七月一日遊行中出現。就第三點辯方澄清被告同D2阿牛,D3相識,D5作供指會上其人發言沒全逐個字都聽到,只係知道有人講被捕風險,民陣上訴中及堅持上街。就第四點法官指主要考慮D5只是撐場定跟隨D1堅持遊行。
10:46完庭
案件押後至7月12日 0930 作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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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D19: 李(21)🛑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
‼️被告承認暴動‼️
控方案情撮要:(有料可報料~)
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起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理大A core外凌晨時分一直發生衝突,警方出動裝甲車及水炮車發射藍色水,亦不停發射催淚彈,現場情況煙霧瀰漫,一直有爆炸聲。11月18日約凌晨5時,警方於理大對出的暢運道推進及拘捕,包括本案被告(合併案件D19)。
控方已呈上背景口供,被告案發當日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現時另涉及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昨天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現時需還押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判刑,期間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
辯方已呈上背景及求情信件。先前已去信法庭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仍符合教導所年紀限制,他尚有不足一個月便21歲。
確認本案於2021年3月5日排期,合併後擬定於2023年2月審前覆核及同年4月開審。鄭念慈暫委法官指案件排期後才認罪,據上訴庭案例的量刑指引,刑期扣減只有20-25%。辯方明白被告在排期後才認罪不會有三分一刑期。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被告會否是因為就快21歲而認罪,而非有悔意。辯方指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見其悔意,亦承認大部分案情,他於理大被捕後曾到精神科49次應診。
被告當時18歲在現場,非常年輕,事件對他影響很大,案情中只有指出他曾拉走一個被警方控制的人,同意暴動案案情嚴重。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共同承認暴動的刑責,在現場協助已是參與暴動,只接受無證供顯示他曾發射弓箭及投擲汽油彈,亦不會推論。重申不同形式參與亦需負同樣的罪責。
辯方指被告求情信坦白承認自己當日曾做過的事,見到社交媒體有區議員呼籲「守護理大」,之前一直是和理非,當日入去理大後有人給他裝備及護甲,他希望得到注意而穿上。案發時企後排位置,希望在場支持,也有包庇的心,以為無武器就可以在警方推進時讓其他有武器的人先走。而他曾拉走一個人,只是出於想幫忙。
辯方希望法庭於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真的不是主動攻擊警方的人,考慮其悔意及坦誠,為未滿21歲又願意認罪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家人、老師及教會亦有寫為被告求情信。
被告非法集結後受警方擔保至2019年10月10日就踢保,本案不是在擔保下犯事。辯方指被告當時2019年9月被捕未有反思才會再繼續參與本案的行動。但理大事件到被告影響很深,他其後主動到精神科求診。
鄭念慈暫委法官總括被告求情信指被告當時「拎裝備就以為自己飛虎隊」(不是原句),而被告對自己所作的事感到很後悔,其他呼籲者、背後策劃者的人就不用承擔責任,但被告他及其他年輕人就需要面對現時的罪責。
110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0930時作判刑,希望在被告另一案件的判刑前為裁判法院作其指引。❗️被告將於同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為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非法集結案件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8理大
D19: 李(21)🛑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暴動(指向D1-19)
—————————
‼️被告承認暴動‼️
控方案情撮要:(有料可報料~)
警方於2019年11月17日起包圍理大附近一帶,理大A core外凌晨時分一直發生衝突,警方出動裝甲車及水炮車發射藍色水,亦不停發射催淚彈,現場情況煙霧瀰漫,一直有爆炸聲。11月18日約凌晨5時,警方於理大對出的暢運道推進及拘捕,包括本案被告(合併案件D19)。
控方已呈上背景口供,被告案發當日無刑事定罪紀錄。被告現時另涉及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昨天於觀塘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現時需還押至2022年7月27日下午判刑,期間索取勞教、更生、教導所及背景報告。
辯方求情:
辯方已呈上背景及求情信件。先前已去信法庭願意承認控罪,希望法庭考慮被告仍符合教導所年紀限制,他尚有不足一個月便21歲。
確認本案於2021年3月5日排期,合併後擬定於2023年2月審前覆核及同年4月開審。鄭念慈暫委法官指案件排期後才認罪,據上訴庭案例的量刑指引,刑期扣減只有20-25%。辯方明白被告在排期後才認罪不會有三分一刑期。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被告會否是因為就快21歲而認罪,而非有悔意。辯方指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可見其悔意,亦承認大部分案情,他於理大被捕後曾到精神科49次應診。
被告當時18歲在現場,非常年輕,事件對他影響很大,案情中只有指出他曾拉走一個被警方控制的人,同意暴動案案情嚴重。
鄭念慈暫委法官指共同承認暴動的刑責,在現場協助已是參與暴動,只接受無證供顯示他曾發射弓箭及投擲汽油彈,亦不會推論。重申不同形式參與亦需負同樣的罪責。
辯方指被告求情信坦白承認自己當日曾做過的事,見到社交媒體有區議員呼籲「守護理大」,之前一直是和理非,當日入去理大後有人給他裝備及護甲,他希望得到注意而穿上。案發時企後排位置,希望在場支持,也有包庇的心,以為無武器就可以在警方推進時讓其他有武器的人先走。而他曾拉走一個人,只是出於想幫忙。
辯方希望法庭於判刑時能考慮被告真的不是主動攻擊警方的人,考慮其悔意及坦誠,為未滿21歲又願意認罪的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家人、老師及教會亦有寫為被告求情信。
被告非法集結後受警方擔保至2019年10月10日就踢保,本案不是在擔保下犯事。辯方指被告當時2019年9月被捕未有反思才會再繼續參與本案的行動。但理大事件到被告影響很深,他其後主動到精神科求診。
鄭念慈暫委法官總括被告求情信指被告當時「拎裝備就以為自己飛虎隊」(不是原句),而被告對自己所作的事感到很後悔,其他呼籲者、背後策劃者的人就不用承擔責任,但被告他及其他年輕人就需要面對現時的罪責。
1100完庭
🔴案件押後至2022年7月27日0930時作判刑,希望在被告另一案件的判刑前為裁判法院作其指引。❗️被告將於同日1430時於觀塘裁判法院為 #0914淘大 #0914牛頭角 非法集結案件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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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35]
D5: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代表:檢控官 #沈嘉琪
——————
[14:30] 開庭
D5隔離完畢可以出庭答辯。
法庭書記宣讀修訂控罪:
(1) 暴動 [D1-D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5認罪‼️
(2) 襲警 [D5]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不認罪❌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件押後至8月30號0930時判刑
期間還押🔴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審訊 [2/35]
D5: 黃(20)🛑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暴動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控方代表:檢控官 #沈嘉琪
——————
[14:30] 開庭
D5隔離完畢可以出庭答辯。
法庭書記宣讀修訂控罪:
(1) 暴動 [D1-D8]
干犯香港法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19(1) & (2)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D5認罪‼️
(2) 襲警 [D5]
干犯香港法例第212章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
在2019年9月29日在金鐘政府總部,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5不認罪❌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案件押後至8月30號0930時判刑
期間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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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裁決 #判刑
D1: 謝 (20)
D2: 馮 (15)
D3: * (14)
D4: 曾 (24)
D5: 黃 (20)
D6: 劉 (29)
D7: 游 (22)
D8: 范 (29)
以上為首次提堂年齡
🛑D2, D6-D8已還押逾3個月; D4已還押逾2個月; D5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暴動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4)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A5-7] (留在法庭存檔不予起訴)
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分別為A、C、E
控方代表: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張卓勤 和檢控官 #沈嘉琪 (張卓勤今日有事不能出席。)
D1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D3法律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
❗D1, D3就控罪1罪名成立, 原因以判詞形式頒布, 不會讀出。
D1及D3擔保取消, 需要還押。法庭現予一小時各法律代表閱讀判詞及解釋予兩位被告。
========
所有被告的判刑押後至11月21日0930, 因D1及D3是今日裁定罪名成立, 特別批准D1-D3如有進一步求情可以在7日內交予法庭, 預計11月21日0930開始聽取D1-D3的求情陳詞, 不早於1130宣布判刑, 因D4-D8的求情今日已完結, 各代表可以1130才出席。 因D2及D3年紀, 會為他們索取教導所報告。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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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9]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D8]
梁(23)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________
📌答辯
控罪1:D1承認控罪❗️D2不認罪❌
控罪3:D8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就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11月8日(下星期二)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1/9]
D1:葉(27) / D2:何(28)
D3鄭錦滿(32) / D4:陳(33)
D5:黃(25) / D6:馮(30)
D7:林(31) / D8:梁(23)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3) 危險駕駛 [D8]
梁(23)被控於2019年11月20日,在紅磡暢通道南近燈柱AB5206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私家車。
________
📌答辯
控罪1:D1承認控罪❗️D2不認罪❌
控罪2:D5及D8承認控罪❗️
D3、D4、D6、D7不認罪❌控罪3:D8不認罪❌控罪存檔法庭
就認罪的被告,案件押後至11月8日(下星期二)進行求情及判刑,期間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如有詳情歡迎報bot
補充💫)💛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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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五庭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2/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1:葉(27)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先處理昨天認罪的D5同意案情(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1、D5及D8的求情及判刑將於下星期五處理,期間3人獲准繼續保䆁。
🔺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繼續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PW 理工大學副校長 楊立偉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2019年11月為理工大學副校長,他於2020年3月所作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他主要負責學生事務,而理工大學在紅磡有學生宿舍。控方證物P211(理大附近的街道圖)可見到理大學生宿舍位於紅磡繞道、紅荔道附近。證人確認學生宿舍於2019年11月10日直至2X日依然正常運作,學生可以在宿舍居住。理大學生宿舍距離大學約10分鐘路程,從宿舍經過都會海逸酒店及紅磡港鐵站才到理大。
🔸D6法律代表盤問
盤問內容有關理工大學內情況。在2019年11月19或20或21或22或29日,證人曾進入理大,但不記得是哪一天。學校通告指校方注意到有外來激進人士進入校園,他同意這亦是自己的認知。
📺播放警方片段 (D6-1)
2019年11月19日1531時警方記者會,內容指留意到有暴徒在理大威嚇其他想自願離開的人,並附相關片段。證人確認片中是理大校園內,他理解亦是當時有人阻止別人離開。
📺播放眾新聞片段(D6-2)
(【11.17】重組閃光彈射入理大堵圍城缺口 目擊者:開槍後登車離去有預謀)
片段顯示為2019年11月17日2147時理大內情況,證人確認為Block Y通道,通道可前往Block Z。中段片中拍攝著理大對外的馬路,有聽到疑似煙花/槍發射的聲音及光(按:片中1:18有人從理大拍攝並指「煙花嚟㗎」、「但點解射向Poly」等),證人不確定片中是否向理大發射。他亦辨別不到留在理大內的人是否未成年人。
🔹控方覆問
控方問從宿舍至理大是走天橋或地面,證人回答由學生宿舍到理大最方便的路線是經天橋走過地鐵站再到大學。他不確定2019年11月17日至19日期間天橋有否警方防線。他補充宿舍到理大的路線,急行是10分鐘,一般速度則大概10-15分鐘。
🌟因未知打風情況,法庭指示1209時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20紅磡 #審訊 [2/9]
D2:何(28)/ D3:鄭錦滿(32)/ D4:陳(33)
D5:黃(25)/ D6:馮(30)/ D7:林(31)
🔴D1:葉(27)及D8:梁(23)已認罪,續保䆁至11月11日求情及判刑
控罪及詳情:
(1)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1&D2]
葉(27)、何(28)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傾向作為 [D3-D8]
鄭錦滿、陳(33)、黃(25)、馮(30)、林(31)、梁(23)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20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企圖作一連串妨礙香港警務處作出逮捕作為,而他們知道這些逮捕會被作出。
________
🔺先處理昨天認罪的D5同意案情(內容從缺,如有請報料。)
*D1、D5及D8的求情及判刑將於下星期五處理,期間3人獲准繼續保䆁。
🔺其餘不認罪被告的審訊繼續
📌控方讀出承認事實
📌傳召PW 理工大學副校長 楊立偉
🔹控方主問
證人於案發2019年11月為理工大學副校長,他於2020年3月所作的證人供詞以65B呈堂(庭上沒有讀出)。
🔸D4法律代表盤問
證人確認他主要負責學生事務,而理工大學在紅磡有學生宿舍。控方證物P211(理大附近的街道圖)可見到理大學生宿舍位於紅磡繞道、紅荔道附近。證人確認學生宿舍於2019年11月10日直至2X日依然正常運作,學生可以在宿舍居住。理大學生宿舍距離大學約10分鐘路程,從宿舍經過都會海逸酒店及紅磡港鐵站才到理大。
🔸D6法律代表盤問
盤問內容有關理工大學內情況。在2019年11月19或20或21或22或29日,證人曾進入理大,但不記得是哪一天。學校通告指校方注意到有外來激進人士進入校園,他同意這亦是自己的認知。
📺播放警方片段 (D6-1)
2019年11月19日1531時警方記者會,內容指留意到有暴徒在理大威嚇其他想自願離開的人,並附相關片段。證人確認片中是理大校園內,他理解亦是當時有人阻止別人離開。
📺播放眾新聞片段(D6-2)
(【11.17】重組閃光彈射入理大堵圍城缺口 目擊者:開槍後登車離去有預謀)
片段顯示為2019年11月17日2147時理大內情況,證人確認為Block Y通道,通道可前往Block Z。中段片中拍攝著理大對外的馬路,有聽到疑似煙花/槍發射的聲音及光(按:片中1:18有人從理大拍攝並指「煙花嚟㗎」、「但點解射向Poly」等),證人不確定片中是否向理大發射。他亦辨別不到留在理大內的人是否未成年人。
🔹控方覆問
控方問從宿舍至理大是走天橋或地面,證人回答由學生宿舍到理大最方便的路線是經天橋走過地鐵站再到大學。他不確定2019年11月17日至19日期間天橋有否警方防線。他補充宿舍到理大的路線,急行是10分鐘,一般速度則大概10-15分鐘。
🌟因未知打風情況,法庭指示1209時休庭,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