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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年輕男師刑毀休班警手機判社服令 官籲以建設行為彌補過錯

【頭條日報】26歲男教師於前年9月在屯門市廣場內損壞一名休班警的華為手機,早前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今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署理主任裁判官王詩麗指,案發當年社會有多宗反修例暴力事件,被告的行為有可能煽動在場人士,但考慮到被告認罪及報告正面,拍打事主手機屬即興快速而非一連串動作,依報告建議判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籲被告作出建設性的行為彌補過錯。

王官引述辯方指,被告當日到屯門找朋友,案發時沒有蒙面、叫口號或叫囂,他見到事主與女子爭執作出了錯誤和衝動的決定,不知被告是警員,沒有預謀犯案。被告任職教師5年,今年因本案辭去教職,現靠積蓄維生,每月仍給予母親4500元家用。

王官指出不能忽視被告只是即興、快速地拍打了一下事主的手機,而非一連串拍打,沒有叫囂或出言侮辱,幸好沒有煽動在場人士。考慮到被告認罪有悔意、沒有案底重犯機會低、手機維修費、報告正面及工作表現良好,深感悔意,判處社會服務令可限制被告的自由,具相當阻嚇性,可讓被告作出建設性的行為彌補過失,終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全文

#20211207新聞 #0914屯門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資訊部
無業男涉咬甩趙家賢左耳 官籲陪審團撇開政見、同情或偏見 料明早退庭商議

【獨立媒體】前年有人在太古城中心發起「人鏈」活動,一名操普通話的無業男陳眞(案發時48歲)在太古城中心外用刀刺傷一對夫婦及咬甩時任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左耳。無業男否認3項蓄意傷人罪及一項普通襲擊罪,控辯雙方已完成各自案情及結案陳詞,法官張慧玲今(7日)於高等法院引導陪審團,籲撇開政治立場、同情或偏見,應客觀地審視證據並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陪審團料明早開始退庭商議。

法官張慧玲首先提醒陪審團,他們才是審訊中事實的裁斷者,須判斷本案是否涉及某些政治立場,例如示威者呼「光復香港」但被告呼喊「光復台灣」,不過陪審團必須撇開任何政治立場、同情或偏見,他們的責任是客觀地審視所有證據,作出符合事實的裁決。

張官指,眾所周知2019年香港發生的事,案發當晚的確有人在太古城中心人拖手及唱歌,及後有防暴警察進入商場範圍,導致不少市民不滿,質問商場保安員為何容許警察進入,因此趙家賢到場調解。

張官續指,被告「前唔講,後唔講」,偏偏要在商場出口高呼「光復台灣」,陪審團可考慮他為何要大叫此說話、是否在「唱反調」,結果引起男傷者的不滿,繼而發生口角。

張官指,控辯雙方皆不爭議被告確實有用刀斬人,本案的爭議重心是被告傷人時是否懷有意圖。陪審團可考慮是否接納被告「腦袋一片空白」的說法,或透過他手腳有協調而推斷「知道自己做緊乜」。

至於替被告撰寫報告的精神科醫生黃以謙,張官指他起初稱被告患病理學上的醉酒(Pathological Alcohol Intoxication),但在盤問下被指不符合診斷標準,便退而求其次,改稱被告患急性酒精引致的神志不清(Acute Alcohol Intoxication)陪審團須考慮他是否一名謹慎小心的精神科醫生。

張官列出「有意圖而傷人」(俗稱「傷人17」)的4項控罪元素,包括事主的傷勢是否屬「嚴重身體傷害」、是否由被告所造成、被告是否「非法及惡意」地傷害事主,以及被告是否有意圖導致事主的身體受嚴重傷害(下稱「特定意圖」),由於本案主要爭議第4項控罪元素,陪審團須考慮被告的醉酒程度。

張官另指,若果陪審團認為被告沒有特定意圖,便可考慮罪責較輕的「傷人」罪(俗稱「傷人19」)是否成立,前提是他們能夠肯定被告無論是否有喝酒,都會知道自己的行為會令事主遭受某程度的損傷。(全文

#20211207新聞 #非手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