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同盟會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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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0/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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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
9:58廣播     10:06 開庭

傳召PW12 張文俊(音) 當日負責A6
A7 A8 完成盤問

A9 開始盤問
覆問完

傳召PW13材俊明(音)高級督察 當日負責A7

A7 A8 完成盤問

11:45 小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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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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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廣播 10:0 開庭

PW17 高級督察黎嘉諾(音)關於A8
當日駐守 機動步隊D連第二小隊
現駐守 總部支援部總務三隊

A8 盤問完畢
A9 開始盤問

11:39 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2/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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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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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開庭

PW17 高級督察黎嘉諾(音)關於A8
當日駐守 機動步隊D連第二小隊
現駐守 總部支援部總務三隊

A9 繼續盤問
3:31完成盤問及覆問

PW18 24103 葉俊銘(音) 有關A8
A1-7 沒有盤問
A8-9完成盤問 沒有覆問

3:59 今天審訊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2年4月25日
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審訊 [19/30]
#1118佐敦 #暴動

A1: 🙍‍♀️張(19)/ A2: 🙍‍♀️林(23)
A3: 黃(16)/ A4: 廖(20)
A5: 李(61)/ A6: 易(26)
A7: 李(24)/ A8: 朱(42)
A9: 潘(20)/ A10: 區(21)
*以上全為案發或首次提堂時年齡

*於第一天審訊日時,在宣讀判詞前,A3及A10已認罪,A3保釋申請獲批,A10現已還押中

控罪及詳情:
(1)A1-10參與暴動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19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佐敦加士居道與佐敦道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A4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道與甘肅街交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把鎚仔,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3)A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被控於同日在九龍佐敦彌敦道380號逸東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個能夠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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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外聘法律代表: #陳文慧大律師
律政司代表:#吳嘉康大律師

辯方法律代表:
A1:#梁新燕大律師
A2:#張志輝大律師
A4:#謝祿英大律師
A5:#潘定邦大律師
A6:#林國輝大律師
A7:#熊雪如大律師
A8:#陳國維大律師
A9:#石書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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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內容:

2:35 開庭

(若不想被法庭保管你的手提電話至當天審訊完畢的話!!
請緊記:關掉所有響鬧裝置)


A7 繼續親自作供,接受辯方主問
主問完畢。未開始盤問


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0日
10:0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就本案判刑,法庭需處理以下法律爭議問題:
1. 最低刑期是否適用於本案串謀控罪,以及認罪刑期扣減
2. 被告情節嚴重程度

———————————————————————————

D2大律師因大廈強檢,本日未能到庭,由D1大律師待處理,並表示希望法庭可以待他回來再處理判刑。D3、D6大律師有另案處理需暫時離席,二人分別由D5、D4大律師代理。

📌釐清案情
控方澄清案情內容,早前法庭關注各被告有否公開聲明脫離組織。以控方理解,只有一個在組織Instagram發出的公告,立場為此屬於組織公告而非被告本人發出。D1大律師補充,發出公告後D1仍有出席街站並在中發言,但沒有再積極參與。

此外,郭官希望澄清兩案案情中提及,涉及D2(另案D4)的武器。本案案情提及再該名被告家中及組織工廈倉庫搜出多把槍、氣槍。控方確認兩案有重疊案情,兩案中提及在被告家中搜得的是同批武器。


📌D5求情
辯方已存檔兩份補充陳詞,另外法庭早前亦為D5索取了社會服務令報告。報告建議D5適合接受社服令,但D5也不奢望會被如此輕判。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在會面中誠懇有禮、合作,也適應懲教處所生活。
報告同時講述D5的家庭背景:D5本在港讀中學,之後往加拿大升學,三年後到美國學習電影。D5有一妹妹,本日父母、妹妹、阿姨及7位朋友都有到場支持他,希望這些親友能夠支持D5更生。父母感情有變分開後,身為長子的D5暫停學業回港陪伴母親,後來疫情令D5滯留在港頗長時間。
辯方呈上20多封求情信,包括D5本人、家人、社工、中學老師、同學、副校長,講述他自小乖巧、樂於助人,對其品學都能略知一二,也講述他的善良品格。此外,也有自小看D5長大的雜貨店東主,指他是有愛心的年輕人。由此,希望令法庭安心D5本次的確干犯嚴重罪行,但親友支持下,他可以早日重新做人、貢獻社會。

D5在2020年底在社交媒體認識D1,輾轉認識本案其他被告。開頭擔任像英文補習老師的角色教導其他比他年輕的被告,後來因英文能力較高,在組織記者會協助翻譯。2021年三月,D5因年紀較大、思想較成熟,開始與其他被告在年齡、思想上無法磨合,發覺組織一些理念與自己思想有衝突。
辯方舉例,就防疫政策,組織抱有懷疑政府的態度。D5不認同在缺乏科學根據及實質證據下斷言「安心出行乃監控陰謀」、「疫苗是世紀大騙局」。因此認為其他被告思想較幼稚,三月後開始遠離組織、極少參與,到月底沒有再接觸任何其他被告。辯方希望藉此印證D5罪責較低。
此外,大律師指,從表面看,組織多人參與,亦有記者會、網上留言,第一印象覺得案件情節嚴重。但聽畢其他大律師所述,認識到組織對市民的影響並非如想像中大。如D7大律師所言,組織街站影響力極小,很少市民駐足聆聽。此外,D5用英文發言,毫無疑問希望吸引外語人士。但記者會後,組織任何社交媒體均沒有英文留言,也缺乏英文文章翻譯。可以解釋為明白到即使使用英文也無人對組織有興趣。組織用上文學修養較高的中文希望感染他人,感染力也有限,對社會影響大大降低。普遍市民看罷也會如D7大律師所言覺得「得啖笑」,大律師本人家住旺角區也完全對街站缺乏興趣。
參考被告在港的中四成績表,被告中文不合格,其中包括作文,可見中文能力未達標準,以致要到加拿大留學。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沒有參與也沒有能力撰寫本案涉及的中文文章。而仔細閱讀,可見因D5不明白深奧的中文詞彙及文言文,英文文章並非直接翻譯,而是靠他人口述再翻譯大約概念。他大部分時間均參與苦力工作,如搬運、派傳單、設置街站,雖年紀最大,也不算積極參與。
郭官質疑中文如何差,單張、講話中提及的「武裝起義」、「流血革命」,甚至D1首次街站講述的「無底線抗爭」,D5也能明白。辯方解釋,串謀中各人角色輕重與參與程度不均,會影響法庭決定刑責。D5不否認知道組織理念,但並創立人或有任何職務者,十次街站也只出席三次,參與性低。接受訪問也只涉及被控599G一事,沒有宣揚組織理念。

大律師補充,上次冒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但經過深思及索取指示後,不會斗膽解釋《中國刑法》,不會就此進一步陳詞。但就著最低刑期,希望法庭考慮,假設設有此框架限制,普通法下認罪三分一扣減仍然適用。馬俊文一案,上訴庭就普通法原則仍然運用原審法官認為合適、酌情權下的減刑因素。這可以套用至本案即時認罪惡的情況,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扣減。若然法庭認為類別不能太輕,期望等待上訴庭呂世瑜案,讓法庭有更多關鍵參考。

【10:11】
郭官指,相信本日可以處理部分被告判刑,休庭至12:15讓他再做考慮。

🔥🔥🔥12:15處理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郭偉健法官 高尚情操 #指定法官
#港區國安法 #光城者
#法律爭議 #求情 #判刑

D1:阮 (17) / D2:蔡(21)
D3:* (16) / D4:梁(17)
D5:陳(26) / D6:蔣周(17)
D7:郭(19)
郭已還押逾14個月;蔣周已還押23日;其餘已還押逾12個月🛑

控罪:
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及23條 和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及159C條

詳情:
被控於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5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人串謀,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即:
(1)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2)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控方: #勞泳珊 署理高級檢控官、#周天行 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缺席)
辯方:D1 #伍頴珊大律師、D2 #陳國維大律師、D3 #姚大華大律師、D4 #張耀良大律師、D5 #李國輔大律師、D6 #朱寶田大律師、D7 #田奇睿大律師

8月20日,除D2外其餘被告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9月16日,D2認罪並被裁定罪名成立。

———————————————————————————

【12:33 開庭】

今日只會處理D1、D3、D4、D6、D7,及D1在另案(#20210505將軍澳)的判刑。

郭官先閱讀案情撮要。可參考:【案情撮要(9月9日版本)】
https://telegra.ph/%E5%85%89%E5%9F%8E%E8%80%85-%E7%AD%94%E8%BE%AF%E7%94%A8%E7%B6%93%E4%BF%AE%E8%A8%82%E6%A1%88%E6%83%85%E6%92%AE%E8%A6%812022%E5%B9%B48%E6%9C%8816%E6%97%A5%E7%89%88-09-08

🔥判刑🔥

本案屬於情節嚴重,但基於案發不成熟、魯莽、受誤導,可以降低罪責。不能排除被告因個人因素、年紀、不成熟、令他不完全知情下做出錯誤決定,必須考慮這情況。因此,上述每名被告犯案情節降低至情節較輕。

但是,基於干犯罪行仍然非常嚴重,基於公眾利益,仍然需要阻嚇力判刑。

🔥判入教導所🔥

(詳情候補)

郭偉健休庭前:
「臨走前想對其中一位被告,求情信話會睇更多資料,願意對更多以前資訊去進行了解,從而認清楚點去認識事物。我認為係值得讚賞嘅事,被告人甚至每一名被告都應該做。呢位相當正確,求情信引用「中國的民主白皮書」,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月4發出。被告攞呢個文件睇清楚,多角度考慮佢哋以前得到嘅資訊。唔係對任何人說教,我要讚呢個被告,我認為每一個人當你鍾意一樣野或者憎一樣嘢,最緊要第一樣確保你諗法基於客觀真實事物作出決定。我唔知佢諗法,唔係基於白皮書減刑,只想其他被告都可以學習。你要持有任何意見,一定要真心去睇資料,查證多方面來源,作出深入分析,再自行決定。光城者貼文都好強調唔可以俾人洗腦,獨立思考,口講真係要做到。希望每一名被告都有,唔好淨係話自己讀書叻就算數。大家對國家、對香港有幾深入認識,我都唔知道,不過大家搵清楚對於你留喺噠地方,唔留,都有得益。香港好多有趣故事,點解我哋有宋王臺?九龍城寨?鍾意、唔鍾意,歷史上都係中國地方。可以睇下中國政府近期做咩,做得好,做得唔好。係咪要做到你哋犯法流血革命呢?我唔期待判刑會改變你思想,問題你要行一條乜路你自己決定,最重要你行之前基於乜資料決定。我講出嚟因為我欣賞你做法,你最後做成點我唔知,希望其他學習。我肯定佢睇過,引用語句一模一樣,相信講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審訊 [1/8]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邱治瑋大律師
D4:#關文渭大律師

=========

代表D1的#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帶領其的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因病缺席,早前已經去信法庭希望押後本案求情至本週四處理。其他代表沒有反對,法庭批准。

法官對答辯用的案情撮要存有數個疑問,詢問控方有關證據;同時不明白案情撮要內提出各被告在大學內「熱衷參與多個委員會 (heavily involved in committees)」與案情有何關係。

法官另外詢問,控方將會播放的評議會會議直播影片何時從網上刪除。影片於網上擺放多久、觀眾人數皆會影響她的判刑考慮。控方表示會就此修改案情撮要,法官要求押後供辯方閱讀及索取指示。

10時正休庭

=========
10時46分繼續

聽取答辯:
🔥四名被告皆否認控罪一,承認控罪二🔥

控方讀出經修訂答辯用案情撮要,謝沈法官指出文件有許多語法錯誤,令人費解 (“So many grammatical errors, incomprehensible!),錯誤得她不知應從何處開始修改("The grammar of this Summary of Facts is so bad, I even don't know how to start amending it!")。另外,批評 #張卓勤 的字跡無法閱讀。謝沈法官打斷 #李庭偉 ,親自讀出案情撮要。

四名被告皆明白並承認案情撮要內容。

控方開始播放相關影片:Annex II 2021年7月7日評議會第三次緊急會議Campus TV直播

謝沈智慧裁定罪成
各被告以原有保釋條件繼續擔保至週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指定法官
#求情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D1:張 (19)
D2:郭 (20)
D3:杜林 (18)
D4:容 (19)

控罪:
(1) 宣揚恐怖主義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宣揚恐怖主義。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同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

四人於本周一(11/9)承認控罪(2),控方根據認罪協議撤銷控罪(1)。同意案情後,均被裁定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日處理求情,其間四人獲准續保。

=========

控方: #張卓勤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III(2)(B)、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辯方:
D1:#梁麗幗大律師
D2:#陳國維大律師
D3:#關文渭大律師
D4:#邱治瑋大律師

=========

D1代表 #夏偉志資深大律師 本日依然抱恙, #梁麗幗大律師 表示若下週三情況相同,將改由其他大律師處理D1求情。謝沈法官批准押後D1部分。

控方向法庭呈遞一份最新修訂版案情撮要,表示修改了不少文法錯誤,其中部分為週一休庭後再修改。謝沈法官斥責,指上庭已在庭上讀出加上她本人的改動的案情,被告已基於該版本被定罪,控方現時做法違反刑事訴訟程序,她司法生涯從未遇過此等情況。因此拒絕接納。又指控方呈交的案情撮要乃“beyond help”(冇得救),她撰寫判刑理由書時會改述(rephrase)整份文件,絕不容許如此錯誤的內容出現在她的判詞中,並指若需撰寫這樣的內容會令她尷尬。(“Embarrassing if I have to write something like that!“)

D2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提出Ngo Van Nam案上訴庭對認罪被告的判刑扣減原則。謝沈法官指出D2更改答辯方向及因而轉換法律代表引致法庭召開第二次審前覆核,耗費時間及納稅人金錢。大律師解釋自己接受案件時並沒有收到相關資訊,已經及時去信法庭,亦已閱讀全部文件。

謝沈法官斥責辯方不應要求她忽略上訴庭準則案例(guildeline case),行使酌情權給予被告額外扣減,要求辯方給予合理原因。

此外,辯方提出「認罪協議」,被告向控方提出承認控罪二,控方接納並撤銷控罪一。謝沈法官指本案的第二控罪乃交替控罪,即被告必不能同時被裁定兩罪罪成,與法律條文表明的「危險/不小心駕駛」或「謀殺/誤殺」處理方法不同,亦要求辯方找尋相關案例。因此,本案的處理方法絕非「認罪協議」。

D3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3數日後便會年滿21歲,《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對年輕被告的處理方法將不再適用。謝沈法官認為準則同時適用21-25歲年輕人。

謝沈法官同時指出,上訴庭在 潘榕偉 案處理對未引起實質暴力行為的煽惑罪判刑。由於「有意圖傷人」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其煽惑罪行亦相同,不解為何要考慮109A條,要求辯方提供案例。

D3從港大校園電視獲得資訊,涉案會議直播影片於保安局譴責後翌日已經移除,亦只有100多個觀看次數。

法官更表示,許多求情信都有文法錯誤,撰寫的人應學習如何寫信。另外,許多求情信希望法庭給予被告們更新機會、不要破壞被告的前景,將責任置於法庭肩上。破壞被告未來、將他們帶到法庭的是他們本人。她表示需要處理四人刑罰令她傷心,因為他們都是前途光明的年輕人

“Also, everyone just telling me, putting the burden on me to say dont ruin their future. Who ruin their future? Why are they before me? Talking about mitigation letters.”
“I’m sad that I am the person sentencing them, they’re bright young men!”

D4大律師補充求情陳詞:

大律師指D4從未預料會議發言直播會被廣泛報導和關注,而且在事發後3日已經立即向所屬團體辭去評議會代表及副會長職位,等待批核,可見悔意。

大律師同時希望法庭基於Ngo案,在20-25%範圍中給予D4更多扣減,法官理解為大律師希望其作出超越範圍的扣減,要求與D2代表一同提交案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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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後至下週三(20/9)上午10:30續處理求情,其間被告獲准續保外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續審 [16/25]
#1118理大 #理大圍城

A3朱(23)/ A4許(20)/ A13馬(24)
🔴同案11位認罪被告現服刑中,於2024年1月19日被判處4年至5年1個月。
詳見: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5161

控罪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1月18日其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罪5:暴動 (控罪1的交替控罪)
所有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香港理工大學外暢運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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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2]

主控:#林芷𤯵大律師
A4代表:#陳國維大律師

▶️A13 證供分析
就住被告表示不認識丁媽媽,控方質疑被告大可做更多相關查證,便會得知對方於2018年便退休,為理大社監但其宿舍不在理大範圍內,也是反送中聯席選委(按:法官於盤問時10分關注丁媽媽身分,更主動指出為反修例聯署主席,又叫控方在此方面要做多啲research )當時盤問詳見: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4834

控方質疑被告知道理大有衝突,但又冇問朋友老師是否應該進入,知道丁媽媽的辦公室位置但又沒有前往,並指出被告無前往暴動地方作勸退的相關培訓,為什麼不找丁媽媽攞更多指示。控質疑被告是否勝任,指入內決定草率。

控方質疑被告入校內用了兩至3小時作說客,但情況失敗,質疑為何不離開。及後游說一名人士成功,控方質疑為何不陪伴該名人士或致電其父母。

就住被告提及在Q座睡了九個鐘至十二點。控方質疑如果真的想勸人走,為什麼瞓九個鐘, 17號0300知道留在Poly有風險,點解唔回家睡。

控方並指出被告離開的路線不合情理。就住被告曾折反入poly,控方指出當時康達徑或其他路線也可以離開,為什麼會選擇返回校內。續指如果真係想走,何不致電警察/家人,何不前往丁媽媽辦公室。

控方指出被告係碩士生,質疑對方離開時冇搵更多新聞去作證實。指被告理應不會對資訊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應該搵安全路線讓年輕人離開,而不是聽朋友和丁媽媽講留在原地。

控方指出2200為死線,被告卻2300才從朋友面書看見此資訊;另指被告沒有尋求母親協助。控方指出被告照顧年輕人的方法不負責任,並質疑為什麼被告和朋友與年輕人往北橋,而不帶該些年輕人往(示威者處?),問可唔可以去出口離開呢,續指被告反而拎口罩往橋離開,質疑為什麼要跟隨示威者並跨過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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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A3辯方陳詞
就住17號不能離開理大的說法:
辯方指控方證物CCTV 曾顯示y core有濃煙。🗣️官指被告連行近y core 啲都唔去。辯方回應指警察有貼文曾提及有暴徒在Y座放火,另有指揮官曾提及有暴徒在出口放火。

中午離開的路線:
辯方另外提及警察Facebook有一則貼文曾叫人去暢運道天橋面離開

▶️A4辯方陳詞
辨方指d4在重開辯方案情時沒有比口供(同意法官指被告沒有舉證責任)指出除了被告俾指示冇問及要拎相關文件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忘記了/認為自己記得/講大話。🗣️官指無責任要幫被告諗原因。

辯方指被告不知道(meta data )有出現,🗣️官質疑是被告自己的電話,難以不知,如果唔知就唔好比證供時候「實牙實齒」

▶️A13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除一些更新無補充

案件押後至10月10日 10:30 作裁決,期間3人批准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港區國安法 #港大學生會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1: 張 (22)/ A2: 郭 (23)
A3: 杜林 (21)/ A4: 容 (22)
🛑四人服刑中

控罪 :
(2)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交替控罪]
4人一同被控於2021年7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意圖使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該(該等)警務人員。

背景:2023年9月11日承認交替控罪,國安法宣揚恐怖主義罪則存檔法庭。2023年10月30日於區域法院 #謝沈智慧法官 席前被判處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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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
A1:#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梁麗幗大律師
A2:#陳國維大律師#鄧詠芝大律師
A3、A4:#關文渭大律師#黃雅斌大律師

答辯方:律政司 #李庭偉 高級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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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批准上訴許可及批准上訴,理由3個月內頒布。

法庭裁定原審定下的35個月起點為原則性過重,合理起點應為 ⭐️25個月⭐️。至於20%認罪扣減屬於原審法官酌情權,上訴法庭無權干預。

因此,以25個月為起點,應用原審法院的20%扣減及4個月額外扣減,四人的刑期應為:
‼️15個月‼️

(據了解各被告已服刑約12個月,若能獲得三份一良好行為扣減,應可在數日內獲釋)

(陳詞詳情後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