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被告聘請了私人律師,申請押後再訊,將於下庭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6月1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提堂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被告聘請了私人律師,申請押後再訊,將於下庭進行答辯。
案件押後至6月1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被告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
今日已看畢全部控方片段,即TVB、立場、RTHK、NOW和警方。
案件會在2022年6月6日09:30續審,屆時會傳召PW2,即警員X。
*所有證人作供和片段內容會在整單審訊完結當天22:00時一併發布
=============
案件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李志豪裁判官 #審訊 [1/7]
👥何,符,郭,張,李(23-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何(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符(23)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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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已看畢全部控方片段,即TVB、立場、RTHK、NOW和警方。
案件會在2022年6月6日09:30續審,屆時會傳召PW2,即警員X。
*所有證人作供和片段內容會在整單審訊完結當天22:00時一併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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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7/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辯方已完成口頭結案陳詞,內容在今日16:00補上。
2022年7月28日14:30裁決
#李志豪裁判官 #續審 [7/7]
👥何,符,郭,張,李(21-28) #0825荃灣
🛑D2符(23)因另案服刑中🛑
案件背景和控罪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544
=============
辯方已完成口頭結案陳詞,內容在今日16:00補上。
2022年7月28日14:30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
[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李志豪裁判官
#0825荃灣 #判刑
D1: 何(23)
D2: 符(23) 🛑因另案服刑中🛑
D4: 郭(21)
D6: 張(24)
D7: 李(28)
控罪1:參與 #非法集結
5位被告與D3牛(21)和D5楊(25)同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非法集結在一起,即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2: #襲擊 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務處的警務人員,即警員9670馮權安。
控罪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149至159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控罪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被控於2019年8月25日,在香港新界荃灣楊屋道,保管或控制一罐噴漆,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裁決: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430
=============
[14:37] 開庭
D2, D6 & D7 因要隔離未能出庭。
代表D2 & D6 的 #崔浩泉大律師 稱收到指示可以進行判刑。但李官擔心律師未向被告確認報告。
主控 #關文渭大律師 表示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被告有律師在場不算缺席。
D7代表大律師身在高院,事務律師代為申請押後。
D1代表大律師表示可以進行判刑。
D4代表大律師表示被告有覆核申請;主控稱應該等候覆核情況。
李官稱要查清楚有覆核的情況下如何進行判刑的法理程序,休庭15分鐘等待各方商議。
—————
[15:22] 開庭
D2 & D6 大律師在休庭期間與兩位被告的母親解釋咗報告內容,同意報告中對事實情況。得知兩被告都係希望盡早處理判刑。控方表面無相反意見。但李官表示不是由被告確認報告內容,做法不穩妥。
D4 大律師稱覆核係分開定罪和判刑申請,不影響今日做判刑。控方表示法律上無嘢阻止今日處理判刑,李官只需考慮案件管理問題。
李官希望在同一日處理各被告的判刑,叫各大律師相議一個日期。
小休相議後,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22年10月6日14:30,暫定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判刑,同庭作D4的覆核申請的指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判刑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判入獄14日,緩刑2年,另罰款$3,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10831太子 #判刑
梁(34) / 網媒記者
控罪:
(1) 阻礙公職人員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阻礙警長22991 執行公務。
(2)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
被控於2021年8月31日,在彌敦道與太子道西交界港鐵太子站B1出口外,作出行為引致公眾地方受損或遭受阻礙。
—————————
判入獄14日,緩刑2年,另罰款$3,000。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7) D4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0294) 己裁定表證不成立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李志豪裁判官
#1224旺角 #審訊 [6/7]
D2:羅(35) / D3:馮(23)
D4:梁(21) / D5:崔(23)
D6:麥(18)
控罪:
(1) D2-6參與非法集結
(4) D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5) D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0203)
(6) D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48519)
(8) D6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10186)
詳情:
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1885
🔴D1:蔡(22)早前承認3項控罪,被判處4個月監禁:https://t.me/youarenotalonehk_live/20741
D2 法律代表:#蕭錦濤大律師
D3、D4 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D5 法律代表: 陳大律師
D6 法律代表: #蕭志文大律師
——————————
[14:46] 開庭
📌結案陳詞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只作以下補充:
⏺D2
證據方便補充
a)回應證人指通道是足夠多人行走
b)作供指二、三米外非十多米外見被告
⏺D3,4
非法集結地點在中庭,亦具流動性。火車頭店CCTV較實時慢2分鐘。
⏺D5
非法集結具流動性,是接近中庭
⏺D6
PW7 證人之可信性由法庭作判決
🔸辯方
⏺D2
重申證人作供提2、3米非同被告距離,是同Starbucks等店鋪距離
⏺D3及D4
反對控方指被告沒有作供,要求法庭作推論違反無罪假設原則
⏺D5
沒有補充,只應法官澄清陳詞說火車頭店有2 個CCTV,一個近鏡一個遠鏡拍得不清楚,控方證人也認不到D5在拍攝鏡頭內出現
⏺D6
證人沒法確認被告穿短褲或長褲
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10日 1600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志豪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同庭有大量雜案,10:45才到周。
今日無律師代表,官問2次,都話想押後揾律師,問打算怎樣,被告答:我只係飲醉酒踢爛度門,我有錯,我認罪,我唔知點選擇,今日仍想押後揾律師,官話還押,休庭,被告情緒激動,大叫:咪住!咪住!
休庭5分鐘再開庭,做雜案至11:55,已有當值律師代表被告。
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步履不穩行至陳詠恩議員辦事處,踢門至門鎖掉地。官判刑毁罪成,賠償房署$500,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又問上一次定罪是何案件,答是縱火,洒醉燒垃圾桶。又問被告精神有無問題,律師答沒有。
官提醒願全數賠償,在下庭前辦妥是減刑因素,准許保釋,押後至2024年4月12日09:30同庭判刑。
完庭後被告痛哭,情緒十數分鐘才平服。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李志豪裁判官
#20231103青衣 #提堂
👤周(22)
控罪: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3年11月3日,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損毀青衣長安邨安清樓地下的吳傑莊和陳穎欣聯合議員辦事處的門鎖,意圖摧毀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同庭有大量雜案,10:45才到周。
今日無律師代表,官問2次,都話想押後揾律師,問打算怎樣,被告答:我只係飲醉酒踢爛度門,我有錯,我認罪,我唔知點選擇,今日仍想押後揾律師,官話還押,休庭,被告情緒激動,大叫:咪住!咪住!
休庭5分鐘再開庭,做雜案至11:55,已有當值律師代表被告。
案情指案發當日被告步履不穩行至陳詠恩議員辦事處,踢門至門鎖掉地。官判刑毁罪成,賠償房署$500,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官又問上一次定罪是何案件,答是縱火,洒醉燒垃圾桶。又問被告精神有無問題,律師答沒有。
官提醒願全數賠償,在下庭前辦妥是減刑因素,准許保釋,押後至2024年4月12日09:30同庭判刑。
完庭後被告痛哭,情緒十數分鐘才平服。
💛感謝臨時直播員💛